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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授予外国人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1:39:44  浏览:83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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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授予外国人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授予外国人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7〕8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授予外国人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常州市授予外国人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第一条 为了表彰和鼓励外国人在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友好交流合作中做出的突出贡献,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扩大本市对外影响,根据《江苏省授予荣誉公民称号条例》和《江苏省授予外国人荣誉公民、荣誉市民称号试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授予外国人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常州市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事办”)是本市授予外国人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工作的主管部门。
  常州市荣誉市民审核小组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外事办、市外经贸局、市侨办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审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外事办。
  第四条 授予外国人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并遵循外国人乐于接受的原则。
  第五条 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长期对华友好、遵守中国法律、为本市做出贡献的外国人。常州市荣誉市民候选人需在本市工作2年以上;对具有特殊贡献、特殊影响或特殊业绩的候选人,可以适当放宽在本市工作年限和工作地点的要求。
  第六条 常州市荣誉市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积极引荐境外投资主体,为本市引进外资做出重要贡献或长期在本市外资企业工作,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本市制定发展规划,引进重大技术项目,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资源,创新管理体制,引进国外智力,培训管理人员等方面提出建议被采纳,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要的科学研究、技术改造、工程建设和工农业生产项目中,提供关键技术,积极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提出重要改进意见,为降低成本、缩短建设周期、提高工程综合效益等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为本市无偿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发展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做出积极贡献,捐赠或赞助款物数额较大的;
  (五)在帮助本市消化吸收先进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外销渠道,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发展开放型经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六)长期坚持与本市友好交流合作,态度积极、热情友好、成绩突出的。
  第七条 授予外国人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授予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由外国人在本市的工作单位或接待单位对其工作成果进行评定,提出申报材料;
  (二)常州市荣誉市民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市外事办;
  (三)申报材料经常州市荣誉市民审核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市外事办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授予外国人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仪式和宣传报道:
  (一)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仪式以市政府名义举行,由市长签发常州市荣誉市民证书;市外事办负责授予仪式的组织工作;
  (二)外国人接受常州市荣誉市民证书,应当亲自到场参加授予仪式;
  (三)对获得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外国人的事迹,可以适当进行宣传报道,但事先应当征得其同意,报道内容须经市外事办审核。
  第九条 获得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外国人,不享有也不承担中国公民或有关团体、单位组织章程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对他们仍应按外国人对待。
  第十条 本市举行重大庆典活动,由主办单位邀请常州市荣誉市民参加,并给予贵宾礼遇。常州市荣誉市民在本市工作和生活期间,享有一定的特殊优待(具体优待办法由市外事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有关单位应当主动加强联系与沟通,积极鼓励和支持常州市荣誉市民继续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贡献。
  第十一条 对于在本市投资开发并带来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暂未授予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外国人,可采取其他适当方式进行表彰。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1998年11月25日发布的《常州市授予外国人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常政发〔1998〕1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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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6号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6号),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向我局报送了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水井坊酒原产地域保护申请。我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经形式审查合格,现予以公告。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井坊酒原产地域保护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自即日起三个月内向我局提出;水井坊酒原产地域保护申请资料存于我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备查。
特此公告。


2001年5月17日

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9〕90号


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荆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行为,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规定,结合市直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保障职能履行前提下,经批准利用闲置国有资产以出租形式交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资产出租的范围包括: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门面(含房产部门经租房门面)、闲置房产、办公楼、土地、仪器设备等。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行为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具体负责出租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行为,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进行。
第七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行为,实行统一管理,由市财政局对其拟出租资产,按照市场运作模式以招投标方式确定承租对象。
第八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所形成的收入,严格按照《荆州市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按《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荆政发〔2004〕22号)规定征收“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外,剩余部分纳入单位部门预算。
第九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经批准的拟出租资产,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场询价并按有关规定确定底价。
  (三)市财政局会同资产出租单位,委托具有招投标资质的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施公开竞价或招投标,力争实行资产出租收益最大化。
  (四)资产出租单位按招投标价格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报市财政局核准或备案。
第十条在本办法施行前,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已签订的资产出租合同未到期的,出租单位要将资产租赁合同文本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期限原则上一般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十二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今后新建办公楼面积要严格按国家规定人均标准执行,对旧办公楼超市直人均实际办公面积以上的部分视同闲置资产,由市财政局核实后报市政府,并视闲置时间长短作出相应处理:对闲置1年以下的办公楼责令单位尽快出租,对闲置满2年的由市财政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招租、调剂(划转)或拍卖,也可由市政府收缴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抵押。
  第十三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所有房屋、土地产权证书即《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移交市财政局集中管理,由市财政局核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行政事业单位在办理资产处置、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国有资产的单位,依法依纪严肃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