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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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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自府办函〔2005〕139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自贡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日







自贡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四川省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由自贡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及符合条件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和类型,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要求,合理拉开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差距,控制企业负责人收入与职工收入差距过于悬殊。
第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同时根据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和任免。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作为考核期。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地址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考核与奖惩;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综合评议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和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指标。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考核当期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平均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
3.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是指考核当期经营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盈余现金保障倍数=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利润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的评价采用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相结合的计算方法。纵比是指标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的比较,横比是指标实际完成值与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值或者平均值的增减幅度比较并根据比较结果和对应的权重计算分值(附件1)。
(二)分类指标由企业申报,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三)综合评议指标反映企业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及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情况,由市国资委组建评议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价(附件4)。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12月底以前,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根据年度全面预算管理方案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包括企业考核期初的资产状况、会计核算原则和考核指标统计口径等事项)报市国资委。企业在预报考核目标建议值时原则上不低于前3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同时应参考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发展水平。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企业运营环境、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平均值增减幅度等因素,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与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签署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四)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内容调整。考核期内,由于清产核资、企业改革重组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市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企业沟通后变更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九条 市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建立责任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向市国资委上报一次责任书的执行情况。上半年执行情况于当年7月底前上报,下半年执行情况于次年1月下旬前上报。
(二)建立企业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涉诉事项、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国有资产转让、资产损失和处置以及改制等重大事项时应按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
(三)建立业绩执行情况预警制度。市国资委结合企业月度报表、季度报表和有关报告制度的规定加强过程监督,对目标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发出预警通知,督促企业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4月底以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财务年度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依据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审计结果,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和监事会对企业的检查、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市国资委反映。市国资委调查核实后作出答复。
(四)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有关情况,市国资委在必要时组织专项稽核检查。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一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3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市国资委决定。
第十二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地址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考核与奖惩;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任期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和不良资产比率指标。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100%
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以市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任期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3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任期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考核期末当年主营业务收入÷3年前年末主营业务收入)1/3-1]×100%
3.不良资产比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的不良资产及挂帐总额与考核期末资产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不良资产比率=考核期末不良资产及挂帐总额÷考核期末资产总额×100%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的评价采用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相结合的计算方法。纵比是指标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的比较,横比是指标实际完成值与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值或者平均值的增减幅度比较并根据比较结果和对应的权重计算分值(附件2)。
(二)分类指标由企业申报,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三)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内3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计分(附件2)。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包括企业考核期初的资产状况、会计核算原则和考核指标统计口径等事项)报市国资委。企业在预报考核目标建议值时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同时参考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发展水平。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企业运营环境、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平均值增减幅度等因素,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与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签署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四)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内容调整。考核期内,由于清产核资、企业改革重组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市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变更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跟踪检查,实施动态监控。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国家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本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向市国资委报告。
(二)市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国家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任期考核专项审计结果,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和监事会对企业的检查、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市国资委反映。市国资委调查核实后作出答复。
(四)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有关情况,市国资委在必要时组织专项稽核检查。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5个级别,完成考核目标值为C级进级点。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十九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薪酬奖励、任期薪酬奖励。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绩效年薪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企业负责人基薪的计算办法和标准等由市国资委另行制订。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年薪为0;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1.5+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分配系数为1;市国资委管理的其他负责人的分配系数,由企业根据其责任和贡献在0.6-0.9之间确定,报市国资委备案。
由社会公开选聘产生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可按本办法规定确定,也可采取协商方式确定。
第二十二条 绩效年薪的60%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第3年兑现。
第二十三条 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与任免。
(一)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B级、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年薪。
(二)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发延期绩效年薪外,还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示或对其进行工作调整。
(三)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E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发延期绩效年薪外,还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工作调整或不再对其任命、续聘。
具体扣发绩效年薪的公式为:
扣发延期绩效年薪=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年薪×(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第二十四条 任期届满后,市国资委通过监督检查和清产核资,发现由于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在下一任期内形成不良资产,市国资委将按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利润进行追溯调整并按重新核定的利润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兑现收入。
第二十五条 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当年的考核结果视为E级,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延期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外,当年的考核结果视为E级,扣发延期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市属企业按照本办法对下属子企业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3.经营难度系数
4.综合评议指标及计分办法




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综合评议指标得分
上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没有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不乘以经营难度系数。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年度利润总额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 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2.5%,加0.5分,最多加4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2.5%,扣0.5分,最多扣4分。
(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由目标值部分和行业标准值部分构成。
1.目标值部分基本分28分。完成目标值时得28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5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5分。
2.行业标准值部分基本分12分。达到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值或增幅达到平均值增长幅度的,得12分,高于平均值增长幅度时,每高于10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3分;低于平均值增长幅度时每低于10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3分;或达到优秀级加3分,良好级加1.5分,较低级扣1.5分,较差级扣3分。
3.无行业标准值比较的企业,其行业标准值部分的基本分可加在该指标的目标值部分的基本分上面。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也应对等增加。
(三)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指标的基本分为10分,由目标值部分和行业标准值部分构成。
1.目标值部分基本分7分。完成目标值时得7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10%,加0.5分,最多加1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0%,扣0.5分,最多扣1分。
2.行业标准值部分基本分3分。达到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盈余现金保障倍数平均值或增幅达到平均值增长幅度,得3分,高于平均值增长幅度时,每高于10百分点,加O.2分,最多加1分;低于平均值增长幅度时,每低于10个百分点,扣0.2分,最多扣1分;或达到优秀级加1分,良好级加0.5分,较低级扣0.5分、较差级扣1分。
3.无行业标准值比较的企业,其行业标准值部分的基本分可加在该项指标的目标值部分的基本分上面。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也应对等增加。
(四)分类指标基本分20分;若设两项指标,则每个指标的基本分为10分。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分类指标得分=该指标纵向比较评价得分×7O%+该指标横向比较评价得分×30%
(五)综合评议指标满分10分。由市国资委组建评议委员会对企业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情况进行综合评议(附件4)。
本办法中的指标行业标准值指国务院国资委定期公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标准值按行业和规模分优秀、良好、平均、较低和较差 5个档次。
三、经营难度系数
经营难度系数根据企业资产总额、营业(销售)收入、利润总额、职工平均人数等因素加权计算(附件3)。
四、考核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5个级别。






附件2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3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不良资产比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任期内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
上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没有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不乘以经营难度系数。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 0分,由目标值部分和标准值部分构成,指标数据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的两位数。
1.目标值部分基本分28分。完成目标值时得28分,每高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5分;低于目标值但大于10O%(即资本保值率),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3分;低于100%(资本保值率),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5分。
2.标准值部分基本分12分。达到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平均值或增幅达到平均值增长幅度的,得12分,高于平均值增长幅度时,每高于1O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3分;低于平均值增长幅度时每低于10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3分;或达到优秀级加3分,良好级加1.5分,较低级扣1.5分,较差级扣3分。
3.无行业标准值比较的企业,其行业标准值部分的基本分可加在该指标的目标值部分的基本分上面。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也应对等增加。
(二)3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由目标值部分和标准值部分构成。
1.目标值部分基本分14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14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O.8分,最多加3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8分,最多扣3分。
2.标准值部分基本分6分。达到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3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平均值或增幅达到平均值增长幅度的,得5分,高于平均值增长幅度时,每高于1O个百分点,加O.25分,最多加1分;低于平均值增长幅度时每低于1O个百分点,扣0.25分,最多扣1分;或达到优秀级加1分,良好级加0.5分,较低级扣O.5分,较差级扣1分。
3.无行业标准值比较的企业,其行业标准值部分的基本分可加在该指标的目标值部分的基本分上面。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也应对等增加。
(三)不良资产比率指标基本分10分。达到目标值时得10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2分;高于目标值时,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O.5分,最多扣2分。
(四)分类指标基本分10分。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任期分类指标得分=该指标纵向比较评价得分×7O%+该指标横向比较评价得分×30%。
(五)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基本分为20分。根据企业负责人3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计分。
每得一次A级的得8分;每得一次B级的得7分;每得一次C级的得6分;每得一次D级的得5分;每得一次E级的得4分。
本办法中的指标行业标准值指国务院国资委定期公布的企业效绩评价标准每个档次的3年算术平均值,标准值按行业和规模分优秀、良好、平均、较低和较差5个档次水平。
三、经营难度系数
经营难度系数根据企业资产总额、营业(销售)收入、利润总额、职工平均人数等因素加权计算(附件3)
四、考核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5个级别。

附件3

经营难度系数

指标 权重(%) 档次 系数f(x) 档次 系数f(x) 档次 系数f(x) 档次 系数f(x)
Z资产总额(亿) 30% Z≥50 1.15 50>Z≥20 1.1 20>Z≥5 1.05 5>Z 1
Y营业(销售)收入(亿) 20% Y≥10 1.15 10>Y≥5 1.1 5>Y≥1 1.05 1>Y 1
L利润总额(亿) 30% L≥0.5 1.15 0.5>L≥0.1 1.1 0.1>L≥0.05 1.05 0.05>L 1
N1职工平均人数(千) 20% N1≥2 1.15 2>N1≥1.2 1.1 1.2>N1≥0.5 1.05 0.5>N1 1
经营难度系数计算 经营难度系数=f(Z)×30%+ f(Y)×20%+ f(L)×30%+ f(N1)×20%


附件4
综合评议指标及计分办法

一、评议指标及分值
(一)三项制度改革(0分-1分)。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深化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增强企业内部活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合理拉开内部分配差距;尊重职工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企业文化建设(0分-1分)。加强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学习型组织,形成以开拓创新、拼博进取、敬业爱岗、团结协作等要素为核心的共同价值观和企业精神,形成体现企业特色的企业文化;发挥企业文化的导向作用,营造文明和谐的内部环境,提高企业凝聚力及竞争力。
(三)维护企业稳定(0分-2分)。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切实解决下岗职工、生活困难职工的实际问题,按政策妥善解决离退休职工生活待遇问题;及时分析和掌握企业不稳定因素,建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化解企业各种矛盾,维护企业稳定。
(四)企业战略管理(0分-1分)。适应加入WTO后所面临的形势和挑战,推进企业战略管理,制定、实施适合本企业实际的科学合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目标,制定相应的筹资、投资、开发、重组等经营策略,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推进技术创新(0分-1分)。建立技术创新机制,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提高企业自主开发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加强信息化建设,用现代先进技术改进技术装备和服务环境,提高投入产出效率;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降低能源、原材料、水、土地等资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
(六)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0分-1分)。实施人力资源开发与利用,建立发现、培养、使用和留住人才的机制,强化人才对企业发展的支撑作用,调动各类人才积极性;适应发展需要,加强关键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加强科技等各类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七)企业基础管理(0分-1分)。根据企业特点建立健全生产、物资、销售、财务、设备等基础管理机制;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控制,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推进全面预算管理,强化成本管理和资金管理;防范市场风险,加强客户管理和货款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在国际国内经贸活动中的正当权益;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依法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八)社会贡献(0分-2分)。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主动承担和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按时足额交纳国家税收及职工社会保险费用;遵守诚实信用等商业道德,廉洁经营,维护企业声誉;重视环境保护,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加大环保投入;建立责任制和应急处理机制,防止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特别加分:在上述方面成绩突出,获得省、市级表彰奖励的,每项分别加1分,最多加4分。
二、计分方法
在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基础上,由市国资委组建评议委员会,综合各方面情况分项打分,得出评议指标综合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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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维护监狱、劳教场所周边秩序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维护监狱、劳教场所周边秩序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维护监狱、劳教场所周边秩序规定》已经1998年12月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维护监狱、劳教场所周边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监狱、劳教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狱是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刑罚的国家专政机关;劳教所是对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劳教人员)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机关。监狱、劳教所所在地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支持和配合监狱、劳教场所依法履行
职责,维护监狱、劳教场所周边的正常秩序。
监狱、劳教场所应加强与当地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联系,建立必要的联防组织和联防制度。
第三条 维护监狱、劳教场所的正常秩序,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尽的职责。监狱、劳教场所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维护监狱、劳教场所正常秩序的领导责任制,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此项工作;把维护监狱、劳教场所周边秩序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对监狱、劳教场所
所在地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时,应当征求监狱、劳教场所的意见。
监狱、劳教场所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纳入当地普法内容。
第四条 监狱、劳教场所应加强对罪犯和劳教人员的管理和教育,防止罪犯或劳教人员侵害当地群众利益。凡发生罪犯或劳教人员侵害当地群众利益的,监狱、劳教场所应及时依法处理。
上级主管部门对监狱、劳教场所的监管改造工作进行考核时,应将维护监狱、劳教场所周边秩序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并须征求监狱、劳教场所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监狱、劳教场所根据监管需要,设立警戒设施。监狱、劳教场所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和劳教场所、对罪犯和劳教人员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监狱、劳教场所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不得冲击监狱、劳教场所或强行进入罪犯、劳教人员
生产区、生活区,不得强行进入监狱、劳教场所划定的警戒区。
对违犯上款规定者,监狱、劳教场所人民警察和驻监武装警察部队有权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监所安全。
第六条 监狱、劳教场所对依法使用的土地、矿山和其他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时,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 监狱、劳教场所的监舍、宿舍等房产,依法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用于警戒、生产、生活的各类设备、设施,生产的各类产品,均为国家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和破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到监狱、劳教场所所属的土地上耕作、埋坟、取土,也不得破坏农作物或砍伐林木,禁止盗窃、哄抢监狱、劳教场所的农副产品。
第八条 监狱、劳教场所与其他单位发生土地、矿区范围等方面的争议,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有利生产、有利团结、有利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争议各方应维持现状
,避免扩大事态,激化矛盾;重大事件,双方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监狱、劳教主管机关。
争议事项经协商达成协议或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裁决的,各方应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协议或裁决,更不得挑起新的事端。
监狱、劳教场所与当地乡镇因抗洪、排涝或因灌溉发生争议,亦应按本条一款规定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遇有抗洪、抢险、排涝等紧急情况,争议各方必须服从上级防汛指挥机关的统一指挥,但未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
机关批准,不得征调罪犯、劳教人员上堤防洪。
第九条 因国家建设、城市规划确需征用监狱、劳教场所使用的土地,须事先征求省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批,做好拆迁补偿工作。
第十条 使用监狱、劳教场所水、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征得监狱、劳教场所的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强行要求监狱、劳教场所无偿供水、供电。
对监狱、劳教场所周边的道路,应按照道路交通管理的规定,维护交通安全和畅通,不得以任何借口破坏道路或堵塞交通。
第十一条 监狱、劳教场所所在地新建或改建公用、公益设施,监狱、劳教场所确能受益且有能力负担的,可通过协商,由监狱、劳教场所承受合理负担。
严禁违反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监狱、劳教场所进行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凡向监狱、劳教场所征收费用,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必须出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对没有合法依据的,监狱、劳教场所有权拒绝。
第十二条 对维护监狱、劳教场所周边秩序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和监狱、劳教场所及主管机关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监狱、劳教场所人民警察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或放任、纵容罪犯、劳教人员侵害当地群众利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依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监狱、劳教场所所在地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单位,应加强对群众的教育,防止侵害监狱、劳教场所利益和影响监狱、劳教场所秩序的事件发生。对放任、纵容群众冲击监狱、劳教场所,破坏监狱、劳教工作秩序,损害监狱、劳教场所利益的,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对侵占、哄抢和破坏监狱、劳教场所财物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返还财物,恢复原状;不能返还财物、恢复原状的,按直接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监狱公安机关负有维护监狱正常秩序的职责,监狱、劳教场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支持配合监狱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冲击监狱或劳教场所,毁损、哄抢、盗窃监狱或劳教场所财物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制止,依法处理;对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破坏监狱、劳教场所秩序,妨碍监狱、劳教场所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关于维护劳改、劳教场所周边秩序的规定》同时废止。



1998年12月16日

淮南市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条例

安徽省淮南市人大常委会


淮南市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条例

  (2009年12月22日淮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2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舜耕山风景区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其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舜耕山风景区的范围,东以大通区九龙岗镇的小东山为界,西以谢家集区望峰岗镇的小火山为界,南北以沿山路为界。   舜耕山风景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舜耕山风景区专项规划确定。   第三条 舜耕山风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舜耕山风景区的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舜耕山风景区管理工作。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区人民政府、权属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舜耕山风景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护和管理风景区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   (二)监督风景区专项规划的实施和景区内建设活动;   (三)建立健全风景区管理的各项制度,维护风景区的正常秩序,落实安全措施,保持风景区设备设施完好,制止和处罚破坏风景区景观和设备设施的违法行为;   (四)设置风景区范围的界桩和标志;   (五)组织风景区资源状况和生态环境的研究、发掘和保护;   (六)市人民政府授予或者委托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保护舜耕山风景区资源和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风景区资源和环境的行为。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舜耕山风景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九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舜耕山风景区专项规划,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舜耕山风景区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舜耕山风景区专项规划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舜耕山风景区专项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风景区规划的,应当按照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舜耕山风景区专项规划中的景点和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列入城市分年度建设计划,逐步实施。   鼓励社会各界按照舜耕山风景区专项规划投资、捐资兴建景点和基础设施。   第十二条 舜耕山风景区范围内,严格限制建设景观、休闲服务配套设施及公共基础设施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确需建设其他建(构)筑物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舜耕山风景区内建筑物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不得新建、扩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建筑和设施。   舜耕山风景区内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需要建设防治污染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对已经建成的不符合舜耕山风景区专项规划的建(构)筑物,由其权属单位或个人逐步迁移、改造或拆除。   第十四条 经批准在舜耕山风景区内进行的建设活动,应当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严格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景物、植被、水体、地貌环境。   建设活动需要临时占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要求恢复损坏的景物、植被、水体、地貌环境。   第十五条 舜耕山风景区内森林权属单位应当依法做好植树绿化、病虫害防治和环境保护等工作,切实保护好林木植被和动植物的生长、栖息环境。   舜耕山风景区内的林木确需采伐的,应当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风景区管理机构监督。   第十六条 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健全防火组织,完善防火设施,制定应急预案,落实防火责任制。   风景区内林木权属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防火安全责任,配备专(兼)职护林员,责任到人,切实做好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舜耕山风景区资源,不得侵占、出让或变相出让舜耕山风景区内的土地、森林、水域和其他资源。确需改变舜耕山风景区内土地使用性质的,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依法报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禁止在舜耕山风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二)开山采石、挖砂取土、开采矿产等;   (三)建造坟墓;   (四)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放牧牲畜;   (五)野炊,在禁火区内吸烟、鸣放鞭炮、烧纸点烛等;   (六)乱倒垃圾;   (七)破坏景观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公用设施;   (八)其他破坏舜耕山风景区资源和环境的行为。   第十九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舜耕山风景区内的主要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建档,制定相应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风景区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建立责任制度,完善环卫设施,做好风景区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舜耕山风景区内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设施,制定安全应急工作预案,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 在舜耕山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定的地点,按照核定的营业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施工现场周围景物、植被、水体、地貌环境破坏的,由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施工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工程竣工后未按照要求恢复损坏的景物、植被、水体、地貌环境的,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仍未恢复或者恢复未达到要求的,由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机构组织恢复,恢复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恢复费用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占用风景区土地进行违法建设或违反风景区规划擅自对原有建(构)筑物进行改(扩)建的,责令限期退出所占土地(水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   (二)擅自移动、故意损毁界桩或其他界线标志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可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砍伐林木、开荒种植和挖沙、采石、取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损毁景物和公共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可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建造坟墓的,责令限期迁出,恢复环境原貌;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六)放牧牲畜;攀折、刻划树木,采摘花卉;乱倒垃圾;野炊,在禁火区内吸烟、鸣放鞭炮、烧纸点烛等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50元以下罚款;   (七)不按照批准地点设置经营摊点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予以处罚的,风景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   第二十五条 舜耕山风景区内权属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舜耕山风景区资源破坏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舜耕山风景区管理工作中,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风景区管理机构和其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