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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不得逐级变更由行为人的上级机构承担责任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5:24:42  浏览:85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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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不得逐级变更由行为人的上级机构承担责任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不得逐级变更由行为人的上级机构承担责任的通知

法[2004]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法院在执行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作为被执行人或者协助执行人的案件中,在依法对该金融机构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作出罚款或者司法拘留决定后,又逐级对其上级金融机构直至总行、总公司采取民事强制措施,再次作出罚款或者司法拘留决定,造成不良影响。为纠正这一错误,特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作为协助执行人的金融机构采取民事强制措施,应当严格依法决定,不得逐级变更由其上级金融机构负责。依据我院与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9月4日会签下发的法发 (2000)21号即《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八条的规定,执行金融机构时逐级变更其上级金融机构为被执行人须具备五个条件:其一,该金融机构须为被执行人,其债务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其二,该金融机构收到执行法院对其限期十五日内履行偿债义务的通知;其三,该金融机构逾期未能自动履行偿债义务,并经过执行法院的强制执行;其四,该金融机构未能向执行法院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五,该金融机构的上级金融机构对其负有民事连带清偿责任。金融机构作为协助执行人因其妨害执行行为而被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不同于金融机构为被执行人的情况,因此,司法处罚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逐级变更由其上级金融机构承担此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
二、在执行程序中,经依法逐级变更由上级金融机构为被执行人的,如该上级金融机构在履行此项偿债义务时有妨害执行行为,可以对该上级金融机构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但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前述通知第八条的规定,及时向该上级金融机构发出允许其于十五日内自动履行偿债义务的通知,在其自动履行的期限内,不得对其采取民事强制措施。
三、采取民事强制措施应当坚持过错责任原则。金融机构的行为基于其主观上的故意并构成妨害执行的,才可以对其采取民事强制措施;其中构成犯罪的,也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民事强制措施和刑事惩罚手段只适用于有故意过错的金融机构行为人,以充分体现国家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性。
四、金融机构对执行法院的民事强制措施即罚款和司法拘留的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当事人向执行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的,执行法院应当立即报送上一级法院,不得扣押或者延误转交;上一级法院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处理;执行法院在上一级法院审查复议申请期间,可以继续执行处罚决定,但经上一级法院决定撤销处罚决定的,执行法院应当立即照办。
以上通知,希望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层报我院执行工作办公室。
2004年7月9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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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发[2001]127号
2001-12-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计委、物价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加强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规范工程咨询行为,保证工程咨询质量,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决定在工程咨询行业实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现将《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人员名单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提高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规范工程咨询行为,保证工程咨询质量,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工程咨询行业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后,在经济建设中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英文译称:
  Registered Consulting Engineer。
  第四条凡在经济建设中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五条人事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负责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并成立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该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考试大纲、编写教材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或授权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
  (一)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8年;
  (二)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6年;
  (三)获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4年;
  (四)获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3年;
  (五)获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2年;
  (六)获非工程技术类、工程经济类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人员,其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年限相应增加2年;
  (七)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注册

  第十一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注册登记工作。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授权单位或地方工程咨询协会,为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注册初审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对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注册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三条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后,申请注册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所在地注册初审机构审查,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统一注册登记。
  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核发《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
  第十四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恪守职业道德;
  (二)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岗位上工作并具有良好业绩。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具有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认可的继续教育、业务培训证明。
  第十五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未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名义执业。
  第十七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变更所在单位、执业内容的,须及时向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一)死亡;
  (二)服刑;
  (三)脱离工程咨询岗位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受处分、处罚不能执业;
  (五)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执业。
  凡注销注册的,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定期公告。

第四章执业

  第十九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可在以下范围执业:
  (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咨询;
  (二)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咨询;
  (三)经济建设专题咨询;
  (四)投资机会研究;
  (五)工程项目建议书的编制;
  (六)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七)工程项目评估;
  (八)工程项目融资咨询、绩效追综评价、后评价及培训咨询服务;
  (九)工程项目招投标技术咨询;
  (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工程咨询业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专业类别,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必须加入一个工程咨询单位,方可执行工程咨询业务。
  第二十一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行工程咨询业务,由所在工程咨询单位统一接受委托并收费。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有权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名义执行业务,对其出具的所  有咨询文本有签名盖章权,并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国家投资或政府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由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主持其工程咨询业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也可以主持其他项目业主委托本单位的工程咨询业务。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主持完成的咨询文本,应征得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同意,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五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国家、社会和业主利益;
  (二)客观、公正执业,保证工程咨询质量;
  (三)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经济秘密;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工程咨询单位;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工程咨询业务。
  第二十六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应当接受继续教育,参加职业培训,补充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在执业中,因工程咨询质量问题给委托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工程咨询单位承担责任,工程咨询单位应据此对签字盖章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进行处罚或处分。
  第二十八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若违反本规定,经注册初审机构查证核实,报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批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停止执业、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资格证书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在执业中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三十条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和工程咨询单位对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所作的处理,及时如实登记在证书的“执业情况记录”栏中。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处分、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在全国实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已经达到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水平的,考核认定一定数量的人员,获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由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申请参加考试和注册执业。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负责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承担,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日期定为每年4月。
  第三条考试科目分为《工程咨询概论》、《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项目决策分析与评价》、《现代咨询方法与实务》等五个科目。
  第四条考试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参加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
  第五条凡符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九条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咨询概论》、《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科目:
  (一)符合考核认定范围,但在考核认定中未获得通过的人员;
  (二)获国家计委或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项目及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在2002年底前按国家规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8年;
  (四)通过国家执业资格考试,获得工程技术类执业资格证书,并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8年。
  第七条报名参加考试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考试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单位按规定程序和报考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考场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如确需在其他地方设置,须经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写或指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参考书目和辅导材料,负责考试培训管理工作。
  第十条培训机构要具备场地、师资等条件,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有关的收费标准,须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参与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人员不得参与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章制度的,按规定严肃处理。附件:

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名单

主任:佘健明(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会长)
副主任:范勇(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副司长)
贾建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人事司副司长)
王永银(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秘书长)
委员:刘国冬(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副会长)
王文松(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副秘书长)
胡文忠(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职称处副处长)
胡继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人事司委属处处长)
李广陵(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考务管理处处长)
罗国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投资司体改法规处处长)
包锡盛(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稽查特派员办公室特派员)
张汉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投资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芮光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业务协调部主任)
王川(中国工程咨询协会顾问、高级工程师)
丁俊彦(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高级工程师)
缪世骏(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王綦正(清华大学教授)
王雪清(天津大学教授)
办公室主任:王永银
办公室副主任:胡文忠胡继申芮光雨


关于印发《泰安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法(2002)50号关于印发《泰安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现将《泰安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十二月十日

 


泰安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为进一步在全市树立尊老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使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02〕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对老年人(60周岁以上)制定如下优待规定:

一、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对农村70岁以上老年人的农业税收优待政策,按照省、市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70岁以上老年人免缴新增农业税及附加,免缴乡村公益事业金,不承担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70岁以下丧失劳动能力或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经批准给予适当减免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

二、老年人到医院就医优先优惠。各级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质医疗保健服务。有条件的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设置老年人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对城镇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老年人和70岁以上的老年人凭证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三、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公园、岱庙、广生泉和普照寺等寺庙免购门票;进入泰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它旅游景点,凡收取门票费的一律实行半价,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

四、文化宫、俱乐部、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和体育健身场所,都要对老年人开放,凡收取门票费的一律实行半价。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乡镇、街道社区的活动设施,应当为老年人活动提供方便。

五、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室应设置老年人专用坐椅,车上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席。老年人乘坐上述交通工具时,优先购票、检票进站。

六、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使用公共厕所。

七、商业、饮食、维修、供水、供电、电信、银行等各类服务行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并给予优待照顾。

八、老年人到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咨询自身涉法事务的免费。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需要获得律师帮助,又无力支付律师费用,法律援助机构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免收法律服务费。公证机关在办理,抚养、助养、赡养老人的协议公证时,可根据老年人经济情况,按规定程序适当减免公证费。

九、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100元长寿补贴金,由县级以上财政负担。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医护人员为辖区内高龄和百岁以上老年人免费进行一次查体。

十、凡上述规定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单位、场所,都应当在适当位置设置老年人优先、凭证优惠及免费的明显标志。

十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老年人应该享受的各项优待。对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组织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十二、各县市区可在上述优待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增加优待内容。

十三、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1998年7 月29日印发的《泰安市优待老年人规定》(泰政发〔1998〕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