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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13:39  浏览:98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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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3)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地质勘查是国民经济建设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地质勘查队伍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仍然担负着重要的任务。近年来,地质勘查单位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部署,通过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改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对地质勘查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并逐步实现企业化经营’的任务还没有完成,在改革和发展中还存在一些困难问题亟待解决。为此,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地质勘查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2号)中的各项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要求,对文件的执行情况认真进行对照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维护企业化经营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合法权益。国有地质勘查单位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符合规定并经批准,其价款的部分或全部转增为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国家资本金。

  三、对企业化经营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经评估后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等方式处置。

  四、“十五”后两年继续保留已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中央直属地质勘查单位基本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要给予积极支持,努力解决已实行属地,化管理地质勘查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过多问题。

  五、认真落实住房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相关政策。已实行属地化管理地质勘查单位的住房改革支出,按照当地的统一政策执行。地质勘查单位改制为企业的,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纳入地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职工在事业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用。未改制为企业的,仍执行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制度的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落实增加工资政策时,要保证地质勘查单位与其他事业单位享受同等待遇。同时,地质勘查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未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工业部门地质勘查单位工作指导。支持其进行企业化改革,加大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力度,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七、切实加大地质勘查行业宏观指导力度。国土资源部要继续加强对地质勘查行业的综合管理职能,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有关政策、法规,健全完善商业性地质工作的市场环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积极为推进地质勘查单位的改革与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指导地质勘查单位进行结构调整,帮助地质勘查单位加快改革和发展。

  八、各地质勘查单位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坚定改革方向,主动抓住机遇,充分利用国家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不断发展壮大,实现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目标,使地质勘查工作更加紧密地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结合,更加主动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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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局:

你们《关于呈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
的报告》(兵劳社发〔2002〕1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兵团从2001年7月1日
起,为2000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月人均45
元的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请你们按上述意见修订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并
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政发〔2009〕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银川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管理,推进我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扶持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做大做强农产品加工业,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现代农业建设进程,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进入市场和经营指标上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银川市政府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评价。

第四条 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基本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

3、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2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与信用。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级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含A级)以上。企业无违法经营行为记录、不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保基金、在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欠息及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等。

6、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产销合同、入股、合作等方式与农民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500户,土地面积在1000亩以上,为农户生产提供配套服务。

7、企业产品质量与竞争力。企业的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区内领先水平,产品质量稳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到90%以上。

8、企业制度建设。企业遵循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公开、科学管理的原则,按照《公司法》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五条 申报龙头企业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填报银川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表;

2、企业经营情况简介;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财产损益表;

5、企业资产负债表;

6、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纳税状况证明;

7、开户行提供企业信用等级证明;

8、县农业部门或乡(镇)政府提供的带动农户证明;

9、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报程序及认定:

1、申报企业直接向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申报材料。

2、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核后,行文报市农牧局。

3、市农牧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调查核实后,提出具体意见,报银川市人民政府审核认定,予以发文公布。

第七条 经认定的银川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享受银川市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有关扶持政策。

第八条 对银川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胜劣汰。银川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原则上每两年监测评价一次,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银川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进行监测年份的2月中旬之前,应该反映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损益表等报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2、各县(市)区材料汇总与审核。当年2月底前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的资料进行审核后,提出监测意见,经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农牧局,市农牧局会同有关部门评价审核,提出合格的保留或取消市龙头企业资格的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予以发文公布。

第九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不合格的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条 龙头企业需要更改名称的或重新确认的按本办法重新申报认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