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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渔船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43:57  浏览:87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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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渔船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渔船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3〕17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渔船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己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三亚市渔船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解决海洋产业发展的决定精神,促进我市海洋捕捞业发展,规范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订造渔船项目的资金管理,确保贷款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有效防范和化解资金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国资公司受市政府指定作为借款人向国家开发银行借款7500万元,用于订造、购买渔船。
第三条市国资公司作为项目法人,会同市计划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相关区管委会、镇政府负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按国家开发银行信贷管理要求对渔船的订造或购买采取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管理。
第四条市国资公司对订造、购买的渔船所形成的国有资产,应当按国资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管理,高效运营,保证国有资产安全与保值增值。
第五条渔船订造必须向省内公开招标或向国内邀请招标。招标、采购工作由市国资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市海洋与渔业、船检等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招标采购工作。
第六条渔船的订造,由市国资公司与中标船厂或供货商签订买卖合同。市海洋与渔业、船检、渔政渔监等职能部门负责有关造船、船舶检验、捕捞许可证等手续的办理,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贷款资金的支付,根据渔船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条件和船舶建造的进度,由市国资公司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
支付。
第八条利用开行贷款所购置的渔船产权归市国资公司所有,由市国资公司统一办理船舶保险手续。
第九条需开展远海捕捞作业的渔民按《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渔民造船租船买船贴息贷款的意见》(三府[(2003) 75号)所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经所在区镇审核通过后与国资公司签订船舶租赁协议,租赁渔船开展捕捞作业,并按借款人(市国资公司)的要求将每艘渔船的自筹资金叁拾万元存入市国资公司所指定的银行帐户,作为船舶租赁的保证金。
第十条市国资公司(借款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资金风险,完善与承租渔民间的法律手续,市国资公司(借款人)与承租渔民应签订船舶租赁协议,明确约定出租方、承租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承租人违反租赁协议约定未足额按时履行支付租金义务造成借款人拖欠银行贷款,市海洋与渔业、船检、渔政渔监及渔民所在承租船舶区镇等职能部门、单位有义务协助市国资公司收缴租金,出租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第十一条承租人在租用船舶期间必须保护好出租人船舶财产的安全与完整,及时、足额履行缴付租金义务。
第十二条承租渔民按租赁协议的约定偿还市国资公司造船贷款后,可以取得承租渔船的产权。
三年内未还完造船贷款本金的,剩余部分应计算利息。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负责在财政预算内安排落实贷款补贴利息资金。
市国资公司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和财政补贴利息收入用于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市国资公司开设专户管理,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贷款资金及时回收与偿还。
第+四条市国资公司应当认真履行与国家开发银行订立的借款合同的约定,有效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规范资金管理程序,制定具体规章制度,确保资金安全有效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本办法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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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公物拍卖企业指定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公物拍卖企业指定办法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6〕104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公物拍卖企业指定办法》已经2006年8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西藏自治区公物拍卖企业指定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区公物拍卖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物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和行政机关其他国有资产(除文物外)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委托拍卖的国有资产。
  一、公物拍卖企业指定机关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商务厅为自治区公物拍卖企业指定机关。
  二、适用范围
  (一)可以被指定为自治区公物拍卖企业的,必须是在自治区内注册的拍卖企业。被指定为自治区公物拍卖的企业,可以组织自治区的公物拍卖经营活动。
  (二)各地(市)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指定本地(市)公物拍卖企业。地(市)无注册拍卖企业的,可委托被指定的自治区公物拍卖企业在本地(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公物拍卖经营活动。
  三、公物拍卖企业指定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一)指定的基本原则
  1.必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成立,取得《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和公安部门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在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并开展拍卖经营的拍卖企业;
  2.企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规范运作;
  3.企业的注册拍卖师,必须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操作,以授权年为基准的前三年无违法经营活动,无被警告、限期整改、停止拍卖活动等记录;
  4.按期参加有关部门的年审、年检,并年审、年检合格;
  5.按时上报拍卖统计表、会计报表,建立了完整的拍卖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二)自治区公物拍卖企业的资格标准
  1.开业必须满三年以上(以营业执照时间为准,含三年);
  2.正常开展拍卖经营业务三年以上(含三年)且连续赢利的;
  3.必须有2名以上(含2名)在本企业注册的拍卖师,持证上岗率为100%;
  4.拍卖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必须为100%;
  5.必须取得自治区商务部门的综合评定;
  6.企业必须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及时足额缴纳税金。
  (三)地(市)公物拍卖企业资格标准
  1.开业必须满三年以上(以营业执照时间为准,含三年);
  2.正常开展拍卖经营业务三年以上(含三年)且连续赢利的;
  3.必须有1名以上(含1名)在本企业注册的拍卖师,持证上岗率为100%;
  4.拍卖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必须为100%;
  5.必须取得地(市)商务部门的综合评定;
  6.企业必须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及时足额缴纳税金。
  四、公物拍卖企业指定程序
  (一)公物拍卖企业指定采取拍卖企业直接向自治区商务厅或地(市)商务局申报,经自治区商务厅或地(市)商务局综合评审后确定。公物拍卖企业的指定实行三年一确定。
  (二)申请公物拍卖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指定为公物拍卖企业的报告;
  2.拍卖师的有效证件及证明是本企业拍卖师的材料,拍卖从业人员的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一套);
  3.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原件、复印件一套);
  4.按规定填报的拍卖统计报表、会计报表和经营情况材料;
  5.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综合评定的有关材料(原件、复印件一套)。
  五、取消公物拍卖企业资格的情形
  拍卖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由指定机关取消指定:
  (一)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
  (二)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
  (三)不按缴库通知书将拍卖价款解缴国库的;
  (四)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六、原已被指定为公物拍卖企业的,待本办法实施后,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指定
  七、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监察、纪检部门办案人员实行外出办案补贴的通知

人事部 财政部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监察、纪检部门办案人员实行外出办案补贴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
(局)、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监察、纪检部门办案人员实行外出办案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出办案补贴的执行范围,只限于县(含县级市)及以下监察、纪检机关和大、中城市的区级监察、纪检机关直接外出办案人员。
二、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天0.8元执行。不外出办案时不发补贴。
三、外出办案补贴自1992年7月1日起执行。
四、这次解决监察、纪检人员外出办案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
五、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1992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