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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0:35:07  浏览:80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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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事局 广东省珠海市卫生局


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规则》的通知

市人事局、市卫生局
2003年5月30日


各有关单位:
现将《珠海市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规则

根据《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一、市人事局作为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务员录用体检组织实施工作。市卫生局作为医疗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体检医院完成体检任务,检查监督医院落实体检规定的执行情况,按章处理医院及医生在体检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二、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须到市人事局指定的具备体检资质的医院进行。体检医院由市人事局会同市卫生局在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前3天确定。
三、接受体检任务的医院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精心组织,客观公正地做好体检工作。
四、市人事局如委托用人单位组织体检的,应在体检前3天将《珠海市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委托书》送达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组织体检人员到市人事局指定的具备体检资质的医院进行体检,并对体检工作全面负责及具体组织实施。
五、体检工作须指定专人负责,主要负责组织考生到指定医院体检,核对考生的证件和体检表照片,组织考生按要求进行各个体检项目的检查;统一交接体检表及领取体检结果。
六、体检医生按规定的体检项目依次为考生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结果。各科室体检表的交接由体检工作人员统一负责,不得由考生自行转交。体检医生或工作人员与考生如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要进行回避。
七、体检项目中血液、尿液项目的检查,不公开使用姓名和准考证号,由组织实施体检单位采取临时编号办法。
八、体检完毕,主检医生根据《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和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招考公务员体检工作的通知》的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并签名,加盖医院公章。体检结果由市人事局统一向考生公布。
九、医院对一次体检未能作出结论,确定须进一步复查的,应及时通知市人事局,并于一周内一次性完成复查工作,同时作出合格与否的结论。
十、用人单位及录用监督机构对体检结果提出质疑时,市人事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重新体检或复查某一项目;考生本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复查的,由市人事局批准。重新体检或复查按上述六、七、八条进行。
十一、考生要按时参加体检,对无正当理由又不按时参加体检的考生,按自动弃权处理;考生应服从组织实施体检单位和医生的引导和检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向医务人员提出无理要求,否则取消录用资格。
十二、市人事局将邀请有关部门对体检过程进行现场监督。组织实施体检单位和负责体检医院以及考生都应积极配合,接受监督。市人事局设置举报信箱及公开举报电话,接受举报及投诉。如发现违规行为,对医院、医生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考生则取消其录用资格。
十三、体检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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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1996年3月14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为改革开放和城市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建设档案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有关规章制度和有关人员的职责。


  第四条 城市建设档案工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城市建设档案馆为中心,各有关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市建设档案网络,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鞍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建委)主管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鞍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城建档案工作的法规、方针和政策,制定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事业发展规划,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馆和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组织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理论和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保护、档案教育、档案宣传、经验交流以及城市建设档案干部的培训工作;
  (五)参加重点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 形成城市建设档案的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负责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城市建设档案,按规定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城市建设档案,定期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城建档案统计报表。


  第八条 城建档案馆的基本任务:
  (一)接收和保管本城市重要的需永久和长期保管的城建档案资料;
  (二)对接收进馆的档案资料进行科学管理,积极开展利用工作,为城市各项工作服务;
  (三)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的需要,开展编研工作;
  (四)根据城市建设工作的需要,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工作,使城建档案馆成为城建档案资料的储存、利用、咨询、交流服务中心。

第三章 城市建设档案的范围和竣工图的管理





  第九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下列档案,属于城市建设档案:
  (一)城市规划、土地档案;
  (二)城市勘察、测绘档案;
  (三)城市建设管理档案;
  (四)道路、桥梁、隧道、涵洞、排水等市政设施档案;
  (五)给水、供热、供电、电信、广播电视、照明、公共交通和环境卫生等公用设施档案;
  (六)铁路、公路、航空等交通运输工程档案;
  (七)工业建筑、民用建筑设计工程档案;
  (八)房地产档案;
  (九)园林绿化、名胜古迹档案;
  (十)城市防地震(含地震)防水灾(含水利工程)防火灾,防污染(含环境保护)防空等防灾档案;
  (十一)军事工程档案;
  (十二)县区、村镇建设档案;
  (十三)城市建设科研档案;
  (十四)地下管线档案;
  (十五)城市建设声像档案;
  (十六)城市建设名人档案。


  第十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工程,特别是地下建筑、管线结构、井巷、峒室、桥梁、遂道、水坝以及设备安装等隐蔽部位,都要编制竣工图。


  第十一条 编制竣工图要执行以下要求:
  (一)编制竣工总平面图和管线工程竣工图要采用城市统一坐标系和高程系实测数据,比例尺为五百分之一;
  (二)图纸与文字数据修改后,要文图一致,与工程实际相符;
  (三)利用施工图改绘竣工图时必须是图面清晰的新兰图;
  (四)基础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必须重新绘制竣工图;
  (五)竣工图一律加盖“竣工图”标志;
  (六)大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隐蔽工程应附有工程照片和实况录像等档案材料;
  (七)编制竣工图必须坚持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工程实体同时进行,不得事后伪造;
  (八)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图要编制一式四套,除使用单位留使外,要报送主管单位档案室、市城市档案馆和国家有关部门各一套。


  第十二条 工程的建设和施工单位在签定合同时,要明确编制竣工图的责任和期限,并作为工程验收条件之一。竣工图不完整、不准确、不符合归档要求的,不能交工验收。


  第十三条 工程档案保证金的交纳与管理:
  (一)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工程、管线工程,要向城市建设档案馆交纳工程档案保证金,其标准为单项工程概算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单项工程概算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以上的为百分之一,最高限额为十五万元;
  (二)工程档案保证金由城建档案馆专户存储,不准挪作他用,其利息用于城建档案事业发展基金;
  (三)工程档案保证金要于工程项目审批前交纳,否则,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建筑执照许可证;
  (四)工程档案按期报送并经验收合格的保证金如数退还,逾期报送经验收合格的没收保证金的20-50%,逾期报送经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重新报送并没收保证金的50-80%,没收的款项用于工程竣工档案的补测,补绘。

第四章 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档案,实行由工程技术部门平时立卷归档制度。小型工程竣工后及时归档;大中型工程、设备仪器安装工程和科研项目按阶段立卷。工程技术部门要做好工程技术文件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 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的城建档案必须是内容完整,准确,图形清晰,字迹工整的原件。


  第十六条 依据各类城建档案的形成规律和利用需要,各种建筑工程和管线工程的档案要于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移交城建档案馆;城市基础材料、规划、土地、房产、环保、城建、公用、人防、设计、科研等档案自形成之日起在本单位保管二年后移交城建档案馆。


  第十七条 中直、省直以及其他驻鞍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和管线工程档案。


  第十八条 凡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单位,应建立健全图纸更改、补充制度,更改、补充图纸,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并向城市建设档案馆补交变更图。


  第十九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或单位要做好接收、收集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对接收的档案应及时分类、登记、鉴定、整理、编目和排列上架。


  第二十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或单位应建立健全接收、鉴定、保管、统计、借阅、保密、安全等项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或单位应健全检索工具,编写参考资料,研制综合或专题信息软件,开发信息资源,进入市场经济,做到超前、优质、高效地为社会服务。


  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或单位要有适应需要的专用库房,设有防火、防盗、防潮、防晒、防尘、防污染、防虫蛀、防高温等设施,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十三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或单位应定期检查城市建设档案安全情况,对破损、变质、褪色、字迹变形、线条不清的档案要采取补救措施,进行修裱、复制。对失、泄密的要及时查清责任,及时处理,确保档案完好无损。


  第二十四条 销毁城市建设档案应指定专人负责,登记造册,经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复核,单位领导审定后,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防止错销和失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情节轻重,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可以建议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对造成损失的,可以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责令赔偿损失;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工程竣工后,未如期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的;
  (二)拒绝向城市建设档案馆(室)移交的或移交的档案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三)编制的竣工图与建筑工程不符的;
  (四)泄露城市建设档案机密的;
  (五)造成城市建设档案损坏、丢失的;
  (六)不交纳工程保证金的。


  第二十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限制、利用的重要城建档案内容或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亦应按上述规定给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鞍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临政办发[2003]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级事业单位,市七大企业集团公司,各高等院校:
  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2003年5月8日)

  为了提高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确保优抚对象的生活随着当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鲁民〔2002〕80号)精神,经研究确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市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巩固国防、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建立起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随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而提高的经费投入增长机制,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或适当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依法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对象,全面覆盖。优抚抚恤补助对象,包括享受定期抚恤的革命伤残军人和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以下简称“三属”)以及享受定期补助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在乡老复员军人。各级要彻底摸清底数,造册列表,严格标准,确保每一个抚恤对象都能享受到党和国家的优抚政策。
  三、方法科学,随机调整。要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科学测算方法,以县区为单位,以上年度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为基数,根据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的增长比例,逐年于年初调整提高城乡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若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出现负增长时,抚恤补助标准维持不变;若中央统一调整的标准高于当地自然增长的标准,应按中央统一调整的标准执行;若中央统一调整的标准低于当地自然增长的标准,则按当地的标准执行。
  四、列入预算,足额到位。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列入财政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对享受定期抚恤的革命伤残军人、“三属”和退伍红军老战士的标准增长部分可先由县区财政部门垫支,待中央拨款后填补,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部门解决。对在乡老复员军人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三级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