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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保护母亲河行动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0:15:33  浏览:82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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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保护母亲河行动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水利部 农业部等


中青联发[2005]6号


关于进一步深化保护母亲河行动的意见
(2005年1月19日)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加强生态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大计。中华民族具有植树种草、建设美好家园的光荣传统。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非常重视生态环境建设,把保护和改善生态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极大改善了我国生态环境状况。

  人民群众是生态环境建设的力量源泉。在党和政府不断加大投入,下大力气建设生态环境的同时,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把人口优势化做资源优势,是现阶段我国生态环境建设的必由之路。青少年始终是生态环境建设的生力军和突击队,作为民族的未来,祖国的希望,肩负着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好家园,促进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重要历史使命。青少年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大有可为。

  保护母亲河行动自1999年实施以来,各级党委、政府亲切关怀,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各级团组织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广大青少年积极参与,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中国和世界产生了广泛影响。实践证明,保护母亲河行动顺应人类文明进步的潮流,有力服务了国家生态建设大局;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生态环境建设规律,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将环境保护和实践育人有机结合,加强了青少年环保意识的培养和爱国主义教育;丰富了新时期青年运动的内涵,增进了中外青年的友好合作交流。

  现在,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由于历史、自然的种种原因,我国的生态环境状况还很脆弱,生态环境建设任务还很艰巨。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要求更加良好的生态环境与之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蕴藏在人民群众中参与生态环境建设的热情还有待激发,潜力十分巨大。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建设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更广泛地动员青少年和社会公众积极投身国家生态环境建设,保护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共青团中央、全国绿化委员会、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水利部、农业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林业局决定,广泛组织动员青少年和社会公众积极行动起来,集中力量,强势推进,进一步深化保护母亲河行动,不断开创保护母亲河行动工作新局面。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深化保护母亲河行动的重要意义

  保护母亲河行动是一项引导亿万青少年全方位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大型生态公益事业,是青少年植树种草、绿化祖国传统的继承和创新,不同于团组织开展的一般性活动。进入新世纪,倡导人与自然和谐与共的生态文明成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潮流。生态环境状况和国民生态道德素质已成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保护自然就是保护人类,建设自然就是造福人类。大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母亲河,是顺应人类历史发展潮流做出的必然选择。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当代青少年实现抱负、施展才华提供了广阔舞台,也赋予青少年为我国生态环境建设不懈奋斗的历史责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就是实现“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之路”。组织动员青少年通过参与保护母亲河行动,积极投身生态环境建设,有效实现这一目标,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

  保护母亲河行动是青少年参与生态环境建设,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坚持抓好培育“四有”新人这一根本任务,全面提高青少年的素质,是党赋予共青团的光荣职责。通过参与保护母亲河行动,投身生态环境建设实践,提高了青少年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增强了他们的爱国主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对于提高青少年的综合素质,培养具有良好生态文明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的一代新人,意义重大。

  长期以来,各级团组织和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扎实推进保护母亲河行动,积累了丰富经验。面对我国改革发展的新形势,面对党对青少年成长的新要求,面对新时期青年运动发展的新特点,必须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深化保护母亲河行动的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将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进一步深化保护母亲河行动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进一步深化保护母亲河行动的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群众性生态公益事业的发展方向,构建以生态文化、生态体验、生态工程、国际交流与合作为着力点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强化育人功能,努力提高青少年生态文明素质,最广泛地动员青少年和社会公众,积极投身生态环境建设,自觉保护生态环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进一步深化保护母亲河行动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大局。顺应人类文明进步的潮流,围绕不同时期国家生态环境建设的目标,服从生态环境建设的总体规划和部署,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生态环境建设的总体要求。

  ——坚持实践育人。发挥保护母亲河行动在实践育人中的优势,围绕青少年生态道德的养成和生态文明意识的提高,探索增强青少年综合素质的有效方式。

  ——坚持求真务实。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科学规律,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从大处规划,从小处着眼,以实实在在的生态建设成果,以一件件卓有成效的实事,稳步推进。

  ——坚持开拓创新。要与时俱进,不断研究新形势下青少年参与生态环境建设的新方式,总结新经验,探索新规律,解决新问题。

  三、积极构建保护母亲河行动不断发展的新格局

  着眼于开发和弘扬生态文化、广泛开展生态体验、推动生态工程建设、加强生态环保国际交流与合作四个方面,积极构建保护母亲河行动不断发展的新格局。

  (一)开发和弘扬生态文化,不断增强青少年的生态环保意识。生态文化是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核心是使“人与自然和谐与共”的理念成为青少年的基本价值观之一。要打响“同一条河”文化品牌,成立保护母亲河行动艺术团,统一名称、标识、主题歌,通过文艺演出、展览、论坛、文化广场等形式,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培养传播生态文明的稳固队伍和渠道。要利用各种媒体,通过新闻、文学、艺术等手段,推出一批音乐、电视、电影等文艺精品,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生态文化,塑造形式多样的文化载体。每年春天,要集中开展好保护母亲河(周)日活动和各类主题宣传活动,全国统一主题,通过刊播公益广告、绿色咨询等形式多样的活动,上下联动,集中宣传生态环保知识和理念。各地也要结合实际,利用重大节会活动、环保纪念日、团(队)日为契机,开展保护母亲河主题活动,使生态文明理念渗透到青少年日常学习、劳动、娱乐、生活中。尤其要利用好保护母亲河网站,开展各种展示、征集、竞赛等活动,使网站成为青少年学习环保知识、交流生态环保经验的平台。

  (二)广泛开展生态体验,促进青少年养成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习惯。生态体验是开展保护母亲河行动的重要环节,目的是通过青少年在保护生态环境中的亲身实践,将做人做事的道理内化为自身的心理品格,从小养成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习惯。适应青少年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以“请跟我来,天天环保”为抓手,进一步促使环保小事从个人向学校、单位、家庭、社区扩展,使环保实践走进公众日常生活,建立牢固、广泛的社会基础。要特别关注利用重点流域、重点工程、重大节会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主题活动。要完善机制,发动基层团组织积极参与“保护母亲河号”、“保护母亲河生态监护”、“全国生态环保教育基地”等创建活动。将保护母亲河行动纳入“三下乡”、“夏(冬)令营”、生态旅游、野外科学考察等活动范围,让青少年在亲身体验大自然中陶冶情操,增强生态环保技能。广泛参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农产品和“菜篮子”基地调查,发展生态农业,整治农村环境,革除生活陋习,切实解决农业和农村污染源问题。参与国家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倡导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三)大力建设好保护母亲河工程,确保公众爱心得到回报。保护母亲河工程是保护母亲河行动的关键。要广泛面向社会公众、法人团体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为保护母亲河工程提供建设资金。全国重点资助项目要在建设好已有工程基础上,结合有关部委重点项目实施规划,每年新立项建设一批。要进一步落实完善工程管理和资金拨付办法,保障工程建设进度和工程资金按时足额到位。由外国政府和民间组织捐资建设的项目,参照《全国保护母亲河工程管理办法》具体实施。

  地方工程是今后保护母亲河工程建设的重点。今后,地方工程将以命名建设保护母亲河青少年绿色家园的方式实施。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划定一个固定区域,规模适当,高标准、高质量进行建设,为青少年和社会公众植绿护绿、劳动实践、素质拓展、休闲观光、环保交流提供场所。今后,全国每个县(市、区)至少建设1个保护母亲河青少年绿色家园。鼓励通过向各行业、各系统募集资金,大力建设保护母亲河纪念林。各地要广开渠道,广泛挖掘各种社会资源进行工程建设。

  工程质量是保护母亲河工程的核心和保障。要在治理技术、建设模式、建设机制方面做出示范,建设一个成功一个,保证每个保护母亲河工程都是优质工程,确保社会公众的爱心得到实实在在的回报。

  (四)加强青少年生态环保国际交流与合作,增进中外青少年的友谊。开展跨文明对话,促进不同文明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以“河流”为载体,继续开展好“澜沧江——湄公河青年友好之船”活动,增进以环保和区域开发为主题的区域合作。加强国际双边、多边的可持续发展对话交流,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扩大保护母亲河行动的国际影响。开展好中日民间水论坛活动,增进与日本各团体的相互了解。加强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联系,积极参与联合国系统和其他相关国际组织的青少年环保交流活动。

  加大保护母亲河行动国际合作力度,吸引国际资源,谋求共同发展。实施好小渊基金项目,兴建中日青年生态绿化示范林。以“中埃青年友谊林”为模式,进一步探索双边、多边国家合作交流方式,高质量、高水平建设各种国际纪念林。在保护母亲河行动的框架下,以缔结友好城市、友好团体等各种方式,加强与国外青少年的合作,促进人类文明进步。

  四、建立健全机制,促进保护母亲河行动健康发展

  进一步建立健全适应我国市场经济规律和公益事业发展规律,青少年参与面更广,参与程度更深,自我运转能力更强,社会化水平更高,更加富有效能的运转机制,促进保护母亲河行动良性运转。

  (一)完善动员机制。依托电视、广播、报纸、互连网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通过“5元钱捐植一棵树,200元钱捐植一亩林”、“请跟我来,天天环保”等简便易行的方式,将社会各界参与生态环境的愿望与筹集保护母亲河基金、建设保护母亲河工程结合起来。积极开展认养绿地、认护河段、认管公共区域、认捐纪念林、纪念树等活动,拓展参与保护母亲河行动的领域。探索青少年环保志愿者的招募、培训、服务、管理机制,培养一支青少年环保志愿者队伍。要切实形成项目产权所有者定期与捐资者联系的有效办法,广泛开辟公众了解保护母亲河工程的渠道。充分借助媒体大力宣传保护母亲河行动的意义和做法,组织广大文艺工作者创作富有感染力的艺术作品,激发广大青少年和社会公众的参与热情。设立保护母亲河行动系列奖项,对优质工程、优秀活动项目进行命名,优先在其所属地区安排新工程,表彰奖励工作突出的先进集体、个人,动员和激励社会各界踊跃投入保护母亲河行动。

  各级人大、政协的相关委员会或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将保护母亲河行动纳入人大、政协的议事范围,加强对保护母亲河行动的指导、监督、支持,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定期视察保护母亲河行动,督促活动在本地区的开展。全国人大环境资源与保护委员会和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将适时组织视察保护母亲河行动。

  (二)完善资源整合机制。各级团组织作为牵头单位,要充分发挥组织、活动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协调,不断整合资源,形成团内团外各方面支持、国内国外广泛参与保护母亲河行动的良好局面。要积极主动争取党政领导的支持,将保护母亲河行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紧密围绕当地生态环境建设任务开展工作。充分调动新闻单位、文艺团体等社会各界的积极性,成立保护母亲河行动顾问团、记者团、保护母亲河艺术团等后援组织,充分发挥独特优势,为保护母亲河行动发展提供智力、舆论支持。

  要积极寻求与各主办单位之间的合作空间,发展恰当的合作项目,争取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形成各部委委托、支持,共青团承办、落实的长效机制。各级绿委要把保护母亲河行动纳入全民义务植树的范围,在宣传、协调、相关政策上予以倾斜。各级水利、林业部门要落实资金,共同参与建设保护母亲河工程。各级农牧部门要把保护母亲河行动与草原保护建设有机结合起来,认真组织实施退牧还草等草原保护建设工程。各级环保部门要大力支持保护母亲河生态监护等活动,在青少年环保活动项目方面发挥优势,与相关部门全面对接,开展具有一定示范意义的活动,形成声势。

  要加强对外宣传,拓展国际渠道,开辟与其他国家、非政府组织、环保团体等方面的合作新领域,争取国外有关资金,吸引海外热心中国生态环境建设的组织、团体、企业、个人参与保护母亲河行动。

  (三)建立严格的管理机制。保护母亲河行动筹集资金和建设工程,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技术标准,依法签定和履行协议。要严格执行《关于“保护母亲河工程”实施暂行规定》,做到科学规划,严格论证,精心施工,宁少勿滥。各级对兴建重点工程负有主要责任,对下级建立的重点工程要建立层层备案制度,加强指导和监督。按照《关于“保护母亲河行动专项(绿色希望工程)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要求,管理好全国、省级保护母亲河行动资金。所有下拨资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坚决杜绝资金“体外循环”。资金收支和工程建设情况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格依法审计,定期实地检查。要主动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社会知名人士以及捐资代表组成巡视(检查)组,检查工程建设和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要建立规范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工程移交管理制度,确保工程建设成果的保存和延续。

  五、加强领导,把保护母亲河行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做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是关键。各级团委、绿委、人大和政协相关委员会、水利、农业、环保、林业等部门要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保护母亲河行动,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长期性,始终把保护母亲河行动纳入各自工作整体布局,加强对这项公益事业的领导。要建立以团委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的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逐级抓落实。要加强各级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机构的建设,形成统一、有力的领导机构,发挥决策和协调作用。要建立和完善职责分明、队伍充实、目标明确的保护母亲河行动办事机构。各级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都要建立例会制,不定期解决商议重大问题。

  各级保护母亲河行动工作机构,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不断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加强调研,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保护母亲河行动的工作方式,丰富活动内容,吸引更多的青少年和社会公众参与保护母亲河行动。

  全团各级青农战线是实施保护母亲河行动的主要部门,职责重大。要求真务实,结合实际,提出本地保护母亲河行动的工作思路,制定具体计划,研究具体工作措施,做好规划、协调等工作,切实将保护母亲河行动的各项工作抓牢抓实。全国和省级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机构要建立严格的量化考核制度,对下一级开展保护母亲河行动的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定时公布考核结果,褒奖先进,鞭策落后。各地也要据此意见,制定本地进一步深化保护母亲河行动发展意见,确定工作目标,科学推进,推动保护母亲河行动取得更大发展。

  


     
                   共青团中央
                  全国绿化委员会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
                    水利部
                    农业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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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经济强县及县域经济考核的实施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经济强县及县域经济考核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办发〔2005〕7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关于对经济强县及县域经济考核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4月12日  

关于对经济强县及县域经济考核的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湘发〔2004〕17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的指导原则
对经济强县和县域经济的考核,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坚持求真务实、公开透明和群众认可的原则。
二、考核的对象及内容
考核对象为全省88个县市。考核指标的确定坚持全面客观、简捷有效和力求可行的原则,重点对反映经济总量、经济运行质量、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环境保护的GDP(现价)、财政总收入(或地方财政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合格率、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森林总蓄积量增长率7个指标进行考核。
1.经济强县的确定与考核。凡2004年GDP(现价)在40亿元以上、财政总收入在3亿元以上的县市,列入全省首批经济强县。对全省经济强县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调整一次经济强县标准。新进入的经济强县,除GDP和财政收入总量指标必须达标外,GDP增长速度(可比价)要超过全省平均水平2个百分点,地方财政收入增长速度要超过全省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对经济强县的年度动态管理考核,除考核GDP和财政收入总量指标外,GDP增长速度(可比价)、地方财政收入增长速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4个指标都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2.县域经济的综合排序与考核。以GDP增长速度(可比价)、地方财政收入增长速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合格率、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森林总蓄积量增长率指标进行加权综合排序,作为对全省88个县市的经济发展位次变化的考核依据。
3.奖惩机制。对县域经济发展有突出成绩的县市,省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无特殊原因退出经济强县或综合排序位次后移10位及以上的县市,主要领导要进行调整。
三、考核指标数据的认定及考核结果的公布
1.自查工作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专业人员对县域经济考核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自查,自查合格后,报请省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评估认定。申请评估认定报告应包括年度县域经济发展报告和经济强县考核指标数据自查工作情况,并经县市党政主要领导签字。
2.考核指标数据评估认定时间及方法。每年2月,省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对经济强县上年度的考核数据进行检查评估验收。检查评估验收组由省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带队,省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办公厅督查室、省政府办公厅督查室、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林业厅、省环保局等单位派人参加,检查评估验收采取听取县市党委、政府工作汇报,查阅核实相关统计资料,实地走访考察,民意调查等方式。
3.考核指标数据认定。经济强县及综合排序位次变化比较大的县市有关指标数据的验收、评估、认定:GDP及增长速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增长速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及增长速度指标,由省统计局负责;财政总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增长速度指标,由省财政厅负责;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合格率、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指标,由省环保局负责;森林总蓄积量增长率指标,由省林业厅负责。其他县市的考核指标数据由各市州统计、财政、环保、林业部门负责审查核实评估,省统计局和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局审定。
4.考核结果的通报。经济强县和县域经济考核以年度为周期。考核结果由省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省委、省政府领导审定后,由省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省统计局联合发布。
四、组织保障措施
1.统一思想认识。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对县域经济考核的意义和目的,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增强责任感,切忌盲目攀比,杜绝弄虚作假。各级各部门对所有纳入考核指标体系的数据,必须严把数据质量关,确保真实可靠。对虚报和瞒报统计数据的行为,一经查实,被考核县市不列入当年综合排序,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2.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机构和责任,精心组织,协调配合,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统计基础工作,确保考核指标数据真实可靠。
3.健全统计制度。GDP实行下算一级制度,即县市GDP数据由市州统计部门测算,省统计局根据统一的评估审核标准,对列入考核的县域数据实行省、市州、县市联审认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规模以下工业、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业及住宿餐饮业、交通运输业、其他服务业等统计,各地都要在抽样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和健全调查网点,明确县域经济统计调查机构,加强县域经济调查统计工作。各县市样本的抽选过程、方法,要报省、市州统计调查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省交通、邮政、电信等部门应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分县市的统计数据。对统计调查机构不健全,不按本考核实施办法进行调查统计的,不予考核。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改区且比照县管理的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由省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附件:县域经济考核指标解释及统计工作要求

附件:


县域经济考核指标解释及统计工作要求

一、GDP指标解释及统计工作要求

(一)指标解释

县域GDP:指县市行政范围内按市场价格计算的生产总值的简称。它指一个县市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即所有常住单位的增加值之和。

(二)统计工作要求

1.各地应进一步规范GDP数据的来源渠道,建立以县一级为整体的规模以下工业(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非国有工业企业和全部个体经营工业单位)、限额以下批发零售贸易业(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下、从业人员在20人以下的批发贸易企业和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从业人员在60人以下的零售贸易企业及个体贸易业)、住宿餐饮业(星级以下宾馆、饭店和年销售额在200万元以下、从业人员在40人以下的餐饮企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的抽样调查统计制度。各县市抽样框以经济普查的相关资料建立,调查样本的抽选过程、方法,要报省、市州统计调查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业、邮政电信业等部门实行全社会的行业统计制度,相关的部门、行业、协会应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相应的分县市统计数据。

2.GDP实行下算一级制度,即县市GDP数据由市州统计部门测算。具体分三个层次进行:县市统计部门收集整理并上报所有的GDP测算所需的相关基础数据;市州统计部门严格按照GDP规范统一的方法测算;省统计局抽调市州统计局人员对列入考核的县市GDP数据实行联审认定,经过省统计局联审认定的数据为列入考核县市GDP的法定数据。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工业增加值等相关指标统计实行下管一级制度。

3.经济强县GDP数据由省统计局认定后方可发布。市州测算的县市GDP在评审前,只可作为预计数提供给领导及有关部门使用。

4.省统计局对列入考核的县市实行季度联审制,以提高县市GDP数据的权威性。

二、财政收入指标解释及统计工作要求

(一)指标解释

财政总收入:指各县市的地方财政收入、上划中央“两税”和上划所得税的总和。其中,上划中央“两税”是指按财政体制划分的属于各县市的上划中央“两税”收入,不是指辖区内的上划中央“两税”收入,以财政决算数为准。上划所得税是指各县市上划中央、省、市州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和,包含中央、省、市州下放到各县市的企业所得税和利息所得税形成的上划部分。

地方财政收入:是指各县市的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不含预算调拨收入和基金收入。

(二)统计工作要求

1.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当地人民银行国库对帐,确保财政收入数据与当地的金库数据一致。

2.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对上报的财政收入数据要严格核对、把关,上划中央“两税”和上划所得税要逐级与上级财政部门核对,经省财政厅审核无误后方可作为最终考核数据。

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解释及统计工作要求

(一)指标解释

可支配收入:指调查户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它非义务性支出及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家庭用于自由支配的收入;它是家庭总收入扣除交纳的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费用以及调查户的记帐补贴后的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按城镇人口平均的可支配收入。

(二)统计工作要求

1.进一步完善各县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调查机构,没有建立统计调查机构的县市要迅速建立,开展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调查工作。

2.严格执行抽样调查方法,确保可支配收入数据的真实、可靠。各县市样本的抽选过程、方法,要报省、市州统计调查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3.按照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各级政府要确保调查经费。市州统计调查机构对所辖县市统计调查机构要加强管理和指导,保障统计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解释及统计工作要求

(一)指标解释

纯收入:指农村居民当年从各个来源渠道得到的总收入,扣除相应的各项费用支出后,归农民所有的收入。

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按农村人口平均的纯收入。

(二)统计工作要求

1.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抽样调查工作。

2.按照省里统一部署的抽样调查方案抽选的调查户,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五、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合格率指标解释及统计工作要求

(一)指标解释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合格率:指“三同时”合格项目数占应执行“三同时”项目数的比率。“三同时”合格项目数指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数;应执行“三同时”项目数指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中规定应有环保设施的当年投产建设项目数。

(二)统计工作要求

1.各地应建立建设项目档案,当年开工项目数应与工商部门企业申领营业执照相衔接。应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而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视同其“三同时”不合格。

2.严格“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机构验收的项目,不能计算在“三同时”合格项目数之中。

3.县市党委、政府存在明显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行为的,该项指标年度考核为零分。

六、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指标解释及统计工作要求

(一)指标解释

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指外排污染物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工业企业与所有工业企业之比。

(二)统计工作要求

1.外排污染物经过处理后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指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外排废水、废气、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2.工业企业是否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由市州环保局组织监测、考核后认定。

七、森林总蓄积量增长率指标解释及统计工作要求

(一)指标解释

县域森林总蓄积量:指各县市行政范围内各种林木(不包括经济林木和竹林)在单个年度的活立木蓄积总和。

森林总蓄积量增长率:指各县市活立木总蓄积量的年增长幅度,反映的是一个县市森林总蓄积量扣除当年消耗的资源后年度净增长水平。计算公式:

森林总蓄积量增长率=〔(考核年度森林总蓄积量-上年度森林总蓄积量)÷上年度森林总蓄积量〕×100%

(二)统计工作要求

1.年度森林总蓄积量数据资料,以各县市在当年年度内进行森林资源消耗量调查和造林更新调查后更新森林资源档案的基础上上报的森林资源年报数据为准。

2.各市州、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林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调查方法进行调查、计算,对上报的森林资源年报数据要严格核对、把关,要由年报编制主要责任人、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上报,最后经省林业厅审核后方可作为最终考核数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6]53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对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申请、受理、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的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收费标准。
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中央驻地方单位,下同),以及全国或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收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除上款规定的其他收费标准,由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并于批准执行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备案。其中,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省级政府批准。
第五条 审批收费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
(二) 满足社会公共管理需要,合理补偿管理或服务成本,并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 促进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发展的原则;
(四)符合国际惯例和国际对等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收费标准的监督管理,确保本办法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和举报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收费。

第二章 收费标准的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由收费单位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向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或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价格、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负责审批的收费标准,应统一归口由中央有关部门、省级政府或其价格、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以公文形式报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
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负责审批的收费标准,应由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或其价格、财政部门向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申请制定或调整的收费标准和理由,年度收费额或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二) 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材料,其中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应提供相关中介机构或专业机构出具的成本审核资料;
(三) 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四) 收费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收费单位性质、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等;
(五) 对收费对象及相关行业的影响;
(六) 价格、财政部门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十条 价格、财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及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作出修改或补充。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以受理:
(一) 申请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抵触的;
(二) 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理由不充分或明显不合理的;
(三) 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 超出价格、财政部门审批权限的。
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正式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收费标准审批的程序和原则

第十二条 价格、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根据具体情况开展以下工作:
(一) 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三) 审查收费单位申请的收费标准与其履行职能需要是否相适应;
(四) 对实施收费的操作性、社会承受能力及相关事宜进行调查研究。
第十三条 价格、财政部门可以采用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四条 对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收费标准可进行专家论证。
第十五条 对符合规定申请的收费标准,应根据收费的不同性质实行分类审核。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类收费,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行使国家管理职能时,向被管理对象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按照行使管理职能的需要从严审核。其中,各种证件、牌照、簿卡等证照收费标准按证照印制、发放的直接成本,即印制费用、运输费用、仓储费用及合理损耗审核。
证照印制费用原则上按招标价格确定。全国统一印制,分散发放的证照,应分别制定印制证照和具体发放证照部门的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资源补偿类收费,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向开采、利用自然和社会公共资源者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参考相关资源的价值或其稀缺性,并考虑可持续发展等因素审核。对开采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环境污染或其他环境损害的,审核收费标准时,还应充分考虑相关环境治理和恢复的成本。
第十八条 鉴定类收费,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或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检验、检测、检定、认证、检疫等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根据行使管理职能的需要,按照鉴定的实际成本审核。
第十九条 考试类收费,即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文件规定组织考试收取的费用,以及组织经人事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或职业资格考试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按照组织报名考试的成本从严审核。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组织的考试,应分别制定中央有关单位向各地考试机构收取的考务费收费标准和各地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培训类收费,即根据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开展强制性培训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培训的社会平均成本审核。首先根据培训的门类、科目、等级核定培训课时的分类收费标准,其次按照培训课时设置情况,分别审核具体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其他收费类别的收费标准,根据管理或服务需要,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审核。
第二十二条 收费涉及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关系的,收费标准按照国际惯例和对等原则审核。
第二十三条 实施相关管理或服务有其他经费来源的,审核收费标准时应考虑相应的扣除因素。其他经费来源指财政拨款、赞助等。
第二十四条 价格、财政部门在受理收费标准申请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一)对不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的收费标准,应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二)对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的收费标准,应在9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对需要召开听证会的收费标准,根据听证的有关程序和时限作出审批决定。
以上时间不包括上报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的时间。
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按时作出决定的收费标准,应及时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五条 审批收费标准的书面决定,以价格、财政部门的公文形式发布。其内容主要包括: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收费范围、计费(量)单位和标准、收费频次、执行期限等。
第二十六条 新制定的收费标准,应规定试行期限。试行期满后,收费单位应按规定权限和程序重新申报;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试行情况和本办法规定重新制定收费标准。

第四章 收费标准的公布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价格、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批准的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文件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三十条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参加收费年度审验。
第三十一条 价格、财政部门应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测或定期审核。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对收费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定期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 收费单位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 收费单位的收支情况、缴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反映;
(三) 制定收费的标准、形式和方法是否符合变化的实际情况;
(四) 价格、财政部门认为需要定期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 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时限、增加收费频次等违规乱收费的;
(二) 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或停止执行的收费标准的;
(三) 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的;
(四) 未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或办理变更手续等收费的;
(五) 其他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收费标准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收费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