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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目标管理考评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8:44:52  浏览:99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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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目标管理考评办法

水利部


河道目标管理考评办法


颁布日期:1994.09.09



河道目标管理考评办法
(1994年9月9日水利部水管[1994]433号通知发布)
一、总 则
1.1 为加强河道的目标管理,全面衡量和不断提高全国的河道管理水平,特制
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七大江河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管河道(湖泊)管
理单位。《河道管理单位经营管理承包责任制试点办法》(水管[1991]23号颁发)
中六(二)款关于河道管理工作的考核亦按本办法执行。其他河道可参照执行。
1.3 《河道目标管理等级评定标准》中所涉及的有关具体指标和要求,依据《
水地》、《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确定。
二、等级和标准
2.1 河道管理按千分制考评,分级如下表:
┌────────┬──────────────────────┐
│ 考评得分 │ 等 级 │
├────────┼──────────────────────┤
│ 901~1000分 │一级(其中各类考评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0%)│
├────────┼──────────────────────┤
│ 751~900分 │二级(其中各类考评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65%)│
├────────┼──────────────────────┤
│ 601~750分 │三级(其中各类考评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55%)│
├────────┼──────────────────────┤
│ 低于600分 │合格(由本单位制订合格整改措施) │
└────────┴──────────────────────┘
1.2 申请等级验收的单位必须具备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
机关认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单位内部计量、统计、档案、财务等基础工作合格的文
件或证书。
2.3 申请等级验收的单位在保证水位(流量)以下洪水时发生堤防决口或其他
重大责任事故,取消其当年和次年的晋级资格。
2.4 河道管理的分项考评,依据《河道目标管理等级评定标准》进行。在考评
过程中,凡被考评河道(段)出现合理缺项时,该项以考评的综合平均分计入总分
。除必有项目外,是否属合理缺项应依据该工程的设计文件确定。
三、权限和程序
3.1 水利部水利管理司主管全国河道目标管理的考评工作,并按照分级管理原
则,进行河道目标管理等级评定。
3.2 河道管理考评以县级河道管理单位为单元,分自检、初验、验收发证等三
个阶段进行。
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进行自检;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道主管机关或
委托地区(市)河道主管机关进行初验。部水利管理司或委托流域机构负责河道管
理一、二级的考评验收;流域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
负责河道管理三级的考评验收。
3.3 自检、初验后,应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阶段考评成果。需申请等级验收
的,应同时上报申请报告、考评成果和工作总结等材料。
3.4 河道堤防工程的考评验收采取抽验方式。堤防工程抽验长度不少于该河道
管理单位管辖总长度的20%,坝(垛、护岸)抽验数量(以坝、垛座数为单位)不
少于管理总数的30%。
3.5 凡等级验收合格者,由水利部颁发其相应等级的证书,并按有关规定予以
表彰和奖励。
3.6对已命名等级的河道管理单位应按规定权限进行复查,年复查面不少于该管
理单位的20%。复查发现不符合原等级标准的单位,应限期令其达到原等级标准,届
时仍不合格者,撤销其等级称号。
四、附 则
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和有关流域机构应制订本
办法的实施细则并制订河道目标管理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4.2 本办法由水利部水利管理司负责解释。
4.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河道目标管理
┌─────┬──┬───────────────┬──────────────┐
│ │项 │ 不 合 格 │ 三 级 │
│类别 │ ├──────────┬────┼──────────┬───┤
│ │目 │ 评价指标 │分数 │ 标 准 │分数 │
├─────┼──┼──────────┼────┼──────────┼───┤
│一、工 │ │堤顶高程每低0.1米 │ │堤顶高程、边坡、护 │ │
│程运行 │ │扣1分;顶宽小于三 │ │堤地符合设计或竣工 │ │
│及维修 │ 1 │级的每0.2米扣1分; │ 0~17 │验收要求,堤顶宽小 │18~22│
│养护 │ │护堤地面积少划每 │ │于设计或竣工验收宽 │ │
│ (1~10) │ │10%扣1分。 │ │度在5%以内。 │ │
│ (330分) ├──┼──────────┼────┼──────────┼───┤
│ │ │堤顶路面宽小于三级 │ │堤顶(后戗或防汛路) │ │
│ │ │的每0.2米扣1分;通 │ │路面平坦通车,宽3 │ │
│ │ 2 │车里程每少10%扣1 │ 0~17 │米以上,无坑、无明 │18~22│
│ │ │分;每公里破损或残 │ │显凹陷和波状起伏。 │ │
│ │ │缺2处扣1分。 │ │ │ │
│ ├──┼──────────┼────┼──────────┼───┤
│ │ │每公里冲沟、洞穴、 │ │堤坡基本平整,无冲 │ │
│ │ │杂物5处扣1分;堤 │ │沟、无洞穴、无杂物;│ │
│ │ │身生物覆盖率每少 │ │堤身生物覆盖率80% │ │
│ │ 3 │ │ 0~17 │ │18~22│
│ │ │10%扣1分;堤肩草 │ │以上;无高杆杂树、 │ │
│ │ │皮每少20%扣1分。 │ │杂条;堤肩草皮每例 │ │
│ │ │ │ │宽0.5米以上。 │ │
│ ├──┼──────────┼────┼──────────┼───┤
│ │ │绿化率低于三级的每 │ │护堤地(含控导工程 │ │
│ │ │少10%扣1分。林木 │ │和护岸、护闸地等) │ │
│ │ 4 │缺损率高于三级的每 │ 0~17 │边界明确;绿化率大 │18~22│
│ │ │5%扔1分。 │ │于80%,林木缺损率 │ │
│ │ │ │ │小于10%。 │ │
│ ├──┼──────────┼────┼──────────┼───┤
│ │ │防浪林每少植5%扣1 │ │防浪林木生长茂盛, │ │
│ │ 5 │分。树种不适宜扣5 │ 0~17 │株行距适宜;种植、 │18~22│
│ │ │分。 │ │管理较好。 │ │
│ ├──┼──────────┼────┼──────────┼───┤
│ │ │河势控导工程完好率 │ │河势控导工程(护坡、 │ │
│ │ │每低10%扣1分;未 │ │护岸、跌水、丁坝、 │ │
│ │ 6 │ │ 0~23 │护脚等)尺寸、位置、 │24~29│
│ │ │达设计质量要求的每 │ │ │ │
│ │ │10%扣1分。 │ │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 │
│ │ │ │ │无破坏现象。 │ │
└─────┴──┴──────────┴────┴──────────┴───┘
等级评定标准
┌──────────────────┬──────────────────┐
│ 二 级 │ 一 级 │
├──────────────┬───┼──────────────┬───┤
│ 标 谁 │分数 │ 标 准 │分数 │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堤顶宽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堤顶宽 │ │
│度小于设计或竣工验收宽度 │ │度达到设计或竣工验收宽度。 │ │
│在2%以内 │23~26│ │27~30│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路面宽4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路中心 │ │
│米以上,5米长高差小于0.1 │ │线向两边坡度1:20~15,通 │ │
│米,堤肩线直弧圆。 │23~26│车状况良好,雨后无积水。 │27~30│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3米长堤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3米长堤 │ │
│坡高差小于0.5米,堤身生 │ │坡高差小于0.2米;堤身无 │ │
│物覆盖率90%以上,生长旺 │23~26│杂草、生物覆盖率98%以上; │27~30│
│盛;堤肩草皮纯、旺、齐; │ │便于防汛检查和抢险。 │ │
│线直弧圆,整齐美观。 │ │ │ │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沟埂整 │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无积水,│ │
│ 齐,无取土现象;绿化率 │ │ 绿化率95%以上,缺损率小 │ │
│ 90%以上,缺损率小于5%。 │23~26│ 于2%,无病虫害,整齐美 │27~30│
│ │ │ 观。 │ │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树、草、│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防治防 │ │
│ 条种植合理,形成生物防护 │23~20│ 冲效果明显;经济效益显著。│27~30│
│ 体系。 │ │ │ │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无缺损、│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工程整 │ │
│ 无坍塌、无松动;工程标志 │ │ 洁美观,道路畅通;工程简 │ │
│ 齐全。 │30~35│ 介齐全、美观。 │36~40│
└──────────────┴───┴──────────────┴───┘
┌──────┬───┬──────────────┬──────────────┐
│ │ 项 │ 不 合 格 │ 三 级 │
│ 类别 │ ├──────────┬───┼──────────┬───┤
│ │ 目 │ 评价指标 │分数 │ 标 准 │分数 │
├──────┼───┼──────────┼───┼──────────┼───┤
│ 一、工 │ │跨河、穿堤建筑物主 │ │跨河、穿堤建筑物 │ │
│ 程运行 │ │要运行管理指标不符 │ │(涵闸,油、气管等) │ │
│ 及维修 │ 7 │要求的每项扣2分。 │ │位置、尺寸、质量符 │ │
│ 养护 │ │ │0~23 │合运行管理要求,混 │24~29│
│ (1~10) │ │ │ │凝土无严重老化、破 │ │
│ (330分) │ │ │ │损现象,机电设备安 │ │
│ │ │ │ │全运行。 │ │
│ ├───┼──────────┼───┼──────────┼───┤
│ │ │河势控导工程和跨河、│ │河势控导工程和跨河、│ │
│ │ │穿堤建筑物无专人管 │ │穿堤建筑物有专人管 │ │
│ │ │理每10%扣1分;违 │ │理,按章操作;运行 │ │
│ │ 8 │章操作每起扣3分, │0~23 │检查、观测、维修有 │24~29│
│ │ │无检查记载扣3分, │ │日志或记录。 │ │
│ │ │无观测记录扣3分, │ │ │ │
│ │ │大修无记录扣7分。 │ │ │ │
│ ├───┼──────────┼───┼──────────┼───┤
│ │ │各类必设管理标牌 │ │各类管理标牌(里程 │ │
│ │ │(志)每缺损5%扣1 │ │桩、路卡、分界牌、 │ │
│ │ 9 │分。 │0~17 │疫区标志宣传牌、险 │18~22│
│ │ │ │ │工险段和工程标牌等) │ │
│ │ │ │ │齐全、完好。 │ │
│ ├───┼──────────┼───┼──────────┼───┤
│ │ │管理设施低于当地平 │ │管理房、库房按要求 │ │
│ │ │均水平扣7分,房屋 │ │设置;布局基本合理;│ │
│ │ 10 │漏雨扣5分,门窗损 │0~17 │房屋无明显破损。房 │18~22│
│ │ │坏扣5分。 │ │屋质量、面积达当地 │ │
│ │ │ │ │平均水平。 │ │
├──────┼───┼──────────┼───┼──────────┼───┤
│ 二、技 │ │技术总结报告、报表 │ │技术操作规程和岗位 │ │
│ 术管理 │ │每缺一项扣2分;档 │ │责任制健全;按规定 │ │
│ (11~14) │ │ │ │ │ │
│ (130分) │ │案资料中缺堤防扣3 │ │上报报告、报表,基 │ │
│ │ 11 │分;缺险工隐患扣3 │0~17 │本技术资料齐全。 │18~22│
│ │ │分;缺控导工程扣3 │ │ │ │
│ │ │分;缺跨河、穿堤建 │ │ │ │
│ │ │筑物扣4分。 │ │ │ │
└──────┴───┴──────────┴───┴──────────┴───┘
续表
┌─────────────────┬─────────────────┐
│ 二 级 │ 一 级 │
├─────────────┬───┼─────────────┬───┤
│ 标 准 │分数 │ 标 准 │分数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启闭机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无隐患、│ │
│运转灵活,铁件无锈蚀,混 │ │无漏水现象,整齐美观,基 │ │
│凝土无老化、破损现象,机 │ │本实现自动化。 │ │
│电等设备布局合理,运行良 │30~35│ │36~40│
│好;标志、简介醒目、齐全。│ │ │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定期检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各种记 │ │
│查、养护,记录完整、准确;│ │录规范,定期整理归档。 │ │
│有工作大事记。 │ │ │ │
│ │30~35│ │36~40│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标牌规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各类标 │ │
│范,位置适宜。 │ │牌醒目美观。 │ │
│ │23~26│ │27~30│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路、水、│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各类设 │ │
│电畅通,消防照明设施齐全。│ │施整洁卫生,环境优美办公 │ │
│ │23~26│自动化程度较高。 │27~30│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堤防、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各类技 │ │
│险工隐患、河势控导工程和 │23~26│术档案、图表等规范齐全。 │27~30│
│跨河、穿堤建筑物建档立卡;│ │ │ │
│资料齐全。 │ │ │ │
└─────────────┴───┴─────────────┴───┘
┌─────┬───┬───────────────┬──────────────┐
│ │ 项 │ 不 合 格 │ 三 级 │
│类别 │ ├──────────┬────┼──────────┬───┤
│ │ 目 │ 评价指标 │分数 │ 标 准 │分数 │
├─────┼───┼──────────┼────┼──────────┼───┤
│二、技 │ │未按要求完成观测、 │ │堤防、涵闸等变形、 │ │
│术管理 │ │监测扣8分;未整编 │ │渗透、河势变化等观 │ │
│(11~14) │ 12 │资料扣7分;观测、 │0~23 │测、监测及资料整编 │24~29│
│(130分) │ │监测设施完好率低于 │ │成册,观测、监测设 │ │
│ │ │三级的每5%扣1分。 │ │施完好率达80%以上。 │ │
│ ├───┼──────────┼────┼──────────┼───┤
│ │ │负责人不熟悉基本情 │ │管理单位负责人及技 │ │
│ │ │况扣5分;发生一般 │ │术主管熟悉工程设计 │ │
│ │ │性技术责任事故扣5 │ │情况和调度运用原则,│ │
│ │ │分;技工不具备岗位 │ │较全面地掌握业务工 │ │
│ │ 13 │ │0~17 │ │18~22│
│ │ │技能要求的扣5分; │ │作;工程技术人员基 │ │
│ │ │各岗位技术管理责任 │ │本按部颁标准配备; │ │
│ │ │不明确的扣5分。 │ │技工具备岗位技能要 │ │
│ │ │ │ │求。 │ │
│ ├───┼──────────┼────┼──────────┼───┤
│ │ │无中长期科研规划扣7 │ │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 │ │
│ │ 14 │分;未按计划完成科 │0~17 │中长期科研规划;按 │18~22│
│ │ │研任务扣10分。 │ │计划完成科研任务。 │ │
├─────┼───┼──────────┼────┼──────────┼───┤
│三、河 │ │未划定管理范围和保 │ │基本划定河道管理范 │ │
│道保护 │ │护范围的按堤长计每 │ │围、保护范围;河道 │ │
│(15~19) │ 15 │10%扣1分;领证率 │0~17 │工程土地使用证领证 │18~22│
│(160分) │ │低于三级的每10%扣 │ │率70%以上。 │ │
│ │ │1分。 │ │ │ │
│ ├───┼──────────┼────┼──────────┼───┤
│ │ │越权审批1个项目扣5 │ │新建、改建、扩建项 │ │
│ │ │分;审批项目不符合 │ │目管理符合河势稳定,│ │
│ │ │有关要求扣5分;影 │ │行洪畅通,堤防安全 │ │
│ │ 16 │ │0~17 │ │18~22│
│ │ │响河势稳定或堤防安 │ │等有关要求,无越权 │ │
│ │ │全扣5分;影响行洪 │ │审批项目。 │ │
│ │ │扣5分。 │ │ │ │
└─────┴───┴──────────┴────┴──────────┴───┘
续表
┌─────────────────┬────────────────┐
│ 二 级 │ 一 级 │
├─────────────┬───┼────────────┬───┤
│ 标 准 │分数 │ 标 准 │分数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分析准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对异常│ │
│确并提出优化处理意见,观 │ │ │ │
│ │ │情况及时、正确地处理,设│ │
│测、监测设施完好率90%以 │30~35│施完好率95%以上。 │36~40│
│上。 │ │ │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负责人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总体技│ │
│熟悉施工情况;技术人员按 │ │术力量较强,职工年培训率│ │
│部颁标准配备;技工培训上 │ │20%以上 │ │
│岗;职工年培训率(县级一 │ │ │ │
│个月)10%以上。 │23~26│ │27~30│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拿出经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在引进│ │
│市、地主管部门认可的科研 │23~26│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工│27~30│
│成果或阶段报告。 │ │作中成效显著。 │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划界图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领证率│ │
│纸资料齐全,成果符合要求;│ │90%以上。 │ │
│领证率80%以上。 │23~26│ │27~30│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建设项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能按河│ │
│目审查、审批资料齐全,手 │ │道管理有关要求对新、改、│ │
│续完备。 │ │扩建项目的施工、运行进行│ │
│ │23~24│ │27~30│
│ │ │有效监督。 │ │
└─────────────┴───┴────────────┴───┘
┌─────┬──┬──────────────┬───────────────┐
│ │项 │ 不 合 格 │ 三 级 │
│类别 │ ├──────────┬───┼───────────┬───┤
│ │目 │ 评价指标 │分数 │ 标 准 │分数 │
├─────┼──┼──────────┼───┼───────────┼───┤
│三、河 │ │违章利用岩线扣5分; │ │堤防工程、河道滩地 │ │
│道保护 │ │违章利用滩地扣5分; │ │和岸线的利用符合整 │ │
│(15~19) │ │违章采砂扣5分;其 │ │体规划和有关规定; │ │
│(160分) │ │它违章扣5分。在河 │ │河道采砂等规划合理; │ │
│ │ 17│ │0~23 │ │24~29│
│ │ │道内堆放、倾倒、掩 │ │无违章采砂现象,能 │ │
│ │ │埋污染源及清洗机动 │ │及时报告河道内的污 │ │
│ │ │车辆的扣5分。 │ │染事故,无违章设排 │ │
│ │ │ │ │污口。 │ │
│ ├──┼──────────┼───┼───────────┼───┤
│ │ │阻水生物数量不清的 │ │全面掌握河道内阻水 │ │
│ │ │扣5分;阻水建筑物 │ │生物、建筑物的数量、 │ │
│ │ 18│一处扣5分;新设障 │0~17 │位置、设障单位等情 │18~22│
│ │ │制止不力的扣5分。 │ │况,及时提出清障计 │ │
│ │ │ │ │划或方案。 │ │
│ ├──┼──────────┼───┼───────────┼───┤
│ │ │领导和管理人员不熟 │ │领导和管理人员熟悉 │ │
│ │ │悉水法规扣5分。无 │ │水法规条文,能做到 │ │
│ │ │标语、宣传牌扣5分。 │ │依法管河、案件查处 │ │
│ │ 19│ │0~17 │ │18~22│
│ │ │ │ │率达70%以上,标语、 │ │
│ │ │ │ │标牌醒目、数量较多, │ │
│ │ │ │ │宣传效果较好。 │ │
│ ├──┼──────────┼───┼───────────┼───┤
│ │ │堤维费、水费收取率 │ │根据有关法规认真收 │ │
│ │ │低于三级的每5%扣3 │ │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 │ │
│ │ 20│分;采砂管理费等收 │0~23 │管理费;收水费、采 │24~29│
│ │ │取低于三级的每5%扣 │ │砂管理费;按标准收 │ │
│ │ │2分。 │ │取率达70%以上。 │ │
├─────┼──┼──────────┼───┼───────────┼───┤
│ 四、河 │ │ │ │管理单位可开发利用 │ │
│ 道利用 │ │可开发利用土地的开 │ │土地有开发利用规划; │ │
│ 与经营 │ │发利用率低于三级标 │ │开发利用率达70%以 │24~29│
│ 效果 │ 21│准,每3%扣1分。无 │0~23 │上;平均亩产值接近 │ │
│ (20~24)│ │开发利用规划扣 lO │ │当地同类土地的平均 │ │
│ (200分) │ │分。 │ │ │ │
│ │ │ │ │水平。 │ │
└─────┴──┴──────────┴───┴───────────┴───┘
续表
┌─────────────────┬────────────────┐
│ 二 级 │ 一 级 │
├─────────────┬───┼────────────┬───┤
│ 标 准 │分数 │ 标 准 │分数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各项生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滩地、│ │
│产作业活动手续健全,河道 │ │岸线等的开发利用有利于河│ │
│监理工作制度化并执行较好。│ │道整治和堤防工程安全,并│ │
│能协同有关部门对河道内的 │ │发挥综合效益。河道监理工│ │
│污染事故进行处理。 │0~35 │ │36~40│
│ │ │作手续完备,成效显著。能│ │
│ │ │配合有关部门对水质保护进│ │
│ │ │行有效监督。 │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清障任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全面完│ │
│务完成较好,无新设障现象。│ │成清障任务,无危害上下游│ │
│河道行洪排水能力得到恢复 │23~26│及对岸的水工程。 │27~30│
│和提高。 │ │ │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对案件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查处率│ │
│取证查处手续、资料齐全; │ │90%以上;案件每10公里少 │ │
│查处率80%以上案件发案率 │ │于1件。 │ │
│较低。 │23~26│ │27~30│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积极收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各项费│ │
│取岸线、堤滩占用费、排水 │ │用收取率达90%以上。 │ │
│费、过闸费、堤项通车费等;│ │ │ │
│各项费用收取率达80%以上。│30~35│ │36~40│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开发利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开发利│ │
│用率达80%以上,平均亩产 │ │用率90%以上;平均亩产值 │ │
│值高于同类土地的平均水平。│30~35│相当于同类土地平均水平的│36~40│
│ │ │1.2倍以上。 │ │
└─────────────┴───┴────────────┴───┘
┌─────┬─┬──────────────┬──────────────┐
│ │项│ 不 合 格 │ 三 级 │
│ 类别 │ ├──────────┬───┼──────────┬───┤
│ │目│ 评价指标 │分数 │ 标 准 │分数 │
├─────┼─┼──────────┼───┼──────────┼───┤
│四、河 │ │可开发利用水面的开 │ │管理单位可开发利用 │ │
│道利用 │ │发利用率低于三级标 │ │的水面有规划;开发 │ │
│与经营 │22│准,每3%扣1分;无 │0~23 │利用率70%以上;平 │24~29│
│效果 │ │开发利用规划扣10 │ │均亩产值接近当地平 │ │
│(20~34) │ │分。 │ │均水平。 │ │
│(200分) ├─┼──────────┼───┼──────────┼───┤
│ │ │经营项目无规划的扣 │ │综合经营有项目规划;│ │
│ │ │10分;选项失误、管 │ │选项合理、经济效益 │ │
│ │ │理不善而亏损的扣5 │ │较高;专职人员人均 │ │
│ │23│ │O~23 │ │24~29│
│ │ │分。人均创利低于当 │ │创利达当地人均年创 │ │
│ │ │地水平的每10%扣1 │ │利水平。 │ │
│ │ │分。 │ │ │ │
│ ├─┼──────────┼───┼──────────┼───┤
│ │ │管理单位人员经费不 │ │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
│ │ │足的每5%扣2分。各 │ │综合经营收入和财政 │ │
│ │ │项收费管理的低于规 │ │拨款基本满足管理单 │ │
│ │24│ │0~23 │ │24~29│
│ │ │定的每10%扣1分。 │ │位运行管理费用;管 │ │
│ │ │ │ │理单位人员经费达到 │ │
│ │ │ │ │收支平衡。 │ │
├─────┼─┼──────────┼───┼──────────┼───┤
│ 五、河 │ │防汛通讯等设施不全 │ │ 各种器材、料物和设│ │
│ 道防洪 │ │扣5分;料物散乱无 │ │备有专人管理,帐物 │ │
│ 与供排 │ │专人管理扣5分;器 │ │相符,无霉烂、无丢 │ │
│ │25│ │0~17 │ │18~22│
│ 水 │ │材、设备管理混乱扣5 │ │失;交通、运输、通 │ │
│ (25~30)│ │分;帐物不符扣5分。 │ │讯报警等设施齐全, │ │
│ (180分) │ │ │ │ 汛期畅通。 │ │
└─────┴─┴──────────┴───┴──────────┴───┘
续表
┌─────────────────┬─────────────────┐
│ 二 级 │ 一 级 │
├─────────────┬───┼─────────────┬───┤
│ 标 准 │分数 │ 标 推 │分数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开发利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开发利 │ │
│用率80%以上;平均亩产值 │ │用率90%以上;平均亩产值 │ │
│达到当地平均水平。 │ │相当于当地平均水平的1.2 │ │
│ │30~35│ │36~40│
│ │ │倍以上。 │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资金利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人均创 │ │
│润率较高,人均年创利相当 │ │利相当于当地人均年创利的3 │ │
│于当地人均年创利的2倍以 │ │倍以上。 │ │
│上。 │30~35│ │36~40│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管理单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管理单 │ │
│位的运行管理费收支平衡。 │ │位按规定提取折旧费。 │ │
│ │30~35│ │36~40│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通讯保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各种器 │ │
│证率高;有料物储量分布图,│ │材、设备管理好,设备完好 │ │
│物科器材堆放合理便于调运。│ │率符合有关规定。 │ │
│ │23~26│ │27~30│
└─────────────┴───┴─────────────┴───┘
┌────┬──┬──────────────┬──────────────┐
│ │ 项 │ 不 合 格 │ 三 级 │
│类别 │ ├──────────┬───┼──────────┬───┤
│ │ 目 │ 评价指标 │分数 │ 标 准 │分数 │
├────┼──┼──────────┼───┼──────────┼───┤
│五、河 │ │防汛岗位责任制不明 │ │防汛岗位责任制明确,│ │
│道防洪 │ │确扣15分;防汛无办 │ │防汛办事机构健全; │ │
│与供排 │26 │ │0~17 │ │18~22│
│水 │ │事机构扣7分。抢险 │ │抢险组织落实。 │ │
│(25~30)│ │组织不落实扣50分。 │ │ │ │
│(180分) ├──┼──────────┼───┼──────────┼───┤
│ │ │未作汛前检查的扣5 │ │正确执行经批推的汛 │ │
│ │ │分,调度运用计划执 │ │期调度运用计划,认 │ │
│ │ │行不当的扣5分,渡 │ │真做好汛前检查,落 │ │
│ │27 │ │0~17 │ │18~22│
│ │ │汛措施不落实的扣10 │ │实各项渡汛措施。各 │ │
│ │ │分,基础资料不全扣5 │ │种基础资料齐全。 │ │
│ │ │分。 │ │ │ │
│ ├──┼──────────┼───┼──────────┼───┤
│ │ │未及时发现险情扣10 │ │在发生洪水时,能及 │ │
│ │ │分;抢护不当扣5分。 │ │时发现、报告险情, │ │
│ │28 │一般性工程失事扣5 │0~17 │并积极采取抢护措施;│18~22│
│ │ │分。 │ │在设计防洪标准内工 │ │
│ │ │ │ │程不失事。 │ │
│ ├──┼──────────┼───┼──────────┼───┤
│ │ │供水计划不落实扣10 │ │河道(网、闸、站) │ │
│ │ │分;保证率低于三级 │ │供水计划基本落实, │ │
│ │29 │ │0~17 │ │18~22│
│ │ │的每5%扣2分。 │ │供水保证率达设计的 │ │
│ │ │ │ │70%以上,效益较好。 │ │
│ ├──┼──────────┼───┼──────────┼───┤
│ │ │河道(网、闸、站) │ │河道(网、闸、站) │ │
│ │ │排水计划不落实扣10 │ │排水计划落实基本达 │ │
│ │30 │ │O~17 │ │18~22│
│ │ │分;低于设计排水每 │ │到设计排水能力;排 │ │
│ │ │5%扣2分。 │ │水效益较好。 │ │
└────┴──┴──────────┴───┴──────────┴───┘
续表
┌─────────────────┬────────────────┐
│ 二 级 │ 一 级 │
├─────────────┬───┼────────────┬───┤
│ 标 准 │分数 │ 标 准 │分数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抢险队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防汛抢│ │
│伍机动能力强;抢险方案落 │ │险计划周密,抢险队伍人员│ │
│实、措施得力。 │23~26│素质好;捡险工具、器材配│27~30│
│ │ │备完善先进。 │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防汛指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重要险│ │
│挥图悬挂整齐;调度运用计 │ │工险段有照明设施;有抢险│ │
│划及险工险段、物资调度等 │23~26│预案.各种图表悬挂整齐美│27~30│
│图表准确规范。 │ │观。 │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险情处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河势控│ │
│理及时得当;工程险情发生 │ │导工程及跨河、穿堤建筑物│ │
│ │23~26│ │27~30│
│率较低。 │ │基本无险情发生。 │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河网航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自动化│ │
│运、供水调度合理,工程运 │ │程度高,河道(网、闸、站)│ │
│行能耗及成本低;保证率达 │23~26│调度达省内先进水平;保证│27~30│
│ │ │率达设计的90%以上,效益│ │
│设计的80%以上。 │ │ │ │
│ │ │显著。 │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达到设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河道 │ │
│计排水能力,对排水口管理 │23~26│(网、闸、站)自动化程度 │ │
│ │ │ │27~30│
│ │ │高;防洪、排涝实现联网调│ │
│规范。 │ │ │ │
│ │ │度,计划周密效益显著。 │ │
└─────────────┴───┴────────────┴───┘


文号:[水利部水管[1994]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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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问题的意见

教育部


关于当前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问题的意见
教育部



我部自1981年4月向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下发《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和《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暂行规定》〔(81)教干字011号〕以来,全国大部分高等学校先后试行了教师工作量办法。各校试行的情况表明,对教师承担的各项工作(主要是教学工作
)必须有定额要求,这对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计算教师编制,加强教师队伍的管理等方面都起有积极作用。但是,原教师工作量办法计算较繁琐,某些工作环节计量不尽合理,对各级各类不同情况的学校照顾不够。为了适应高等学校管理改革的需要,对当前高等学校
试行的教师工作量办法应做相应改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等学校对各级教师要有教师工作定额(包括教学工作定额)的要求,各高等学校应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责及考核的规定》,结合学校定编或岗位责任制的建立,明确各级教师应承担的工作定额。
二、各高等学校在确定各级教师工作定额时,应考虑到有利于学校教学、科研等项任务的完成,有利于教师队伍的长远建设,有利于教师工作效率、效益的提高。
三、为了使学校制定的较简便易行的教师工作定额计算办法更符合学校实际情况,在定编的基础上,对各级教师的工作定额(包括哪些工作环节应计入教师工作定额,哪些计入教学工作定额,定额多少等),均由学校决定。计算办法可以多样,教育部不作统一规定。教育部原下达的《
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是计算工作定额的一种办法,可供参考,也可以用其他工作定额计算办法。由于对教师教学工作定额的要求与学校编制及发给教师的超教学工作定额酬金数额有直接关系,各校在制定具体办法时,应慎重考虑。
四、确定适度的教师工作定额是高等学校师资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这方面的工作,随着教师聘任制的逐步推行和工资制度的改革,必将进行相应的改进和改革。希望各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在学校管理工作的改革中,不断进行调查研究,摸索经验,使这方面工作逐步完
善。



1985年4月15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沿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沿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8〕5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我省沿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沿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山东省沿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沿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山东省沿海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沿海水域进行涉及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以下简称施工作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施工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要建立全覆盖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山东海事局负责山东沿海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下设的各级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具体负责其管辖水域内的施工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安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山东海事局应联合建立施工企业的诚信管理制度,并协调发布施工企业的诚信信息。



  第二章 施工项目管理



  第六条 拟参与施工作业的单位应具有与其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需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还应持有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招投标时,应当在招投标公告或者招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拟参与投标的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业绩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记录及施工期间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措施等,并将其作为招投标文件的内容。

  对于安全诚信记录较差的施工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招投标时,不得确立其投标资格。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在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应当单独签订安全协议。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从事本办法所涉及的施工作业,应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海事行政主管机关递交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并取得海事行政主管机关的许可。

  第十条 提出书面申请时,应填写《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审核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一)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文件;

  (二)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三)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应急预案或证明材料;

  (四)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五)施工作业者的资质证书及影印(复印)件;

  (六)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影印件;
  
  (七)施工作业者是法人的,还应提供其法人资格证明文书或法人委托文书;

  (八)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九)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十)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十一)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还应取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爆破作业许可;

  (十二)在施工作业期间,有需要潜水员进行水下作业的,应将潜水员水下作业时间、潜水员证书、工作方案及安全应急措施书面报备海事行政主管机关。

  第十一条 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后,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未获得海事行政主管机关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的,不得擅自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二条 施工作业单位进行施工作业前,应向海事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第十三条 施工作业期间,施工作业单位设置的安全作业区和警戒区须报经海事行政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施工作业者不得擅自扩大施工作业安全作业区的范围。

  第十四条 从事施工作业的船舶、排筏、设施须在规定的区域进行作业,并按有关规定在明显处昼夜显示号灯、号型。

  第十五条 严禁施工作业者随意倾倒废弃物和污染物。

  第十六条 施工作业结束后,施工作业单位应及时向海事行政主管机关提交涉及通航安全的竣工报告。工程中有关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施工船舶、设施和人员



  第十七条 参加施工作业的船舶、设施的技术条件应与施工作业区相适应,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为施工作业船舶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第十八条 内河船舶、渔业船舶到沿海从事施工作业,应符合《山东省海上施工船舶临时性简化检验标准》,并持有船检机构签发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内河施工作业船舶,在限定的区域内按照《山东沿海水域内河施工船最低安全配员表》配员,到施工地所在地的海事行政主管机关申请核发最低安全配员证明文件。其他船舶配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中关于海船配员的标准要求执行。

  最低安全配员证明文件应与《船舶国籍证书》配合使用。

  第二十条 施工船舶停泊时,应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操纵的船员,保持有效值班。非自航施工船舶、设施还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和适当功率的机动船值守。

  第二十一条 每一艘施工作业船舶均应随船配备《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连续记录船舶安全检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最低安全配员证明文件可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申请,申请时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船舶国籍证书》或同等效力文件;

  (二)船舶符合《山东省海上施工船舶临时性简化检验标准》,并持有通过临时检验的证明文件;

  (三)海事行政主管机关签发的工程项目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文件副本以及项目单位同意船舶参与施工作业的证明文件;

  (四)拟进行施工作业的区域、连续航行时间以及船员休息时间的书面材料;

  (五)办理人员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文件。对于符合要求的,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签发最低安全配员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在施工船舶和设施上工作的船员和作业人员应完成《山东省海上施工船员和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纲要》规定内容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海上施工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持有《船员熟悉和基本安全专业培训合格证》的人员可免除“安全常识”部分的培训和考试。

  安全培训由海事行政主管机关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当地海事行政主管机关按照海船船员专业培训监督管理规定实施培训监督管理、考试和发证。

  施工船员和作业人员应随船携带“海上施工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接受海事行政主管机关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 施工船舶在施工项目结束后应将最低安全配员证明文件交还签发的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如参与山东沿海水域的其他施工项目,需按程序重新申请相关证明文件。施工船上已取得培训合格证明文件的人员应向施工所在地海事行政主管机关申请更新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作业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4号),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建立项目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施工单位及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要求的情况。发现问题应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立即整改。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施工作业单位应建立应对突发事故和险情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必要的应急演练。各种预案应向当地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备案,其中水运工程应急预案应同时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施工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明确其作业时的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落实施工组织和安全管理责任。安全及防污措施计划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作业单位应建立气象、海况收集、预报通报制度,并根据施工作业海域通航环境、施工船舶或施工技术状况、施工工艺等情况,明确提出限定施工船舶或施工作业的气象、海况条件,及时传达预报和做出调度安排。任何施工船舶均不得在预报风力达到七级及以上时航行和作业。

  (二)施工作业单位应建立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制度,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施工船舶的安全管理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安全意识,使施工船舶或人员(包括施工船舶船员和施工作业人员)熟悉相关的航路、航法、航行规则、信号规则,并掌握施工水域内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水文、地质状况。

  (三)施工作业单位应在施工区域设置相关的标示、标志,配备警戒船舶和警戒人员。施工单位还应为参与作业的船舶、设施和人员配备有效足够的通讯设备和AIS设备,以确保施工单位、船舶、设施、人员和海事行政主管机关间的通讯联络。(四)施工作业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清除其遗留在施工作业水域的碍航物体,不能及时清除的碍航物应当按规定设立标识。(五)项目单位对施工作业船舶所需的船舶停泊区、避风区,应明确划分和提出相关要求,并报当地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审核。

  第二十八条 施工作业单位应建立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向建设单位通报安全生产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在通报建设单位的同时,还应报当地安监和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备案,涉及水运工程的重大事项还应同时报备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进行施工作业,并接受海事行政主管机关、交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海事行政主管机关、交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2号),切实履行好各自的监管责任。应建立联系协调机制,协商解决监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海事行政主管机关、交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建立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机制,严防因自然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海事、交通、安监等部门应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在海事行政主管机关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联合检查活动。

  第三十一条 水上水下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行为,由交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海事行政主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或情况之一的,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应责令正在进行施工作业的船舶、排筏和施工作业设施立即停止施工作业:

  (一)应书面申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而未取得,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

  (二)所持《许可证》已失效,仍然进行施工作业的;

  (三)未按《许可证》要求进行施工作业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安全和防污染措施进行施工作业的;

  (五)未按有关办法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施工作业的;

  (六)施工作业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七)施工作业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危及周围人命、财产安全的;

  (八)施工作业水域附近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海事行政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作业的;

  (九)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的状态。

  第三十三条 未按规定取得海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擅自构筑、设置水上水下建筑物或设施的,责令构筑、设置者限期搬迁或拆除。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设置、拆除水上水下设施;

  (二)修建码头、船坞、船台、闸坝,构筑各类堤岸或人工岛;

  (三)架设桥梁、索道,构筑水下隧道;

  (四)打捞沉船、沉物;

  (五)铺设、撤除、检修水上水下电缆或管道;

  (六)设置用于捕捞、养殖的固定网具设施;

  (七)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竹木排筏系缆桩以及类似的设施;

  (八)进行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海洋及气象观测、水文测量、地质调查、科学研究等活动;

  (九)清除水面垃圾;

  (十)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填埋、挖砂、淘金、采石、抛泥砂石;

  (十一)救助遇难船舶,或紧急清除水面污染物、水下污染源;

  (十二)其他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影响的施工作业。

  第三十五条 在通海水道或封闭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签发的各种证书或证明的有效期均为半年,到期未能完成施工的,可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不超过六个月的展期。

  依照本办法签发的各种证书或证明,仅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有效。船舶施工作业完毕,驶离山东省行政区域前,应将上述证明文件交还签发的相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在山东省渔港水域内从事涉及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按照规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海上施工船舶临时性检验标准》、《山东沿海水域内河施工船最低安全配员表》、《山东省海上施工船员和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纲要》由山东海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印发。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