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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9:16:35  浏览:82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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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1990年2月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 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42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4年10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关于修改〈山东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等10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性病,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性病,包括淋病、梅毒、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及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性传播疾病。

艾滋病的监测与防治,按国家《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性病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采取措施,制止性病的发生和蔓延。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性病的监督管理。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性病防治任务,并按规定报告疫情。医务人员对性病患者的病情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取缔卖淫、嫖娼活动。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进行性病检查,发现性病患者强制进行治疗。

第六条 劳改、劳教单位负责在押、在教人员的性病检查、治疗,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协助。

第七条 民政部门对收容的流浪乞讨人员应组织性病检查,发现性病患者要及时给予治疗。

第八条 提倡结婚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前进行婚前健康体检。结婚当事人进行婚前体检的,应当到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患有淋病、梅毒病的病人应当接受治疗,尚未治愈的应当暂缓结婚,防止疾病的传播。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性病的发生和蔓延。

第十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的健康检查,应将性病列为必查项目。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组织进行的性病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十一条 对入境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和由境外回国的我国公民进行性病检查,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疗机构开展专科性病防治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设区的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一)具有性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性病辅助诊断技术设备。

未经设区的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诊治性病。经批准诊治性病的,应按规定报告疫情。

第十三条 性病的检查治疗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卫生、财政部门制定。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缴纳检查治疗费。

第十四条 性病患者及潜伏感染者,不得供血、献血或提供器官。

第十五条 教育部门应在中等以上学校的有关教材中适当安排性病防治知识内容,医学院校应增加性病防治教学内容。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广泛宣传性病的危害,普及性病防治知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处罚:

(一)对阻碍性病防治人员依法开展性病检查、防治工作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查处;

(二)对未采取预防措施,造成性病传播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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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及效力

韩召峰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出租人根据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两个合同—买卖合同和融资性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结合在一起有机构成的新型独立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交易的产物,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特征是由融资租赁交易的特殊性决定。融资租赁交易主要是由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所构成的交易。这两个合同是由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所签订的融资性租赁合同以及由融资租赁公司与供应民签订的买卖合同,两个合同在效力上相互交错。
  2.融资租赁合同是以融资为目的,事物为手段的合同。这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实质特征。这也是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合编租赁合同的重要特征,也是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借款等合同的区别之一。
  3.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为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只能是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而不能是一般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主体上的特征。在我国,考虑到融资租赁交易具有融资性,只有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许可经营的公司,才有事融资租赁交易、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资格。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是指生效的融资租赁合同所具有法律约束力。它主要是通过融资租赁合同的各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益所负担的义务来具体体现,考虑到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结合在一起的新型独立合同,对于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考察,将结合这一牲展开。
  (一)出卖人与出租人之间所订立的买卖合同
一般情况下,该买卖合同应遵循《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中所确立的交易规则。出卖人负有按照约定向承租人直接交付的物的义务。
  (二)出舱与承租人之间所订立的融资性租赁合同
  融资性租赁合同是融资性租赁交易的核心,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都可归为移转财产使用权的合同。融资性的租赁合同,从本质上讲,系属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合同,因而一方面,在《合同法》对于该合同未设特别的规定,或该合同未有特殊的交易习惯时,应遵循《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所作为的一般规定;另一方面,该合同也有以下与普通租赁合同不同。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8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8号


为落实2011年我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成果,我们对2010年6月30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了进一步清理,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物价检查所工作暂行规定》等4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宣布《关于加强茧丝市场及价格管理的紧急通知》等12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修改《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件规章和《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l/2012ling/W020130220329535377872.pdf
     2、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l/2012ling/W020130220329537610294.pdf
     3、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l/2012ling/W020130220329541226629.pdf


主 任: 张 平
201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