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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成果奖评奖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8:20:23  浏览:80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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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成果奖评奖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政府令第13号




《呼和浩特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成果奖评奖办法》已经1995年5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张国民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九日


呼和浩特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成果奖评奖办法



第一条 为了表彰在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或个人,充分调动广大工程技术人员、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奖奖励范围:
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奖将奖励我市乡以上工业企业,并包括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个体私营企业的技术进步成果。
(一)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成果(含引进区外优质名牌产品或加入名优产品集团成果);
(二)优秀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成果;
(三)优秀产品质量提高成果;
(四)技术进步优秀企业。
第三条 分类评定条件:
(一)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成果(含引进区外优质名牌产品或加入名牌集团成果);
凡是经过鉴定,到申报前投产一年以上并具备有水平、有批量、有用户,有效益等四项条件能够采用或等效采用国际标准的新产品、新技术,均可参加评定。
一等奖:年经济效益(实现利润)100万元以上,项目主要技术指标(产品结构;性能、材质、工艺、能源消耗等)达到或接近国际同类产品水平,或国内首创,竞争很强。
二等奖:年经济效益50-100万元,项目技术指标在国内行业中居领先地位,竞争力强。
三等奖:年经济效益10-50万元,项目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或区内领先水平,竞争力较强。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参评:
1、出口创汇或国产化产品;
2、带动行业发展的拳头产品;
3、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
4、具有地方特色的产品;
5、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的新技术成果。
(二)优秀技术改造、引进成果:
凡经过正式评审、验收,并经一年以上生产实践的项目,其实施管理水平高,能够按期投产、达产,生产产品水平、能源及原材料消耗水平符合设计要求,均可参与评定。
一等奖:年经济效益200万元以上,实现的主要技术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并取得很好的社会效益。
二等奖:年经济效益100-200万元,主要技术指标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并有好的社会效益。
三等奖:年经济效益50-100万元,主要技术指标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并有好的社会效益。
(三)优秀产品质量提高成果:
凡是在有计划、有目标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出口创汇,争创优质名牌产品的工作中,使产品质量有显著的提高,均可参与评定。
一等奖: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国内外市场享有很高声誉并有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等奖: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并在国内有一定的市场,有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等奖:产品质量达到或接近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区内市场占有率高,并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技术进步优秀企业:
1、企业领导科技意识强,重视技术进步,领导得力,措施扎实;
2、企业内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厂办科研机构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3、企业中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和质量升级工作成绩显著技术进步考核指标全面超额完成。
第四条 奖励规定:
对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成果、优秀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成果、优秀产品质量提高成果分设三个等级进行表彰奖励:
一等奖:对获奖单位颁发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奖奖状;对获奖者个人分别颁发荣誉证书;发奖金10000元。
二等奖:对获奖单位颁发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奖奖状;对获奖者个人分别颁发荣誉证书;发奖金7000元。
三等奖:对获奖单位颁发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奖奖状;对获奖个人分别颁发荣誉证书;发奖金5000元。
对获技术进步优秀企业的单位,颁发荣誉奖奖状,发奖金30000元。
第五条 设立呼和浩特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我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认定和授予工作,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呼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呼和浩特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奖的评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 评奖程序:
(一)按照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先由主管部门或旗县区经委进行初审,然后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其专业性、产品归口,分别各专业评审组审议。
(二)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各专业组的审议结果进行综合复审后,交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奖评定委员会裁决、授奖。
(三)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负责组织联合申报。
(四)有争议的项目,有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
(五)经批准授奖的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奖项目,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企业技术进步奖评委会裁决,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第八条 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奖,是市政府批准设立的高级奖励,对获奖者的事迹,要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和评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与其它科研成果奖重复时,可领取差额部分的奖金。
第十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即行撤销奖励,按情节轻重提请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或处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全市。
第十一条 设立呼和浩特市企业技术进步奖奖励基金,以形成稳定的奖金来源,逐步扩大资金数额,有效支持企业技术进步。
第十二条 呼和浩特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奖在起步运行阶段资金由呼和浩特市地方财政费中支出,按年度预算划拨,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奖奖励基金设立后,从基金中支出。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呼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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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墙体材料革新管理规定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府[2003]5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墙体材料革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山市墙体材料革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系指除粘土实心砖以外的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建筑墙体材料。孔洞率或废渣掺入量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比例的粘土墙体材料视为新型墙体材料。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从事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墙体材料生产、经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主管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本市建设工程墙体材料革新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墙体材料革新有关政策、法规;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
(三)组织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使用粘土墙体材料的行为;
(四)征收、返还、统筹安排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
(五)组织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六)参与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
(七)查处违反墙体材料革新有关政策、法规的行为。
市发展计划、财政、经贸、规划、国土、科技、农业、林业、环保、质监、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科技和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安排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开发研究,支持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提供更多的替代粘土实心砖的产品。
第六条 市发展计划、科技、经贸、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部门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从立项、贷款、用地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对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可按照国家规定减免有关税费。
第七条 生产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应当坚持节约土地资源、节约能源、合理利用废渣、有利于健康、保护环境的原则,并须满足建筑结构、施工、使用功能和建筑节能的要求。
第八条 企业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没有产品标准或质量达不到标准的墙体材料,不得生产和销售。
新型墙体材料进场后应按有关规定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是国家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中的产品,并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使用国家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外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方可作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
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和实心粘土砖厂。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擅自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和实心粘土砖厂。对现有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控制其用地面积,并会同市经贸、建设、工商、环境保护、农业等部门按照逐年减少的原则核定其年产量,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不得突破规定的年产量。
鼓励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逐步转产新型墙体材料或者其他产品。
停产关闭的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必须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第十一条 石岐区、东区、南区、西区范围内自2003年7月1日起,火炬开发区及各镇范围内自2004年7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包括临时建筑)的非承重墙体、围墙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但私人修建自用且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住宅除外。
第十二条 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建设工程,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规定。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自觉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按规定缴纳专项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设计、施工单位选用实心粘土砖进行设计、施工。
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应当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并严格按照新型墙体材料的标准和技术规程进行设计,在设计图上标明所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品种和施工技术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按设计图纸要求选用新型墙体材料,并按照新型墙体材料的施工技术规程进行施工。施工单位的墙体砌筑及抹灰作业人员应经上岗培训。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新型墙体材料技术法规、标准、设计文件对墙体工程实施监理,并必须按标准对墙体工程组织验收,墙体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 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围墙按自身面积)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缴专项基金,未按规定预缴专项基金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以免缴专项基金:
(一)道路、桥梁、航道、给排水设施工程项目;
(二)农田水利项目;
(三)环境污染治理和废水、废气、废渣综合利用工程项目;
(四)非营利性社会福利工程项目;
(五)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项目;
(六)列入文物保护的古建筑修缮工程项目;
(七)国家或省规定的其他工程项目。
除上款规定情形外,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减缴、免缴、缓缴专项基金。
第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火炬开发区及各镇建设管理部门代征镇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专项基金。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银行开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帐户集中存储并进行管理。
代征单位须在每月10日前将专项基金(含利息)转到“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帐户。代征单位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的2‰比例,由市财政部门计提和拨付,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缴交的专项基金可根据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数的比例予以全部或部分返退。建设单位应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30日内,凭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返还专项基金申请,经市建设、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后,按建设工程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
(一)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达到100%的,专项基金予以全额返退;
(二)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为90%到100%(不含本数)的,返退90%的专项基金;
(三)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为70%到90%(不含本数)的,返退70%的专项基金;
(四)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为50%到70%(不含本数)的,返退50%的专项基金;
(五)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低于50%(不含本数)的,专项基金不予返退。
对达到规定比例的建设工程,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返还专项基金。
返还的专项基金应当充抵工程成本,未退部分专项基金计入建设工程成本。
过期不申报返退专项基金的,一律不予补退。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新型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不缴交专项基金和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督促其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并从擅自开工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额3‰的滞纳金。对欠缴专项基金的工程项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代征单位责令其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并从开工之日起,按日加收补缴专项基金额3‰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征收专项基金,应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透支、挪用专项基金。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安排使用,并在每年年底编制下年度专项基金用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预缴和不予返还的专项基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一并转入专项基金。
专项基金(包括滞纳金)必须专款用于墙体材料革新事业,使用范围包括: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二)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开发和推广使用;
(三)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调研和信息交流;
(四)新型墙体材料使用量核验经费;
(五)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奖励经费;
(六)专项基金征收手续费;
(七)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五条 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开发、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征收单位不按规定征收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墙体材料革新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涉及土地、矿产、环境保护、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的,由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新型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2003年04月28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大力开展村屯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大力开展村屯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的通知

(林造发[2004]3号,2004年1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党的十六大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明确强调,要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把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增加农民收入作为新时期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加强村屯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既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基本农田,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夯实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的基础;也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进程的重要举措。搞好村屯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服务于农业,服务于农民,服务于农村经济发展,是新时期林业建设贯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是当前林业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林业工作会议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林业部门要充分认识村屯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对广大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紧密结合今冬明春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林业生产实际,进一步抓紧抓好村屯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加速推进村屯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
  村屯四旁和平原农区具有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植树造林,发展林业潜力巨大。各地要通过大力开展村屯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构筑平原地区国土生态安全的绿色屏障,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人居环境,增加森林资源总量,促进农村就业和增加农民收入。各级林业部门要按照中央关于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的要求,主动当好“配角”,大力营造农田防护林,加快农田林网建设,为高标准农田提供高标准的生态屏障。要因地制宜,采取林粮、林果、林菜、林药、林草间作等多种农林复合经营方式,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增加农民收入。要紧紧围绕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的要求,大力开展村屯四旁植树,将村屯及四旁空地全部绿化起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绿化一体化进程,尽快实现农田林网化、道路林荫化、庭院花果化,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东北及内蒙东部地区村屯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是加强东北地区生态建设,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要内容,也是全国村屯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的重点,要先行一步,着力抓好,为全国做好示范。
  二、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充分调动广大群众植树造林的积极性
  要充分利用物质利益原则,全面落实“谁造谁有谁受益”的政策,调动广大群众开展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的积极性。要把林权制度改革作为加快村屯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的根本措施,明晰所有权,放活使用权和经营权,保证受益权,积极推行承包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实现形式。各级林业部门都要筹集一定的资金用于种苗补助,以加大对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的扶持力度。要严格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的“多予、少取、放活” 的方针,认真落实国家已经出台的各项发展林业的优惠政策,实行轻税薄赋,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让利于民。2004年,我局将进一步部署开展农田林网采伐管理试点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调整完善农田林网和四旁林木的采伐管理政策,在生态优先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
  三、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林业产业
  各地要适应生态建设和市场需求的变化,推动产业重组,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形成以森林资源培育为基础、以精深加工为带动、以科技进步为支撑的林业产业发展新格局。要积极发展木材加工业尤其是精深加工业,延长产业链,实现多次增值,提高树木综合利用率。要加大对产业建设的扶持力度,加强对林业产业发展的引导和调控。要根据本地区林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市场需求、资源条件和产业基础,抓紧编制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搞好生产力布局,抓好宏观调控。要努力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业,改造传统产业,培育新兴产业,推动资产重组,培育名牌产品和龙头企业。要不断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有针对性地培育、规范林产品和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对农民生产的木材及林产品允许产销直接见面,拓宽农民进入市场的渠道,增强林业产业发展活力,通过产业带动,不断推进村屯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
  四、加强技术和信息服务,提高建设质量
  各地要运用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和育种育苗新技术,围绕村屯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及其相关产业开发,大力开展技术攻关,培育新品种,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推广速生丰产树种和名特优新品种,推广农林复合经营的先进技术和立体配置模式,推广当前生产中迫切需要的实用技术,要将各种技术进行组装配套,综合推广应用。要特别通过技术培训、科技下乡、科普宣传、开通科技服务、市场供求热线等多种形式,为农民提供林木良种、抚育管理、病虫害防治、市场信息等全过程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加快林业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和转化,提高村屯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的建设质量。
  五、依法保护村屯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成果
  各地要认真执行《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强化乡规民约,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乱砍盗伐林木、乱垦滥占林地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护和管理林木资源,不断巩固村屯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成果,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国家林业局
  二00四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