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8:08:35  浏览:83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护条例》。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施行。







市 长 袁 周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11件政府规章:

一、贵阳市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规定;

二、贵阳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三、贵阳市办理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四、贵阳市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五、贵阳市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

六、贵阳市木材流通管理办法;

七、贵阳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实施办法;

八、贵阳市市民体育健身规定;

九、贵阳市营业性歌舞厅管理暂行办法;

十、贵阳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十一、贵阳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废止的以上11件政府规章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施行。


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08〕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波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宁波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加强制度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是指在政府规章实施后,对其立法技术、立法内容、实施绩效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综合评价,并提出处理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市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每年对政府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等规章实施机关应当参与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工作,并按政府法制机构的要求提供规章实施情况报告。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邀请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者社会团体参与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科学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得出评估结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反映情况,参与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
  第七条 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全面调查了解政府规章的实施情况,对政府规章的立法技术、立法内容、实施绩效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第二章 评估计划制定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在每年年初,经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编制本年度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计划。
  第十条 规章实施机关提出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建议的,应当说明评估的主要内容、方法、程序和时间进度。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规章,可以进行立法后评估:
  (一)实施已满2年的;
  (二)调整对象发生改变,现规定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尚不明确的;
  (三)规章实施中发现普遍性问题需要进行评估的;
  (四)有关国家机关建议立法后评估的;
  (五)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或者其他公民、法人、组织建议立法后评估的;
  (六)具有其他情形,可以进行立法后评估的。
  
  第三章 评估程序和内容
  
  第十二条 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会同规章实施机关组成,也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专业人士、群众代表参加。
    (二)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程序、内容、方法、走访对象、经费预算和组织保障等内容。
    (三)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实地考察、座谈会、问卷调查、专题调研、专家论证等方法,收集实施机关、管理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四)形成评估报告。对评估中收集到的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和规章实施机关应当在其公众网站上设立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专栏,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四条 政府规章的立法技术评估主要包括:
  (一)概念界定是否明确;
  (二)逻辑结构是否严密;
  (三)条文表述是否简洁;
  (四)立法用语是否准确。
  第十五条 政府规章立法内容评估主要包括:
  (一)合法性评估:是否与上位法一致;新的上位法实施后,是否及时修订;
  (二)合理性评估:为实现立法目的所采取的各项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是否相当;
  (三)协调性评估:与同位阶的其他规章是否协调;各项制度之间是否相互衔接;
  (四)操作性评估:各项制度是否具体可行,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
  (五)完善性评估:政府规章规定的制度是否完备;配套制度保障是否健全。
  第十六条 政府规章实施绩效评估主要包括:
  (一)政府规章实施的总体情况;
  (二)政府规章规定的重要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规章实施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政府规章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五)政府规章实施后社会公众的反应。
  第十七条 政府规章涉及的机构职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给付、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事项,应当进行重点评估。
  第十八条 立法后评估工作一般应当在工作小组成立后6个月内完成。
  
  
  第四章 评估报告及效力
  
  第十九条 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结束后,工作小组应当起草评估报告并报市政府。
  第二十条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小组的成立情况;
  (二)评估工作总体情况;
  (三)对政府规章立法技术、内容、实施绩效等的评价;
  (四)政府规章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五)政府规章继续执行、修改、废止等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评估报告是修改、废止政府规章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参考。
  评估报告认为政府规章的配套制度需要完善或者实施情况需要改进的,规章实施机关应当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规章实施机关开展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