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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7:57:28  浏览:91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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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日



舟山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浙江省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浙政办函〔2005〕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县(区)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和省属在舟有关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完善考核机制,加大考核力度,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必须遵循公平、公开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强化行政层级监督。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承担行政责任。

各行政机关应当制定落实《纲要》的办法和措施,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六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的情况。

(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5〕117号)的情况。

(三)改革行政执法体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情况。

(四)建立健全科学民主行政决策机制的情况。

(五)起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情况。

(六)建立行政监督制度,落实行政监督责任的情况。

(七)建立健全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和突发事件机制的情况。

(八)落实依法行政保障措施的情况。

(九)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七条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的基本要求:

(一) 理顺各政府机构的职能分工,合理核定编制,建立健全政府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机制。

(二)完善各类市场监管制度,制定商贸流通规划,转变政府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方式;促进和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机构发展,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在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

(三)严格执行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制度、收费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四)建立和落实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告知、听证以及评估评价制度。

(五)依法清理行政许可,清理结果按规定公布并严格执行。

(六)依法清理和规范非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将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以非行政许可名义予以保留。

(七)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八条 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

(一)组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调查,按照主体合法、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的原则,及时清理、确认和公布行政执法主体。

(二)梳理执法依据,公布执法依据目录,正确执行法律、法规、规章。

(三)合理界定各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法定职权,执法流程明晰,要求具体、明确。

(四)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以一定形式明确和落实执法部门或执法机构的执法责任。

(五)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行政执法奖励机制。

(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适时调整执法依据、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修改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

第九条 改革行政执法体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要求:

(一)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要求,积极探索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政机关下设多个机构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应当合并组建综合执法机构。行政机关内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调查、审核、听证、决定相分离的制度。

(二)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行使权力、作出决定。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权利。

(三)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并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

(四)规范格式文书,建立统一的立卷归档制度,实行年度案卷评查。政府法制机构要完善案卷评查规则,评查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

(五)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和监督管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并进行年度考核,建立考核不合格行政执法人员淘汰制度。严格执行《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六)加强渔农村依法行政工作。逐步规范和完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体制和行政执法行为,改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力量薄弱、法制人员配置不足等现象,切实维护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的基本要求:

(一)科学合理界定行政决策权,制定行政决策规则。

(二)遵守行政决策程序,实行公开征求意见和论证、听证等制度。

(三)推行决策评价制度,适时跟踪与反馈决策执行情况,建立决策监督和决策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一条 起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立法法》和《舟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认真编制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年度计划,按照法定权限、程序起草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确保质量。

(二)对制定涉及广大公民权利义务、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技术规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公开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制度。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法定形式公布,并依照《舟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有关规定报送备案。

(四)执行定期清理和适时评估制度,及时修改和废止已不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二条 建立行政监督制度,落实行政监督责任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依照规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

(三)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各项制度,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落实监督责任,有效解决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四)配合监察、审计等部门实施专门监督,自觉接受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

(五)严格按照《舟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进行备案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及时处理和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异议。

(六)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建立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和重大复议案件听证制度,落实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的要求。

(七)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制度。

(八)自觉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行政投诉案件和新闻舆论监督中反映的问题。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和突发事件机制的基本要求:

(一)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舟山”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 府应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二)完善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信访等工作制度,健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落实行政责任。

(三)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调处民事纠纷,不推诿责任、不滥用职权。

(四)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落实信访处理责任,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五)依法推进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相关政策。严格执行《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有效解决各类劳动纠纷。

第十四条 落实依法行政保障措施的基本要求:

(一)领导重视,把依法行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研究、部署和检查。

(二)建立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制度,落实领导责任、工作责任、监督责任,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三)落实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罚没款全额上缴国库、不得返还或变相返还等公共财政纪律。

(四)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载体,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条件。

(五)落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要求,机构设置、人员力量与承担工作职责相适应。

(六)建立行政机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学法制度,积极开展法律培训和法制宣传。



第三章 组织实施和考核程序

第十五条 考核工作以行政机关自查自评为基础,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群众评议与组织考评、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的工作档案记载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被考核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的十二月底前对本年度依法行政情况,对照依法行政实施意见和责任分解方案及本办法规定的内容,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并向市政府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考核机关根据行政机关自查自评情况和实际需要,安排检查考核。最终考核结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 对被考核单位的检查考核,可以抽查其下属单位的依法行政工作情况,与被考核单位的考核结果挂钩。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具体计分办法根据考核内容由评分细则确定。

第二十一条 被考核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负责考核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负责考核的机关可以视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单位。

第二十二条 对考核结果被评为优秀的行政机关,给予通报表彰;被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整改意见。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建立依法行政考评小组,负责对县(区)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和省属在舟有关单位依法行政情况的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第二十四条 每年的考核内容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的重点和政府重要工作目标的要求确定。具体考核项目和评分细则,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对市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考核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不再另行组织。

第二十六条 县(区)政府对其工作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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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003)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城市快速轨道交通(以下简称城轨交通)在我国得到较快发展,部分特大城市相继建成了一批项目,使城市交通状况有了明显改善,对充分发挥城市功能,改善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一些地方也出现了不顾自身财力,盲目要求建设城轨交通项目的现象。有的未经国家审批,擅自新上城轨交通项目;有的盲目攀比,建设标准偏高,造成投资浪费;有的项目资本金不足,债务负担沉重,运营后亏损严重。为了加强城轨交通的建设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量力而行、有序发展的方针,确保城轨交通建设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城轨交通项目具有一次性投资大,运行费用高,社会效益好而自身经济效益差的特点。因此,发展城轨交通应当坚持量力而行、规范管理、稳步发展的方针,合理控制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确保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防止盲目发展或过分超前。现阶段,申报发展地铁的城市应达到下述基本条件: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在100亿元以上,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000亿元以上,城区人口在300万人以上,规划线路的客流规模达到单向高峰小时3万人以上;申报建设轻轨的城市应达到下述基本条件: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在60亿元以上,国内生产总值达到600亿元以上,城区人口在150万人以上,规划线路客流规模达到单向高峰小时1万人以上。对经济条件较好,交通拥堵问题比较严重的特大城市,其城轨交通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二、加强城轨交通建设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严格项目审批程序

  城轨交通发展直接影响到城市的布局结构和发展方向,应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所有拟建设城轨交通项目的城市(以下简称拟建城市),应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交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城市发展要求和财力情况,组织制订城轨交通建设规划,明确远期目标和近期建设任务,以及相应的资金筹措方案。规划由发展改革委员会同建设部组织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拟建城市必须重视和改进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要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按照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提高规划编制水平,真正发挥规划对城轨交通项目建设和城市建设的指导作用。对规划建设城轨交通项目的线路,要搞好沿线土地规划控制,编制专项土地控制规划,防止新建建筑物对线路的侵占。

  城轨交通项目的审批,要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规划进行。拟建城市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城轨交通建设规划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按现行基建程序审批。原则上,城轨交通项目的资本金须达到总投资的40%以上。对社会保障资金有较大缺口、欠发教师及公务员工资、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规模过大,与其筹资能力明显不适应的城市,其城轨交通项目不予批准。

  三、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

  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高,是当前影响城轨交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城轨交通建设必须坚持经济、实用、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标准。车站等设施装修要严格控制使用高档豪华材料。要通过提高规划、设计和施工水平,合理选择线路敷设方式、车站形式和换乘方式,采用科学的运营组织模式等措施,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行费用。

  四、切实加强城轨交通的安全管理,提高灾害防御和应急救助能力

  要高度重视城轨交通建设、运营的安全问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把确保城轨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作为头等大事切实抓好。在城轨交通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环节上,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安全设施同步规划、设计和建设。在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阶段要认真进行安全、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的评估,防止地质灾害等事故的发生。拟建城市要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建立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城轨交通灾害防御和应急救助能力。

  五、改革建设经营管理体制,提高投资效益

  城轨交通资金需求量大,仅靠政府单一投资渠道建设,难以满足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要进一步开放城轨交通市场,实行投资渠道和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社会资本和境外资本以合资、合作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参与城轨交通投资、建设和经营,并采取招标的方式公开、公正地选择投资者。在融资渠道上,鼓励和支持企业采取盘活现有资产、发行长期建设债券和股票上市等方式筹集资金。城轨交通沿线土地增值的政府收益,应主要用于城轨交通项目的建设。

  要改革现有国有城轨交通企业的经营体制,引入竞争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益。要通过加强管理,理顺价格,开拓经营范围,提高企业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减轻城市财政压力,逐步实行自负盈亏。

  六、坚持装备国产化政策,促进设备制造业发展

  拟建城市要认真贯彻设备国产化的有关政策,积极采用国产设备,促进国内设备制造业发展。要不断提高城轨交通项目设备的国产化比例,对国产化率达不到70%的项目不予审批。进口的整车设备要照章纳税。原则上不使用限定必须购买外国设备的境外资金。必须进口的设备,要实行招标采购,所需外汇尽量使用国内银行外汇贷款。要通过规范城轨交通建设标准,完善技术政策和技术体系,规范和统一设备制式,为国内设备制造企业生产和研发创造条件。国内城轨交通设备生产企业,要加快人才培养和技术更新,通过技术引进和自主开发,提高设备制造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确保为城轨交通项目及时提供所需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为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繁忙紧张工作中有适当的休息,保持身体健康,保持旺盛的精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多做贡献,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满十年的,均可享受休假待遇。
二、休假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满十年的工作人员,每年休假十天,以后每增加工龄一年,增加假期一天,假期最多不得超过二十五天。工龄计算办法:按年度计算,上年参加工作的,从下年一月一日起开始计算。
上述假期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三、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又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除探亲假外,可折半给予享受其应休假的天数,原则上同探亲假合并使用。
四、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本人应休假天数的工作人员,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如在休假后,再请病假、事假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不再给予休假。
由组织上安排疗养的工作人员,当年不再安排休假,但疗养时间少于应享受休假天数的,可补足休假天数。
工作人员在各类学校学习、培训、进修一年以上者,在学习期间不享受休假待遇。
五、凡受开除留用处分的工作人员,在开除留用期间,不享受休假待遇。
六、工作人员休假,原则上在当年内安排。可以一次性休假,也可以分几次安排。个别人员因工作需要,在当年不能休假者,经组织批准,可将假期移至下年使用,但不准发给加班工资或以其他形式发给补贴。
七、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工作人员利用休假时间外出旅游、探亲、访友,其一切费用自理。但按规定享受探亲假的,其差旅费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八、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有计划、合理地安排好工作人员休假。工作人员应自觉服从组织上的统一安排,在休假前后要切实做做好工作交接,避免给工作造成损失。
九、事业单位条件允许的,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但对于已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了休假的单位 (如学校),不执行本办法。
在我省的中央、国务院各部所属机关、事业单位是否参照执行,由各单位请示其主管部门确定。
十、本暂行办法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从一九八六年起执行。我省除渡口市经原国家劳动总局批准试行的职工休假制度及甘孜、阿坝、凉山三州,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外,其他各地、市和省级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均按此办法执行。
本暂行办法由四川省人事局负责解释。
今后如国家有统一规定时,则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198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