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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12:55:45  浏览:90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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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速培育森林资源,扩大森林覆盖面积,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封山育林,是指对山丘地区的荒山、迹地、未成林造林地、灌丛地、疏林地、防护林进行封育的经营管理方式。
黄河故道、沿黄、沿海防护林,黄河三角洲防护林及其荒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封山育林或者从事相关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封山育林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以封为主、封育结合、管理与保护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封山育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封山育林的具体工作;计划、财政、公安、农业、土地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封山育林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林业总体规划,按山系、流域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封山育林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财政应当视财力情况,适当安排封山育林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
在畜牧业集中区,编制规划时应当根据群众发展畜牧业的需要,留出必要的牧场。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封山育林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并逐级分解下达实施。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封山育林规划和上级下达的年度计划,确定封山育林任务,划定封山育林区。
封山育林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封山育林区,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第八条 封山育林区确定后,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勘察设计,编制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封山育林区概况,封育范围、类型、方式、年限、措施等。
第九条 封山育林区的勘察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条 封山育林区一经划定,必须实行长期封育。
第十一条 封山育林的封育范围和措施,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封山育林区成立乡、村护林组织,设立专职或兼职护林员,兼职护林员协助专职护林员开展护林工作。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巡逻护林;
(二)宣传国家有关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
(三)制止违反本办法及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及时报告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协助办理林业违法案件;
(五)承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保护森林资源的任务。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在封山育林区的主要路口、山口等地设立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明示封山育林的范围。
第十四条 在封山育林区内,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一)放牧、割草、砍柴、狩猎;
(二)携带火种、烧荒、烧纸、野炊;
(三)移动或者毁坏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在封山育林区内不得从事采石、采沙、取土开矿等活动。确需进行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六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火险、火警和病虫害的预测、预报,严防森林火灾和森林虫害的发生。
第十七条 林地经营管理单位或个人在封山育林区内应当及时补植林木,并根据林木生长状况进行抚育。
第十八条 封山育林区内已经承包的林地,仍由承包者负责经营并承担封护任务。
第十九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封山育林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封山育林检查。对没有完成任务的,责令其限期完成。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封山育林管理档案,为封山育林管理提供基础资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封山育林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护林组织进行处罚:
(一)放牧、割草、砍柴、狩猎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林木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携带火种、烧荒、烧纸、野炊的,予以警告,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引起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移动或者毁坏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补种树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封山育林区内采石、采沙、取土、开矿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森林、林木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林木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专职护林员依法执行行政处罚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严格执行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盗伐、滥伐封育区内林木以及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森林防火等法律、法规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按照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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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试行《关于水利电力国外贷款项目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试行《关于水利电力国外贷款项目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7年10月9日,水利电力部

我部制定的《关于水利电力国外贷款项目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今年五月经全国水利电力国外贷款项目管理工作座谈会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现将经过修订的此项暂行规定发给全国水利电力系统已有及将有国外贷款项目的单位试行。在试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随时告我部外事司。

附:关于水利电力国外贷款项目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更好地贯彻对外开放政策,提高水利电力国外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效率,充分发挥贷款项目的经济效益,经1987年五月《全国水利电力国外贷款项目管理工作座谈会》广泛讨论,对贷款项目管理工作的一些主要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国外贷款项目,包括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友好国家政府贷款项目,实行业主单位的经济责任制,即贷款项目的业主单位责、权、利一致,贷款的借、用、还管理不脱节。业主单位与执行项目的各部门之间,以合同或协议明确各方的权责,并应密切协作,共同管好贷款项目。
二、国外贷款项目经国家计委上报国务院批准后,由水电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贷款项目业主单位名称及其责权利范围。业主单位、项目设计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应按贷款机构有关项目予评估和评估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准备好对外提供的贷款项目技术、经济、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对外提供的资料由业主单位汇编成册并译成指定的外文后报部审定。
三、申请国外贷款的额度,必须严格控制和审批,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请国外贷款必须提出利用外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应包括内外资的划分和估算,以及内资的来源和落实情况。
(二)业主单位应会同项目设计单位对利用外资的经济效益进行论证,利用外资的估算单价要有根据。
(三)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如能在贷款协议签订前进行设备采购或工程承包的国际招标,中标合同价格可作为计算贷款额度的主要依据。
四、业主单位应参加国外贷款协议的谈判,根据国家规定在项目协定、转贷协定上签字并负责贷款的还本付息。
五、贷款程序和项目管理:
(一)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贷款程序应按世行规定并参照水电部外事司《世行贷款项目的管理程序》办理。
(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贷款项目,可参照对外经济贸易部外资局《使用日本政府贷款工作程序(试行稿)》办理。
(三)其他国外贷款项目可按相应的贷款机构的《贷款程序》或参照上述两个程序办理。贷款协议中如有特别规定,则应以协议中的规定为准。
六、国外贷款项目的计划管理可按照水电部(87)水电计字第400号颁发的《大中型电力基建项目外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七、国外贷款项目的财务和外债管理,可按照水电部(87)水电财字第145号颁发的《水电部利用外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八、业主单位应根据贷款协议的规定,组织贷款项目的实施,并应与受其委托的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按照国家和水电部的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合同副本应由业主单位送其主管单位和部有关司局备案。
九、业主单位应按贷款协议规定,定期向贷款机构提交工程季报、半年报和竣工报告等各种报表。报表副本应报部有关司局备案(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各项报告通过水电部外事司向外提交)。项目执行过程中设计、施工的重大变更及发生的重大事故应及时报告部。
十、业主单位负责接待国外贷款机构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的代表团组。对贷款机构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业主单位应会同项目设计、建设和施工单位进行认真研究实施,由业主单位负责提出处理意见和说明报部。重大问题须经部同意后才可向对方正式答复。
十一、国外贷款项目的土建工程国际招标工作,在水电部的指导下,由业主单位组织进行。国际招标的商务部分目前暂可委托国际招标公司办理(双方应签订委托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工程承包合同由业主单位与国际招标公司共同签署。业主单位可聘请或组建“监督工程师”,对承建单位执行合同进行监督。业主单位与“监督工程师”应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规定各方的责、权、利。
十二、国外贷款项目的咨询服务,是引进先进技术的有效手段,要认真对待。咨询服务范围应报上级主管单位和水电部有关司局审定。聘请外国咨询合同应坚持“货比三家”的原则。咨询合同应按国家规定和政府间协议,由部有关司局协助业主单位进行谈判,由业主单位签署,并负责合同执行。
十三、国外贷款项目的设备、材料采购的国际招标工作,按照(86)水电外字122号文由对外公司管理,具体业务,业主单位目前暂可委托国际招标公司和水电部对外公司共同办理。采购清单和进度由业主单位提出报水电部审定。业主单位可与国际招标公司和对外公司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规定各方的权责及收费标准。采购合同由业主单位与国际招标公司共同签署,对外公司付签,由对外公司协助业主单位负责执行。
设备、材料采购的范围、数量、规格与合同金额如需变更,应由业主单位事先提出变更申请,报水电部批准,必要时由部转报国家计委或经贸部及国外贷款机构审批。为执行采购合同,我方人员出国考察、检验、培训、设计联络等的计划(包括出国人数、时间、任务、费用),应由业主单位报水电部批准后,才可列入合同。
设备、材料采购的评标工作由业主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工作组负责执行并写出初评报告。初评报告须由业主单位报水电部组织的评标领导小组审核后转报国家评标委员会审定。
十四、国外贷款项目土建工程的国际招标、聘请外国咨询公司等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十五、内部统计和报告制度:
(一)根据国家规定,水电部对部系统利用外资支付情况,还本付息情况,工程进展情况等,要定期向国家综合部门提交统计和报告。各业主单位及利用国外贷款的有关单位须按国家规定及报表格式报部汇总。
(二)为总结经验,改进国外贷款项目管理工作,各业主单位应于每年一月底以前向其上一级主管单位及水电部提交上一年度的利用外资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包括贷款协议、各种合同的实施,工程进展情况及问题,外债管理等情况及经验教训。
十六、国外贷款项目的业主单位及有关单位应加强对其涉外人员的外事纪律和法制教育。一切涉外人员必须严格注意内外有别,遵守保密规定。对违反外事纪律的各种行为必须追究责任和惩处。
十七、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2004年度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2004年度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4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文件高检发政字〔2004〕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2004年度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积极探索推进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的新经验,着力研究解决当前困扰基层检察院的突出问题,大力宣传在争创先进检察院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努力把基层检察院建设提高到新的水平。



附:2004年度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指导意见

根据全国检察长会议和高检院政治部《2004年检察政治工作要点》的部署,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推进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制定本意见。

一、2004年度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

2004年度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检察长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坚持以《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为基本依据,以加强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执法规范化和队伍专业化建设为重点,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作风,积极探索建立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广泛开展争创先进检察院活动,努力把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成果体现到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更好地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上来。

二、深化和拓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教育活动,进一步把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引向深入

各级检察院要按照高检院的部署,以基层检察院为重点,着重从三个方面进一步深化和拓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教育活动。一是结合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行深化。要进一步增强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基层检察工作的坚定性和自觉性,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根本思想和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依法治国要求的先进执法理念,努力在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上取得新成效。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适时组织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二是结合解决突出问题进行深化。对2003年开展教育活动的情况认真进行“回头看”,针对队伍建设与业务工作相关联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对近年来已结案件扣押款物的处理情况适时进行集中清理。三是结合开展岗位练兵进行深化。通过广泛开展岗位练兵,组织公诉人论辩赛等检察技能竞赛,推动人才强检战略的实施,提高检察干警的执法能力,促进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要把深化主题教育活动与开展“公正执法树形象”、争创先进检察院等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求真务实,紧密联系实际,并用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的发展进步来检验教育活动的实际成效。

三、大力加强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提高决策管理水平

各级检察机关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始终坚持把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作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重点,在去年大部分基层检察院完成检察长换届和班子调整的基础上,今年要把重点放在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提高决策管理水平上。省、地两级检察院要加强对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考核和监督,对工作滞后的要加强帮促,软弱涣散、问题突出的要商地方党委及时进行调整。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良好精神状态,贯彻“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努力把讲政治与讲法治、抓队伍与抓业务有机结合起来,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基层各项检察工作。根据全国检察长会议的部署,今年要由各省级检察院负责,对基层检察长普遍进行一次短期轮训,主要任务是进一步统一执法思想,提高决策管理水平,真正从一把手、领导层强化依法办案、注重质量、确保安全的观念。高检院将先行举办基层检察长培训班进行示范,各地要力争在上半年全部完成此项轮训任务。

四、全面加强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探索建立适合基层检察工作特点的长效管理机制

加强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是一项长期而紧迫的战略任务,必须坚持从基层、基础工作抓起,始终常抓不懈,全面提高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的整体水平。要按照全国检察长会议的部署,以执法规范化建设为重点,以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为突破口,逐步健全检察机关的干警行为规范、工作规范和基础设施装备规范,统一规范化建设标准,对基层检察院的各项工作全面实行流程管理,有效加强对执法质量、效率的过程控制,科学评价干警的工作绩效,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用严格的制度和科学的机制规范机关管理、干警言行和执法活动,充分调动干警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使。积极探索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努力把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有效运用于检察业务和队伍管理,提高基层检察工作的现代化、规范化的水平。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快检察机关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的意见》,按照《人民检察院“两房”建设标准》,推进基层检察院的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检察机关的实际,借鉴先进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进一步拓展基层检察院引入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试点工作。高检院将在各地探索的基础上适时召开现场会,推广以规范化为基础的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的成功经验,研究制定加强基层检察院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意见。

五、大力开展争创先进检察院活动,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示范院成果的推广运用

根据全国检察长会议的部署,高检院将于今年底组织开展先进检察院评选活动,各级检察机关要以此为契机,按照《纲要》的要求,进一步推动争创先进检察院活动的开展。要树立正确的争创导向,引导基层检察院按照“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检察工作总体要求,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努力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要注意发现、培养和树立与时俱进的先进典型,按照先进检察院的标准进一步严格要求,同时大力提倡基层检察院不甘落后、不畏困难、奋勇争先,在基层检察院中形成争先创优、共同进步的良好态势。

继续抓好基层检察院示范院建设。各省级检察院要在认真总结示范院建设成果的基础上,对示范院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将新涌现出来的具有示范意义的基层检察院纳入到示范院行列,不能很好地发挥示范作用的要进行调整。进一步加大示范院建设成果的交流推广力度,组织基层检察院到示范院参观学习,促进示范院之间的交流研讨。高检院将适时总结推广有关成果,为示范院之间加强经验交流、开展专题研讨搭建平台。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调查研究,实行分类指导

基层检察院建设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各级检察院党组必须高度重视,常抓不懈,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形成检察长牵头、政工部门组织协调、各部门对口负责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省级检察院要坚持宏观领导与具体指导相结合,从本地实际出发,统一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的标准,按照高检院的部署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地(市)级检察院要充分发挥一线指挥部的作用,着重在加强具体指导、帮助基层检察院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各级领导、各部门的精力都应当向基层倾斜,坚持领导定点联系和部门对口包院制度,重点是要联系条件比较艰苦、工作相对滞后的基层检察院,指导、帮扶它们努力开拓工作新局面。

各级检察院都要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及时掌握新情况,总结新经验,重点探索解决困扰基层检察院建设与发展的深层次问题的新办法。要针对经济发达与欠发达地区基层院、城区与市县基层院、先进院与后进院以及干警人数多少、检察业务量大小等不同情况,对基层检察院建设实行科学的分类指导,使上级检察机关制定的有关政策文件更加切合基层检察院的实际。逐步推行基层检察院年度工作综合考评制度,进一步完善考评指标体系,树立正确的工作导向,引导基层检察院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到按照检察工作总体要求,加强执法规范化和队伍专业化建设,更好地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