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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89年第4期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4:37:13  浏览:88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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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89年第4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89年第4期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1989年8月1日:
一、任命吴明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肯尼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薛谋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肯尼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二、任命过家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葡萄牙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陈滋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葡萄牙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三、免去过家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耳他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1989年9月8日:
任命朱启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利坚合众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韩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利坚合众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1989年9月22日:
一、任命范国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钱嘉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二、任命侯志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副代表、特命全权裁军事务大使。
免去范国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副代表、特命全权裁军事务大使职务。
三、任命梅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耳他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任命谢振骝兼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佛得角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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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关于社会经济计划工作合作的协定

中国政府 墨西哥合众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关于社会经济计划工作合作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6年12月7日 生效日期1987年5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认识到制订和实现经济发展目标的战略意义,为了促进社会经济计划工作及经济政策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应在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指导和鼓励经济政策和社会经济计划领域的合作,以及经验和信息的交流。

  第二条 双方同意,合作和交流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政策,特别是那些旨在为达到宏观经济稳定和促进经济结构改革,实现经济持续平衡发展,改善人民生活,有效利用各种资源以及国际经济合作的政策:
  (一)宏观经济稳定政策;
  (二)调整生产体制,提高经济部门的效益和生产率的政策;
  (三)贸易政策,特别是对外开放、鼓励出口和出口产品多样化的政策;
  (四)国外投资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投资领域和方式以及鼓励外资的政策;
  (五)根据国民经济的需要,促进工业结构和技术结构调整的政策。
  二、社会经济计划:
  (一)制定、检查和评估计划体系的方法;
  (二)在执行经济政策中,计划手段和市场机制的关系;
  (三)确定、检查、监督和评估公共投资事业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和评估公共事业费支出的制度。

  第三条 为了更好地进行合作,双方将在一九八七—一九八八年互派高级经济计划代表团访问。以后可每两年举行一次研讨会,讨论共同感兴趣的问题,并进行考察访问。研讨会将轮流在两国首都召开。
  双方同意凡属互访,派遣方将负担国际往返旅费,接待方支付在其境内的食、宿和交通费用。

  第四条 为本协定的执行,中方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为执行机构;墨方指定墨西哥合众国计划预算部为执行机构。双方的执行机构应协调各自有关政府部门参加本协定的各项合作活动。

  第五条 双方对根据本协定所派遣的代表团和专家应按两国现行的法律和规章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以便保证其顺利完成任务。

  第六条
  一、本协定自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续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除非任何一方在期满六个月前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二、本协定经双方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但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应根据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程序才能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六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墨西哥合众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学谦          古斯塔沃·佩特里西奥里
    (签字)             (签字)

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通知

2002年7月9日 财库〔200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6月29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年起实行。该法的制定与颁布,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财政法制建设和政府采购工作的一件大事。保证《政府采购法》全面、正确地实施,并以此促进政府采购制度的深化改革和政府采购工作依法进行,是各级财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法》的贯彻实施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政府采购法》,充分认识实施《政府采购法》的重大意义
《政府采购法》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本法律,该法的颁布实施,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促进廉政建设,发挥政府采购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坚持依法行政的政治高度,认真组织学习,准确把握各项规定的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依法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的自觉性,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积极做好《政府采购法》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强采购队伍建设
《政府采购法》是依法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指导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南。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前,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利用电视、电台以及报刊杂志等舆论工具,采取各种生动有效形式,全面宣传《政府采购法》,并积极开展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和采购人员的素质。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宣传培训活动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举办的宣传培训活动,必须体现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同时,对社会机构举办的宣传培训活动,要加强引导和监督,对盗用财政部门名义或者以营利为目的宣传培训等活动,要及时予以制止。
三、抓紧做好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和促进《政府采购法》的全面贯彻实施
《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的各个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切实保证和促进《政府采购法》的全面贯彻实施。财政部将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加强配套法规和规章制度建设,对《政府采购法》颁布以前制定的有关政府采购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清理,适时废止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内容;认真研究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分离的改革实施方案。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起草和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的具体办法,提出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的具体措施。财政部将在适当时候召开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对财政系统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做出具体部署。
四、以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为契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近几年来,各级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在改革的进程中还面临着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学习和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对照检查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把政府采购工作的法制化进程推向一个新的阶段,努力开创政府采购工作的新局面。
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的各项规定是摆在各级财政部门面前的一项光荣而又重要的任务。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提高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扎实工作,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省级财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下半年宣传落实《政府采购法》的工作计划,并于2002年8月10日前报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