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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头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7:54:09  浏览:82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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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头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 头 市 人 民 政 府
印发《汕头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府〔2000〕1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汕头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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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汕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定点单位的设立、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定点单位,是指经市旅游主管部门审定,为旅行社组织、引导的团队旅游者(以下称团队旅游者)提供游览、就餐、住宿、购物等定点服务的旅游经营单位。
  第四条 汕头市旅游局是本市旅游定点单位的主管部门,各区县(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旅游定点单位的日常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旅游定点单位实施管理。
  第五条 凡需为境内外团队旅游者提供定点服务的旅游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旅游定点单位资格。
  省级以上(含省级)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视为取得旅游定点单位资格;星级饭店自评定生效之日起视为取得旅游定点单位资格。
  第六条 申办旅游定点游览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游览价值的景区、景点、游乐项目等自然或人文景观;
  (二)有休息场所;
  (三)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符合国家标准;
  (四)有二名以上普通话讲解员;接待境外旅游团队的,有二名以上英语讲解员;
  (五)有男女分开的卫生间,卫生间有封闭式间隔;
  (六)有停放五辆以上大型旅游客车的专用停车场。
  第七条 申办旅游定点游览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旅游定点单位申请书;
  (二)旅行社推荐书;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五)负责人身份证明;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办旅游定点餐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工商营业资格;
  (二)经营饮食业期满一年以上,声誉良好,餐馆基本设施齐全,营业场所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三)食品、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四)从业人员符合卫生健康规定,管理人员熟悉旅游餐馆饮食业务,餐厅服务人员和厨师持证上岗,其中三级以上厨师不少于两名,有能用英语进行接待的从业人员;
  (五)有男女分开使用的卫生间,卫生间有封闭式间隔;
  (六)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符合国家标准;
  (七)地理位置便于旅行团队就近用餐,有停放三辆以上大型旅游客车的专用停车场。
  第九条 申办旅游定点餐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旅游定点单位申请书;
  (二)旅行社推荐书;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食品卫生许可证;
  (五)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六)负责人身份证明;
  (七)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办旅游定点商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工商营业资格;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店堂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有休息场所;
  (三)商品标识齐全,货真价实,明码标价,陈列美观、整洁;
  (四)服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良好,能用普通话进行售货服务,涉外旅游定点商店有能用英语进行接待的服务人员;
  (五)有男女分开的卫生间,卫生间有封闭式间隔;
  (六)有健全的财务、安全保卫、环境卫生和进货验收管理制度;
  (七)地理位置便于旅行团队购物,有停放三辆以上大型旅游客车的专用停车场;
  (八)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 申办旅游定点商店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旅游定点单位申请书;
  (二)旅行社推荐书;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经营珠宝玉器的,提交技术检验部门检验证明;经营药品的,提交医药卫生管理部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明;经营文物商品或文物监管商品的,提交文物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明;
  (六)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办旅游定点旅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工商营业资格;
  (二)有特种行业经营资格;
  (三)公共场所、食品、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四)设施设备、服务项目符合国家一星级饭店以上的要求;
  (五)能够按国家规定的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提供服务;
  (六)有健全的财务、安全保卫、消防、环境卫生等管理制度;
  (七)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 申办旅游定点旅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旅游定点单位申请书;
  (二)旅行社推荐书;
  (三)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五)食品卫生许可证;
  (六)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七)负责人身份证明;
  (八)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办旅游定点单位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旅游定点单位证书》和标志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市旅游主管部门每年对旅游定点单位进行年度检查,年检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旅游定点业务。
  第十五条 旅游定点单位发生抵押、转让、变更或注销登记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报市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旅游定点单位停业的,其旅游定点单位资格自停业之日起终止。
  第十六条 旅行社组织、引导团队旅游者游览、就餐、住宿、购物等,不得随意安排在非旅游定点单位。
  第十七条 旅游定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团队接待登记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向市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 旅游定点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和考核,并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旅游定点单位不得将《旅游定点证书》和旅游定点标志牌转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
  第二十条 旅游定点单位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开商品和服务价格,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商品标识齐全,商品名称与实际相符,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三)不得诱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四)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旅游定点单位不得采用付给司机、导游人员回扣等方式招徕客源。
  第二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与旅游定点单位发生争议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市旅游主管部门投诉,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旅游定点单位证书》;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行政处罚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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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长贸合同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长贸合同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2007年7月1日以前已经签订的长期贸易出口合同,适用以下退税政策。
  一、对下列9个长期贸易合同,准予出口企业持已签合同或中标证明,于本通知下发后l0日内,到当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备案,准予按2007年7月1日前的出口退税率将合同执行完毕。
  (一)中汽凯瑞贸易有限公司与古巴交通部TRANSIPORT汽车公司,签订的总金额为9124万美元的出口大宗柴油发动机的长期供货合同。
  (二)江苏亚星锚链有限公司在2007年7月1日政策调整前,签订的总金额为1.3亿美元的出口船用锚链和海洋石油工程链的长期供货合同。
  (三)麦基嘉集团定牌生产企业(南通虹波重工有限公司48249183美元、南通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32284275美元、南通蛟龙重工发展有限公司13960905美元、上海凯航通力船用设备有限公司16131786美元、中船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14085111美元、重庆国营川东造船厂369629美元、张家港市禾佳钢结构有限公司530000美元、张家港市安远钢结构有限公司1859316美元)在2007年7月1日之前与外国客户签订的总金额为130233205美元的船甲板舱口盖和滚装船设备的长期供货合同。
  (四)中国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2007年6月18日中标,总金额为1050万欧元的出口韩国和德国的焦炉设备的长期供货合同。
  (五)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在2007年7月1日政策调整前签订的总金额为8.48亿人民币的出口西班牙、突尼斯、哈萨克斯坦、土耳其、加纳、尼日利亚等国的离心球墨铸铁管及其配套管件的长期供货合同。
  (六)河南宝龙国际物流贸易有限公司出口叙利亚的电工圆铝杆,总金额为1.5亿元人民币的长期供货合同。
  (七)福建福耀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07年7月1日前与巴西、美国、俄罗斯、韩国、目本、西班牙、印度、德国和英国等国客户签订的总金额为72亿元人民币的汽车玻璃的长期出口合同。
  (八)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下属的中化宁波公司在2007年7月1日前与欧盟的客户签订的总金额6024.5万美元的出口草甘麟和双氧化物等货物的长期供货合同。
  (九)石家庄鸿锐集团有限公司在2007年4月以前与美欧客户签订的总金额1.993亿美元的出口PVC、丁腈手套的长期供货合同。
  二、对其他2007年7月1日前签订的、且合同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合同期限超过1年,价格不可更改的长期出口合同,凡在2008年2月15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财政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经审核无误,特批准予凭出口合同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按2007年7月1日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对2008年2月15日以后上报的一概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更换成品油经营证书和建立成品油市场监管信息交换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更换成品油经营证书和建立成品油市场监管信息交换制度的通知

商改发[2003]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商务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

  自1999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原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成品油市场进行了清理整顿。经过几年的工作,成品油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根据十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成品油市场管理职能由原国家经贸委划入商务部。由于行政主体发生变化,原国家经贸委统一印制和发放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需改由商务部印制和发放。同时,为使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在成品油市场监管中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需尽快在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之间建立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交换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更换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结合2003年度成品油经营资质审核,统一更换本地区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经省级商务部门审核后,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条件的,由省级商务部门将审核意见连同原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上报商务部,申请换发商务部印制和发放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二)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经省级商务部门审核后,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条件的,由省级商务部门向商务部申领商务部统一印制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三)成品油专项用户内部批发经营单位直接向商务部申请更换经营批准证书。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将证书更换事宜通知所在省市的专项用户。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根据商务部印制和发放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2004年6月30日以后,原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不再作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依据。
  
  二、关于建立成品油市场监管信息交换制度
  
  为严格成品油市场管理,打击无证经营和偷逃税收行为,结合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更换,自2004年初开始,在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之间建立成品油市场监管信息交换制度。
  
  (一)对2003年年审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在更换经营批准证书后,由商务部将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证书号码)提供给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日后新增、撤销成品油批发企业或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也将随时向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通报。
  
  (二)对2003年年审合格的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企业,在更换经营批准证书后,由省级商务部门将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证书号码)提供给当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日后新增、撤销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企业或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各地商务部门也要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通报。
  
  (三)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及时提请商务部门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各地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要在已取得成效的基础上,继续密切协作,各负其责,稳步实现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由集中整治向正常管理的转变,使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特此通知。


商 务 部(章)
工商总局(章)
税务总局(章)
二OO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