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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帐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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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帐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帐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帐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已于2004年9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7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帐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2004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8号

  为正确审理涉及出口退税专用帐户质押贷款纠纷案件,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管理、执行涉及出口退税专用帐户质押贷款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出口退税专用帐户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将出口退税专用帐户托管给贷款银行,并承诺以该帐户中的退税款作为还款保证的贷款。

  第二条以出口退税专用帐户质押方式贷款的,应当签订书面质押贷款合同。质押贷款合同自贷款银行实际托管借款人出口退税专用帐户时生效。

  第三条出口退税专用帐户质押贷款银行,对质押帐户内的退税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时,不得对已设质的出口退税专用帐户内的款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第五条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时,贷款银行对已经设质的出口退税专用帐户内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应以被担保债权尚未受偿的数额为限。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四、五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

  (一)借款人将非退税款存入出口退税专用帐户的;

  (二)贷款银行将出口退税专用帐户内的退税款扣还其他贷款,且数额已经超出质押贷款金额的;

  (三)贷款银行同意税务部门转移出口退税专用帐户的;

  (四)贷款银行有其他违背退税帐户专用性质,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行为的。

  第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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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区马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淮安市区马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淮政发[2001]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创造优美的市容环境,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根据《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和《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所有的马路市场、市场的管理责任单位以及在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业主。

第三条对马路市场实行统一规划,从严控制,限定区域,限时经营,规范管理。同时,要加快室内市场的建设,使马路市场逐步向室内市场过渡。

第四条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马路市场由市城管委会同工商部门和四区政府以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统一设置,由区城管委负责管理。

第五条马路市场的管理人员一律实行持证上岗,挂牌服务,定期轮换,违纪辞退制度。

第二章 市容和秩序管理

第六条市区主干道一律禁止设置马路市场和占道经营。确需设置的马路市场,在不影响市容和交通的情况下,可设在次干道和背街巷内,其与主干道的交接处距离不少于50米,同时,应严格划定范围与经营时间。

第七条马路市场严禁乱搭亭棚、乱设广告标牌、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堆杂物。经批准同意设立临时亭棚的,必须统一规范。

第八条马路市场的出人口应设立马路市场指示牌和有关管理制度告示牌。

第九条马路市场要严格实行划行归市,做到摊位、商品摆放整齐,道路畅通,亮证经营。

第十条有条件的马路市场应设立相应的停车场所,禁止车辆乱停乱放,保持市场内交通畅通。

第十一条所有马路市场都要划出相应的经营区域,用于农民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马路市场应保持环境卫生,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清扫保洁人员。对经营者落实摊位保洁经营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马路市场的清扫保洁、垃圾清运统一由市场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做到及时清扫,垃圾日产日清。所有垃圾一律运到附近的垃圾中转站、实行有偿代运,代运费按实收清扫保洁与垃圾处理费的20%交纳,严禁随意乱倒。

第十四条马路市场的路面维修,下水道的疏通,所需维修费从管理费中补助。

第十五条马路市场有绿化带的,应保持绿化带的完整和环境卫生,严禁向绿化带内乱抛废弃物。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六条在马路市场从事集市贸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缴纳占道费和道路清扫保洁与垃圾清运处置费。占道费按苏价涉(1995)160号文件执行。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处置费收费标准按市政府《淮安市城镇垃圾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收费的具体办法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马路市场的收费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由市城管委统一领购,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所收费用一律上缴市财政专户。由市财政根据年度综合预算按进度拨付,并加强监督管理。严禁私制票据和坐收坐支行为。

第十八条马路市场所收费用主要用于市场管理人员工资、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宣传教育、考核奖惩等方面的经费支出。市城管委要会同市财政局、物价局定期组织对收费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肃查处违纪行为。切实把好票据的使用关,对票据遗失或与所领取的存根数额不符,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责任单位或当事人。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除经批准保留的马路市场以外。在其他主次干道上摆摊设点或以车载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均视作无证摊贩,一律予以取缔。

第二十条在已建成的室内农贸市场10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马路市场,严禁市场外溢,在此范围的所有占道经营摊点由工商部门会同相关单位负责取缔。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对责令限期整改而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由城管部门按照市场管理责任制有关规定,对市场管理责任单位予以处罚:

(一)马路市场有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堆杂物、乱设广告、乱贴乱画的;

(二)马路市场出入口不畅,停车秩序混乱,甚至 造成交通堵塞的;

(三)市场外溢到主干道,影响交通的;

(四)环境卫生较差,清扫保洁措施不落实,垃圾清运不及时,造成垃圾积存的;

(五)未实行划行归市,市场内摊点摆放不整齐,或者摊贩占道经营造成市场道路交通不畅的;

(六)市场内产生的垃圾乱倒的;

(七)市场周围5米以内绿化带遭破坏的;

(八)市场周围5米以内绿化带环境卫生较差,有垃圾废弃物的;

(九)马路市场标志不清,超出规定范围或超过规定经营时间的;

(十)擅自在市场内设立收费项目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市场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和限期整改处理:

(一)着装不整齐的;

(二)未持证上岗的;

(三)服务态度粗暴,在经营者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上班时间在所管市场内购物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市场管理人员予以辞退:

(一)工作不负责,管理措施不落实,市场内秩序混乱。环境卫生脏乱差的;

(二)故意刁难、勒索经营者的;

(三)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或者收费不给票据的,或者重复使用收费票据的;

(四)利用职权,强买强卖的;

(五)在所管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违反管理规定,给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的;

(七)有其它违法违纪和贪污受贿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经营者,依法处以10-50元的罚款:

(一)不服从市场管理的;

(二)不在指定地点经营的;

(三)乱堆乱放经营商品的;

(四)妨碍正常交易的;

(五)妨碍道路交通的;

(六)拒不交纳市场管理费的;

(七)不亮证经营的。

第二十五条在马路市场贸易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复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城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01年3月12日

关于发布《研究开发内河标准船型指导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4]7号



关于发布《研究开发内河标准船型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
  为了规范内河标准船型研究开发,建立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的长效机制,我部制定了《研究开发内河标准船型指导意见》,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研究开发内河标准船型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一月九日




研究开发内河标准船型指导意见

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对于提高航道船闸等通航设施利用率,保护内河水环境,促进内河航运结构调整,提高内河航运竞争力,促进内河航运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规范标准船型研究开发,建立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的长效机制,对内河标准船型研究开发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内河标准船型的研发技术成果,分为标准船型送审图纸设计和标准船型技术方案设计两种类型。在列入交通部确定的内河水运主通道航道,以研究开发标准船型技术方案为主,特殊情况和条件下,适当组织研究开发标准船型送审图纸设计。
有关标准船型送审图纸设计和标准船型技术方案设计的技术要求,由中国船级社制订,报交通部备案后公布。
第二条 标准船型的研究开发,要以“安全、环保、经济、美观”为原则;要符合内河技术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并结合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水平,在开发引进先进适用技术的同时,充分考虑标准船型的性能与经济性的关系。
第三条 内河水运主通道标准船型,由交通部组织研究开发并向社会公布;其他通航水域内的标准船型,由有关省(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开发并公布。
第四条 内河水运主通道标准船型研究开发的启动程序与研发标准船型的建议,由有关省(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等提出。有关省(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等应当在进行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充分听取航运业者和船东的意见,于每年3月底前向交通部提出研究开发标准船型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开发标准船型的船舶种类、载重吨(载箱量、客位、车位)、航行水域、航运市场需求调研情况、使用前景分析、现有同类型船舶的使用情况等。
交通部组织对标准船型研发建议进行评估,于每年7月底前确定是否列入标准船型开发计划。被采纳的标准船型研发建议,由交通部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市场方式于10月底前确定标准船型的研发单位。
第五条 鼓励航运业者和船户与政府共同出资进行标准船型研究开发。对于特定航区或具有特定使用对象的新船型,按照“企业发动,政府支持,联合开发、成果共享”的原则进行。航运业者可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新标准船型的研究开发建议,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对新标准船型建议进行必要的评估,确有必要的,按照本指导意见规定的程序列入交通主管部门的标准船型研发计划。
第六条 标准船型研究开发的资金支持。由交通部按照本指导意见组织的标准船型研发项目,原则上由交通部安排研发资金;属于本指导意见第五条范围内的标准船型研究开发,由交通部、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和航运业者共同出资研究开发,交通部视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由交通部组织的标准船型研发项目,部委托中国船级社进行技术评审并监督标准船型研发项目的执行。
研发项目完成后,中国船级社应向交通部报送研发项目成果并提出公布标准船型的建议。
第八条 标准船型的技术成果归标准船型的组织开发者和研发单位共有,由交通部和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推广应用。
第九条 非主要通航水域标准船型研发的启动程序以及研究开发,由有关省(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条 本指导意见由交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