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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6:31:24  浏览:98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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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峪关市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嘉政办发(2004)47号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办发〔2003〕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任务,以深化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和不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质量为宗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促进劳动和社会保障职能向社区延伸,加快构建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要求,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力争在2004年底以前,将酒钢公司和市属企业退休人员以及长期居住我市的原行业统筹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
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范围和标准
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实行属地化管理。凡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退休人员均列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范围。原行业统筹单位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无论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哪一级社会保险统筹,社会化管理服务均由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管理。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标准是: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的档案及有关个人资料移交给其户口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管理。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社会化服务活动。
三、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形式
目前,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发展还不平衡,要按照“分类过渡,分步实施,平稳推进,逐步到位”的原则,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具体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是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即在街道和社区建立或确定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工作机构,直接接收和管理企业退休人员,并依托社区服务组织向他们提供各种服务。
(二)为了全力支持酒钢公司改革和建设,减轻酒钢公司的事务性负担,目前可先将酒钢公司2003年以后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移交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尽快建立管理服务机构,落实工作场地、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力争在2004年底以前将酒钢公司退休人员全部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
在具体工作中,要根据不同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首先要启动破产企业、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并不断积累经验,逐步扩大到其他各类企业。
四、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街道和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内容主要是:
(一)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二)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
(三)负责居住在本区域内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和日常管理工作,统一接收、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党组织关系。
(四)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帮助企业死亡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
(五)建立和完善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和家庭基本情况数据库,建立退休人员档案卡,准确掌握本区域内退休人员增减情况,确保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
(六)组织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开展组织活动。
(七)组织本区域内退休人员开展各类学习和文体活动,及时了解和掌握退休人员健康和生活状况,对孤老、患病住院及特困退休人员进行走访慰问。
(八)建立退休人员基础台帐,及时准确上报各种报表。
(九)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其他服务事项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加快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建设
建立健全社区组织和加强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是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条件。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对社区建设的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并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加强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的建设。
(一)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增设退休职工管理科,核定事业编制 4人(其中科级职数1名,从酒钢公司调入2名计算机专业人员,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调入1名),做为专门的工作机构,负责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指导市属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开展工作。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统一、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管理服务机构的指导和规范。同时,积极创造条件,指导各街道建立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逐步实现微机管理,并与养老保险网络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三)对于企业退休人员较为集中和日常事务较为繁重的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可在现有人员配备的基础上再增加1名事业编制人员,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现有人员基础上再增加1—2名专职管理人员(从下岗失业人员中聘用)。
(四)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市级财政安排,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五)各街道和社区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场所,保证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城区工作办公室要加强街道、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对街道、社区的组织领导,积极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六、继续落实企业在一定时期应当承担的责任
企业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社区管理后,企业应协助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和医疗费,继续由企业按原渠道支付;企业退休人员居住的住房,尚未实行房改的,管理和维修工作仍由企业负责。企业不得以社会化管理为由随意减少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企业现有的用于退休人员活动的场所、设施,要继续发挥作用,并向社会开放。
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社区管理时,企业统一按每名退休人员每年100元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10年的管理服务费。对于已破产企业和确无缴费能力的特困企业移交时应缴纳的管理服务费由财政承担。收取的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档案管理、重病退休人员慰问、特困补助、老年活动、街道和社区服务所(站)补助等。所缴费用纳入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七、切实加强领导,共同做好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涉及到企业广大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企业深化改革和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这项工作。要督促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保障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所需经费。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提出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企业退休人员数据库建库和社会化管理人员业务培训计划,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将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尽快纳入。组织部门要加强街道社区党建工作,指导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组织活动,对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进行教育和管理。宣传部门和新闻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措施,积极引导和帮助企业退休人员转变观念,消除思想顾虑,争取社会各方面的充分理解和广泛支持。发展计划部门要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计划,提出本地发展社区服务业和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民政部门要制定加强社区建设、加快社区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的实施意见,将有特殊生活困难的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扶助范围,及时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向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财政部门要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卫生部门要加快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为企业退休人员就近医疗提供方便。文化、体育部门要加快社区文体设施建设,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健身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等组织和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组织和指导社会志愿者队伍和其他社会公益组织,为企业退休人员特别是为高龄、孤寡、病残等生活困难的退休人员提供义务服务,并在维护企业退休人员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00四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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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江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江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二十五条修改为:“采矿权人和矿产品收购者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拒绝接受征收机关依法检查或拒不按规定提供所需资料的,征收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征收机关可依检查。”
2.删除第二十六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8年2月10日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行业股份制企业试点暂行规定》的通知

电力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行业股份制企业试点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3年9月22日,电力工业部

为积极稳妥地进行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经征得国家体改委同意,现将《电力行业股份制企业试点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向部反映。

附件:电力行业股份制企业试点暂行规定
根据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印发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实际,为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的管理,促进电力行业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健康发展,现制定本规定。
一、电力行业股份制企业试点目的
1.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进一步理顺生产关系和产权、投贷、利益分配、经营管理等关系,调动投资者的办电积极性;保障投资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现资产的保值增殖。
2.拓宽融资渠道,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筹集电力建设资金,增强企业投资功能,加快电力发展速度,力争电力先行。
3.促使电力企业从根本上转换经营机制,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
4.推动电价改革,建立合理可行的保证电力企业具有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能力的价格体系,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
二、电力行业股份制企业试点原则
1.坚持“政企分开、省为实体、联合电网、统一调度、集资办电”以及“因地因网制宜”的方针。电力集团公司、省(区、市)电力公司均为实体,并承担本地区的供电和优质服务的全面责任,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2.电网公司(电网公司系指集发、供电于一体,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实行股份制应以公有制为主体,保证电力集团公司、省(区、市)电力公司在企业中的控股地位,电力集团公司、省(区、市)电力公司为国有法人股权的代表。
3.坚持集资办电、利用外资办电的方针。
4.坚持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5.遵循电力生产的内在规律,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管网的原则,确保电源与输电网(包括通讯、自动化装置)同步建设、协调发展。
6.坚持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积极试点、严格规范、稳步推进的方针。
三、电力行业股份制企业试点的范围和组建方式
1.电力集团公司、省(区、市)电力公司和其它电力企业的股份制试点,主要包括电网公司股份制和电厂股份制试点。
2.电力集团公司、省(区、市)电力公司实行电网公司股份制的改组是电力行业股份制的方向,其方式为组建发供电一体化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资产范围包括发、供、配电资产及其相关的资产,其资产应按照投贷分开的原则确定为股权和债务。组建发供电股份有限公司要在自愿联合原则下由多家发起,经批准也可由电力集团公司、省(区、市)电力公司一家发起。
3.已建成投产电厂的股份制改组,其方式可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个电厂或以一个电厂为基础吸收本网内其它电厂的部分资本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也可选择有条件的电厂与外商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份按各方投资(或资产)的份额设置。股份有限公司主要采取定向募集方式,条件成熟的公司经批准也可采取社会募集方式。
经改组后的电网公司、电厂股份制企业,具备条件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国(境)外发行股票、债券或在国内发行专供境外投资者以外汇买卖的记名式股票,以引进外资。
4.积极鼓励和探索新建、扩建的电力项目多方投资进行股份制试点;凡与外商合资的股份制试点,要按项目立项管理权限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按规定报批。
5.进行电源建设的投资者必须按规定的比例同步筹措相应的输电网建设资金,由电网公司负责还本付息;对集资形成的电厂配套送变电应由电力集团公司、省(区、市)电力公司统一经营管理。
6.实行股份制的电厂可由股份公司直接经营,也可以委托所在地的电力集团公司、省(区、市)电力公司经营。对于直接经营的电厂应与所在地的电力集团公司、省(区、市)电力公司签订调度协议和销售协议;对于委托所在地的电力集团公司、省(区、市)电力公司经营的电厂应与其签订委托经营协议。
四、电力行业股份制试点企业的申报及管理
1.电力部为全国电力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电力行业股份制试点的有关配套政策和规定,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各级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原则对本地区电力股份制试点企业进行行业管理。
2.电网公司股份制和电厂(指与网、省<区、市>电网相连的电厂)股份制试点,必须向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试点申请,经同意并出具审查意见后,方可开展工作。试点申请报告应包括试点企业概况、试点目的和设立公司的方案等内容。
3.经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同意进行股份制试点的企业,可进行申请设立公司的各项准备工作。
股份有限公司准备工作包括:
(1)由发起人签订设立公司协议书。
(2)进行设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工作,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3)进行资产评估、界定,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国有资产评估须经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立项;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4)委托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国有资产的验资须经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5)拟定设立公司的申请书。
(6)制定公司章程。
(7)制定招股说明书。
有限责任公司准备工作包括:
(1)拟定设立公司的申请书。
(2)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营业计划。
(3)制定公司章程。
(4)办理资信证明。
(5)提供政府授权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4.在完成上述各项工作后,可申请设立公司。由公司发起人共同委托一个发起人向政府授权审批公司设立的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准备文件和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等文件,由政府授权部门审查、批准。地方电力企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授权的部门审批;中央电力企业经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授权部门审批。
5.凡符合条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须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地方电力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申请,地方政府在国家下达的规模内审批;中央电力企业向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在国家下达的规模内与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协商后审批;有地方参与投资的电力企业经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向地方政府申请。被批准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国家颁布的《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进行股票的发行和上市交易。
6.在电力企业股份制试点过程中,涉及到产权界定(包括无形资产)、股权设置、债务偿还、税收及配套政策、法规等方面的问题,各试点单位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积极提出建议,部将与国家有关综合部门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做好与现行政策的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