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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普通贷款业务)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23:47:18  浏览:98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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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普通贷款业务)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普通贷款业务)
(签订日期1997年4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和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于1997年4月8日签订贷款协定。
  鉴于
  (A)为本贷款协定附件1中所述的项目,借款人已向亚行提出贷款申请;
  (B)本项目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重庆政府”)通过重庆市交通局(以下简称CCB)执行。为此,借款人将通过重庆政府按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将本贷款协定提供的贷款资金转贷给CCB。
  (C)亚行已同意按本协定以及亚行与重庆政府同日签订的项目协议中所规定的条件和条款,从亚行普通资金中提供一笔贷款。
  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贷款条例,定义
  1.01 1986年7月1日亚行颁发的《普通业务贷款条例》中的所有条款均适用于本贷款协定,应视同已全部载入本贷款协定,具有同等效力,但受下述修正条款的制约(以下把修正过的《普通业务贷款条例》简称为“贷款条例”)。
  (a)删去第2.01款之(17),由下列文字代替“dollar”或“dollars”或符号“$”均指美元。
  (b)删去第2.01款之(26)和(27),新的2.01之(26)规定如下:
  “‘美元总库’指亚行未偿还的美元借款的总库,以便亚行从普通业务资金中拨付美元贷款”。
  (c)删去3.02款第一段最后一句。
  (d)删去3.02款之(b)第(ii)节,并代之如下:“(ii)与本贷款有关的‘合格借款’指1992年6月30日后提款的亚行在美元总库中的未偿还借款”。
  (e)删去3.06之(a)的最后一句以及3.06之(b)中的“亚行可接受的日期”。
  (f)删去4.02,代之以“从本贷款帐户中提款的货币须为美元”。
  (g)删去4.03(a)并代之以“本贷款的本金须用美元偿还”。
  (h)删去4.04并代之以“本贷款任何部分的利息须用美元支付”。
  (i)删去4.05款中的“根据5.02款规定的任何特别承诺费”一语。
  (j)删去4.09,新的4.09款规定如下:
  “无论贷款条例的任何规定是否与此相冲突,凡在特殊情况下亚行确定不可能用美元拨付贷款时,从贷款帐户中的提款货币应当是亚行认为合适的一种货币或多种货币。这部分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应以提款货币偿还。这部分本金的利率应根据亚行为这一种或几种货币的筹措成本加上一定的利差计算。资金成本和利差由亚行随时合理地确定”。
  1.02 贷款条例中已明确定义的术语在本贷款协定中无论用在何处,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其词义均按贷款条例的定义解释,下列新增术语具有以下涵义:
  (a)“CHGHCD”:指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指挥部。
  (b)“项目执行机构”:指在贷款条例所规定的目的与含义范围内,通过CCB负责执行本项目的重庆市政府。
  (c)“项目设施”指在本贷款下提供的设施。
  (d)“转贷协议”指本贷款协定3.01规定的借款人和重庆政府间的协议。

  第二条 贷款
  2.01 亚行同意从亚行的普通资金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金额为一亿五仟万美元的贷款。
  2.02 借款人应按贷款条例3.02的规定向亚行支付利息。
  2.03 (a)借款人每年应按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0.75%)的比率缴纳承诺费。自贷款协定签署后60天开始,按以下规定对贷款金额(随时减去已提金额)计收承诺费。
  在第一个12月中按22,500,000(贰仟贰佰五十万)美元计收;
  在第二个12月中按67,500,000美元计收;
  在第三个12月中按127,500,000美元计收。
  之后按贷款全额计收。
  (b)如取消任何数额的贷款,本条款(a)段中所述的每一部分计费额度将按取消部分占取消前贷款总额的相同比例减少。
  2.04 贷款的利息和其它费用应每半年支付一次,即每年的3月15日和9月15日交付。
  2.05 借款人应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2所规定的分期还款表,偿还从本贷款帐户中已提取的贷款本金。

  第三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
  3.01 (a)借款人应按“转贷协议”将本贷款资金转贷给重庆政府。
  “转贷协议”所含的条款和条件应使亚行满意。
  (b)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转贷协议”下的转贷条款应包括不少于本贷款利率和包括5年宽限期在内的25年的偿还期,利率变化和外汇风险应由重庆政府承担。
  (c)借款人应责成重庆政府按本贷款协定的规定,将贷款资金用于支付本项目的开支。
  3.02 用本贷款采购货物、服务及支付其它开支项目,以及贷款在货物、服务及其它开支项目不同类别间的分配,均应遵照本贷款协定附件3之规定,尽管该附件可能根据借款人和亚行达成的协议随时修改。
  3.03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所有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应按本贷款协定附件4和5的规定进行采购。如货物或服务的采购未按借款人和亚行的协议商定的程序进行,或采购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不能使亚行满意,那么亚行可以拒绝为合同拨款。
  3.04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借款人应责成所有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仅用于本项目的执行。
  3.05 按贷款条例8.03款的规定,从本贷款帐户提款的截止日是2002年1月31日,或是借款人和亚行可能随时商定的其它日期。

  第四条 特别契约
  4.01 (a)借款人应责成重庆政府和CCB按照健全的管理、财务、工程、环境和施工惯例,勤奋而有效地执行本项目。
  (b)在项目执行中以及在项目设施运营中,借款人应履行并责成有关方面履行本贷款协议附件6所规定的全部义务。
  4.02 借款人应根据需要,向CCB提供或责成重庆政府提供本贷款资金以外的,为执行本项目所需的资金、设施、服务、土地和其它资源。
  4.03 借款人应保证其与本项目的执行和本项目设施营运有关的下属部门和机构,能按健全的管理政策和程序发挥作用,给予协作。
  4.04 借款人按亚行的合理要求,应向亚行提供或责成有关方面提供一切报告和资料,包括:①本贷款、借款资金的使用和服务的维持情况;②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服务及其它开支项目;③本项目;④重庆政府及借款人任何其它与执行项目和运营本项目设施的有关机构的管理、运营和财务状况;⑤借款人国内金融和经济情况,以及借款人国际收支状况;⑥与本贷款有关的其它事宜。
  4.05 借款人应使亚行代表能够检查本项目、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及任何有关记录和文件。
  4.06 借款人应从自己一方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使CCB能履行其在本项目协议中所承担的义务,包括制定和保持如项目协议附件第8段中规定的收费水平,借款人不应采取或允许他人采取任何妨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动。
  4.07 (a)借款人应行使“转贷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借以维护借款人和亚行的利益,实现本贷款目的。
  (b)事先未经亚行同意,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转贷协议”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4.08 (a)借款人和亚行认为,在对借款人资产行使置留权方面,亚行之外的其它外债债权人不应享受超过本贷款的优先权,为此,借款人承诺,①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如以借款人任何资产的置留权作为任何外债的担保,此置留权应根据实际情况,平等地、按比例地保护本贷款本金、利息和其它费用的偿还;②借款人在建立或允许建立此种置留权时,应对上述要求作出明文规定;如由于宪法或其它法律原因对借款人不能对其下级政治体制资产的任何置留权按上述规定做明确表述,借款应按亚行满意的方式在亚行不承担费用的前提下,及时为本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其它费用对借款人的其它资产设置新的置留权。
  (b)本款(a)段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①在购置某项目财产时,纯粹为了担保偿付其价款而建立的任何置留权;或②在任何正常的银行业务中产生的置留权,以及为还贷期不足一年的债务作担保而产生的任何置留权。
  (c)本款(a)中使用的“借款人资产”一词,系指借款人的任何行政部门或机构的资产,以及这些部门下属机构的资产,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为借款人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其它机构的资产。

  第五条 中止、取消、提前偿还
  5.01 根据贷款条例8.02(1)的要求,现补充规定可中止借款人从本贷款帐户中提款权利的额外情况:重庆政府不能履行“转贷协议”中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5.02 根据贷款条例8.07(d)的要求,现补充可构成加速还款的额外情况;即发生贷款协定第5.01款所列的任何一种情况。

  第六条 生效
  6.01 根据贷款条例第9.01(f),规定下列情况为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本贷款协定须经借款人国务院批准。
  (b)“转贷协议”形式上和内容上符合亚行要求,并应正式地以各方名义签署和交换,一俟贷款协定生效,即转贷协议生效,其条款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6.02 根据贷款条例,9.02(d),向亚行提交的意见书应包括下列附加内容:“转贷协议”应经各方批准认可,签署并交换,一俟贷款协定生效,即依其条款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 根据贷款条例第9.04款规定,本贷款协定须在其签订后90天内生效。

  第七条 其它规定
  7.01 根据贷款条例第11.02款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为借款人的指定代表。
  7.02 根据贷款条例11.01的规定,兹确定以下地址:
  ①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西城区成方街32号。
  中国人民银行
  电报挂号:RENMINBANK BEIJING
  电传号:22612 PBCHO CN
  传真号:(86-10)6601-6724

  ②亚行方面:
  菲律宾 0980 马尼拉
  789信箱,亚洲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ASIANBANK,MANILA
  电传号:29066 ADB PH(RCA)
      42205 ADB PM(ITT)
      63587 ADB PN(ETPI)
  传真号:(63-2)741-7961 (63-2)632-6816
      (63-2)631-7961 (63-2)631-6816
  双方业已通过各自的正式授权代表,于本协定首页所载日期,在亚行总部以各自名义签定并交换本贷款协定,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授权代表  关登明
                      亚洲开发银行 佐滕光夫

 附件1:          项目说明

  1、本项目的主要目标是消除制约经济持续高效发展的交通“瓶颈”现象。通过提高西南省份的路网的运输能力和整体性,支持借款人国道主干线发展。
  2、本项目包括

 A 土建工程
  修建全长89公里的封闭性收费高速公路的土建工程包括:
  (1)适用于6车道设计的土方和路基、排水、涵洞和桥梁
  (2)55公里4车道路面
  (3)32公里6车道路面
  (4)辅助建筑和设施
  (5)470米中心主跨的6车道斜拉桥的施工
  (6)两条相依的各三车道的各长约3100米的隧道施工,含照明和强制通风
  (7)立交桥和收费站的施工
  (8)连接线的施工
  (9)现场公用设施

 B 设备
  设备的供应和安装包括
  (1)收费、监视和通讯
  (2)道路安全
  (3)养护和恢复
  (4)监控、检测和数据库设备

 C 征地和拆迁
  土建工程的征地,现有结构物的拆迁及受本项目工程影响的2900住户的安置。

 D 咨询服务
  施工监理和上岗培训

 E 能力建设、培训和人员资源开发。
  综合国际培训、国内培训和实习讨论会计划。
  项目预计于2001年7月31日完工。

 附件2:    分期还款表(重庆高速公路项目)

  应还日期              应还本金(美元)
  2002年3月15日        US$  1241700
  2002年9月15日             1303800
  2003年3月15日             1369000
  2003年9月15日             1437400
  2004年3月15日             1509300
  2004年9月15日             1584800
  2005年3月15日             1664000
  2005年9月15日             1747200
  2006年3月15日             1834600
  2006年9月15日             1926300
  2007年3月15日             2022600
  2007年9月15日             2123800
  2008年3月15日             2230000
  2008年9月15日             2341500
  2009年3月15日             2458500
  2009年9月15日             2581500
  2010年3月15日             2710500
  2010年9月15日             2846100
  2011年3月15日             2988400
  2011年9月15日             3137800
  2012年3月15日             3294700
  2012年9月15日             3459400
  2013年3月15日             3632400
  2013年9月15日             3814000
  2014年3月15日             4004700
  2014年9月15日             4204900
  2015年3月15日             4415200
  2015年9月15日             4635900
  2016年3月15日             4867700
  2016年9月15日             5111100
  2017年3月15日             5366700
  2017年9月15日             5635000
  2018年3月15日             5916700
  2018年9月15日             6212600
  2019年3月15日             6523200
  2019年9月15日             6849400
  2020年3月15日             7191800
  2020年9月15日             7551400
  2021年3月15日             7929000
  2021年9月15日             8325400
                    总计US$ 150000000

 附件3:       贷款资金的分配和提取

                总则

  1、本附件表列出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服务和其它项目的类别及每一类别贷款资金的分配(以下称“附表”)(“类别”或“类别”在此附件中指附表的类别)。

                税赋

  2、本项目任何当地税赋不得从帐户中提取。

              亚行融资比例

  3、除非亚行另行同意,本附件附表所列类别项目将按附表中所列的比例由本贷款支付。
  4、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4的有关规定,通过有效的国际竞争性招标或国际采购而授予当地供货商的合同,均应在以下基础上用本贷款资金支付。
  (A)如从本国供应商购买的货物系国内制造,则按货物出厂价支付100%货款(不含任何税赋)。
  (B)如从本国供应商购买的货物完全系进口,则支付合同价格的外汇部分。
               当地费用

  5、除非亚行另行同意,任何有关本项目的地方费用不得从贷款帐目中提取。
              利息和承诺费

  6、分配给类别5的是项目执行期间支付的贷款利息和承诺费。亚行有权代表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用以向其自已支付需到期偿付的利息和承诺费。

               再分配

  7、尽管以上附表已规定了贷款资金的分配和提款的百分比,但是:
  (A)如分配给某类别的贷款资金不足以支付该类别中已经同意的各项开支,亚行可以通知借款人:
  ①将其它类别中亚行认为不需支付其它开支的贷款资金,再分配给该类别,以满足预计的资金缺口。②如果此再分配仍不能满足某资金缺口,就应减少用于此类别开支的提款百分比,以便此类别提款可以进一步继续,直到所有的开支支付完毕;
  (B)如分配给某类别的贷款金额超过了该类别已经同意的各项开支,亚行可以通知借款人,将该类别下的多余贷款资金分配给其它类别。

               追溯贷款

  8、可以从贷款帐户中提取从1996年5月8日到生效日期间的土建、材料采购、设备、汽车和聘请咨询专家、培训等项目下发生的费用,但总额不得超过1仟5佰万美元。

 附件3       贷款资金的分配和提取表

             (重庆高速公路项目)

---------------------------------------
|          贷 款 资 金 的 分 配 和 提 取        |
|          (重 庆 高 速 公 路 项 目)          |
|-------------------------------------|
|         类   别             |  亚行资金比例 |
|---------------------------|---------|
|        |    |   分 配 金 额   |   |     |
|  项  目 | 编 号|     美 元     |比 例| 提款基础|
|        |    | 类  别    次级类别|   |     |
|--------|----|-------------|---|-----|
|1、土  建  |0301|110000000|   |41 |总费用比 |
|--------|----|---------|---|---|-----|
|2、设  备  |1501|8500000  |   |100|外汇费用比|
|--------|----|---------|---|---|-----|
|3、咨询服务  |2101|1600000  |   |100|外汇费用比|
|--------|----|---------|---|---|-----|
|4、能力建设、培|2401|1000000  |   |100|外汇费用比|
|训和人员资源开发|    |         |   |   |     |
|--------|----|---------|---|---|-----|
|5、利息和承诺费|6601|11900000 |   |   |应偿还金额|
|--------|----|---------|---|---|-----|
|6、其  它  |9301|17000000 |   |   |     |
|--------|----|---------|---|---|-----|
|  总  额  |    |150000000|   |   |     |
---------------------------------------

  提前偿还的贴水
  根据贷款条例第3.06(b)之规定,兹对本贷款本金的任何部份提前偿还时应付贴水的百分比作如下规定:

  提前偿还时间              贴水
                   在提前偿还日适用于未偿还的
                   贷款余额的利率(以每年的百分
                   率表示)乘以:
  到期前不超过3年         0.12
  到期前超过3年不超过6年     0.24
  到期前超过6年不超过11年    0.44
  到期前超过11年不超过16年   0.64
  到期前超过16年不超过20年   0.80
  到期前超过20年不超过23年   0.92
  超过23年            1.00

 附件4:           采购

  1、除非亚行另行同意,本附件下列以下各段所指的程序将用于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中。本附件所谓“服务”一词不包括咨询服务。
  2、货物和服务采购应按照1989年3月颁布并不断修订的《亚行贷款项目采购指南》的规定进行,该指南已提交给借款人。除了下面第5和第6段的规定外,在进行货物和服务采购时,不得对任何一个或一类供应商或承包商给予任何限制或优惠。
  3、①土建工程以及机电合同预计价款相当于1千万美元或以上的,以及设备和材料供货合同相当于50万美元或以上的,应根据采购指南第二章的规定,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予合同。投标前,土建工程和机电工程承包人须通过资格预审。
  ②凡属国际竞争招指标授予的合同,总采购通告(亚行将分期安排出版)应尽早送交亚行,在任何情况下,最晚不得迟于项目首次资格预审邀请或招标邀请发布之前90天。此通告的形式,细节和内容应符合亚行的合理要求。只要还有某种货物和工程需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进行采购,就须向亚行提交必要的信息,以不断更新总采购通知。
  ③按照《采购指南》第四章规定,凡属经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予的合同,采购活动须经亚行审查。每一份根据此程序递交亚行的资格预审和招标邀请草本应最迟在发布前42天送抵亚行,内容应包括亚行合理要求的信息,以便亚行能安排分别发布此类邀请。
  ④设备和材料供货合同价少于50万美元(不同于次要项目)的,应在采购指南第三章所描述的国际采购基础上授予。
  5、在国际竞争性招标条件下,对国内投标和国外投标进行比较时,根据借款人的意见以及本附件附录的规定,对下列情况给予优惠。
  ①在借款人国内制造的货物,提供该类货物的投标商应向借款人和亚行证实该产品国内附加值部分至少是该产品出厂价的20%
  ②根据亚行规定为合格的国内承包商进行的土建工程。
  6、根据亚行可接受的程序,对包括土方、防护栏、防护网、交通标志、信号和建筑以及辅助设施且合同价少于1千万美元的土建工程合同,可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承包人中,通过国内竞争招标授予合同。承包人的资格预审、选择和雇请应按亚行的批准进行。授予合同之后,应向亚行提交三份此类合同的复印件。

 附件4 附录1:     国产货物优惠

  1、通过国际竞标采购的货物,根据下列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的货物可获优惠,只要提供货物的投标商向借款人和亚行满意地证明该产品的国际附加值部分至少为出厂价的20%。
  (1)为使用对国产货物的优惠,首先应对所有响应标书按以下三个类别划分:
  A:1类:投标提供的货物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并满足最低国内附加值要求。
  B:2类:投标提供的其他货物是在中国制造的。
  C:3类:投标提供的货物是进口货物。
  (2)通过对同一类别内所有标书的比较,确定每一类别最低标。标价中,进口货物不应考虑关税和进口税,货物的销售、交货不应考虑销售税和类似的税收。
  (3)将最低标相互比较,如果1类或2类的某一标是最低标,那么这将被授予合同。
  (4)如上段(3)的比较结果最低标来自3类,则需进一步与1类的最低标进行比较。仅为此进一步比较为目的,应将3类中的最低标的标价上调,即在标价上增加下列两项中任一项:
  a:对3类标提供的进口货物,应附加上非免税进口商应付的关税和其它进口税;或
  b:如下面(1)段提到的关税和进口税超过投标到岸价的15%,则对这此货物标价按到岸价(CIF)的15%增加。
  作进一步比较后,如1类标被确定为最低标,则应授予合同;如不是,则应在3类标中选出最低标授予合同。
  2、申请优惠的承包商提供必要的资料,包括有关最低国内附加值资料,以证明其享受投标优惠的合法性。
  3、招标文件中应清楚地表明能给予的优惠,申请优惠条件所需的资格证明资料,以及如上述评标所遵循的程序。

 附件4 附录2:    国内承包人优惠

  4、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选择土建承包人,根据下列规定,合格的国内承包人可获优惠:
  (1)使用对国内承包人的优惠,首先应对所有响应标书按以下两个类别划分;
  A:1类,根据下面第5段规定,有资格享受优惠的合格的国内承包人的投标;及
  B:2类,其它承包人的投标
  (2)通过对每一类别内所有标书的比较,确定每一类别的最低标。
  (3)将最低标相互比较,如1类的某标是最低标,则被授予合同。
  (4)如按上面(3)段的比较结果,最低标来自2类,则需与1类的最低做进一步比较。仅为此目的,应对2类中的最低评标价格进行上调,即:增加投标价的7.5%。通过这轮比较,如1类的标被定为最低标,则选其授予合同;如2类标是最低,则选其授予合同。
  5、国内承包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享受优惠:
  (1)公司在中国注册
  (2)中国公民拥有公司的多数所有权,及
  (3)公司不得将工程总额的50%以上包给国外承包人。
  国内承包人和外国伙伴的合资企业只有满足下列条件,才有资格享受优惠:
  (1)根据上述条件,国内一方本身已有资格享受优惠
  (2)如没有外方参与,国内一方在技术上和财务上不具备完成该工程合同的能力,及:
  (3)根据协议安排,国内一方至少完成工程合同造价50%的工作量。
  6、根据这些标准,申请享受优惠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包括所有权细况,作为其资格预审材料的一部分,以确定公司或企业集团是否有资格享受优惠。
  7、招标文件应清楚地表明能给予的优惠,有资格享受优惠的合格公司的评定标准,以及如上述的评标所遵循的程序。

 附件5:          咨询专家

  1、本项目执行期间将利用咨询服务,特别是在以下方面
  (1)项目管理,施工监理,合同管理,质量控制
  (2)结构工程
  (3)培训
  (4)安置计划的执行监控
  (5)环境缓和措施的执行监控
  咨询专家的工作范围将由亚行和CCB的协议确定。
  2、咨询专家的选择、聘用及服务应根据本附件规定以及1979年4月颁布的并不断修订的《亚洲开发银行及其借款人聘用咨询专家指南》的规定进行,该指南已提供给借款人和CCB上述1段中的(1)和(2)项目的咨询服务将由国际咨询专家提供这些国际咨询专家将按照下列程序由CCB选择并雇用。
  (1)咨询建议书邀请
  咨询建议书邀请和所有相关文件应在发出前经亚行同意。为此,应向亚行送交三份建议书邀请草稿,拟邀咨询专家的名单和对建议书的评定标准及其它有关文件。建议书的递交期不得少于60天。实际发出的邀请及其它有关文件的复印件应在发出后及时送交亚行备案。
  (2)合同草本
  同咨询专家拟签的合同草本应在评估建议书之前及时交送亚行审批。
  (3)合同的执行
  在谈判结束后,合同签订前,应向亚行提交(a)已谈判待批的合同;(b)建议书的评价。合同签订之后,应向亚行及时提交3份已签字的合同复印件。如合同开始执行之后有任何修改建议,应提交亚行事先审批。
  3、上述1段中(3)和(5)类别项目将采用有能力的国内咨询专家的服务,他们的选聘应按照亚行可接受的程序,同时根据他们从事项目的能力和经验经得亚行批准。在以收到的建议书进行评价后,与被选的咨询专家谈判之前,应向亚行提交(1)邀请的咨询专家的名单;(2)建议书的评价(同时提交一套第一等建议书);(3)选择的理由。谈判结束后和合同签字前,应及时向亚行提交已谈判待批的合同。如合同开始执行后有任何修改建议,应提交亚行事先批准。

 附件6:      项目执行和项目设施的运营

              公路设计标准

  1、考虑到亚行技援的公路标准(技援号2573--PRC)审查的建议和工作情况,借款人在其国家的九五计划中(1996--2000)将采取一切步骤批准和出版修正的和最新的一套公路设计标准以反应最好的国际惯例。

              道路交通安全

  2、借款人将确保项目中应履行以下的改进措施
  (1)根据在亚行和CCB相互同意的项目点上的适当的技术的应用,在选择地区纳入车辆称重站点;
  (2)采用国际符号,中英文的标志和交通符号;
  (3)乡村道路和从高速公路立交桥引出的通道的养护和恢复的综合计划的执行;
  (4)与公路安全的交通工程相关的培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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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06〕76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金华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等工程。
第四条 金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工作,接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时,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六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管线,应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查明未建档管线的性质和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资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七条 地下管线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请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许可文件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第十条 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如果建设单位不具备整理能力,可委托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相应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移交。
第十二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
第十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成果,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接收和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地下管线成果资料的共建共享。
第十四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起施行。






韶关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韶关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5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8月1日发布的《韶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市长郑振涛

二○一○年二月四日



韶关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未设镇建制的独立工矿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市容和环境卫生,是指由城市道路、建(构)筑物、施工现场、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标志、户外灯饰、集贸市场、公共场所、河道水面和居住小区等构成的城市景观和环境卫生。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把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建设与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倡导文明卫生的生活风尚。

第四条 韶关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管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各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建设、规划、工商、公安、环保、卫生、交通、旅游、文化、民政、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实施。

第五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文明、和谐城市环境的权利,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尊重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和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其履行职责。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举报。

第七条 城市道路、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分级管理,主干道为严管路,禁止一切摆卖。次干道、小街小巷为监控路段,为方便市民,在不影响市民生活、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的条件下划定一定地段,规定时间、规定地域有条件的经营摆卖。设置经营摆卖地段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施行。

第八条 城市道路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平整、完好、无积水、无沉陷;

(二)排水沟(管)畅通、无溢水、无堵塞,水隔栅等无破损、移位或缺失,临街各类建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与地下管接通,无污水溢流;

(三)交通标志、标线完整、清晰,交通隔离护栏、隔离礅、绿化带护理保持完好、整洁;

(四)城区不得新设架空电话线、电缆线及其他管线,已架空的各类管线应当逐步移入地下;

(五)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点),如确需设置临时占道停车场(点)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才能临时征用,并规范设置标牌和标线,做到车辆停放有序;

(六)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街道、公园进行宣传、咨询、促销、摆卖、饮食烧烤等活动,如确需临时占用的,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七)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街道进行麻将、棋牌等活动。

第九条 建(构)筑物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改建各类建(构)筑物的设计造型、装饰色彩等应当符合城市区域景观规划要求;

(二)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作美化装饰,定期进行清洗、维护、保持外观整洁;

(三)除军事等带有保密性质的单位外,临街单位的隔防设施,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或绿篱、花坛、花池、栅栏作为分界线,并保持整洁、美观;

(四)临街阳台、窗台等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不得安装外置式防护栏(网),不得吊挂、晾晒或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

(五)临街单位、商场、店铺不得擅自设置遮雨(阳)蓬;

(六)临街底楼安装的空调外机、排气扇等,距地面高度应当大于2米;

(七)经批准设置的公共车站(台)、邮箱、电话亭、画廊、招贴栏、宣传栏(窗)等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无破损、无脱漆、无锈、无污垢;

(八)屋顶无积水,不得乱搭乱建、乱堆乱放;

(九)禁止在河堤护栏、道路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

第十条 园林绿化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街道树栽植整齐、树叶清洁,树干基部应当被植物覆盖,并保持平整;

(二)临街绿地、花坛、花池整洁美观、无废弃物,树木、花草管护良好、无枯枝、死树、杂草、无病虫害;

(三)造型植物、绿篱等,要做到造型美观,特色鲜明;

(四)禁止在临街树木上吊挂物品。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招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广场、河堤、绿地、公园、建(构)筑物等户外空间设置彩旗、彩条、充气物、布幅、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标志、灯箱、橱窗或发布户外广告、张挂宣传标语;

(二)禁止在建(构)筑物、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上乱贴、乱写、乱画、乱刻、乱喷涂;

(三)禁止在街头散布广告传单;

(四)户外广告(招牌)及宣传牌等应当严格按照经行政许可批准的效果图设置,不得改变形状和规格,并设置牢固,制作精美,用字规范,字迹图案清晰、完整,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清洁、无破损、脱漆、缺字。

第十二条 夜景灯饰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夜景灯饰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夜景灯饰规划区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广场、绿地等,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方案要求设置夜景灯饰;

(三)夜景灯饰应当按规定时间启闭;

(四)夜景灯饰的设置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灯饰的维护管理,保持完好无损、牢固安全、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 施工工地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拆迁、待建工地应当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实体围墙实施打围作业,围墙外抹灰粉刷,并书写文明警语或绘画;

(二)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

(三)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准运许可证方可上路,施工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保证车轮不带沙土离开施工场地;

(四)拆除建(构)筑物,应当采取隔离或封闭措施并实行湿法作业,防止扬尘污染环境和渣土抛落人行道;

(五)实施道路和各类管线等基础设施施工的,应当对施工区域实行硬质实体隔离或封闭,并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灯具;

(六)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装饰等工程竣工投入使用时,应当同时拆除各种临时设施,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七)施工、拆迁等产生的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应当及时清除。

(八)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

第十四条 水域环境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打捞水面漂浮物的作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标合同的约定,及时清除废弃物,保持水面干净明亮;

(二)不得擅自挖河堤或占用河堤保护区道路、绿地搭建(构)筑物、堆放物品;

(三)禁止向城区河道倾倒垃圾、渣土、动物尸体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随意增设排污口;

(五)禁止损毁城区河堤和河道管理设施;

(六)禁止在城区河道新建水上餐厅等对水质造成污染的项目。

第十五条 商场(店)、餐馆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小区(楼)经营餐饮或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应对烟道、炉灶进行改造,使用洁净能源,符合环保要求,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二)商场(店)、餐馆不得越门占道经营;

(三)商场(店)、餐馆应保持店容店貌整洁,商品陈设有序,橱窗明亮,造型美观。

第十六条 环境卫生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广场、桥梁、火车站、步行街、停车场、集贸市场、商场(店)、公园、街道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应当按照责任分工进行清扫、保洁,做到垃圾日产日清,保持容貌整洁;

(二)道路、桥梁、广场、街道等公共场所及居民小区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备足够的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设施的完好、清洁;

(三)集贸市场、商场(店)等商品交易场所应当保持场(店)内设施整洁,摆放有序,排水畅通,无积存垃圾、无污水溢流;

(四)各种车辆应当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车容不洁的车辆,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或停放;

(五)载运容易散落、泄漏、飞扬的物品的车辆,应当实行密封运输,不得沿途洒落、污染道路;

(六)垃圾投放点(桶)、垃圾中转房(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消毒灭菌、保持完好整洁;

(七)公共厕所应当保持地面、墙面、门窗、蹲位的清洁卫生,做到排污畅通、无蝇、无尿碱、无恶臭;

(八)养犬应当经公安部门批准领牌,犬只家禽不得在城区敞放,外出产生的粪便,主人应当负责及时清除。

第十七条 禁止以下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渣)、口香糖、废电池、塑料袋(盒)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

(四)乱扔动物尸体、禽畜脏器及其他污染物;

(五)在露天场所和环境卫生设施内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他废弃物;

(六)占用道路、桥梁、广场、街道从事各类车辆的清洗、维修活动;

(七)其他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八条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或者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堆放、吊挂其他杂物,或者不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或者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抛弃、倾倒废弃物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运输液体货物不作密封造成泄漏,或者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经营流动的饮食烧烤、摆卖、销售、宣传、促销等经营活动,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放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将医疗机构、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倾倒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街道或者穿越城市市区的公路两侧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商场(店)、餐馆越门占道经营,影响市容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运输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扬撒、遗漏垃圾污染道路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阻碍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罚款应当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并全部缴入政府财政专户,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政府、韶关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8月1日发布实施的《韶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