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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全权代表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43:57  浏览:89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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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全权代表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全权代表的决议


(1957年3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7年3月26日第五十三次会议决定派国务院总理周恩来为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的全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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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金贸”工程,推进我国电子贸易体系建设与应用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信息产业部


关于实施“金贸”工程,推进我国电子贸易体系建设与应用的意见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信息产业部




商品流通领域建立以计算机国际互联网(Internet)与企业内联网(Intranet)为基础的电子商务,我们称其为电子贸易。它将成为21世纪商品交易的重要形态。电子贸易的广泛应用,不仅是商品流通领域一场新技术革命,而且更重要的是它改变着传统流通体制和
流通方式,引发流通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培育适合中国国情的电子贸易应用体系,形成我国的电子贸易规范,并与国际标准接轨,推动我国企业利用电子贸易网络进入全国和全球大市场,是具有重大意义的战略决策。
一、“金贸”工程的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金贸”工程的主要任务是在流通领域推行电子贸易,是继“金桥”、“金卡”、“金关”、“金税”等工程之后的促进流通电子化的工程。“金贸”工程的主要内容:
(一)研究制订促进电子贸易发展的总体规划。研究电子贸易在我国流通领域及相关领域应用与发展的总体战略,通过制定电子贸易发展的战略规划、发展目标、发展步骤,构筑我国电子贸易发展的基本框架和格局。
(二)研究制定我国电子贸易发展的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商品流通领域应用电子贸易等信息技术的政策法规,通过规范企业信息化过程中的主体行为和交易秩序,解决电子贸易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网上电子银行、网络交易税收、网络合同的电子签名及认证等,为促进电子商务在
流通领域的应用和发展提供政策优惠和法律保障。
(三)开发、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贸易系统。通过设计、开发电子贸易应用系统,优选系统运行的软、硬件,建立中国自己的计算机软、硬件基础应用平台,开发、完善在计算机网络系统中的商业信息发布、交易、交割,商业银行和客户、中介之间的电子结算等功
能,为企业低成本交易服务,从而建设一个系统安全、交易灵活、秩序规范、人机界面友好的电子贸易运行系统。
(四)规范电子贸易交易秩序。注意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国际标准制定并施行相应的信息发布、商品交易、系统运行、交易服务等规范和标准。在中国电子商务工作委员会的基础上,筹建中国电子贸易商会,为逐步实现和加强行业管理创造条件。
(五)加强“金贸”工程的运行基础建设。协调并充分利用好国家公用通信网资源和“金桥”、“金卡”、“金关”、“金税”等“金”字工程的力量,不断完善全国性信息高速公路的计算机网络通信系统,做好通信质量、通信带宽、通信范围、通信价格等方面的基础保障。
二、实施“金贸”工程的步骤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国家经贸委、信息产业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中国商品交易中心、各国有商业银行参加,成立“金贸”工程领导小组,国家经贸委陈邦柱副主任担任组长,信息产业部曲维枝副部长担任副组长。各地相应成立“金贸”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本地区“金贸”
工程。
(二)统一规划和管理。“金贸”工程领导小组对全国实施“金贸”工程进行统一规划,各地在“金贸”工程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结合实际情况,对本地“金贸”工程进行安排,根据国家“金贸”工程的总目标,制定中长期发展目标。对各地以各种名义建立的电子贸易站点要进行
清理,防止一哄而起,避免重复建设。
(三)抓好试点工作。“金贸”工程确定中国商品交易中心为试点与示范的实施单位,各地要积极做好中国商品交易中心省市分中心和地市交易分部的组建与运营工作,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重点国有企业及优质商品进入中国商品交易中心网络。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全国80%
企业上网运行。
(四)做好宣传,总结和推广试点经验。各地要组织媒体,围绕“金贸”工程的实施进行系统宣传与报道,普及电子贸易知识,介绍电子贸易的发展现状与前景,及时总结和推广试点经验。



1998年10月15日

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5〕38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本级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丽水市本级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扶贫助学专项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就学和正常完成学业,确保“不让一个孩子因贫不能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不让一个大学生因贫不能就学或辍学”,努力实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两个不让”的要求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本级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的通知》(丽政办发〔2003〕72号)精神,特制定市本级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管理办法。
  一、资助对象
  主要为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负担学杂费、书本费、住宿费、生活费而未能入学和面临辍学的市本级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及当年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新生。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孤残学生优先资助。享受家庭经济贫困助学金的学生一般掌握在10%以内(特困生控制在5%以内,要符合一类贫困生条件)。
已接受“爱心助学行动”(结对、资助)及“慈善助学行动”等资助的学生,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贫困生资助。
  二、资助条件
  (一)一类贫困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类贫困生: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子女;
  2.依法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
  3.革命烈士子女;
  4.列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的未成年人;
  5.国家或省政府规定的其他学生。
  (二)二类贫困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二类贫困生:
  1.父母亲单方或双方亡故家庭经济贫困的;
  2.父母亲单方或双方残疾、长期患病、家庭经济贫困的;
  3.因发生偶发事件(如火灾、水灾等)造成家庭经济贫困的;
  4.学生本人残疾或患疑难杂症致家庭经济贫困的;
  5.父母亲双方或单职工下岗家庭经济确实贫困的;
  6.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三类贫困生
  当年被全日制高等学校录取并符合上述一、二类条件的大学新生。
  (四)其他资助生
  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少数民族学生。
  三、资助等级及金额
  凡符合一类贫困生条件的学生,可享受免费教育(免交学杂费、代管费、住宿费和借读费);凡符合二类贫困生条件的学生每学年将资助对象划分为一级贫困、二级贫困和三级贫困三个等级,并依据不同等级实行相应的助学补助。
  (一)属一级贫困生(符合二类贫困生资助条件第1、2条)的,每学年补助:高中1800—2400元、初中700—800元、小学400—500元;
  (二)属二级贫困生(符合二类贫困生资助条件第3、4条)的,每学年补助:高中1300—1600元、初中400—500元、小学300—400元;
  (三)属三级贫困生(符合二类贫困生资助条件第5、6条)的,每学年补助:高中900—1200元、初中260元、小学200元;
  (四)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农村少数民族学生,可享受免费教育(免交杂费、住宿费和借读费),每学年补助:初中830元、小学450元;城镇少数民族学生每学年补助:初中260元、小学200元。
  凡符合三类贫困生条件的大学新生可到户口所在地商业银行或就读大学所在地商业银行按有关程序申请在校期间每年6000元以下的助学贴息贷款(在校期间贷款利息由财政负担),也可争取就读大学贫困学生助学金、奖学金等资助。对特殊贫困大学新生,经市贫困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可在上学路费、学费等方面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审批程序: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实事求是地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丽水市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表(须提供相关旁证材料如低保证、烈士证、残疾证等),经村(居)委会、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由学校根据学生申请材料和学校贫困学生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核定补助等次,并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在学校公示7天后方可签署意见,报送区、市教育局审批;高校由各系确定签署意见,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报市贫困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申报时间:学生在每年3月底前申报,学校在每年4月底前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区教育局,大学新生执行预先申报,时间在每年5月底前,原则上在当年高三贫困学生中产生,特困大学新生需附相关旁证材料。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工作原则上每年评定一次。
  (三)信息通报:市贫困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在每年6月初将全市家庭经济贫困大学新生情况向市慈善总会、团市委、关工委、丽水日报社等有关成员单位通报,每年7—8月由各成员单位发动社会组织捐赠资助,并及时向市贫困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通报结对资助情况,避免重复资助。
  五、助学形式
  市本级贫困学生助学统一实行“教育券”制度,“教育券”上注明政府资助贫困学生的具体金额和使用时限。“教育券”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直接发给贫困学生,学生交给学校充抵相关费用,学校按收到的“教育券”与教育行政部门结算,高校贫困学生助学由高校具体负责发放(到外地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除外)。
  六、加强管理
  (一)市、区分别成立贫困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学校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具体负责贫困学生助学工作,并建立市本级贫困学生数据库,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推进网络化管理,加强对受助学生的跟踪管理。
  (二)市、区教育局分别设立贫困学生助学筹资专户,专户计提(中专、高中学校按学费总收入的7%统一提取贫困学生助学资金,奖学金按学费总收入的3%由学校提取使用;高校按学费收入的10%提取贫困学生助学基金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同时,常年接受社会捐资助学资金和物资。为避免出现重复申报,社会各界如有意向捐助,也应通过市、区教育局设立的贫困学生助学筹资专户,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档案,便于及时跟踪反馈。
  (三)各学校要保证学生入学,开通绿色通道,不得因学生交不起学杂费、书本费、住宿费等而拒绝学生入学。
  (四)加强对助学金的管理,确保助学金专款专用。助学金管理部门和学校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审查,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五)大力宣传助学金制度,使政府资助困难学生的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各高校要加强对贫困生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积极开展诚信教育,充分利用各种方式方法,广泛深入地宣传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的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增强搞好助学贷款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以推动扶贫助学工作的进一步深入。
  (六)建立公示制度。享受资助学生的名单应在学校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凡发现弄虚作假、虚报谎报骗取助学资金的学校和学生,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七、其他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管理办法。

附件:1.丽水市一类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表
   2.丽水市二类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表

附件一:

丽水市一类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表

姓名









出生

年月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就读学校

班级


家庭全部成员情况

姓名
与本人

关 系
年龄
现工作单位或从事职业
年收入(元)































民政等部门

相关证件及

证 件 卡号


村(居)委会

(办事处)

审核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时间:


乡(镇)

人民政府

意  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时间:


学校审核

意  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时间:


市(区)教育局

审核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时间:




注:本表一式三份,并附相关证明。




附件二:

丽水市二类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表

学生姓名

民族

出生年月


现就读学校

家庭人数


父亲姓名

工作状况

上年人均

收入情况


母亲姓名

工作状况


申请理由


村(居)委会(办事处)审核意  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时间:

乡(镇)人民政府意  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时间:

学校审核意  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时间:

市(区)教育局

审核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时间:


注:本表一式三份,并附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