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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大力发展入境旅游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09:50:40  浏览:99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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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大力发展入境旅游的指导意见

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大力发展入境旅游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入境旅游是我国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旅游产业发展水平的重要体现。大力发展入境旅游,对促进和带动我国旅游业整体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对宣传我国旅游整体形象,增进与世界各国和地区人民的友好交往,传播中华民族先进文化和文明成果,促进对外开放,推进和谐世界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改革开放稳步推进,对外经济文化交流日益增加,综合国力不断提升,和平、安全、发展的国际形象愈益突显,为大力发展入境旅游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此同时,我国入境旅游的发展也面临着市场环境复杂多变、外部竞争日益加剧等新情况和新挑战。为认真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国旅游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要求,大力发展入境旅游,确保“十一五”发展目标如期实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当前我国入境旅游发展的新形势

  (一)入境旅游保持持续较快的增长势头,带动和促进作用日渐显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入境旅游取得了显著成绩。入境旅游人数和入境过夜旅游者人数年均增长17%,旅游外汇收入年均增长19%。2006年,预计全年入境旅游人数可达1.24亿人次,入境过夜旅游人数4960万人次,旅游外汇收入335亿美元。我国已成为全球第四大入境旅游接待国,旅游外汇收入居全球第六位。入境旅游已成为我国最大的国际服务贸易领域,并保持了持续较快的增长势头,这为“十一五”期间大力发展入境旅游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发展态势良好,客源全球化进程加快。港澳台基础市场增长日趋稳健,已逐步进入稳定增长期;外国人市场高位增长态势日益明显,正进入快速发展期。日本、韩国、东南亚等传统市场稳定增长,欧洲、北美、俄罗斯、印度等新兴市场加快成长,南美、中东、非洲等潜在市场日见端倪。
  2、需求空前活跃,市场成熟度明显提高。观光市场平稳增长,休闲度假市场加快发展,专项市场日益扩大;散客市场持续增长,商务市场蓬勃发展,高端市场日趋繁荣;消费结构开始提升,消费水平明显提高,收入增长快于人数增长,入境旅游市场日渐成熟。
  3、带动和促进作用不断增强,综合功能日渐显现。入境旅游的发展,带动了宾馆饭店、景区景点、旅游购物等接待设施建设,促进了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了我国旅游整体供给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在旅游市场中发挥了先导、示范和促进作用;增加了国家外汇收入,促进了经济文化交流和民间友好交往,促进了对外开放;进一步宣传了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成就和国家整体形象,对我国国际地位的提升,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大力发展入境旅游具有诸多有利条件和机遇
  1、世界旅游业保持较快增长势头。随着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深入推进,各种生产要素在全球加速流动,全球旅游市场逐渐向相互融合和互动的方向推进,世界旅游业将继续保持较快的增长势头。据世界旅游组织预测,到2010年,全球入境过夜旅游者将达到10亿人次,国际旅游总收入将达到1.55万亿美元。作为世界旅游业重要组成部分和全球最活跃的入境旅游市场之一,我国入境旅游必将随之不断增长。
  2、对外开放不断推进,发展入境旅游的宏观环境良好。以和平、发展、合作为主题的国际环境,以及我国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积极推进和谐世界建设,为大力发展入境旅游,创造了有利的宏观环境。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综合国力不断提升,我国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经贸往来和文化交流日趋频繁,为入境旅游创造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我国与世界各国和地区之间的国际航线不断增多,人员交往更为便捷,为大力发展入境旅游创造了更有利的条件。
  3、我国在世界上的旅游吸引力不断增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速推进现代化建设,旅游接待设施和服务水平将日益提升,现代化建设成就日新月异,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成果不断涌现,对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旅游者的吸引力不断增强,我国入境旅游市场需求潜力巨大。
  4、“奥运”、“世博”将拉动入境旅游市场增长。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2010年上海世博会两大全球性盛事的举办,将促进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游客来华旅游,直接拉动我国入境旅游市场的增长。国际经验表明,在奥运、世博综合效应中,旅游业特别是入境旅游是受益最直接、最显著、最持久的领域,这为我国入境旅游发展带来巨大的机遇。
  (三)入境旅游发展中面临的新情况和新挑战
  当前,我国入境旅游发展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需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妥善应对。
  1、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世界各国和地区更加重视旅游业发展,纷纷加大对客源市场的争夺,不断采取大规模、高投入的宣传攻势,与我国构成激烈竞争。周边国家和地区不断加大促销力度,客观上将使部分潜在市场发生消费转向、客源分流。
  2、影响入境旅游市场的不利因素增多。自然灾害、局部动荡、恐怖活动和重大突发事件等影响旅游市场发展的不利因素局部存在,对全球旅游市场消费需求带来不利影响,加大了全球旅游市场的变数,一定程度上将影响我国入境旅游市场的增长。
  3、保持入境旅游市场快速增长的困难加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入境旅游持续较快增长,已形成了较大的市场规模,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的困难增大。特别是约占我国入境旅游总人数80%的港澳市场,经过较长时间的快速增长,已逐渐进入平稳增长阶段。预计今后大幅增加入境旅游人数的困难仍较大。
  4、有效应对国际市场竞争措施有待加强。同与我国构成竞争态势的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入境旅游宣传促销整体投入不足;促销方式、工作手段不能很好地适应国际客源市场需求,难以应对剧烈的国际市场竞争,需要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有待完善,旅游企业的积极性尚待全面发挥;专业营销人才队伍严重不足。

  二、大力发展入境旅游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大力发展入境旅游,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扩大开放,坚持互利合作,以提升国家整体形象和国际市场竞争力为目标,以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宣传促销、完善服务体系、加强人才建设为重点,依托政治、外交、经贸、文化交流等多种平台和渠道,动员各方面的积极力量,促进我国入境旅游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1.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我国在全球旅游市场中的位次。“十一五”时期争取接待入境过夜旅游者人数跃居全球第三位,旅游外汇收入跃居全球第四位。
  2.入境旅游发展水平显著提升。游客市场结构不断优化,外国人市场的增幅和比重有明显提高;产品结构不断提升,适应国际市场需求的休闲度假产品和高端旅游产品大幅增长,现代化、国际化水平不断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明显增强;消费结构加快升级,质量效益型增长明显增强。
  3.入境旅游发展的体制机制更加完善,政策环境更为有利,人才队伍建设达到新的水准,入境旅游迈入健康有序、持续较快发展的轨道。
  4.入境旅游综合功能更为显现。在提升国家整体形象,促进对外文化交流、经贸发展和民间友好交往等方面,入境旅游的积极作用更加显现。
  5.全面实现“十一五”时期入境旅游发展指标。到2010年,接待入境旅游人数达1.6亿人次,年均增长6%;接待入境过夜旅游者6880万人次,年均增长8%;旅游外汇收入达470亿美元,年均增长10%。

  三、大力发展入境旅游的工作重点

  (一)加强市场研究,及时掌握国际旅游市场发展变化趋势。要进一步加强对国际旅游市场的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准确把握主要客源市场、新兴市场和潜在市场的需求特征、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国家旅游局将制定入境旅游发展中长期规划,有条件的省区市也要研究制定入境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工作部署,增强市场开发的主动性和针对性,做到有的放矢。要及时跟踪和研究国际旅游市场新需求、新业态的发展变化,指导和促进入境旅游产品开发。要进一步加强入境旅游市场信息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国家旅游局将召开年度入境旅游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入境旅游工作。
  (二)加强宣传促销,强化国家整体形象宣传。要继续加强对日本、韩国、东南亚等主要客源市场的宣传促销,更加注重对欧美等中远程市场的开发,要大力开发欧洲、北美、澳新、俄罗斯、印度等新兴市场,积极培育南美、中东、非洲等潜在市场。要坚持政府主导型旅游发展战略,推动各级政府增加宣传促销投入,引导企业加大市场营销投入。要主动加强与外宣、外交、外事、经贸、文化等部门的联系,动员各方面的力量,以旅游为载体,搭建多种平台,强化国家整体形象宣传。要认真组织开展旅游主题年活动,制定和实施“奥运—旅游”计划和“世博—旅游”计划,在主要客源国家、地区和城市,有计划、有步骤地形成较大影响的宣传促销高潮,提高市场影响力。各省区市要根据自身的资源条件,研究确定主打市场和主打品牌,有针对性地加强市场促销。要适应国际市场的发展变化,进一步整合促销力量,改进促销方式,提高促销效率。
  (三)提升旅游供给水平,增强入境旅游吸引力。要适应国际旅游市场多样化的需求,以世界遗产和优秀旅游城市为龙头,实施旅游精品战略,加快完善旅游产品体系,建设“中国国际旅游精品库”。要充分发挥我国历史悠久、民族众多、地域辽阔、山川秀美的优势,大力培育具有国际吸引力和影响力的产品品牌,彰显中华民族的独特文化魅力。要进一步优化旅游产品结构,提升观光产品内涵,加快推进休闲度假产品和高端产品的开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发会议展览、邮轮游艇、温泉滑雪、科考探险、健康体育等有潜力的旅游产品,鼓励整合力量、集中培育大型旅游节事活动。要进一步提升宾馆饭店等旅游接待设施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准,注重培育国际化品牌。要提高导游服务水平,丰富导游语种,提升导游素质,满足入境旅游发展的需要。
  (四)建立完善配套服务,提升入境旅游便利化水平。要进一步推动公路、铁路、航空、航运、口岸等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和鼓励增开国际航线、简化签证手续,推动对有条件的客源地实施免签证、口岸签证,对符合条件的散客实行多次往返签证,为入境旅游者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要进一步完善城市旅游功能,将入境旅游发展水平纳入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中国最佳旅游城市创建工作内容。要改善旅游消费环境,加快建设城市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和中外文标识系统,推动完善适应入境旅游需求的信用卡支付、外币兑换等金融服务体系,加强旅游安全、保险工作,推动建立健全旅游紧急救援体系。
  (五)发展电子商务和网络营销,提升旅游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国际互联网资源,加快推进“金旅”工程、旅游目的地营销系统等旅游信息化建设。办好中国旅游网和各省区市旅游专业网站,加快建设中国旅游网络营销总平台(www.china.travel)。鼓励和支持旅游企业建设多语种旅游网站,构建无纸化宣传平台。支持利用国际网络预定系统,支持发展电子商务、网络营销、网上交易,支持举办网上旅游博览会。
  (六)加强政策引导,创造有利于入境旅游发展的政策环境。积极推动有条件的省区市出台发展入境旅游的政策措施,鼓励对入境旅游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奖励。鼓励旅游企业开展入境旅游包机(船)业务。鼓励有实力的旅游企业“走出去”发展,为入境旅游拓展市场。国家旅游局将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入境旅游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继续向为我国入境旅游做出杰出贡献的海外旅游机构和个人颁发“中国旅游金质奖章”。
  (七)加强国际和地区合作,拓展入境旅游发展空间。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广泛开展与国际旅游组织,各国和地区旅游部门,境外旅游团体以及国内各部门、地方、企业、机构的沟通、联系和合作,通过参加或共同举办旅游展销、国际会议、节庆活动等不同方式,建立多种合作管道,搭建多方合作平台,拓展新的合作领域,促进入境旅游发展。进一步加强中日、中美、中俄、中韩、中印、中非及中国与东盟、中国与欧盟、内地与香港澳门、大陆与台湾的旅游合作与交流,深化合作机制,拓宽合作渠道,开拓入境旅游市场。积极利用我国出境旅游市场不断增长的有利条件,采取市场互换、入境旅游与出境旅游互动等方式,推进入境旅游发展。进一步发挥驻外使领馆、对外友好城市、对外友好团体的积极作用,并适时增开中国驻外旅游办事处,为入境旅游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八)加强和加快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发展入境旅游,人才队伍建设是关键。要瞄准国际旅游市场,着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懂市场、懂营销、懂运作的复合型旅游营销队伍。要加快建设高素质旅游规划、策划和经营、管理人才队伍,推动入境旅游供给体系的全面提升。要加强对旅游管理部门市场营销人员、旅游企业促销人员的培训,加强对会展、邮轮、高尔夫等高端产品的专业营销队伍建设。国家旅游局将成立“中国入境旅游咨询委员会”,鼓励地方和企业聘请跨行业、跨学科、跨地域的旅游市场开发顾问。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对入境旅游重点市场进行跟踪研究。要建立对重大宣传促销活动的科学论证与效果评估制度。
  大力入境旅游是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基本方针。各级旅游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把大力发展入境旅游列入重要工作目标,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进一步加强对入境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要把发展入境旅游的中长期规划与年度工作有机结合,把推进开拓性工作与做好常规性工作有机结合,把开发重点市场与巩固基础市场有机结合,把加强宣传促销与扎实做好基础工作有机结合。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充分调动新闻媒体的积极作用,为大力发展入境旅游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舆论氛围。总之,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力量,借助多种方式和手段,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完善体制机制,多方投入,共同努力,使我国入境旅游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国家旅游局
二○○七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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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驻藏人员折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驻藏人员折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中办国办信访局:
中办国办信(94)赣字17号函收悉。关于江西省公安厅户政处周世官致信胡锦涛同志,要求妥善解决从西藏调回内地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经与人事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折算工龄”是指职工在特定工作场所和特定地区从事生产劳动的工作时间按照规定的比率计算出的工龄。“折算工龄”政策的实行,主要是考虑到从事特殊职业者的职业寿命一般较短,实际工作时间少于一般工种职业,它直接影响到这部分职工享受的保险待遇。国家为维护这部分职
工的利益,实行“折算工龄”政策,既可以减少职业之间的矛盾,又有利于职工安心本职工作和职工的身体健康。
“折算工龄”的作用只限于确定有关的保险福利待遇,这在1953年原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第四十三条中即有规定:“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丙、丁两款关于折算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的规定,在计算各项劳动保险待遇时,均同样适用。”在以后
的执行中,无论是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还是企业职工,其折算工龄的作用实际上也仅在养老保险待遇和病假待遇有所体现。西藏自治区藏劳险字(89)047号函对在地处海拔三千五百米、四千五百米以上地区工作的职工“折算工龄”的规定,符合上述精神,并且强调了“职工调内地
工作后,所涉及的保险、福利待遇问题,由调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处理”,也把“折算工龄”的作用限定在保险福利待遇范围。有鉴于此,国家机关1985年实行结构工资制度和此次实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折算工龄”均未与工龄津贴挂钩。
根据上述规定和情况,我们认为,评授警衔不属于保险福利范围的问题,不应考虑“折算工龄”的因素。公安部政治部1993年6月23日函中关于“在西藏等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人民警察,在评授警衔时,其工作年限的计算应按实有工作年限计算,不宜再折算”的规定是恰当的。


以上情况和意见,请你局转复周世官同志。



1994年3月18日

嘉峪关市城镇住宅售后维修管理办法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镇住宅售后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4]61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城镇住宅售后维修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5月20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七月十三日


嘉峪关市城镇住宅售后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镇住宅的售后维修和养护管理,保障住宅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和住用安全,根据建设部《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19号令]、《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和《关于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暂行意见》[甘房改组发(1998)0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镇所有住宅,包括房改售房(直管和自管)、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售后维修和养护管理,以及住宅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城镇住宅售后维修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对住宅售后的维修和养护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并查处维修基金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改售房(直管和自管)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按房改优惠政策向个人出售的住房。住宅的自用部位是指包括门、窗、顶棚、墙面、地面、非承重隔墙、隔扇、自用阳台(包括自用户外楼顶平台)、栏杆、扶手以及户内其它装修。
自用设备是指包括户内电器、煤气、暖气、自来水分户表以内的管线及配件(包括分户表)、卫生器具和相关的下水管道。
住宅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盖、楼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楼内地下室等。
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供电干线、照明、供暖锅炉房、高压水泵房、消防设施、电梯、绿地、道路、路灯和公益性文体设施等。
第二章 住宅维修和养护管理
第五条 售房单位在出售住宅时,要严格界定住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及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制定对所有购房人具有约束力的有关住宅使用、维修、管理等方面共同行为规范的房屋使用公约,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同时签订业主公约或房屋使用公约。
第六条 住宅出售后,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住宅所有人承担,住宅所有人可以自行维修养护,也可以委托物业公司代修。
第七条 住宅出售后,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售房单位承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八条 住宅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凡属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九条 住宅以外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上下水管道、煤气、供暖管道、窨井、下水井及化粪池等)第一个井子或距离楼房两米以外的支干线按产权归属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和管理。
第十条 物业管理部门的维修养护责任单位,要定期对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证居住安全和设备的正常使用,并接受市房地产管理局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住宅所有人不得侵占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对该栋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有影响的自用设备。
第三章 住宅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凡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房改售房出售后都应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
1、房改售房(直管和自管)时,购房者要按购房款1%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完成售房后,售房单位要按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30%的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维修基金。
2、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售房单位与购房者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的约定。购房者要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本办法施行前销售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未提缴维修基金的,经审查后,由售房单位向购房者补收或者由售房单位自行承担维修费用。售房单位代收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3、房改售房、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在维修基金未建立前,维修费用暂由售房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购房者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售房单位要将购房者缴交的维修基金移交给市房地产管理局,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在银行专户存储,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再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移交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应当受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四条 维修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不得挪作它用;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计入维修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维修基金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维修基金明细帐,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住宅小区分别设置,定期向业主委员会公布;维修基金管理单位应当为每户建立维修基金收支手册,注明业主维修基金的缴交、支付及维修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维修基金的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售房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后划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会审后实施。
第十七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和共用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由该小区住宅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存款户的利息收入中支取。
第十八条 维修养护专项基金利息收入不敷使用时,由物业维修养护单位申请,经业主委员会批准可使用维修基金本金。维修基金本金使用后,售房单位或业主委员会按业主所有的住宅建筑面积向业主续筹。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变更、撤销或合并时,代管的维修基金帐目经业主委员会审核无误后,应当办理帐户转移手续。帐户转移手续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十日内送市房地产管理局和业主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维修基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二十一条 因房屋拆迁或者其它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基金帐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第二十二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个人购买的其它住宅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修基金的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已实行物业管理、委托管理等住房的维修养护管理模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因住宅的维修养护发生纠纷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业主或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之间就维修基金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协调解决,协商、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售房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足额提取维修基金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或市财政局责令限期补提维修基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额提取的,处以自应提取之日起未提取额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维修基金或者造成维修基金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