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检、法三机关受理普通刑事案件的职责范围的试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9 18:31:13  浏览:87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检、法三机关受理普通刑事案件的职责范围的试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检、法三机关受理普通刑事案件的职责范围的试行规定


1962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关于受理普通刑事案件的职责范围的暂行规定,经全国政法工作会议讨论过,现发给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试行。
(一)需要经过侦察的刑事案件,如凶杀、抢劫、盗窃、诈骗等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首先受理,按照公、检、法的工序进行处理。
(二)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基层干部和企业的职工中贪污、侵吞公共财产、侵犯人身权利等严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需要依法处理的,由检察机关受理,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判决。
(三)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不需要经过侦察,只用传讯调查的办法即可作出判决的,如妨害婚姻家庭、伤害、虐待、遗弃等案件,应当由法院直接受理。
(四)人民群众中的轻微违法问题,由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和公安局、派出所处理。
(五)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于群众控告的案件,应当是告到哪里,即由哪里负责接受,然后按照既定分工,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或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不得互相推诿。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北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3月18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1988年3月19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林权管理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五章 采伐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森林、林木、林地和林区内的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管理。
第三条 林业建设应注重生态效益,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因地制宜地、有计划地发展防护林、经济林、薪炭林,建设林、果、桑商品生产基地。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发动群众在规划的宜林地积极造林、育林,促进森林资源稳定增长。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宣传和执行林业法规,加强林政管理工作,建设好林政、林业公安队伍。
第六条 林业建设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林业资源的消长应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七条 对管理、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林权管理
第八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核发证书。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
(一)国营林场依法确定的土地面积及地界,未经省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变更。
(二)铁路、公路、水利、城建部门和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法定的用地范围内营造的林木,所有权属营造单位。
(三)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营造单位所有。
(四)合作营造的林木,归合作者共有。
(五)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滩、荒地,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者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六)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或村民委员会指定的闲散隙地栽植的林木,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七)义务植树栽植的林木权属按《河北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的规定执行。
(八)必须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的,须依法办理手续,申请发证机关更换权属凭证。
第十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在县范围内的,由县人民政府处理;跨县的,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处理;跨市(地区)的,由省人民政府处理;涉及省属森林经营单位的,由
省属森林经营单位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报省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准进入争议地区砍伐林木。
第十一条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解决。争议双方原来有过协议或经过裁决的,以原协议或者原裁决为准。
第十二条 因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和其他生产建设的需要,必须征用集体林地或占用全民所有林地的,其审批权限和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征用集体林地须按审批权限征得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占用全民所有的林地须征得省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全省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为30%。平原地区为12%以上,浅山丘陵区和坝上地区为30%以上,深山区为50%以上。各市(地区)县人民政府应据此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覆盖率的时限奋斗目标。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因地制宜地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规划确定的任务。

第十五条 煤炭、冶金、造纸、铁道、交通、农垦、水电、城建等部门,应按照规定提取或者安排造林绿化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按照规定提取或安排的造林绿化资金,本部门可以在法定的用地范围内用于造林,可以与国营林场或集体经济组织合作造林;本部门不造林又不合作造林的,也可以将造林绿化资金交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用于造林育林,并签订收益分配合同。
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林木和宜林地,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并签订合同进行公证。
第十七条 植树造林应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保证质量。人工造林成活率达不到85%的,应进行补植。

新造的人工林、飞播区,应至少封禁五年。
第十八条 为了有效地利用资源发展生产,应妥善处理林牧关系。以林为主的地方,应因地制宜地发展牧业;以牧为主的地方,应因地制宜地发展林业。
第十九条 国有林以林场为单位,集体林以县为单位根据林业发展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应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和森林经营档案。加强统计工作,实行统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掌握森林资源消长动态,加强森林经营技术效果的监测。
第二十二条 特种用途林、自然保护区和名胜古迹的森林、林木的经营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并实行行政首长区域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 国营林场、林区村民委员会和其他有林的基层单位,要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组织,制定护林公约,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护林员由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委任。护林员执行公务时,应持有证件,并佩带标志。
第二十五条 全省林地划分为三级防火区。
一级防火区系指自然保护区、林业风景游览区和万亩以上连片的有林地。区内应有消防、通讯器材和防火设施。在防火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爆破和实弹演习。因特殊情况,必须野外用火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级防火区系指一级防火区以外的成片有林地和草山、草地。区内应设置护林防火标志。在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地及其附近用火。必须用火时,须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三级防火区系指宜林荒山。在防火期内,应指定人员负责防火。
经批准用火的单位或个人须有严密防范措施,并负责对用火现场进行监护。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铁路、公路、河渠两旁和农田林网的树木周围焚烧秸杆、柴草毁坏林木。
第二十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森林检疫和病虫害防治。
凡调运林木种子、苗木、繁殖材料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应检疫的林木植物和林产品,均须凭县级以上林木检疫部门签发的证件办理调运和邮寄手续。
林区应建立健全林木病虫害检测报告制度。发生林木病虫害时,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应立即进行除治,并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发生大面积暴发性的林木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组织力量,及时除治,防止蔓延。
第二十八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经批准的国营、集体、个体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控制毁林面积。
禁止在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和封禁区内砍柴、放牧。
第二十九条 保护野生动物繁衍生息。严禁猎捕国家一、二类保护动物。因特殊情况需要猎捕时,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护、发展林区野生植物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掠夺性采集。

第五章 采伐管理
第三十条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材林应根据培育目的,针对林分状况分别采取抚育间伐、低质林改造和主伐的方式。严格控制大面积皆伐。采伐迹地应在当年、最晚翌年完成更新造林。凡未按时完成更新造林或质量不合格者,下年度不准采伐。
(二)防护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和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间伐和更新性采伐。
(三)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自然保护区的林木以及古树、珍贵树种,严禁采伐。
第三十一条 森林、林木实行限额采伐。每年全省采伐消耗的林木总蓄积量不得超过年总生长量的50%。
经批准的年采伐限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破。
第三十二条 采伐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必须符合森林经营方案的要求,并在上年度提出施工设计,经批准后方可列入采伐计划。
第三十三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自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林木采伐证的核发,按《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采伐须认真及时组织全额查验,并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查验报告。
第三十五条 采伐林木应按规定缴纳育林基金。育林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办法由省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除国家调拨者外,须持有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输证件。跨省运输的须持有省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部门核发的运输证件。
林区应按规定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检查站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须持有证件,并佩带标志。
第三十七条 除国家规定的经销单位以外,在林区经营木材或开办木材加工厂、点,须经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由工商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经营木材。居民销售个人所有的木材,必须持有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严禁经营木材的单位和个人收购、销售盗伐滥伐的木材。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盗伐滥伐林木、超额或越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伪造或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违反规定用火或因用火引起火灾等行为,国家森林法规已有明确处罚规定的,按国家森林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故意毁坏果树、林木、偷盗、哄抢林果主副产品,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并处以3倍至7倍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毁林开荒或者在25度以上陡坡开荒的,除赔偿损失,责令其种树、种草恢复植被外,并处以每亩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进入幼林地、封山育林区、自然保护区或者进入种子园、母树林、实验林和采种基地等特种用途林内采种、放牧、砍柴、狩猎、采砂石,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并处以损失额的2倍至4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发生林木病虫害,因不及时报告和除治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罚,并追究其所在单位领导者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在铁路、公路、河渠和农田林网的树木周围焚烧秸杆、柴草毁坏林木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全部损失,并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对非法运输、经营木材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 对未经检疫调运、邮寄林木种子苗木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检疫的林木、林产品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七条 拒绝、阻碍林政管理人员、木材检查员、森林植物检疫员、护林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林业经营管理人员、护林人员,在执行森林法规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情节较轻未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中的经济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决定。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方面的单项实施办法,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3月19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2001-02-15

教体艺厅[2001]1号


  我部于2000年12月24日至26日在山东省青岛市召开了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全面总结了改革开放20年来,特别是《全国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1989年-2000年)》下发以来,我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和基本经验,讨论和分析了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了在新的形势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全面推进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现将《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研究,并结合本地区实际予以贯彻落实,加快学校艺术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的步伐。

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纪要

  为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交流近10年来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基本经验,表彰贯彻实施《全国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1989-2000)》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研究讨论《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2001-2010)》(征求意见稿)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共商我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发展大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教育部于2000年12月24日至26日在山东省青岛市召开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经验交流会。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陈至立为大会致信,教育部副部长王湛,山东省副省长、青岛市代市长杜世成,教育部艺术教育委员会主任赵(氵风)等出席了会议。来自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分管艺术教育的厅长(主任)、处长和代表,教育部艺术教育委员会的有关专家及新闻单位的代表160余人参加了会议。

  陈至立部长在信中指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和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美育在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学校教育中日益显示出其重要作用,从而也越来越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党政领导部门的重视和全社会的关注。审美素质是人的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人不会审美,就是不完全的人。艺术教育是美育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学校实施美育的主要形式和有效途径。加强学校艺术教育是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面向21世纪高素质人才对我们提出的重要任务和迫切要求,是党和国家赋予我们教育工作者的神圣职责。我们要进一步充分认识美育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切实加强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深化艺术教育教学改革,抓好师资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农村学校开展艺术教育的途径,全面提高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质量。

  王湛副部长在会上作了题为《深入贯彻全教会精神开创学校艺术教育新局面》的报告。青岛市教委、上海市教委、清华大学、扬州大学人文学院艺术系、四川省温江县教育局、山西省侯马市教委、北京黄庄职业高中等七个单位的代表从各自不同角度在大会上介绍了其近年来开展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经验;会议共收到各地的经验交流材料120余份,代表们在分组会上交流了本地区、本单位开展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情况和经验,并就王湛副部长的报告和《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2001-2010)》(征求意见稿)、《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以及今后一段时期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会议以教育部的名义对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1989-2000)》颁布以来,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领域中作出突出贡献的508个先进集体和500名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会议期间,代表们还考察了青岛市大中小学艺术教育;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负责同志在闭幕式上作了会议总结报告。

  这次会议是在世纪之交的重要时期,也是在全国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大好形势下召开的。会议达到了总结经验、规划未来、统一认识、明确方向的预期目标。与会同志一致认为,会议开得十分及时,必将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



  与会代表充分肯定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10年来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所取得的成绩。

  会议认为,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经济的不断繁荣,现代化建设事业和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美育在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日益显示其重要作用。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和关怀下,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进一步提高了对美育和艺术教育工作的认识,明确了学校艺术教育的地位和指导思想,加强了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领导,从各地实际出发,采取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使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学校艺术课开课率大幅度提高,艺术教学体系逐步确立。
  教学改革不断深入,课堂教学质量明显提高,艺术教育科学研究有所发展。
  艺术教师队伍建设发展较快,艺术教师严重不足的状况得到缓解,艺术教师的素质不断提高。
  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逐步丰富,并成为整个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动学校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及艺术教育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艺术教育投入有所增加,办学条件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为学校艺术教育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物质保障。
  学校艺术教育的规章制度建设得到加强,学校艺术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和教研业务网络已基本建立。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10年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有了较快的发展,并取得了许多带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基本经验,概括起来有以下5点:

  第一,提高对艺术教育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学校艺术教育的指导思想,是抓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首要前提。
  第二,重视规章制度建设,强化行政管理,加强检查评估是抓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重要措施。
  第三,总体规划,分类指导,典型示范,区域推进是加快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有效途径。
  第四,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加强科学研究,是加快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根本出路。
  第五,抓好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师资、行政管理人员和教研员队伍的思想、业务水平,是抓好学校艺术教育的关键所在。



  会议认为,我国学校艺术教育在过去的10年里虽然发展很快,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从总体上来说,艺术教育仍然是整个学校教育中的最薄弱环节之一,当前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仍有相当一部分同志对艺术教育的作用缺乏正确的认识,艺术教育在学校中的地位有待加强。农村学校艺术教育仍十分薄弱。教师数量(主要是农村和普通高中)总体不足,整体素质较低,地区分布严重不均衡。艺术教育尚未形成大、中、小学相互衔接,科学合理的教学体系,教学内容、方法、手段,尚需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进一步改进。特别是一些地方存在着重技能,轻审美和忽视创造能力培养的倾向。经费投入严重不足,除少数地区的学校外,学校艺术教育器材普遍匮乏。艺术教育法规建设尚待加强,科学研究工作还比较滞后。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大家的努力加紧予以解决。

  会议期间,与会代表通过学习全教会精神,结合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实际,对学校艺术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进行了认真的思考,并形成了以下共识:

  (一)与会代表一致认为,第三次全教会明确将美育纳入到素质教育的范畴,并正式写入国家的教育方针,确立了美育在教育中的地位。对于学校艺术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它预示着我国学校艺术教育从此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美育是学校全面发展教育中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实施和深化素质教育的有效途径和重要内容,它对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陶冶情操、提高素养,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长期以来,美育又是学校教育中最为薄弱的环节,学校美育和艺术教育不被人们所重视,要切实提高人们对学校美育和艺术教育性质和作用的认识,促进学校美育和艺术教育健康发展。

  (二)美育对于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独特的作用。美育和德育一样,都作用于人的精神世界,引导青少年理解并追求人生的意义和价值。德育是在准则规范性教育中使人获得自觉的道德意识。美育是在熏陶、感染中对人的精神起激励、净化、升华作用。美育主要作用于人的感性、情感,它对人的教育是在“潜移默化”中进行的,不知不觉地影响着人的情感、趣味、气质、情操、胸襟。学校教育以培养“四有”新人为目标,必须充分发挥美育的功能。

  (三)培养创新精神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同时也是美育的重要功能。美育可以激发和强化人的创造冲动,培养和发展人的审美直觉和想象力。很多大科学家都指出,科学研究中新的发现往往是靠一种直觉和想象力。爱因斯坦说:“想象力比知识更重要”;而直觉和想象力的培养,美育比智育更具功效。随着思维科学的发展,科学家日益认识到,人的创造性思维的形成,正是建立在逻辑思维与形象思维统一的基础上,科学与艺术是不可分割的,它们共同的基础是人类的创造力,它所追求的目标都是真理的普遍性。在知识经济时代已见端倪的今天,美育对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具有智育所不可代替的作用。

  (四)加强美育已经成为我国21世纪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适应21世纪产业发展新形势的客观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生产部门、流通部门、管理部门和各级领导的素质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些商品的审美价值正愈来愈受到广泛重视。目前商品的文化含量和审美品味不高,已成为制约我国许多产品升级换代提高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提高广大专业人员和劳动者的审美素质,已被提到重要的日程上来。因此,加强学校美育工作不仅必要,而且十分迫切。

  (五)学校美育工作包括的方面很多,而艺术教育则是学校实施美育的最重要内容和途径。艺术教育的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学校美育实施的效果,加强学校艺术教育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客观要求。素质教育的实施为学校艺术教育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艺术教育正面临着建国以来难得的发展机遇。



  会议认为,当前必须抓住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有利时机,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的指导下,扎扎实实地推进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会议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加强学习,提高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认识。

  长期以来,认识问题一直是制约艺术教育健康发展的关键。因此,认真学习,不断提高广大教育工作者对美育和艺术教育性质、作用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决定”上来,是当前学校艺术教育面临的首要任务。当前应重点注意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要确立艺术教育是学校教育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的思想。坚决纠正把艺术教育看作是可有可无的错误认识。其次要端正艺术教育的指导思想,树立正确的艺术教育观。既要舍得为艺术教育投入,又要把握正确的方向,克服只重视少数尖子、忽视面向全体,只重视比赛、忽视教学以及艺术教育中出现的应试教育倾向。艺术教育要弘扬主旋律,培养学生健康向上的审美情趣。

  (二)深化课程教材改革,提高课堂教育质量,逐步建立大中小学相衔接的、科学合理的艺术教育教学体系。

  中小学艺术课程教学改革是整个学校艺术教育教学改革的基础和重点。目前现有的艺术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材与素质教育的新要求仍存在着较大差距,专业化的倾向仍较为严重,教材质量参差不齐,缺乏适合广大农村地区学校的教材,大中小学的教学内容缺乏科学合理的衔接。

  教育部已对现行义务教育阶段的音乐、美术教学大纲进行了修订,并将于2001年秋季正式实施。新修订的音乐、美术教材,也将在2002年秋季前全部完成修订和审查,向全国推荐。 与此同时,教育部正在组织编写新的课程标准和教材。“十五”期间,将紧紧围绕新课程标准的制订和新教材的实验,通过评选优秀课和优质教材等活动,推进教学改革的成功经验,不断深化基础教育阶段艺术课的改革。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参加基础教育新课程标准与教材的实验。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要根据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和高等学校学生的特点,拓宽课程内涵,着重提高学生的综合人文素质和审美素质,重点建设一批具有示范作用的教学基地和实验教学中心。

  (三)大力发展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尽快改变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薄弱状况。

  加强学校农村艺术教育,必须要从农村的实际出发, 把开齐开足艺术课作为加强农村艺术教育的首要任务,改革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学内容和教材,根据新课程的要求和农村教育的实际,要探索多渠道、多途径解决农村艺术教师配备和培训的途径,充分利用农村地区丰富的民族民间艺术资源,因地制宜地开展具有农村特点的课外校外活动,研制开发经济适用,简便易学,适合贫困地区农村需要的艺术教育器材和教学具。为贫困地区农村的学生接受艺术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要通过在全国58个试验县开展的试点工作,在农村学校的教育管理、教学改革、教材建设、教学评价、师资队伍建设、器材配备等方面总结探索出一个比较完整的、切实可行的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路子,以此为基础,以点带面,全面推动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发展。

  (四)深化艺术师范教育教学改革,认真实施园丁工程,建设一支与素质教育相适应的艺术师资队伍。

  建设一支与素质教育要求相适应的艺术师资队伍,是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发展的根本保证。根据当前学校艺术教育的实际,既要抓好新师资的培养,解决好来源的问题,又要重视在职教师的培训,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一方面要深化艺术师范教育教学改革,对艺术师范教育的课程结构、教学内容、教学模式、教学方法、教育实习等一系列环节进行改革。另一方面要抓好骨干艺术教师的培训和全员教师培训工作。抓若干个艺术教师的培训基地,推动艺术教师培训的制度化和规范化。通过转发国家级骨干教师课程计划,组织编写用于音乐、美术教师全员培训的“继续教育培训指南”和培训教材,组织艺术教育专家讲学团送教上门等措施,指导各省、市的二级、三级骨干教师培训和全员培训。

  (五)规范学生课外艺术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质量。

  课外艺术教育活动是艺术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开展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首先要突出育人宗旨,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要充分发挥校外教育机构作用,利用社会文化艺术资源,为学生创设良好的社会艺术教育环境;要采取积极措施推进班与班之间,年级与年级之间,校与校之间丰富多彩的群众性艺术活动,使学校艺术教育活动趋于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强对学生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指导的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类由学生参加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同时要加强对学生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指导教师的培训工作,在努力提高指导老师水平的同时,不断提高学生艺术教育活动的质量。

  (六)加强器材、设施配备,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

  必要的场地设备和器材配备是开展艺术教育的物资基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学校艺术教育的场地和器材配备工作,多渠道地解决场地和设备器材配备。要进一步改善艺术教育的教育教学条件,加强对艺术教育的投入。教育部将根据新修订的基础教育阶段的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重新修订中小学艺术课程教学器材配备目录。各地也要根据本地实际制订适合当地实际的中小学艺术课程教学器材和设备配置标准和计划,加强普通高中、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以及艺术师范学校(院)器材配备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今后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督导评估,办学条件评估时,都要把艺术教育的器材配备情况作为评估的指标。通过评估、督导,切实促进艺术教育的办学条件的改善。

  要注重对艺术教育器材和设施的科学研究,使器材、设备的配备适应艺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根据艺术教育发展不平衡的现状,研究出实用、经济、多功能的教学器材,不断改善教学条件,促进教学质量提高。

  (七)加强法规建设和科学研究工作,大力提高艺术教育现代化和信息化程度。

  发展学校艺术教育必须走依法治教的道路。要把建立健全艺术教育规章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尽快下发《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制定相应的细则和配套规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并完善学校艺术教育规章制度。力争在“十五”期间,初步完成艺术教育法规体系建设,使艺术教育真正纳入到依法治教的轨道。

  要高度重视艺术教育科研工作,采取有利措施,加强艺术教育的科学研究。确立事关艺术教育发展的重要课题,为艺术教育的发展提供科学依据。要继续做好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中美育课题指南编写和组织评审工作。继续举办全国艺术教师优秀论文评选活动,鼓励更多教师进行科学研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也要抓好本地区艺术教育科研工作。力争“十五”期间,抓好一批课题,抓出一批成果,促使学校艺术教育上一个新台阶。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传统的艺术教育教学模式正面临着新的挑战。当前要大力提高艺术教育现代化和信息化程度,建立国家艺术教育资源库,研究开发中小学艺术教育多媒体教材和计算机辅助教学课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来改进和促进学校艺术教育与师资培训,拓展教师和学生获取艺术及相关信息的手段及选择范围,为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艺术教育提供空间,为大幅度提高教育质量提供必需条件。

  王湛副部长在报告中就如何加强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领导,改善艺术教育的办学条件,特别强调指出以下几点:

  第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学校校长要摆正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位置,明确学校艺术教育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重要地位。要建立艺术教育工作议事制度,定期分析研究艺术教育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实际困难,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要把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与本地区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纳入学校督导评估范围。今年教育部将组织国家督学对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工作进行一次专项督导检查。

  第二,切实增加艺术教育的经费投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努力增加对艺术教育的投入。各级政府增加的教育经费要安排一定数额的经费用于学校艺术教育;在城乡教育费附加中也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学校艺术教育。学校在教学器材的装备和信息技术的配置中要考虑对艺术教育实行必要的倾斜,各地要把艺术教育教学器材设施的配备情况作为督导评估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三,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整体合力。艺术教育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加强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不但需要全体教育工作者的积极努力,而且需要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依靠当地政府和社会力量发展艺术教育,学校要主动与宣传部门、文化部门以及校外青少年教育机构合作,广泛利用社会及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设施及人力资源等一切积极因素,共同开展学生艺术教育活动,形成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整体合力。

  第四, 加强研究,积极进取,真抓实干。学校艺术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时代发展特点,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自觉、主动地适应新的形势,认真、深入地研究学校艺术教育在改革和发展中的一些重大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以及学校艺术教育发展中的一些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正确地把握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方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善于思考,提出新思路,制定新措施,解决新问题,鼓励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分类推进。要善于分析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目标要实,措施要实,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切实把工作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