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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优待革命烈士家属、军队家属、残废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04:20  浏览:92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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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优待革命烈士家属、军队家属、残废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暂行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优待革命烈士家属、军队家属、残废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暂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一条、五十四条的规定,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应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
第二条 对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普遍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所在乡农民的人均收入水平。
对家居城镇的义务兵家属、生活困难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条 对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要给予优待。对革命烈士家属的优待(包括国家给予的抚恤金在内),要高于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标准。
第四条 对家居农村生活有困难的革命残废军人、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应给予优待。具体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 对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实行现金优待。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平衡负担。
第六条 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入伍前的自留地和承包的责任田,应予保留,由其家属耕种和承包。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扶持困难户的工作中,要优先扶持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发展生产,勤劳致富,帮助他们解决生产中的实际困难。
第八条 各机关、团体、学校以及企事业单位,在评定学生助学金,发放救济和补助款、物,分配住房和建房材料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对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现役军人家属等优抚对象,应给予优先照顾。分配职工住房时,要把现役军人计算为分房人口,使军人家属享受
双职工分房待遇。
第九条 各卫生医疗单位,对因病需要治疗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和实行兵役法以前入全带病回乡的老复员军人,应优先照顾就医。
第十条 各远郊区、县,要办好光荣院,使孤老的革命烈士家属、孤老革命残废军人、孤老复员军人在光荣院安度晚年。光荣院管理办法由市民政局制定。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各种形式,有组织地开展群众性的拥军优属活动,教育干部和群众深刻认识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的重要性,自觉地执行各项优抚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对拥军优属先进单位和个人,应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中的模范、先进人物,应予表扬和奖励。对违法判刑的,在服刑期间,停止对本人的抚恤和优待,刑满释放后,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恢复其抚恤和优待,罪行严重,需要
取消其享受抚恤、优待资格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区、县民政局在市、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实行。



198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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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对发展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做出突出贡献人员实行奖励的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对发展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做出突出贡献人员实行奖励的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中央驻滇及省属各科研院所:
现将省人事厅、财政厅、审计厅、科委、教委、经贸委、工商局、地税局、技术监督局、统计局共同拟定的《关于对发展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做出突出贡献人员实行奖励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我省高新技术产业,促进高新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充分调动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奖励原则。
(一)注重经济效益;
(二)公开、公正、客观;
(三)以物质奖励为主。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研究开发高新技术和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为我省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引进高新技术再次开发创新的人员。高新技术(研究成果)未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奖励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报奖励:
(一)按《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云发〔1998〕25号)规定,确定取得高新技术项目证书的;
(二)高新技术在转化为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发展新产业中形成一定的规模,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
(三)高新技术应用(投产)后,年降低成本80万元以上,或年实现新增税利100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高新技术项目应用(投产)后,年降低成本80万元以上,或实现新增税利100万元以上,奖金额4%;
(二)对获奖人员同时授予“云南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突出贡献人员荣誉证书”;
(三)申请奖励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由省科委牵头,省经贸委、省教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省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参加共同核定或组织专家核定。
第六条 奖金来源。
(一)从高新技术应用(投产)后的利润中提取;
(二)从研究开发高新技术的转让收入中提取;
(三)省政府每年安排专项奖励资金。
第七条 奖金的支付、分配。
(一)省政府专项奖励资金用于支付社会影响大、带动相关产业有较大发展的以下项目:
1.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
2.行业、产业、整个社会都受益的项目。
(二)个人研究开发的项目,奖金一次性发给本人,集体研究开发的项目,奖金一次性发给集体,由集体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第八条 奖励与经济效益挂钩,高新技术项目按规定获得奖励后,在原有基础上年降低成本80万元以上,或取得新增税利100万元以上的,可按新增税利(降低成本)的效益申报奖励。同一高新技术项目(含系列产品、技术转让)不重复奖励。高新技术研究成果已获其它奖励后才
应用(投产)于经济建设、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可按本规定申报奖励。
申请奖励的项目和受奖人员在《云南日报》刊出三个月后,无争议的可给予奖励,有争议的须在争议解决之后给予奖励。
第九条 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骗取奖励的,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十条 奖励由云南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省人事厅承办具体工作。
奖励由省政府授予,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十一条 奖励实施细则由云南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领导小组制定。
第十二条 本意见由云南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1999年5月14日

关于2009年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2009年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法[2009]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改办)《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监办函〔2009〕73号)的部署,落实国家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意见》(国食药监党〔2008〕8号)和2009年工作要点的要求,结合实际,就2009年我系统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做好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
  (一)按照国务院部署,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以及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的要求,对现有行政许可事项逐项分析其设立背景、管理目标及必要性、有效性,提出国家局拟取消或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初步意见。
  (二)按照国务院审改办要求,做好对我系统现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论证工作。
  (三)按照国务院审改办要求,对我系统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提出处理建议。
  (四)各省级局要按照省级审改部门的要求,对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清理,做好上下衔接工作。

  二、配合做好国务院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编制工作
  (五)在取消、调整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审改办要求,做好我系统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的编制工作。
  (六)各省级局要与省级审改部门做好沟通工作,及时通报国家局编制我系统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进展情况。

  三、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调查
  (七)各省级局要调查掌握本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规范行政审批方面的工作进展情况,重点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设立审批事项,是否依法委托审批,是否按照统一规范的程序实施审批,已取消和调整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是否到位等问题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八)在调查的基础上,全系统与行政审批工作有关的单位都要对本单位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深入分析,向国家局政策法规司提交报告。
  (九)国家局要组织力量开展调查,重点调查是否做好审批事项的上下衔接,是否做好已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是否存在变相审批,是否存在清理工作中漏报审批事项等问题。在汇总各单位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要求,向国务院审改办报告我系统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情况。

  四、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
  (十)按照国务院审改办要求,做好检查、抽查和督促整改等工作。

  五、完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运作和管理方式
  (十一)积极推进网上审批,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逐步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承办、批准、办结和告知等环节的网上办理,提高审批效率和公开透明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