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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1:23:16  浏览:88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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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任建新院长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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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松花江市区段河道环境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松花江市区段河道环境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2003年8月1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8月1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公布)



一、第四条修改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环境的主管部门,负责单式堤防堤肩(岸缘)栏杆及复式堤防戗台以下清水绿带工程沿江堤范围内的堤坡、梯道、坡道、草坪、林木、河道滩地、水面、江滨游园等的绿化、管理、维修、养护和卫生保洁,并对占用河道、挖砂取土、践踏草坪、损坏林木及公共设施、影响泄洪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删除第四条第三款第(四)项。

三、第十五条第(八)项修改为:违反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向河道环境区内倾倒污水、垃圾、残土、粉煤灰等废弃物和污染物及擅自设置阻水和有碍观瞻的围栏(栏栅)的,责令其限期清除,并对个人处以50元至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挖砂取土的,按每立方米5元至10元处以罚款。

四、第十六条修改为:河道环境管理范围内,行政执法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重申建立人物塑像、纪念碑(馆)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重申建立人物塑像、纪念碑(馆)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0年3月9日,国家教委办公厅


1986年我委发出《关于建立人物塑像、纪念碑(馆)有关规定的通知》以后,一些高等学校擅建人物塑像和盲目要求建立历史人物的塑像或纪念碑(馆)的情况得到了必要的控制。总的来说,近几年这方面执行情况是好的。但是最近有的高等学校又发生了未经请示,在校内建立在世人物塑像的现象,直接违反了上述《通知》要求,造成不良影响。为此有必要重申和明确:
一、塑像、建馆、立碑,都是十分严肃的工作。各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应按照中央宣传部中宣发文〔1984〕12号《印发〈关于加强革命传统教育的意见〉的通知》,认真处理好此类问题,以免类似错误再次发生。
二、高等学校校内塑像、建馆、立碑,须按不同情况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建立革命领袖和老一辈革命家的个人塑像、纪念馆、纪念碑,须报请中央批准。建立有重要影响的革命烈士或知名人士(如爱国志士、科学家、艺术家等)个人的塑像、纪念馆(碑),须经我委审批并报中央宣传部备案。凡在世人物、有争议的人物,一律暂不塑像、建碑。
高等学校为加强革命传统教育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设置英雄、模范小型纪念物,不属上述范围,可由学校党组织提出申请,报上一级宣传部门批准。
三、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并造成后果者,我委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