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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5:08:10  浏览:97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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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电力部


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1995年7月7日,电力工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的监理工程师(下简称监理工程师),均适用于本办法。
监理工程师按注册形式分为总监理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系岗位职务。
第三条 电力工业部统一规划和管理监理工程师资格。具体负责总监理师的培训、考核和资格审批、注册管理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建设协调司。
各大区电管局、部直属省电力局、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负责所属单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考核和资格审批、注册管理工作。并负责所辖范围监理单位总监理师资格的审核。
第四条 持有电力工业部统一印制的总监理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监理工程师,才可上岗工作。

第二章 监理工程师注册条件
第五条 具有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总监理师资格注册:
(一)申请者应为火电或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或兼承监理业务单位的在职或长期聘用人员;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经电力工业部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从事电力建设技术或技术经济工作20年以上,并具有全面负责工程建设技术或技术经济工作的资历;
(四)身体健康,胜任工程建设现场监理工作。
第六条 具有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
(一)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参加过监理业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从事电力建设技术或技术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三)身体健康,胜任工程建设现场监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

第三章 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评审与注册管理
第八条 总监理师的资格注册评审程序:
(一)由申请人填写《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总监理师申请报告》(见附件)并应附技术职称证书及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一套),由其所在监理单位报请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经其主管部门审核,认为符合条件后报电力工业部评审。
(二)电力工业部成立总监理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员资格进行评审,提出评审合格人员名单和评审意见,报部批准、注册颁证。
总监理师资格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第九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资格注册评审,由各大区电管局、部直属省电力局、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电力工业部备案。经注册颁证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名单、专业应报部备案。
第十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申请专业如下表所列:
------------------------------------------------------------------------------
火 电 | 送 变 电
----------------------------------------------------|------------------------
设计:勘测、总交、水工、土建、热机、电气、热控等 |设计:变电、线路
----------------------------------------------------|------------------------
施工:土建、汽机、锅炉、电气、热控、焊接、化学等 |施工:土建、电气、线路
----------------------------------------------------|------------------------
调试:汽机、锅炉、电气、热控等 |调试
----------------------------------------------------|------------------------
工程经济 |工程经济
------------------------------------------------------------------------------
第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部门除组织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业务基础知识的培训外,还应有计划地、定期地分别组织不同层次、不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专业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 对已获得总监理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者,由对其资格审批、注册的机关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注销注册并收回证书。
(一)退出所在监理公司或兼承监理业务单位,或者是被其监理单位解聘;
(二)违法乱纪或监理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严重经济损失者;
(三)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者;
(四)以个人名义承担监理业务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原《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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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天津市剧毒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关于发布《天津市剧毒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剧毒物品安全管理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加强剧毒物品的管理,对保障人民生命安全至关重要。各地区、各部门应经常对生产、经销、储存、运输、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关于剧毒物品安全管理重要性的教育和科学知识的宣传,在公安部门的指导下,切实做好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剧毒物品的管理,防止中毒、投毒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的安全,维护社会治安,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化工产品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天津市区域内生产、经销、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剧毒物品包括附表所列各项物品和经市公安局核定的其它剧毒物品。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剧毒物品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对生产、经销、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生产、经销、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及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保卫、安技组织,应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做好剧毒物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 理
第五条 生产、经销、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须经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向所在地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由市公安局批准,分别发给《剧毒物品生产许可证》、《剧毒物品经销许可证》、《剧毒物品购买使用许可证》、《剧毒物品运输证》、《
剧毒物品储存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准生产、买卖、赠送、转让、持有和使用剧毒物品。
第六条 生产、经销、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物品,必须执行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防止发生意外或丢失、被盗等事故。
第七条 生产、经销、购买、储存、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调换采购、保管剧毒物品人员,应填写《变更申请表》,由所在地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核准,予以变更。增减剧毒物品种类数量时,须经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向所在地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由市
公安局批准。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使用、储存剧毒物品的厂房、车间、仓库,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有关规定,经公安、环保部门审核后方准动工。竣工后,须经公安、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方准投产使用。
不准在居民区新建、扩建剧毒物品工厂、车间、仓库;已设在居民区的,危害较大,污染严重的,要进行调整、改造、治理;治理不了的,应当限期迁出或责令停产。
第九条 剧毒物品必须包装牢固,注明“剧毒品”标志。生产剧毒物品的,必须随生产随入库,入库前,要对品种、数量、规格等逐项登记,储存时要分类存放。
生产剧毒物品的单位,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不准直接销售剧毒物品。
第十条 本市单位临时购买剧毒物品的,须持单位证明信,经所在地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审查批准,发给《剧毒物品临时购买证》,到经销部门购买。
外地来津购买剧毒物品的,凭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到经销部门所在地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换取《剧毒物品临时购买证》,方准购买。
第十一条 经销部门出售剧毒物品,必须凭购买单位或个人所持的《剧毒物品购买使用许可证》或《剧毒物品临时购买证》,并应填写销售登记表。对持临时购买证购买的,应将临时购买证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 国家计划调拨的剧毒物品,调出、调入单位凭调出、调入证件,向所在地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备案。
第十三条 运输剧毒物品,必须包装坚固,专人押运。运输工具应挂有标志,中途停车须有专人看守。
运输剧毒物品出、入天津区域时,须持《剧毒物品运输证》。
不准私自携带剧毒物品。不准在托运、邮寄的包裹内夹带剧毒物品。
铁路、水上、航空运输剧毒物品,依照铁道、交通、航空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储存、领取、使用剧毒物品,应严格执行登记制度,专人负责,随用随领,不准超量。
剧毒物品应设专库或专柜存放。性质相抵触的剧毒物品应分库、分室存放。剧毒物品仓库、储存室必须坚固、干燥、通风,符合防火、防毒、防盗等要求。
使用剧毒农药,要严格执行《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应统一购买、统一保管、统一配制,集中或分户使用。
第十五条 失效的或者搁置不用的剧毒物品,不得私自处理。每年由公安机关协同环保部门监督销毁或由经销部门收购。
包装剧毒物品的容器,由物资回收部门定点收购,并须经彻底清洗消毒处理检测合格后,方能改作它用。
第十六条 剧毒物品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管理。
发现剧毒物品丢失,被盗或发生投毒、中毒事故,须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三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对于认真执行本办法,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生产,停止使用,停止经销,进行整顿;拒不改进的,吊销许可证。对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一九六五年发布的《天津市剧毒物品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即行废止。

附:剧毒物品名称表
一、氰化物类
品 名 别 名 | 品 名 别 名
氰 化 钾 氰酸钾里 | 氰化银钾 银氰化钾
山 奶 钾 | 氰化亚铜
氰 化 钠 氰酸曹达 | 氰 化 银
山 奶 钠 | 氰 化 钴
氰 化 汞 二氰化汞 | 氰 化 锌
氰化高汞 | 氰 化 碘 碘 化 氰
氰 化 铝 | 氰化亚金钾 亚金氰化钾
氰 化 铜 | 氰 化 隔
氰 化 钡 | 氰 化 铈
氰 化 钙 | 硫氰酸乙脂
氰 氢 酸 普鲁士兰 | 硫氰酸甲脂
青酸甲睛 | 乙 醇 睛
紫 铜 盐 氰化铜钠 | 丙酮氰醇
紫 铜 矾 | 甲 胩 异氰基甲烷
氰 熔 体 氰盐熔合物 | 氯 化 氰
粹 火 盐 |
溴 化 氰 |
氰化汞钾 |
二、砷化物类
品 名 别 名 | 品 名 别 名
三氧化二砷 亚砷酸酐、 | 焦 砷 酸
信、信石、 | 砷 酸 锌
信精、白砒 | 砷酸氢二钠
红 矾 | 砷 酸 钡
亚 砒 酸 | 亚砷酸钡
| 砷 酸 正 砷 酸
五氧化二砷 五氧化砷 | 亚砷醋酸铜 巴 黎 绿
砷 酸 | 三氟化砷
砷 酸 酐 | 五氟化砷
三氯化砷 氯 化 砷 | 三碘化砷
亚砷酸钠 亚砒酸钠 | 三硒化二砷
亚砷酸钙 亚砒酸钙 | 五硒化二砷
砷 酸 钙 砒 酸 钙 |
亚砷酸铜 |
砷 酸 铅 砒 酸 铅 |
亚砷酸铅 |
亚砷酸锌 |
砷 酸 钠 砒 酸 钠 |
砷 酸 铵 |
三、汞化物类
品 名 别 名 | 品 名 别 名
氯 化 汞 二氯化汞 | 氧 化 汞 红 升 汞
升 汞 | 三 仙 丹
氯化高汞 | 乙 酸 汞 醋 酸 汞
硝 酸 汞 | 乙酸苯汞 醋酸苯汞
砷 酸 汞 | 氧氰化汞
硫 酸 汞 硫酸高汞 | 氯化乙基汞
溴 化 汞 二溴化汞 | 二甲基汞
溴化高汞 | 二乙基汞
碘 化 汞 二碘化汞 |
碘化高汞 |
四、农 药 类
品 名 别 名 | 品 名 别 名
一六○五 对 硫 磷 | 谷 硫 磷 保 棉 磷
福 利 多 | 谷 赛 昂
一○五九 内 吸 磷 | 速 灭 磷 磷 君
地 密 通 | 灭 蚜 净
三九一一 甲 拌 磷 | 磷 胺
西 美 托 | 治 线 磷
赛 美 特 | 丰 索 磷
四○四九 马拉硫磷 | 益 棉 磷 乙基谷硫磷
马 拉 松 | 保 棉 丰
马拉赛昂 | 甲 氟 磷
敌 死 通 乙 拌 磷 | 威 菌 磷
台锡斯通 | 特 普 四乙基焦磷酸脂
苏化203 硫 特 普 | 胺 吸 磷
治 螟 灵 |
久 效 磷 | 硫 环 磷 棉 胺 磷
三 硫 磷 | 棉 环 磷
一六○○ E600 | 吡 唑 磷
对 氧 磷 | 塔 崩
八 甲 磷 施来顺(八甲 | 碳 氯 磷 碳氯特灵
基焦磷酸铣 | 异狄氏剂
胺) | 呋 喃 丹 碳 呋 喃
五、生物硷类(只限纯品或原粉)
品 名 别 名 | 品 名 别 名
马钱子硷 白 路 新 | 毒 芹 硷 可 尼 因
乌 头 硷 附 子 精 | 毒偏豆硷 依 邑 林
士 的 宁 番木鳖硷 | 海 洛 因 二乙酰吗啡
钩 吻 硷 | 奎 宁
吗 啡 | 箭 毒
可 待 因 甲基吗啡 | 秋水仙硷
阿 托 品 颠 茄 硷 | 绿芦黎硷 赛 丸 丁
莨 菪 硷 | 盐酸可卡因 古 柯 硷
烟 硷 尼 古 丁 | 吐 根 硷
六、其它
品 名 别 名 | 品 名 别 名
氯 化 苦 硝基二氯甲烷 | 醋 酸 铊
锇 酸 四氧化锇 | 毒毛旋花素 毒毛旋花子
四乙基铅 | 磷 化 锌 (零售鼠药除外)
硫酸二甲酯 | 硒 酸 钠
敌 鼠 二苯基乙酰基 | 亚硒酸钠
氯 化 钡 | 斑蝥素(只限原粉)
硝 酸 钡 | 氟乙酰胺
硫 酸 铊 | 三氯化锑
碳 酸 铊 | 氟 化 钠
氯 化 铊 |



1984年11月22日
保全“诚信”…谈法院保全工作的瓶颈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唐毅军


法院的保全工作,原来只被认为是民事诉讼程序中一个辅助性的环节,现在已经被意识到是及其重要的一环。通过对财产的保全查封,使判决后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依仗,减少法院判决书变成空头支票的可能性;另一方面,通过对证据的保全,使得裁判多少有了一些客观依据,增加了主观裁量的准确性。那么这与“诚信”有何关系,“诚信”能够保全吗?或者说“诚信”有必要进行保全吗?笔者参与法院保全工作有几年了,得出一个结论是,所有保全案件其实质都是保全“诚信”,“诚信”之保全是目前最重大的难题。
诚信,本属于道德的范畴,是近年来社会一大热门话题。在我国近十几年的社会生活中,失信现象如瘟疫一般肆意横掠,从假烟假酒假文凭,到假帐假签证假评估报告;从普通人恶意消费透支,到一些官员言行不一政绩掺水;从“三角债”越滚越多,到很多地方政府出尔反尔宰投资者的肥羊;从教授剽窃他人著作,到足球场上“狗吹黑哨满天飞”等等。人们痛苦地发现,自己大大小小的生活圈子里充满了种种“阴谋”,而因此对社会充满“整体诚信危机感”。这是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在社会生活中,大至三峡工程的招标投标施工,小至去士多店买瓶酱油,其实均以“诚信”为基础。只要是涉及两个以上个体之间的事,总会出现诚信问题,反面来说总会有骗人和被骗的可能性。法院的诉讼保全,其实就是丧失“诚信”而矛盾激化的产物。如果任由“整体诚信危机感”发展下去,也许真有那么一天会弄得什么事都得去保全,签合同先找法院保全一下,借款也找法院保全一下,甚至烟瘾发作想去买包烟,也得想一想是不是找法院保全一下,免得买到假烟抽出问题,幸好这仅是一个荒谬想法。
即使将法院保全的范围稍为扩大,比如说在银行贷款业务中引入法院保全这一程序,也必然会招致强烈的反对。因为这违反了社会经济的基本规律----成本加效率原则。事先进行保全也许增加了保险,但交易成本却极度上升,而效率却无限地下降,这样的经济活动有何必要继续下去呢?社会经济活动是以“诚信”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就是诚信经济,弃诚信而行为,必然不能长久。而且,我们回过头想一下,其实法院的保全这种较为保险的行为方式,也是离不开“诚信”的。
在现今的财产保全查封与证据保全查封,其主要方式不外于登记、公告、贴封条、扣押,再以拍照、复制、制作笔录等作为辅助性手段。其中扣押这种方式在保全工作中很少运用,这是由于法院保全工作的性质(保障性、预防性)所决定的,仅在证据保全中,对于一些易于灭失、变造的物品(如帐册、产品样品)等,适用扣押方式进行保全。绝大多数的保全查封,按照最高法院有关查封有效方式的规定,分情况采取公告、封条、登记等方式,财物的实际控制权仍然在被保全人的手中。法院是基于“被保全人不敢欺瞒法院、不会擅自转移财产、不会伪造或毁灭证据”这样一种“诚信”,而把保全的财物仍由被保全人控制。另外,对于一些特殊财物如银行帐号、房屋土地、车辆、股权商标专利等进行保全,需要协助单位如银行、房产国土部门、车管所等协助办理查封,这种方式也是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法院相信协助部门“会认真按照法律文书的要求办理查封手续,不会弄虚作假”。上述公告、封条或者协助查封文书实际仅是一种形式,一层“薄膜”,如果当事者不顾“诚信”这一基础,那么捅破这层“薄膜”是并不困难的事。
法院不可能派员24小时盯着被查封物,也不可能把其他单位的活揽给自己做,那些抛弃“诚信”的当事者便是利用这一漏洞,进行违法活动的。笔者经历过不少这类案件,查封某酒厂酒窑,酒厂负责人指使工人凿穿墙壁插水管偷酒;因专利案件查封某家具厂的家具样品,该厂人员则另作一套进行调包;还有银行故意拖延通风报讯帮助被保全人转移存款的,近期就有广州某银行行长指使职员,采取托延、造假的手段,在我院人员眼皮底下故意转走应办理冻结手续的4000万元人民币;还有的单位利用“转制”,另立一套招牌,转移大量资产,而致使原债主讨债无门。上述这类情况多不累数,相信经历过的朋友是很有同感的。
《白毛女》里的佃户杨白劳欠了地主黄世仁的高利贷,除夕之夜黄世仁强迫杨白劳卖女抵债,逼得杨白劳喝卤自杀。旧社会欠债不还的经常被债主逼上绝路。时至今日却颠倒过来,欠债的比债主还有理,欠债的成了爷,能把债主逼上绝路。在一个深受儒家诚信文化影响的国家,为何讲诚信的斗不过不讲诚信的?关键是中国目前没有形成对“诚信”的法律保障制度,“诚信”仍然局限在道德范围内,而没有强制的法律约束。回到本文的主题就是说“诚信”没有保全好。这么说可能有点玄,我们具体联系上述的保全案例,身为一个银行行长,不可能不知道欺骗法院、转移存款的严重后果,直至被送进看守所他仍然是不后悔。其根本的原因就是一个“利”字,他事先已经权衡了利弊。欺骗法院、转移存款最严重是被拘留,这是肯定意识到的,但如果不这样做,也许就会丢了工作,权衡之下于是作出了选择。从这一案例我们是不是已经发现,法律对于抛弃“诚信”之行为的惩罚远远不足够、不对称呢?
新加坡的鞭刑是很有名的,仅仅因为随地乱吐口香糖,便会给施以鞭刑,因为过于严酷而常常被批评,但事实是不可忽视的是:新加坡的城市卫生状况非常好。对于不道德的行为给以足够的惩戒,才是对道德最好的“保全”。中国现有的法律对违反“诚信”的惩罚,可以这么打比方,就是赖债一千只罚一百,赖债仍然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那么赖债成为一种社会风气就不以为怪了。
法院保全工作中对于“诚信”的保全是很有必要性的,但是由于现有法律的桎梏,对“诚信”的保全措施与违反“诚信”所得的“利”是如此不平衡、不对称,其力度远远不足以平息某些人心里希望抛弃“诚信”的欲火。法院作为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国家机关,对于建立社会诚信体系义不容辞,而应当有所作为。关键之一,首先应调整法律执行中的道德标准。
如何理解“法律执行中的道德标准”?通俗地讲,就是对有道德的人采取宽容、灵活的执行措施,对没有道德的人采取强硬、严谨的执行措施。儒家文化的诚信观念,一直深刻地影响人们的思想,以至于我国现行的法律都具有很高的道德标准,都是“君子法”----即只能防君子不能防小人的意思。这种诚信标准在传统经济条件下是行之有效的,因为人们均生活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小圈子里,有什么欺诈作假,很容易会四邻皆知,为人测目,再难抬头。但是在现今这个光陆离奇、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面前,“君子法”就不堪一击。一个人失信了,一张飞机票几个小时就可以天涯海角下落不明了。所以笔者认为针对于小人调整法律执行的道德标准是很有必要的。具体地讲,就是降低目前法律的道德标准,把预防工作做得更严更细,把保全“诚信”的措施设计得更为有效一些。
如何把保全“诚信”的措施设计得更为有效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王众孚在2003年11月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的讲话,可以给我们一点启发:“。。。。2003年以来,全国工商系统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为重点,在全面、准确掌握企业信用状况的基础上,建立实施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体系。未来不久,各类企业将根据其信用情况,被分为绿牌、蓝牌、黄牌、黑牌四类,分别代表守信企业、警示企业、失信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工商部门将对绿牌企业予以重点扶持,给予年检免审等优惠待遇;对蓝牌企业实行警示制度,在日常工作中予以提示;对黄牌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实施案后回查、办理登记和年检时重点审查,向社会公开其违法记录;对黑牌企业发布吊销公告及发布违法记录,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参照工商管理这一按照对象诚信标准所采取的分类方法,法院保全工作同样可以将保全对象分为一、二、三类,对于第一类诚信良好、没有不良记录的,采取最为宽容、灵活的保全措施,查封手段以登记为准,尽可能不影响其正常的经营生活,使其享有较高的自主权;对于第二类诚信记录一般的保全对象,查封可以采取登记、公告等相结合的方式,并采用一些监控措施,约束其自主权;对于第三类失信记录多、诚信标准低的保全对象,查封应当以封死或扣押为主,尽可能地压缩其自主权。以上设想,是根据不同的“诚信”对象,采取相应的法律执行的道德标准,为的是产生足够的法律力度,预防失信行为。这样与法院保全工作的性质是相一致的。
上述的一、二、三类如何区分,这要谈到关键之二,保全“诚信”首先要保全信息。“诚信”与信息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诚信”只能建立在真实、可靠的信息基础之上,没有信息化就不可能有很高的信用水平。近年失信现象如此泛滥,信息缺失、信息被隐瞒是很重要的原因。法院系统通过审理案件,其实拥有一套大容量而且高度权威的信息库,但现在这套信息库没有一个真正管理的制度,仅仅起到考古作用(记录历史)。其他国家机关、较低级别的国家部门,比如公安、税务、工商等,都有自身的一套管理、运用信息库的有效制度,而且都是信息的权威。那么法院为何不能运用自己的信息库、不能树立自己的信息权威呢?信息能有效地保全了,那么不管是保全对象的诚信等级分类,还是其他财产经营信息,均可准确地掌握。
保全“诚信”的两个关键:一个是工作观念---如何调整法律执行的道德标准,一个是工作方法---如何掌握、利用信息,这两点也就是本文想说明的法院保全工作最大的难题和瓶颈。本文观点仅是笔者一个粗糙的想法,如有不屑之处请勿见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