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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9:08:39  浏览:83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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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

  (1987年3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

  彭 冲
  王任重
  王汉斌
  曾 涛
  郁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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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非煤矿山安全技术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非煤矿山安全技术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进一步推动和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技术培训工作,使该项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现将《乡镇非煤矿山安全技术培训大纲(试行)》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并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

乡镇非煤矿山安全技术培训大纲(试行)(1992年11月5日)
一、目的:通过安全技术培训,使乡镇非煤矿山矿(场)长系统学习非煤矿山开采的基本理论知识,全面掌握矿山开采的安全技术,提高安全管理的理论水平和技术素质。
二、培训对象:乡镇非煤矿山矿(场)长、安全管理干部和安全技术人员,包括个体采矿的矿主及其主要技术人员。
三、乡镇非煤矿山安全技术培训大纲(试行)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A、实用矿山地质学培训大纲;
B、采矿方法与通风安全培训大纲;
C、矿山电气与机械安全培训大纲;
D、提升运输安全培训大纲;
E、爆破安全技术培训大纲。
A、实用矿山地质学培训大纲
A.1 基本概念
地质作用。矿物的定义、基本特征、物理化学性质。岩石的定义、分类。
A.2 地质构造
岩层产状要素及其测定。褶皱构造与断裂构造的定义。构造与采掘工作的关系。
A.3 矿床
A.3.1 矿床的基本术语
矿床、围岩、矿石、品位、矿产、内生矿床、变质矿床及外生矿床。
A.3.2 生产矿山的地质管理
矿量管理:三级矿量的概念、储量变化及储量保有期。
矿石的质量管理及矿石的损失贫化。
A.4 地下水
A.4.1 地下水的分类
A.4.2 矿井涌水条件及防治。
A.5 矿山地压管理
A.5.1 影响岩体稳定性的因素。
A.5.2 岩体位移监测方法与预报。
预防地压灾害的一般措施。
B、采矿方法与通风安全培训大纲
B.1 采矿方法
B.1.1 露天开采及安全技术
B.1.1.1 露天开采的基本概念:露天开采、露天采场、露天矿田、台阶、上部平台、下部平台、台阶命名、台阶坡面、台阶坡面角、台阶坡顶线、台阶坡底线、台阶高度、帮坡角、最终边坡角、工作帮坡角。
B.1.1.2 露天矿床开拓
主要的露天开拓方法,各种开拓方法的特点、适用条件。
B.1.1.3 边坡安全管理
露天开采边坡管理的一般要求。边坡破坏的类型、破坏机理、影响边坡稳定性的因素。
保护边坡稳定的方法,边坡稳定性监测及加固技术。
B.1.1.4 露天开采安全
安全管理的一般要求。露天矿的防排水、钻爆作业安全及铲装运输作业安全。
B.1.2 地下采矿方法与安全
开拓方式,各开拓方式的适用条件。
井巷施工、支护与维护:掘进通风与防尘,装岩工作安全技术,巷道工程支护方法及安全技术措施。
竖井施工的安全技术。
采矿方法的分类。各种采矿方法的适用条件,选择采矿方法的原则。各种采矿方法中的地压管理方法。
矿山事故与预防:防水、防火。
矿山救护:救护工作的组织和原则,安全出口,出入井人员的统计,事故预防计划。
B.2 通风
B.2.1 矿井内的气候条件
矿井内容气中常见的有毒有害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来源、性质及其安全标准。有毒有害气体的测定。
气候条件:温度、含湿量、舒适条件。
B.2.2 矿井自然通风
自然通风的基本条件、特性及控制。
B.2.3 机械通风
通风形式,确定通风系统的原则,风量计算及风机的选择。
B.2.4 矿井风量的调节
网路中风量调节的方法及矿井总风量的调节。
B.2.5 通风管理
C、矿山电气与机械安全培训大纲
C.1 矿山电气安全
C.1.1 矿山用电基本知识
电的基本知识。矿山供电系统及常用电气设备。
C..1.2 矿山电气安全
矿山电气事故的一般原因及预防对策。
触电伤害及急救方法。安全电压。
电气安全保护:中性接地、保护接零、漏电及触电保护及过流保护。
电气安全管理措施。
C.2 矿山机械安全
C.2.1 矿山机械安全
机械可靠性、安全系数
机械伤害的一般原因及预防措施。设备管理。
C.2.2 采掘机械及装载机械
凿岩机的种类、结构及工作原理、安全操作。
装载机的种类、结构及工作原理、安全操作。
C.2.3 空压机
空压机的类型、特点、构造及工作原理。
空压机的安全保护:安全保护装置及其作用。
空压机的检修。空压机的安全规定。
C.2.4 排水设备
排水设备的组成。常用离心式水泵的基本原理、性能及安全规定。
D、提升运输安全培训大纲
D.1 竖井提升安全
D.1.1 提升容器
种类,各类提升容器的结构及安全要求。
D.1.2 信号装置
信号的分类,对信号的一般要求及使用信号的一般规定。
D.1.3 竖井提升的安全规定
D.2 斜井运输安全
D.2.1 跑车事故
跑车事故的原因。预防跑车事故的措施。
防跑车装置的种类,各类跑车装置的原理及其优缺点。
D.2.2 斜井运送人员
安全装置、安全信号及安全规定。
D.3 提升机的安全
D.3.1 提升机的种类、结构、性能及选择方法。
D.3.2 提升机的安全装置
制动装置结构、工作原理、检查和维修。
防过卷装置的种类、结构、检查及试验、过卷高度的一般规定。
防过速装置。
D.3.3 提升设备的检查与维修
提升设备的日常检查项目。检修提升设备的质量要求。
D.3.4 提升机的安全操作
安全制度、安全操作及提升信号。
D.4 钢丝绳
钢丝绳的选择、使用、维修及检查。
D.5 井下平巷运输
D.5.1 电机车运输
电机车的种类、制动装置、运行信号。
制动事故及预防;摘挂钩事故及预防;电机车架线触电事故及预防。
对运输巷道的安全要求和行人安全。
D.5.2 人力运输
人力推车事故、安全操作要求和安全把手。
D.6 露天矿运输安全
D.6.1 人工开采露天矿运输安全的主要规定。
D.6.2 汽车运输
汽车运输的安全距离。
E、爆破安全技术培训大纲
E.1 基础部分
E.1.1 炸药
炸药和爆炸的基本概念,炸药爆炸三要素。
炸药的分类。常用单体炸药及硝铵类混合炸药的物理化学性能和使用条件。
炸药的外观检验、基本性能及其测定方法。
E.1.2 起爆器材
常用起爆器材的种类、结构、作用原理、使用方法和使用条件。
起爆器材的外观检验、性能测试及使用安全措施。
E.1.3 起爆方法
电力起爆方法的基本操作程序、网络敷设、联接方法、网路计算及导通检查、电力起爆的适用条件和安全措施。
非电起爆方法的种类。各种非电起爆方法的基本操作程序、安全问题及预防措施、网路及适用条件。
E.1.4 爆破器材的保管与运输
爆破器材库的建设程序、类型、安全管理及安全措施。
爆破器材入库前的包装检查、外观检查及性能测试。
运输爆破器材的一般规定、运输方法、安全规定。
E.1.5 爆破器材的销毁及盲炮处理
销毁爆破器材的一般规定、组织、场地选择、销毁方法及安全要求。
盲炮类型、处理方法及安全措施。
E.2 爆破理论
E.2.1 基本概念和术语。
E.2.2 岩石爆破的破碎机理。
E.2.3 爆破漏斗、装药量计算及确定炸药单耗的方法、装药结构和填塞方法。
E.3 专业部分
E.3.1 地下爆破
浅孔爆破和深孔爆破的方法、爆破参数的确定、炮孔的布置方式及安全要求。
E.3.2 露天爆破
露天爆破方法的选择、适用条件、爆破参数的确定及作业安全措施。
硐室爆破的类型、布置方式、适用条件、确定装药量的方法及安全措施。
E.4 爆破有害效应
爆破有害效应的种类、有害范围的确定。
爆破有害效应的观测及控制。
附:配套教材书录
1.实用矿山地质学;
2.采矿方法与通风安全;
3.矿山电气与机械安全;
4.提升运输安全;
5.爆破安全技术。
以上教材已由中国劳动出版社出版。



1992年11月5日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就业再就业的方针政策,取得显著成绩,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基本解决。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促进就业任务十分繁重。党的十七大提出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奋斗目标。就业促进法对促进就业工作做出了法律规范。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新的形势和工作要求,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一)强化政府责任,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方面制订具体措施,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贯彻实施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及加快发展服务业等一系列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有序发展。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广开就业门路。鼓励和规范灵活就业形式。拓宽就业渠道,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三)改善创业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提高效率,增加融资渠道,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加强信息服务。加强创业意识教育,转变就业观念,营造鼓励自主创业的社会环境,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四)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
  (五)加强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加注重对就业的影响,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妥善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要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制订失业调控预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六)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及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要将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目标责任制度的要求,依法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进一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七)妥善处理现行政策与法律规定的衔接问题。按照法律要求,对政策进行完善和规范,明确政策支持对象和内容,调整完善操作办法,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提高政策的实施效果。
  (八)《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另行规定。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九)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政策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制定。
  (十)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和扩大贷款范围。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地方财政安排。中央财政要进一步拓宽贴息资金的使用渠道,从贴息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奖励机制。推动信用社区与经办银行加强合作,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具体政策由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制定。对2007年底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十一)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范围和申请认定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各地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
  (十二)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十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特定就业政策需经国务院批准。对各地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社会保险补贴,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中央财政继续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并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重点支持。对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中央财政按规定据实贴息。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制订。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十四)各地要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加强部门协调,完善管理制度,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其服务质量。对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十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要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十六)各地要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并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扶持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在核发证件的省(区、市)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要切实加强登记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
  (十七)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对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等制订。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要根据职业培训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补贴标准;现行补贴标准不足弥补实际培训成本的,可提高补贴标准。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提高劳动者参加培训和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培训的积极性。要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积极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将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进一步完善面向所有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解决就业困难
  (十八)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积极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要通过公益性岗位援助等多种途径,对所有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十九)加强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各地要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账,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要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通过多种形式帮扶零就业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对其中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及时兑现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二十)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接续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十一)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巩固和加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并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情况,解决问题。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二)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深入做好就业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国家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政策,宣传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典型经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十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抓紧制定配套法规和政策,使法律的原则、要求具体化,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要加强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十四)各地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促进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的有机结合。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严格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在准确区分申请人员有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将申领条件与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相挂钩,逐步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要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组织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等活动中,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吸引其积极就业。
  (二十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订贯彻本通知的具体办法,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
                           二○○八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