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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5:46:57  浏览:87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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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

国海发〔2002〕23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建立与完善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规范海域使用权登记工作,现将《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海域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变更与注销登记
第四章 登记资料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建立与完善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保障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域使用权登记是指依法对项目用海的权属、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期限等基本情况所作的登记,包括海域使用权初始登记、变更与注销登记。

  第三条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海域使用权登记以宗海为基本单位。

  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用海单元称宗海。

  同一权属不同用海类型的用海单元应独立分宗;取得两宗以上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宗分别办理登记。

  第五条 海域使用权实行分级登记。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由国家海洋局登记造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由批准用海的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海域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六条 海域使用权初始登记是指对项目用海基本情况进行的第一次登记。

  第七条 经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使用海域的,海域使用申请人持《海域使用权批准通知书》和海域使用金缴付凭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初始登记手续。

  第八条 通过招标或者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中标人或买受人持《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海域使用金缴付凭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批准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的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初始登记手续。

  第九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据《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或《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宗海为单位填写《海域使用权登记表》,并向海域使用申请人、中标人或买受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变更与注销登记 

  第十条 海域使用权初始登记后,项目用海的权属、用途、使用期限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规定,海域使用权变更应当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海域使用权人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批准文件到原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抵押海域使用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持抵押合同到原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被抵押海域的《海域使用权登记表》上注明抵押事项。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海域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有效证明文件,向原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经审核属实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海域使用权登记表》上填写变更事项。必要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籍调查规程》开展权属核查和海籍测量。

  (一)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持转让合同;

  (二)依法继承海域使用权的,继承人持继承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为实现抵押权而处分抵押海域使用权的,抵押人、抵押权人持抵押合同和处分海域使用权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因行政机关调解而引起海域使用权转移的,新的海域使用权人持调解书;

  (五)因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而引起海域使用权转移的,新的海域使用权人持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六)海域使用权人改变名称或地址的,持更名、更址的有关证明文件;

  (七)其他形式的海域使用权变更,海域使用权人持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或本人亲自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由他人代理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出具委托书。

  第十五条 申请变更登记时,当事人除按以上规定提交材料外,还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表;

  (二)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包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三)原《海域使用权证书》;

  (四)海域使用金缴付凭证。

  第十六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结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发、变更或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并将结果通知当事人。需要开展海籍调查的,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海域使用权终止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办理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并将注销登记结果通知当事人和有关部门: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的;

  (二)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

  (三)竣工的填海项目已办理土地登记的。

第四章 登记资料管理 

  第十八条 海域使用权登记资料实行属地管理。

  直辖市、设区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区内海域使用权登记资料管理工作,县(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海域内海域使用权登记资料管理工作。

  国家海洋局负责将海域使用权登记表副本按月移交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的和国家海洋局移交的海域使用权登记表副本按月移交设区的市或县(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存。

  第十九条 海域使用权登记资料包括:

  (一)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表;

  (二)海域使用权登记收件单;

  (三)海籍调查表;

  (四)海籍调查图件;

  (五)海域使用权登记册(表)。

  第二十条 海域使用权登记册由海域使用权登记表组成,按海域使用权登记编号顺序排列,设正、副本,每年度形成一册。海域使用权登记表是确认海域使用权及其他相关权利的法律依据;《海域使用权证书》应当根据海域使用权登记表的内容进行填写,是海域使用权人持有的法律凭证。

  海域使用权登记表不得涂改,填写有误的可以划改,划改处必须加盖登记人员名章,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一条 海域使用权登记资料应当永久保存,并及时输入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除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外,海域使用权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需复制有关登记资料的,复制件应当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鉴证。

  海域使用权登记资料部分损坏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原有记载予以恢复;海域使用权登记资料灭失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海域使用权登记程序重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海域使用权人发现海域使用权登记结果有误或有遗漏时,可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经审核属实的,由原登记机关予以更正。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因审查疏忽导致错漏登记或表证不符的,应当及时更正,并将更正结果书面通知海域使用权人;给海域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并在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登记的海域不在本辖区的;

  (二)提供的文件资料不齐全的;

  (三)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并在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一)海域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海域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三)依法限制海域使用权或者依法查封用海设施、构筑物而限制海域使用权的;

  (四)其他依法暂缓登记的。

  第二十五条 登记申请人及其代理人隐瞒事实或伪造证件、文件,采取欺骗手段获准海域使用权登记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程序撤销全部或部分登记内容,并根据情节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按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海域使用权登记的有关文书格式由国家海洋局制定。

  第二十九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海 域 使 用 权登 记 册(封面格式)

  (  年度)

 

 

 

 

造册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造册日期:__________年 _______月______日

 

国家海洋局监制

 

 

海域使用权登记册造册说明:

  海域使用权登记册由海域使用权登记表组成,按海域使用权登记编号顺序排列,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海域使用权登记表副本按移送时间顺序排列于本级产生的海域使用权登记表之后。海域使用权登记册设正、副本,每年度形成一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时,应当在填写有关栏目的同时,在登记表首页加盖“注销”字样。

 海 域 使 用 权 登 记 表(格式)

                               登记编号:

海域使用权人
姓名或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职 务
  
身份证号码
  
通 讯 地 址
   邮政编码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性 质
公 益 性
   经 营 性
  
投 资 金 额

用海面积
公顷

用 海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占 用 岸 线

新增岸线


用 海 类 型
   用 途
  
海 域 等 级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海域使用金总额
   缴纳方式
  
用海位置

文字说明
  
顶点坐标

(经纬度)
  
海籍管理文书图件
调 查 表 号
   审批表号

或合同号
  
海 籍 编 号
   图 号
  
证 书 编 号
   发证日期
  
初始登记
登 记 日 期
年      月      日 

登 记 人
   审核人
  
 

 

变 更 登 记

序号
日 期
变更登记事项
经 办 人
审 核 人

                  
              
              
              
                 
              
              
              
              
                    

                              (可续页)

年 度 审 查

审查日期
审查有效期

截止日期
海域使用金

收缴情况
审查机关

(专用章)
备 注

                
              
              
              
               
              
              
              
              
              

                      (可续页)

 

填写说明:

  1.本表由办理登记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写。

  2.“登记编号”为海域使用权登记编号,具体格式为登记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字母代码,加年份和四位数序号。如2002年某县海洋部门登记的第一个海域使用项目为“县域字母代码—20020001”。

  3.“海域使用权人”为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是个人的,填写姓名,“法定代表人”一栏只填写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为海域使用权人的地址和所在地区邮政编码。

  4.“项目性质”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根据项目总体情况确定,选择划“√”。公益性是指符合《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项目;经营性是指《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范围以外,以营利为目的的项目。

  5.“用海期限”为批准使用海域的起止日期。

  6.“用海面积”为批准使用的全部海域面积;“占用岸线”为沿岸海域使用项目需要占用的原有岸线。“新增岸线” 为部分沿岸海域使用项目所产生的新岸线。

  7.“用海类型”和“用途”根据海域使用分类体系填写。“用海类型”对应海域使用分类一级类,包括渔业用海、交通运输用海、工矿用海、旅游娱乐用海、海底工程用海、排污倾废用海、特殊用海、其他等9类。“用途”为具体类型,对应海域使用分类二级类。

  8.“海域等级”为按照分类定级办法确定的项目用海的等级;“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按“元/公顷·年”填写。

  9.“用海位置说明”主要用文字来描述海域的大致方位或具体位置,注明项目用海的周围标志物。

 10.“顶点坐标”按批准使用海域的顶点序号逐一填写经纬度,填写不完,可另附页,贴在背面。

 11.“调查表号”为《海籍调查表》的编号;审批表号或合同号为《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或《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编号。“海籍编号”按《海籍调查表》中的海籍编号填写,“图号”为海籍管理中项目用海的宗海图图号。“证书编号”为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权证书编号。

 12.“登记人”、“经办人”、“审核人”分别由负责办理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登记人员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签字。

 13.“年度审查”的有关内容根据海域使用权证书填证说明进行填写。

 14.“变更登记”和“年度审查”的表格可续页。

 

海 域 使 用 权

登 记 申 请 表

 

 

 

 

申 请 人:____________________(印章)

填表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国家海洋局监制

 

 






姓名或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职 务
  
身份证号码
  
联 系 人 姓 名
   电话号码
  
通 讯 地 址    邮政编码   
 
项目用海情况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性 质 公 益 性
    经 营 性
   
投 资 金 额 元 用海面积 公顷
用 海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占 用 岸 线 米 新增岸线

用 海 类 型    用  途
  
证 书 编 号   
用海位置说明
  
变更事项简要说明
     
申请登记依据
  
备注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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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1年~2005年水利行业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印发2001年~2005年水利行业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现将《2001年~2005年水利行业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2005年水利行业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21世纪的第一个5年,是我国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时期,是我国全面进入建设小康社会,实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国水利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加大水利干部教育培训力度,有效开发培养水利领导人才,为全面完成水利"十五"规划任务、实现水利现代化建设目标提供坚实的人才、智力和组织保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2001年-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精神,制订2001-2005年水利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一、适应形势,继往开来,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战略地位
"九五"期间,水利部党组和各级水利部门根据形势发展需要,把干部教育培训作为发展水利事业的重要保证,不断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力度,采取在职培训与学校培训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相结合、"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教育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等多种措施,大力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为完成"九五"水利建设任务提供了坚实的组织和人才保证。但是,水利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干部队伍的思想状况、业务技术水平和工作方法等方面仍存在许多不足,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洪涝灾害、干旱缺水和水污染严重等三大问题日益突出,缺水将成为我国新世纪发展中的主要矛盾,水利要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必须调整治水思路,实现从工程水利向资源水利转变,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的转变。 "十五"期间,将是我国水利以崭新的面貌为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可靠保障的重要时期。根据部党组新的治水思路,水利工作要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兴利除害结合,开源节流并重,防汛抗旱并举,对水资源合理开发、高效利用、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和综合治理,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全面描绘了新世纪前五年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蓝图,提出了"十五"期间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对21世纪中国水利事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21世纪,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科技进步日新月异,高新技术迅猛发展。世界经济、科技、国防和综合国力的竞争,从根本上说其实是人才、特别是各类领导人才的竞争。为适应新世纪水利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全面完成水利"十五"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大力加强和改进水利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高水利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领导管理能力和业务技术水平,培养造就大批符合"三个代表"要求、适应水利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干部,已经成为水利行业各部门、各单位、各级领导面临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二、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建立和完善具有行业特点的水利干部教育培训体系
1.指导思想:
水利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紧密围绕水利中心任务,为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实现水利现代化建设目标服务。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干部,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优秀文明成果充实干部,有效提高水利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业务技术水平和开拓创新能力,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富有"献身、负责、求实"精神,能创造性地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走在时代前列的高素质水利干部队伍。
2.工作原则:
--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以水利重点工作为中心,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把教育培训与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紧密结合,围绕部党组确定的治水思路和中心工作,针对不同对象和要求因材施教,按需施教,增强培训工作的系统性、科学性、有效性,不断提高水利干部队伍的政治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加强理论学习,重视业务培训。坚持把理论学习放在首位,在搞好理论武装的同时,不断加强对干部的专业理论的教育培训,尤其要重点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技知识、法律法规知识、现代管理知识,对缺乏系统学习水利专业理论知识的领导干部要在1-2年内补上这一课。
--注重培训质量和效果。加强培训需求调研分析,根据水利改革发展和广大干部中存在的重要、关键问题,有针对性地制订切实可行的教育培训计划,精选教育培训内容,精心组织、设计,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健全和完善培训评估考核制度,改进教育培训方法,提高培训教学水平,切实保证干部教育培训的质量和实际效果。
--培训与使用相结合。根据干部成长规律和岗位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各类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任职培训、专门知识培训、继续教育等定期培训、进修制度,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与选拔、任用相结合的管理运行机制,保证重点干部重点培养,优秀干部优先培养,紧缺干部加紧培养。干部参加培训学习和运用所学理论指导实践的情况,要作为培养、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突出重点,分工协作,分类实施。按照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分级分类实施的原则,以部机关公务员、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中青年拔尖人才为重点,同时积极开展水利执业资格培训、地方水利公务员培训、西部及基层水利干部培训、国际合作培训等,有计划、有重点地全面提高水利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改革创新,保持培训的科学性、先进性。根据新世纪的新形势、新要求,树立新的培训观念,建立新的培训机制,推广应用新的培训方法和手段,及时跟踪国内外水利现代化建设和现代管理发展动态,保持干部教育培训内容、方法及培训工作本身的科学性、先进性,提高水利干部理论创新、科技创新、工作创新的能力。
3.发展目标:
"十五"期间,要围绕干部教育培训和领导人才开发的重点工作,优化配置和重组行业教育培训资源,推进水利干部终身教育培训体系建设,积极倡导勤奋学习的良好行业风气,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制度和组织实施网络体系建设,健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形成水利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多渠道、多形式蓬勃发展的新格局,使水利干部全员培训率达到120%以上。其中,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在进行一遍任职培训基础上,再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门业务培训、知识更新培训;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
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具有行业特色、符合水利改革发展需要、比较合理完善的新型水利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实施体系基本建立,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目标的各项措施得到切实保障,教育培训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提高,水利干部的文化、知识、专业结构明显改善,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广大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明显提高,水利公务员履行岗位职责和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年轻后备干部队伍培养取得明显成绩,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和行业科技贡献率明显提高。
三、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努力培养符合时代要求的高素质水利干部队伍
1.主要任务:
按照建设高素质水利干部队伍、适应水利现代化发展需要的目标,根据各级各类干部在理论素养、思想品德、管理水平、业务能力及知识、专业结构等方面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多种类别的教育培训。
把理论学习、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作为首要任务。通过脱产学习、党委中心组学习、在职自学等方式,不断加强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学习研究,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方法,用科学理论指导分析、解决水利现代化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特别是"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教育,使广大水利干部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凝聚群众的人格力量,以自己的表率作用,促进水利行业的"两个文明"建设。
围绕提高干部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继续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经济管理知识、法律法规知识、现代科技知识培训,同时有重点地加强现代水利、水资源知识以及信息、网络知识的学习培训,使广大干部精通本职业务技术,提高干部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创新能力和现代技术应用水平。把学习培训与研究解决水利行业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围绕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针对21世纪我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中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研修,在全行业形成钻研业务、勤于学习、善于思考、勇于发表自己观点、努力为新世纪水利事业发展献计献策的良好氛围。
继续改善水利干部的专业、文化结构。根据事业发展、岗位工作和干部成长需要,鼓励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和基层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各类自学、进修,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和科学文化素养,改善水利干部队伍的专业、文化结构,努力培养大批复合型高素质人才。
2.具体要求:
(1)优先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提高领导水平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为重点,大力开展各级水利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坚持处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不少于3个月脱产进修的制度,坚持党委中心组每年不少于12天的集中学习研讨制度,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在职自学考试制度,在部属单位党政干部中推行任职培训和定期轮训制度。水利部每年至少举办1-2期司(厅)局领导干部专题培训班,水利行业每年组织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不少于1000人。
(2)大力加强水利行业公务员培训。围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水利行政管理干部队伍的目标,根据国家公务员制度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全面开展水利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知识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公务员不得晋升工资、职务。"十五"期间,水利公务员应至少轮训一遍,其中部机关处级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比例不低于150%。推行省、地、县水利(厅)局长定期培训制度和新任厅(局)长水利专业知识培训制度,积极开展分管水利工作的市(县)领导干部培训。
(3)加大年轻干部培训力度。按照"加强领导、强化培训、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以政治理论、党性修养和现代水利知识为主要内容,多渠道、多形式地认真抓好年轻干部培训。"十五"期间,由部组织培训中青年干部不少于300人,全行业重点培训中青年骨干不少于4000人。继续加强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和青年拔尖人才的培训培养工作,努力培养一批站在世界科技前沿的年轻水利学术技术带头人才。
(4)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密切追踪世界科技前沿动态,以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以中青年业务技术骨干为主要对象,不断加强各类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及时更新、扩展知识,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人文科学素养,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有效提高水利建设与管理中的科技含量。
(5)积极开展水利经营管理人员培训。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水利多种经营需要,努力培养造就一批熟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掌握现代经济管理方法的水利经营管理人员和企业领导干部。继续组织水利企业领导干部工商管理任职资格培训,加强水利经营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及金融、外贸、法律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努力提高各类水利干部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化运作,促进水利多种经营事业健康发展。
(6)重视水利基层干部培训。以水利法规、行政执法知识和专业技能为重点,继续采取措施积极提高基层水利干部的科学文化素质和学历层次,大幅度改善基层水利干部的文化知识和专业结构。到2005年,每个乡镇水利站、水管站、水文站和机电排灌站等水利基层单位,至少有2名以上大、中专文化程度的专业技术人员。
(7)强化西部地区水利干部培训。结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和西部地区水利发展实际,切实加强西部地区水利干部培训工作,通过西部地区水利人才、特别是领导人才的有效开发,促进西部地区水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各级水利部门要在政策、培训经费等方面对西部地区的水利干部教育培训予以支持、倾斜,有关科研单位、水利院校要挖掘潜力,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为西部地区人才培养多作贡献。水利部5年为西部地区培训干部不少于3000人。
(8)继续开展国际合作培训和出国(境)培训。在认真实施已有中外合作培训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开拓新的国际合作培训渠道,扩大对外合作与交流的范围,更好地利用外资组织水利干部出国(境)培训或聘请外国专家到国内讲学,学习借鉴国外现代水利建设的先进成果、管理经验,培养具有世界眼光、与国际接轨的高素质水利人才。"十五"期间,通过国际合作项目培训干部5000人次,其中,部机关及部属单位利用国际合作渠道组织干部出国(境)培训300人次。
四、完善政策,落实措施,确保各项水利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完成
1.政策规定:
(1)坚持和完善任职培训制度。按照"不培训不上岗,不培训不任职,不培训不能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原则,继续坚持和完善部机关公务员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培训制度。任职培训原则上应在到任前进行,因故不能在到职前参加培训者,经人事部门同意,可于任职后1年内参加培训,否则应取消所任职务或不享受工资等相应待遇。
(2)推行干部定期培训和调训制度。从2001年起,各类水利干部除严格参加任职培训外,还必须根据岗位工作需要,以3-5年为1个周期,定期参加脱产进修或进行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并形成相应的调训制度。各级人事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部门要拟定所属部门、单位干部定期参加培训的计划,并认真督促检查,保证干部定期培训、轮训制度顺利实施。
(3)建立水利干部学习培训登记制度。"十五"期间,在水利行业推行干部学习培训登记制度,由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人事档案中建立干部培训档案。水利干部按规定参加各类培训活动的情况,除填入《水利行业培训证书》外,还应在培训档案中如实记录,作为了解干部培训状况、掌握干部培训需求和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4)积极推行水利干部自学考试制度和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考核制度。根据水利改革发展需要和各单位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各类干部在岗自学和定期参加考试的制度。干部参加自学要按干部管理权限申请,经批准后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进行。同时,在处以上领导干部中推行政治理论学习和水平考试制度,对拟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进行资格考试,对已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在组织学习基础上,定期组织相应的水平考核工作,并将学习考试考核成绩作为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条件。
(5)继续推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制度。严格执行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印发<2001-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中发[2001]4号)中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学习的时间不少于12天,连续3年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其专业技术职务不能续聘,更不能高聘。
(6)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评估制度。进一步健全水利干部教育培训管理政策规定和质量评估标准,建立行业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督导制度,逐步实行干部教育培训目标管理,层层建立责任制,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和培训基地办学情况的检查,逐步建立对各单位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及措施的落实、教学培训质量等情况逐年评估的办法,其结果将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2.保障措施:
(1)加强干部培训管理工作。坚持"归口管理,分类实施"的原则,严格按《水利部培训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实施各类培训活动。凡由水利部围绕中心工作及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举办的培训班,采取部直接管理和按计划调训的方法进行,部直属单位和地方水利部门按要求做好学员的选调工作;其它培训班一般采取间接管理、计划指导的方法,由定点培训机构等承办培训任务的单位,根据计划直接通知学员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培训。符合规定的培训班可核发水利部统一印制的《水利行业培训证书》,作为水利干部任职、晋升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2)重新构建水利干部培训网络体系。重点建设一所部直属的示范性培训基地,同时按《水利部定点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对条件较好的培训基地加大扶持力度,通过深化改革,资源优化配置,重新构建布局合理、分工明确、优势互补的新型水利干部教育培训网络体系。建立水利干部远程培训网站和远程培训教学体系,实施多媒体网络培训。继续发挥水利类院校及社会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多渠道为行业干部教育培训服务。各地区、各单位要重视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根据事业发展和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建立相应的教育培训实施体系。
(3)加强培训管理干部和师资队伍建设。有重点地培养一批熟悉水利状况、精通教育培训业务、热爱水利干部培训工作的管理干部队伍和师资队伍。要舍得抽调得力干部抓教育培训工作,并在保持干部教育培训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相对稳定的同时,建立干部培训管理人员、教师的定期进修培训制度和激励机制,努力培养掌握现代培训理论与方法的管理干部、师资队伍。按照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兼结合、动态管理的原则,从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党政领导干部及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中选聘兼职教师,建立水利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实现师资资源优化共享。
(4)保证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在加强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的同时,逐步增加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投入。各级财务部门要按规定将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预算,保证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完成,并逐步实行根据干部教育培训任务下拨经费、集中安排、分项使用的办法。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相应渠道列支所需经费外,还应多渠道筹措水利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根据培训对象可从水利建设资金、水利行政事业收费、预算外收入以及农水、水保、防汛等专项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相应业务方面的干部教育培训支除。水利企业可将干部培训经费列入成本。
(5)加快水利干部教育培训现代化建设。更新教育培训观念,改进培训方法,大力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信息化、网络化进程,加快水利干部教育培训现代化建设。在继续运用电化教育设施等手段基础上,广泛推广应用多媒体手段,逐步实现开放式网络培训教学。 同时注意学习借鉴国内外现代教育培训理论与方法,广泛采用启发式教学、案例教学、交流研讨、典型分析、实地考察、对策研究等方式,提高学员接受培训的自主性、参与性,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五、加强领导,分工协作,努力开创水利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新局面
1.切实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部属各单位和各级水利部门要高度重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制定事业发展规划时把人才资源开发和干部培训作为重要内容,同步研究,统筹安排。要建立干部教育培训领导责任制,把开展干部培训工作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任期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水利部成立"水利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水利干部教育培训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水利部门也要采取相应措施加强领导。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参加培训学习,并将干部教育培训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解决有关重要问题。
2.完善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水利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体制。在部党组和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归口管理、分工协作、分级实施的水利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体制。人事劳动教育部门归口管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研究制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和政策规定,统一指导、协调水利干部培训工作,负责落实部管干部、部属单位等有关重要岗位干部的培训工作;规划计划和财务部门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及培训项目的经费审查、审批工作,负责筹措、落实、划拨培训经费并进行监督;有关业务部门负责拟订部门业务干部培训规划计划,负责指导、实施本部门业务领域内相应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部人才资源开发中心受人教司委托,承担、完成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具体组织实施工作。部属各单位、各级水利部门分别负责本单位、本地区的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实施工作,并按计划选派干部参加由部统一组织的培训。经审查认定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在认证许可范围内积极主动地开展相应干部的培训工作。
3.加强督促检查,保证规划任务顺利完成。部属各单位、各级水利行政部门应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划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分别组织制定相应规划或具体实施办法,落实配套政策、措施,并定期进行评估和督促检查,保证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顺利完成。"十五"期间,将对各单位、各地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和定点培训机构执行、落实本规划的情况进行1-2次评估检查。
4.改革创新,开拓进取,努力开创水利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新局面。大力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和领导人才开发,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一项事关全局的战略任务,也是实现21世纪水利现代化建设目标的重要保证,水利行业各级党政组织和各级领导,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不断开拓进取,努力开创水利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新局面,更加直接有效地为促进我国水利现代化建设服务。




杭州市水上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践综述

东南形胜,三吴都会,钱塘自古繁华……追溯杭州水上交通,可谓历史悠远,“以船为车,以楫为马,往若飘风,去则难从”、“商贩千艘”,“富舟楫之利”之说,表明了杭州水上运输自古以来十分繁忙。从唐朝开始,杭州水运突破区域性限制而纳入全国水运网络,成为中国东南沿海地区的航运中心。五代及两宋时,杭州设有船舶机构,海外运输很盛,与5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贸易往来。其间杭州客旅往来频繁,交通以水路为主……即使在现今公路、铁路、航空迅猛发展,运输格局和重心发生嬗变的当代,水运这一富有传统色彩的运输方式仍然在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无法替代的作用,并蕴涵巨大的潜能。目前,我市境内拥有各等级航道总通航里程2200公里、码头220座,注册船舶6000多艘。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港口完成货物吞吐量分别为2147万吨(比上年增长17.9%)、2187万吨、2337万吨、4594万吨、6780万吨,为我市的社会经济繁荣抹上了一笔属于自己的亮色。
众所周知,1996年之前我市水上交通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体制与全国其他地区基本相同,主要模式是地区分割、部门分管、多头执法,即市下辖5个县(市)和萧山、余杭两个区均设有归属地政府管辖的港务和航运管理部门,每个区、县(市)水上交通工作的五大职能分别建立了五支行政执法队伍,分别承担着海事、船检、港政、运政、航政的行政执法任务。在具体的行政执法实践中,一艘船在我市境内航道里航行经常遭遇不同区、县(市)或者不同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和重复处罚。这样的体制运作,造成了多头执法和执法扰民,广大船民反响很大,行政效率极其低下,行政执法机关形象有时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同时,由于每一支执法队伍因编制的限制,执法力量单薄,行政管理不到位、行政执法力度不强的问题严重影响了质量和效率的提高。随着我市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水上交通运输需求与原有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体制越来越不“匹配”,与严格依法行政的要求也越来越不相适应。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市政府以及市港航管理局近些年来以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为目标,对水上交通管理体制上进行了一系列的重大改革,在开展水上交通综合执法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收到了显著的成效。
关键词之一:改革管理体制
1996年,市在行政机关体制改革时,将港务管理机构与航运管理机构合并,成立了“杭州市港航管理处”,并对所辖区、县(市)实行港航人事、资金及业务的垂直管理体制。管理体制的改革,首先是改变了旧体制下区、县(市)政府对港航管理机构的人事和资金上的管理权限,有效地避免港航行政管理目标和依法行政执法受制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打破了地区分割,加强了区、县(市)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之间的配合与协同,实现了集中统一管理和政令的畅通。其次是有效地强化管理与执法队伍的建设。在交通管理机构作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行属地管理的体制下,交通管理机构往往成为地方政府进行人员分流的重要去向,队伍不断膨胀、专业骨干缺少、管理能力不强、执法水平不高,行政成本的不断增加反而没有带来行政效率的提高。实行垂直管理特别是人事权的统一管理,在队伍建设一系列制度和规定的保证下,采取全系统内适时组织干部异地交流、培训考核等措施,对建设一支稳定程度高、专业能力强的管理与执法队伍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
关键词之二:开展综合执法
2002年10月,“杭州市港航管理处”升格并更名为“杭州市港航管理局”,实行“两块牌子”(杭州市港航管理局、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海事局)、“一套班子”的管理机构,行使海事、船检、港政、运政、航政五项管理职能。为了适应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从根本上解决水上交通行政执法存在的多头执法、交叉执法、重复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杭州市港航管理局在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和“五合一”管理职能的优势基础上,积极开展水上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探索。
为了实现水上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杭州市港航管理局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历年来水上交通行政执法的实践,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文件精神,以整合执法队伍、优化管理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确保政令畅通为目的,按照“上下联动(稽查大队整合全局各稽查中队的执法力量,共同做好整个航区的动态监管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条块结合(‘条’即综合执法队伍,‘块’即局下属各辖区港航管理处水上交通检查站,综合执法队伍与各辖区管理处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水路运输环境)、委托监管(稽查大队受市港航管理局的委托,进行行政执法和现场监管)、综合执法(稽查大队代表市港航管理局行使海事、港政、运政、航政行政执法权,实施综合执法)”的“十六字”方针,组建了全国第一支水上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水上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经过一年多的运行,统一、规范、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表现出了应有的优势:一是消除了多头执法、交叉执法、重复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的现象;二是提高了行政执法效率,执法力度得到了强化,水上交通运输秩序得到了明显改善;三是降低了行政成本,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得到了最大限度地精减,避免了过去分散多头执法那种“小而全”的装备配备和重复的人员出勤造成的浪费。
关键词之三:规范行政执法
为了确保水上交通行政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实施,杭州市港航管理局注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切实做好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工作。根据行政执法体制调整后的具体情况,对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认真的梳理,对各执法岗位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按照综合行政执法各岗位的配置将其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逐项列出行政执法各层级现有各项执法职权相对应的法律依据。为确保区、县(市)行政执法协同与配合,科学合理地分解了职权,防止了平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增进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法定职权的基础上确定执法责任,做到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和违反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具体明确,确保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二是从制度和手段上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按照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并施行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特别是对水上交通的平时执法检查、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程序性要求作出了较为完备的规范。在做好制度建设的同时,应用计算机程序软件系统对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案件处理进行规范,并实施联网监控。目前,又在研究开发行政许可网上运作操作系统,对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进行规范。三是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开展水上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后,对原来水上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进行了调整和机制重构,采取自评、互查互评、日常检查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着重考核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法定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包括行政执法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决定的复议、诉讼结果,案卷质量情况等。对于行政执法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确认违法、变更、撤销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我市水上交通管理率先在全国实行垂直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这一成功的体制创新完全符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改革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体制的要求和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受到了国务院交通部的关注和肯定,也为我市深入研究文化、农业、环境保护等其他领域里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提供了有益经验。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卞军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