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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查煤矿粉尘危害情况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7:21:10  浏览:96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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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查煤矿粉尘危害情况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司函

煤安监司监一函字[2003]2号

关于调查煤矿粉尘危害情况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为进一步掌握国有煤矿企业粉尘危害防治工作的基本情况,现将《工作面粉尘浓度测定汇总表》等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调查范围及时间。本次调查对象为年产量在3万吨以上国有煤矿。请各单位对辖区内国有重点煤矿和国有地方煤矿的粉尘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并填报粉尘情况调查表。报表内容见附件。

2、报表用 Excel 97软件编辑,页面设置为 A4横向。表格可在国家局网站(http:/www.Chinacoal-safety.gov.cn) 政府公告栏目“关于调查煤矿职业危害情况的通知”处下载。

3、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用电子表格形式汇总填报报表,并于2003年4月底前用电子邮件将报表传至国家局监察一司(E-mail:Liuzj@chinacoal-safety.gov.cn)。联系人:刘志军,电话:010-64463187(代传真)。

附件一:2002年工作面粉尘浓度汇总表

附件二:2002年尘肺患病情况汇总表

附件三: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机构现状调查表



二OO三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一:
2002年工作面粉尘浓度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共 页第 页
矿务局(集团公司)名称及所属各矿名称 采煤工作面 掘进工作面 备注
总粉尘浓度 呼吸性粉尘 总粉尘浓度 呼吸性粉尘
工作面个数 工作面合格数 工作面合格率% 平均浓度 最大浓度 工作面合格数 工作面合格率% 平均浓度 最大浓度 工作面个数 工作面合格数 工作面合格率% 平均浓度 最大浓度 工作面合格数 工作面合格率% 平均浓度 最大浓度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月日 月 日

注:此表填2002年底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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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进和加强支农服务十条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等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进和加强支农服务十条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银发[1997]4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现将《农村信用社改进和加强支农服务十条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通过扎扎实实地工作,使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工作在近期内得到明显改进和加强。

农村信用社改进和加强支农服务十条意见
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农业以及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合作金融组织的要求,更好地发挥农村信用社的支农作用,强化合作金融组织的基础地位,现就农村信用社改进加强支农服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办社宗旨,坚持为农服务的方向
近几年来,各地农村信用社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发展农业、增加农业投入的指示,以改革为动力,在筹集资金、调整结构、改善服务、增加农业信贷投入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但也应当看到,农村信用社的支农服务工作与广大农民和各级党政的期望
还有差距,政策措施还不够具体,少数地方农村信用社支农意识不强,逐利倾向较重,农民贷款难的问题时有发生,支农服务工作亟待改进加强。
为此,各地农村信用社一定要认真学习中央关于发展农业和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做好支农服务工作的自觉性、坚定性。要始终不渝地坚持主要为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改革方向,坚持为农服务的办社宗旨;牢固树立大农业和现代农业的观念,树立
支农光荣,支农出效益的观念,把支农服务与改善经营有机结合起来。农村信用社改进和加强支农服务工作,既要优先满足广大农户的生产资金需要,提高贷款面,又要适当集中资金,因地制宜支持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经营;既要坚持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又要适当简化农户贷款手续,及
时、方便提供贷款服务,既要坚持贷款自主决策,防止不适当行政干预,又要推行农业贷款的公开化制度,接受农民群众和党政干部的监督;既要发挥金融服务功能,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又要开拓服务领域,为广大农民提供信息、技术、保险等综合性服务,帮助农民发展生产、改善生活
。要通过提高认识,扎实工作,使农村信用社在支农服务方面取得更大的成绩。
二、合理安排信贷资金,突出支持重点
农村信用社资金要取之于农,用之于农,实行多存多贷。在信贷资金投向上要实行“三优先”:农户贷款优先、社员贷款优先、农业贷款优先。在保证农业生产贷款合理需要的前提下,资金有余再安排非社员贷款和工商业贷款。农业比重较大的地区要重点支持主要农副产品的生产,支
持培育专业生产大户扩大规模经营,引导种养业向产业化发展;东部沿海地区再重点支持农业集约经营,广泛采用先进农业科技,发展“两高一优”农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大中城市郊区要重点围绕副食品供应,适当集中资金,重点扶持“菜蓝子”工程;“老少边穷”地区要在支持广大
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的同时,发挥合作金融组织的优势,为贫困农户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帮助其逐步实现脱贫致富。要加强信贷支农工作的计划指导。就全国而言农村信用社新增农业贷款占新增各项贷款的比例不低于40%,农业比重较高的地区新增农贷比例要更高
一些。今后四年全国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平均每年要增加三个百分点,到2000年,要由1996年的24%提高到35%以上。农村信用社对社员发放的贷款不低于50%。农村合作金融管理部门和县联社要千方百计组织资金,加强资金余缺调剂,对确因支
农资金不足的,人民银行视情况给予再贷款支持。
三、改进贷款管理方式,方便农民贷款
农村信用社对农户发放小额农业贷款可放宽条件,特别是对信誉良好、无拖欠贷款记录的农户可采取信用贷款的方式,不必担保抵押。对农户办理质押贷款要随到随办。要广泛推行农户贷款证制度,适当简化贷款手续,对辖内农户全年生产费用所需资金要早摸底、早安排,按户核实生
产资金需求量,对农户小额贷款采取“一次核定,分次发放”的办法,方便农户贷款。各地农村信用社、县联社都要按照上述要求,制定改进小额农业贷款管理的具体办法,切实改进服务。
四、推行农户贷款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贷款公开制度是农村信用社性质宗旨的内在要求,也是民主管理的一项内容。要增加信用社农户、农业贷款的透明度,定期将农户贷款的对象、用途、数量、利率、还贷情况以及信用社贷款计划、审批制度等情况张榜公布,向广大农民和入股社员交底。信用社、县联社都要设立举报信
箱,公开举报电话,畅通言路,接受群众的监督,使贷款发放公正合理。对违章贷款、人情贷款、以贷谋私等问题,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五、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
农村信用社机构众多,信息灵通,要充分发挥这一优势,在做好存款、贷款、现金和结算等金融服务的同时,为广大农民提供多样化、综合性的服务。要促进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发展产供销、贸工农一体化经营,尽可能为农民提供市场购销信息,帮助疏通流通渠道,发挥连接农
户与市场的桥梁纽带作用;要积极开展金融、投资和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帮助农民理财;要大力拓展中间业务,在缴费、保管、保险和资金委托业务等方面积极开展代理服务。同时,要积极发挥信贷杠杆作用,促使农民留足生产备用资金,引导农民正确处理积累和消费的关系。
六、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发挥利率杠杆作用
各地农村信用社要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确立“服务取胜”的观念,在组织资金上以优质服务吸引存户,不盲目攀比,不违规操作,坚决杜绝高息揽储的短期行为。要发挥农村信用社引导农村民间借贷的作用,维护农村金融正常秩序,在发放贷款中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在国家规
定的浮动幅度内,实行有差别的浮动利率,对信用社社员贷款、粮棉油生产费用贷款,利率要少上浮或不上浮。
七、继续发挥信用站贴近农民、服务农业的作用
信用代办站是农村信用社最基层的网点,在组织农村闲散资金、为农户提供资金服务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全国信用站网点布局要相对稳定,重点抓好巩固提高。在经济活跃、资金流量较大、多家竞争存款的地区,可适当增设代办点。在没有站点的地方,信用社、信用站要积极发
扬背包下乡,走村串户的优良传统,搞好流动服务、上门服务。要发挥信用站方便群众,及时灵活的优势,在主要办理存款业务的同时,有条件的站点经信用社授权可以兼办农户小额贷款。要加强对信用站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按规定及时并报帐表。并搞好对信用社人员的培训教育,促使
其遵纪守法,秉公办事,自觉为农民群众服务。要发挥村民委员会和信用社民主管理组织的作用,加强对信用站工作人员的监督制约。对有问题的信用站人员要坚决更换。
八、大力推行优质服务,树立良好形象
搞好柜面和内部服务,是农村信用社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改进支农服务的重要方面,关系到信用社在农民群众中的形象,也关系到信用社自身业务发展。各地农村信用社要按照改进和加强支农服务的要求,积极开展优质服务、文明办社的活动。要采取措施改善社容社貌,改进物质装备
,为顾客提供舒适的环境和便利的条件,有条件的信用社都要配备电脑,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要根据农村的特点和农业生产季节性需要,灵活掌握节假日和营业时间,农忙季节营业时间要更长一些。要大力推行礼貌待客,使用文明用语,及时办理客户存款结算,耐心听取并详细解答顾客
户提问,真正做到态度和蔼可亲,服务文明热情,树立农村信用社在广大农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九、大力表彰先进典型,推动提高支农服务工作水平
对各地农村信用社在支农服务工作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树立典型,交流经验,大张旗鼓地表彰宣传,更好地推动面上工作的开展。总行决定,今年在全国农村信用社开展一次“优质服务,优先支农”的双优评比竞赛活动,全国评选出100家支农服务先进单位,100名支农
服务先进个人,并予以表彰奖励。各分行要高度重视这项活动,利用报刊杂志等宣传工具扩大正面宣传,切实推动支农服务工作扎实开展。总行将于近期就“双优”评比竞赛活动专门下发文件,进行布置。
十、认真抓好农村信用社改进和加强支农服务的组织领导工作
各级人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要重点抓好组织、宣传和总结,不断推动这项活动健康开展。各地县联社、信用社要组织好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好有关文件,弄清改进和加强支农服务的意义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提出行之有效、操作性强的具体措施。县联社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
具体指导,做好对辖内信用社的督促检查,使这项工作落到实处。要紧紧依靠当地党政和广大农民群众,认真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及时改进工作,以更加优质的服务取信于民,让农民满意。为了向广大农民群众展示农村信用社改进加强支农服务的决心和诚意,各地农村信用社可参考总
行草拟的《农村信用社优质服务公告》(见附件2),拟定适合本社特点的公告,向广大社员和农民群众做出服务承诺,广泛张贴,宣传政策,摆明措施,接受监督,使农村信用社改进加强支农服务工作真正收到实效。

附件:农村信用社优质服务公告(示范)
农村信用社是由社员入股、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合法金融机构。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加强对本地农户、个体工商户、乡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金融服务,促进提高农村两个精神文明
建设水平,特作以下公告:
一、农村信用社遵循“民主办社、灵活经营、高效廉洁、文明服务”的合作金融企业精神,为本地农户、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信用社主要办理以下金融业务:储蓄存款、个体经济户和企事业单位存款,各种信用、担保、抵押贷款,同城、异地结算,各种委托及代理业务以及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信用社在办理各项储蓄和存款业务时,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储蓄管理条例》和有关制度规定,坚持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储户和存户保密的原则,确保储蓄和存款资金的安全,保证到期还本付息。
四、信用社的信贷资金主要由社员股金和存款形成,本着“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原则,实行多存多贷,主要用于解决本地农民生产、生活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资金需要,优先安排农业生产贷款,促进本地农村经济全面发展。
五、信用社坚决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对本社社员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在信用社发放的全部贷款中,将保证主要用于本社社员。
六、为了方便农户,信用社对信誉好、有还款能力的农户小额生产、生活贷款,采取信用贷款办法,并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对农户贷款实行户主贷款制,按户核发贷款证,实行“一次核定,分次发放”,在核定的限额内凭证及时办理贷款。信用社将定期张榜公布贷款情况,接受群众监

七、信用社在为客户办理资金汇总业务时,严格执行结算纪律。坚持做到安全、准确、及时,保证不压票,不随意退票,未经客户同意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扣资金。
八、信用社在为农民群众提供存款、贷款、结算业务的同时,将充分发挥合作金融点多面广、信息灵通的优势,积极为广大农民和农村各类经济组织提供保险、投资、理财、信息、技术等多样化服务,为本地经济发展做好参谋。
九、农村信用社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政策制度,照章办事,文明服务。为接受广大社员及客户的监督,信用社将设置监督意见箱和监督举报电话,凡发现信用社职工有违法、违规和在办理业务时吃、拿、卡、要等行为的都可举报。举报一经查实将对举报人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关于改进秋季农副产品购销资金供应与管理的通知

银发〔1997〕42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关于做好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有关银行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切实改进金融服务,确保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进一步加强购销资金管理,合理控制现金投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筹措收购资金责任制,及时安排收购贷款,确保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
各地有关银行要会同主管部门和收购企业,对当地的秋季农副产品收购总值以及所需收购贷款和现金投放量进行分析预测;要按照在政府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筹措收购资金责任制的政策要求和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筹集渠道,落实收购资金来源;各地农业发展银行要进一步加强系统内资金
调度,适时发放收购贷款,确保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要督促收购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贷款回笼,压缩费用开支,减少不合理资金占用,严格按照收购资金责任制要求,筹措应到位收购资金;对各地财政、粮棉企业确实不能到位的资金,在坚持“分清责任、先垫后还、逾期扣收、
单独管理”的前提下,由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按库贷挂钩的原则,视粮棉收购进度及时发放垫付贷款。
二、在粮棉油调销环节推广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减少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周转。
各地农业发展银行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粮棉油调销环节推广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大力发展承兑、贴现业务,使银行承兑汇票逐步成为粮、棉、油调销的主要结算方式。开户银行要主动引导粮棉企业在调销中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对调销粮棉油时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企业,主
销区的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要优先给予承兑,主产区的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要优先给予贴现,并适当简化调销票据的承兑、贴现手续。要推动粮棉油调销票据的流通转让,鼓励和支持政策性粮棉企业将调销中收受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用于政策性业务支出。农业发展银行各分行要根据
辖内粮棉油调销票据承兑、贴现业务发展的合理需要,适时调整分支机构的收购贷款计划;开户银行要在上级行的承兑授权和下达的收购贷款计划之内办理承兑和贴现。为了进一步加强收购资金专户管理,各地农业发展银行要对粮棉油调销票据单独登记,并对企业转让银行承兑汇票的投向
和范围进行审查。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通过扩大票据承兑与贴现,积极支持企业购进粮棉油的合理资金需要。人民银行总行对粮棉主产区单独下达再贴现限额,专项用于粮棉油调销票据的再贴现,并对这部分再贴现限额实行单独考核。各地人民银行要优先支持粮棉油调销票据的再贴
现。
三、要加大粮棉油调销环节的信贷投入,加强对调销回笼款的管理。
主销区的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要适时发放粮棉油调销贷款,支持企业和粮食部门按计划调入(购进)粮棉油,增加库存,保持合理的储备,以加快粮棉油调销进度,缓解主产区的库存压力,增加收购资金来源。各商业银行要对有市场、有销路的棉纺企业加大信贷投入,积极支持企
业补充必要的原料库存;要鼓励和引导棉纺企业使用国产原料;支持棉纺企业加快技术改造、结构调整的步伐,加速产品升级换代,以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对棉纺企业进入交易市场采购原料,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各地农业发展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对粮棉油调销货款的管理,定期与收购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沟通,及时了解粮棉油调销进度和货款回笼情况;要协助企业积极采取增加调销货款回笼的具体措施,及时回笼调销货款;要切实采取防止收购资金流失的政策措施,对挤占挪用调销回笼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在确保粮棉油收购现金供应的同时,积极开展储蓄业务,增加现金回笼。
金融部门要与收购企业密切配合,确保农副产品收购现金供应。当地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各收购网点的收购进度,及时发放收购贷款,办理资金拨付;当地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根据旺季收购的实际需要备足现金库存,积极主动地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务;当地人民银行要根据收购进度
,及时调拨发行基金,合理调配币种结构。在确保农副产品收购现金供应的同时,要积极开展粮棉油收购支付个人资金转存储蓄的业务。当地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抽调得力人员到收购现场及时办理农户储蓄业务,增加信用回笼。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现场办理储蓄业务,必须尊重农户
的意愿,不得强行吸储,除代扣农业税外,不得代扣其他任何款项。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人民银行要根据本通知精神,会同有关金融机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各地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强对基层行和粮棉企业有关人员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知识培训;完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内部管
理和风险防范制度。各地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到收购现场办理储蓄存单业务,要合理分工、相互配合,避免不正当竞争。



1997年10月14日

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8月18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凡在宿州市及各县城关镇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建设单位和个人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持缴费凭证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

宿州市:住宅50元/平方米,非住宅(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下同)70元/平方米。各县城关镇:住宅40元/平方米,非住宅50元/平方米。

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均按当地住宅收费标准的80%征收。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以外的建设项目,按建成区内收费标准的80%征收。

第七条 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宿州市小于5万平方米,县城关镇小于2万平方米)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150%征收。

第八条 以下建设项目免征或者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社会性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九年义务制教育用房,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教学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设施项目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高等学校建设用地和设施建设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02〕3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对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企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建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市政府研究决定的其他减免。

第九条 严格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符合减免条件,确需减免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个人)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有关部门核查,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为支持开发区、产业园区建设,对经济技术开发区、京沪高铁宿州东站区、各类产业园区除商住(包括市场)开发以外的建设项目,市政府有相应优惠政策规定的,可先征后返,专项使用。

第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等。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所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专门监督,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物价、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宿州市人民政府2007年6月21日发布的《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宿政发〔2007〕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