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历年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过,继续有效的规章74件,废止规章2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704件,废止68件,失效9件。废止的2件规章已于2010年11月30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和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74件)
1.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5日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2.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月9日工商广字〔1988〕第13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一次修订 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9号第二次修订 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三次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 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 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1989年1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号公布 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4号第一次修订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二次修订)
5.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8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公布)
6.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公布 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修订)
7.医疗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9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公布 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第一次修订 2006年1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二次修订)
8.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公布)
9.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0号公布)
10.兽药广告审查标准(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6号公布)
11.农药广告审查标准 (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8号公布)
12.兽药广告审查办法(1995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29号公布 1998年12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修订)
13.农药广告审查办法(1995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30号公布 1998年12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修订)
14.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3号公布)
1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1995年8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4号公布)
16.酒类广告管理办法(1995年11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9号公布 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修订)
17.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18.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2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5号公布 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3号修订)
19.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6号公布 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9号修订)
20.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公布)
2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1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22.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公布)
23.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1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24.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25.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1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4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26.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1997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5号公布)
27.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 (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8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28.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 (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9号公布)
29.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1998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公布)
30.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1998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31.商标代理管理办法(1999年12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1号公布 2009年11月1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6号第一次修订 2010年7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二次修订)
3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2号公布)
3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 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
34.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
35.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
36.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2002年4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
37.商标评审规则(2002年9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 2005年9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0号修订)
38.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公布)
39.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公布)
40.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公布)
4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号公布)
42.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
43.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2号公布)
44.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7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
45.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0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
46.经纪人管理办法(2004年8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
47.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
48.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
49.世界博览会标志备案办法(2004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9号公布)
50.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
51.企业年度检验办法(2006年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公布)
52.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2006年5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5号公布)
53.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7年3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公布)
5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
5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9号公布)
56.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年10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
57.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2008年8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令第35号公布)
5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
59.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3号公布)
60.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4号公布)
61.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2008年10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
6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2008年11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
63.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2008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
64.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1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
65.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9年4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公布)
6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2009年5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
6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2009年5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2号公布)
68.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7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
69.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7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
70.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9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
7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
72.亚洲运动会标志保护办法(2010年4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8号公布)
73.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5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
74.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公布)
附件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68件)
(一)企业登记管理部分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组织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工作的安排意见
工商〔1990〕 154号 1990.6.6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桂工商函〔1990〕26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 351号 1990.10.27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注册登记发照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条例及施行细则的通知
工商法字〔1992〕 10号 1992.1.22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2〕 51号 1992.3.30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登记和监督管理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3〕 322号 1993.10.19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几点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 276号 1995.10.31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持原登记机关营业执照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6〕 233号 1996.6.27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有商业企业擅自出租柜台适用法规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8〕 167号 1998.8.4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擅自出租柜台进行处罚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9〕 76号 1999.3.19
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法律适用等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9〕 172号 1999.6.28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境外期货交易活动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9〕 186号 1999.7.14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单位年检是否收取年检费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9〕 281号 1999.11.1
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从事综合经营的水库等水利单位是否应当办理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 290号 2000.1.2
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以机动车辆出资逾期未办理转移登记是否构成虚假出资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6〕94号 2006.5.22
(二)外资登记管理部分
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监督检查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工商企字〔1987〕第326号 1987.12.9
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注册权不能下放给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函
工商企字〔1988〕第205号 1988.9.20
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纠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联营商业企业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6〕第12号 1996.1.5
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登记注册外商独资商业企业等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6〕第13号 1996.1.5
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停止核准登记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等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7〕第137号 1997.5.21
(三)市场规范管理部分
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城乡集贸市场”范围等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3〕第166号 1993.6.4
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7〕第272号 1997.11.12
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虚构货源或者合同标的物”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8〕第224号 1998.10.6
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利用伪造的证明材料办理汽车验证手续行为适用法规等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8〕第300号 1998.12.28
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贷款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9〕第316号 1999.12.6
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0〕第44号 2000.3.13
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检查违法运粮车辆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0〕第267号 2000.11.14
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中抵押权人资格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1〕第36号 2001.2.8
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动产抵押权人变更登记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1〕第40号 2001.2.12
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1〕第234号 2001.8.28
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分局能否作为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机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2〕第87号 2002.4.16
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陈化粮销售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3〕第43号 2003.4.3
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陈化粮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4〕第211号 2004.12.20
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陈化粮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工商市字〔2006〕第215号 2006.11.14
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部分省市陈化粮监管和节日期间市场监管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
工商市字〔2007〕28号 2007.2.8
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工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7〕34号 2007. 2.14
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陈化粮购买资格审核工作的紧急通知
工商市字〔2007〕69号 2007. 3.27
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建材市场监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8〕122号 2008. 6.11
38.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一”黄金周旅游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8〕199号 2008. 9.18
(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部分
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违法违章企业终止后的行政处罚办法
工商〔1990〕389号 1990.11.30
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管辖权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6〕第106号 1996.4.19
4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委托加工经营中违法经济案件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7〕第4号 1997.1.3
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连续实施的违法合同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7〕第43号 1997.2.17
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港口内对被举报运送假冒伪劣商品车辆进行检查是否属于公路“三乱”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8〕第268号 1998.11.20
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冰茶”为河北旭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第146号 1999.6.2
(五)广告监管部分
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招牌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
工商〔1990〕第60号 1990.3.14
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广告违法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工商广字〔1995〕第245号 1995.9.22
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型户外广告认定等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6〕第146号 1996.6.5
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报纸地方版、增版广告管理问题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6〕第277号 1996.8.9
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广告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7〕第165号 1997.6.27
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变更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批准文号格式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8〕第286号 1998.12.2
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0〕第257字 2000.10.31
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利用新闻报导形式发布医疗广告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2001〕第57号 2001.3.1
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2001〕第73号 2001.3.22
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关于建立违法食品广告联合公告制度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2〕第221号 2002.8.23
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以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形式变相发布处方药广告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3〕第58号 2003.5.6
(六)食品安全监管部分
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测数据直报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消字〔2005〕第204号 2005.12.26
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
工商消字〔2007〕227号 2007.10.29
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用植物油监管工作的通知
工商消字〔2007〕231号 2007.10.31
(七)商标注册管理部分
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申请商标注册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文件格式的通知
工商标字 〔2002〕 234号 2002.9.19
(八)综合部分
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紧急情况下采取行政措施有关程序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1998〕第208号 1998.9.22
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有权对违法经营非碘盐行为进行查处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1999〕第269号 1999.10.19
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粤工商法字〔1999〕365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法字〔1999〕第290号 1999.11.4
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权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2000〕第37号 2000.2.29
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所如何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答复
工商法字〔2000〕第264号 2000.11.12
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行政强制文书使用有关事项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2001〕第158号 2001.6.15
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文本适用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2001〕第327号 2001.11.14
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无照商贩范围界定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2002〕第89号 2002.4.18
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建筑工程合同转包行为是否具有管辖权及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函字〔2009〕51号 2009.2.9
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9件)
(一)企业登记管理部分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部分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4〕 172号 2004.10.20
(二)广告监管部分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广告中使用“观世音菩萨”像是否属“迷信”内容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6〕第145号 1996.6.5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得利用“ 97香港回归”进行广告宣传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6〕第265号 1996.7.25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产品包装物上宣传、介绍产品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6〕第319号 1996.10.7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上海爱建广告公司违法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7〕第58号 1997.3.4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执行《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2000〕第136号 2000.6.26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药品生产者或者代理商以药店名义发布广告可否认定药店为广告主并予以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2000〕第165号 2000.8.14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广告业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2001〕第104号 2001.4.17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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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9月29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我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法律,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和看守所监管,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刑罚执行机关的刑罚执行和监管,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等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重点监督下列行为:
(一)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或者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二)立案后不进行侦查或者无正当理由久侦不结的;
(三)立案后不符合撤案条件而撤案的;
(四)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的;
(五)违法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搜查、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
(六)逮捕后违法变更强制措施的;
(七)限制或者剥夺当事人、律师、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的。
三、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以及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重点监督下列行为:
(一)立案、管辖、回避、保全、先予执行、调查取证、庭审、强制措施、送达等审判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方面可能有错误的;
(三)调解活动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四)执行行为侵害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五)限制或者剥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的。
四、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刑罚执行机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重点监督下列行为:
(一)收押、释放被监管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的;
(三)被监管人员非正常死亡的;
(四)羁押被监管人员超过法定期限的;
(五)提请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
(六)被监管人员在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中脱管或者漏管的。
五、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活动的法律监督,重点监督下列行为:
(一)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移送侦查而不移送的;
(二)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究的;
(三)拒绝移交涉案款物或者故意隐匿、销毁证据以及故意隐匿、私分、销毁涉案物品的。
六、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的法律监督:
(一)建立重要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制度;
(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
(三)完善办理职务犯罪侦查案件立案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和逮捕、撤案、不起诉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制度;
(四)完善对违法侦查行为的救济程序。
七、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调查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发出纠正违法通知、建议更换办案人、提出抗诉、查办案件等方式依法加强对诉讼活动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
八、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诉讼活动中的贪污贿赂、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行为。
九、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下列监督机制,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一)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侦查活动的提前介入机制;
(二)对刑事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后改判和法院自行提起再审等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
(三)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监督机制;
(四)对减刑、假释的提请、裁定活动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呈报、审批活动的监督机制;
(五)被监管人员投诉和申诉案件的受理、审查和监督机制;
(六)被监管人员非正常死亡的监督机制;
(七)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受理、审查和监督机制;
(八)民事调解和民事执行工作的监督机制;
(九)人民群众、当事人、律师对诉讼活动提出举报、控告、申诉的受理和审查机制。
十、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协调和配合,建立和完善执法情况通报、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
十一、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刑罚执行机关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配合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建立对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的反馈机制,对人民检察院以通知立案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等形式提出的监督事项,应当依法办理并书面反馈。
十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配合人民检察院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一)定期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通报刑事案件立案、撤案、拘留等执法活动情况;
(二)对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立案侦查,立案后撤案或者在两个月内未采取侦查措施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书面说明理由;
(三)配合人民检察院对违法侦查活动的调查;
(四)释放被逮捕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另案处理、退回补充侦查后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十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配合人民检察院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一)对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及时开庭审理,审理后维持原判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不采纳抗诉意见的理由;
(二)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应当予以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依法再审,认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对公诉案件中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的上诉案件和自行提起再审的案件,改变原审判决结果的,应当在作出裁判后及时将裁判文书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
(四)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审判、执行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害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的检察建议,应当审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五)会同人民检察院完善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制度;
(六)会同人民检察院完善将量刑建议和量刑辩论纳入庭审的规范;
(七)配合人民检察院调阅或者复制审判卷宗材料,并提供便利条件。
十四、各级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定期向人民检察院通报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情况。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同时将有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书面纠正意见,应当及时予以书面反馈。
十五、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诉讼监督能力建设:
(一)加强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二)完善考评激励机制;
(三)完善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权在人民检察院各内设机构之间的优化配置;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
(五)加强检务督察,强化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执法活动的监督。
十六、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依法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刑罚执行机关的制约。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情况;完善办案公开、检察文书说理、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等检务公开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十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人民检察院开展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人民检察院依法、规范监督。对人民群众反映的诉讼活动中的问题,属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权范围的,交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处理,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处理并反馈。
十八、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改善执法条件,为人民检察院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提供保障。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建立沟通联系、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在移送公安机关的同时应当将案件情况通报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查询未移送的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情况或者要求提供有关案件材料的,应当予以配合;对人民检察院针对执法活动中提出的检察建议,应当办理并书面反馈。
十九、报刊出版、广播电视、网络传播等媒体应当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宣传,提高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社会认知度。
二十、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履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刑罚执行机关不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的法律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十一、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