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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4:06:51  浏览:85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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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


文政发〔2004〕57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省驻文单位:

《关于鼓励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于2004年6月12日经州人民政府第32次州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六月十四日

关于鼓励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促进文山州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文山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民办学校是指在本州行政区域内,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单独或联合(合作)举办的各类全日制学校。
二、民办学校依法享受公立学校同等待遇 1.民办学校在引进资金、校办产业、纳税、社会公共服务、等级学校评定等方面,在政策上享受同级同类公立学校的同等待遇。 2.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聘、考核、教学业务进修、教育科研活动、教学业务竞赛和评比先进等方面,与公立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3.民办学校学生在户籍迁移、升学、评优、考试、就业、毕业证书效用、贫困生救助、医疗保险、交通优惠等方面,与公立学校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
三、简化民办学校建校、办学等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1.举办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权限审批。 2.实行属地审批管理。 3.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受理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按法律法规进行登记。
四、民办学校享有办学自主权 1.民办学校可采取独资、股份、联办、合作和中外合作等多种形式办学。 2.民办学校自主选择管理人员、管理模式,确定办学方案。 3.民办学校自主招生、自主管理教学。 4.民办学校自主聘任教师,自定工资福利待遇。公立学校教师向民办学校流动的,其工龄、教龄、户籍迁移和养老保险等待遇,按照《中共文山州委、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执行。 5.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示。
五、鼓励民办公助和公办民助学校的发展鼓励民办学校与现有公办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原公办学校与民间资金联合办学,民间资金达50%以上者,享受民办学校待遇。受政府委托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民办学校,政府按义务教育阶段的公立学校标准给予补助。
六、自2004年起民办学校向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学校教室、学生宿舍建设,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在建设期内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时间不超过三年。
七、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当地政府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有关建设规定给予办理。
八、州、县教育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和监督。
九、对办学效益显著、有突出贡献的民办学校集体和个人,州、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本规定由文山州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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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10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1983年12月8日的决定:任命王伟为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免去钱信忠的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1983年12月8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机械工业部关于加强农用运输车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机械工业部关于加强农用运输车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计委、机械工业部《关于加强农用运输车管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农用运输车管理的意见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二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用运输车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已成为我国交通运输工具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区和部门从局部利益出发,纷纷盲目发展农用运输车,特别是以发展农用运输车为名,上新的汽车项目,生
产四轮农用运输车的向汽车靠拢。这种局面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将影响农用运输车的正常发展,进一步加剧汽车工业的分散和重复建设。为了有效地保护和促进我国农用运输车和汽车工业的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农用运输车行业的宏观管理,对农用运输车整车和发动机进行统一规划。“九五”期间,各级政府、各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新的农用运输车整车厂点和多缸发动机厂点。现有生产企业要上四轮农用运输车整车和多缸发动机项目,不论是基本建设还是技术改造,不分内资还是利用
外资,都视同汽车项目进行管理;投资不分限上限下,一律要经机械部提出初审意见,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批,重大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二、凡未经国家批准的项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部门不得发放项目所需进口设备和工装模具的有关证明,海关不得放行;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将项目内车型列入“产品目录”;有关部门不得核发牌照;各级银行不得安排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
三、国家对农用运输车行业将采取鼓励兼并、促进联合、发展规模经济、提高规模效益的政策,以改变目前厂点多、规模小的状况。对在兼并联合中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国家将在筹集发展资金上给予一定的支持,以加快其发展。
四、由国家计委牵头会同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对农用运输车的地位和作用、市场需求、发展方向、产品形态、技术标准、使用政策、结构调整、改组改造、加强联合以及与汽车工业发展的关系等方面进行系统的研究,制订具体政策上报国务院。



199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