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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37:54  浏览:96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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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泉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2003年11月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1月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海上丝绸之路:泉州史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海上丝绸之路:泉州史迹”文化遗产(以下简称泉州海丝遗产)的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泉州海丝遗产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与“海上丝绸之路”有关的文物、建筑群和遗址。

第三条 泉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

泉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文化、文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民族与宗教、旅游、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泉州海丝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泉州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相关机构作为泉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泉州海丝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保护管理泉州海丝遗产应当加强同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开展促进文化遗产保护的科研活动,组织培训遗产保护管理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六条 泉州海丝遗产保护应当坚持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加强监督、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让或者变相出让泉州海丝遗产资源。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泉州海丝遗产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损害或者破坏泉州海丝遗产资源,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泉州海丝遗产的行为。

对保护泉州海丝遗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泉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泉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泉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的需要,组织编制泉州海丝遗产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并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作为泉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和展示利用的重要依据。

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 泉州海丝遗产保护范围,按照其保护规划划分为保护区、缓冲区、环境协调区,分级进行保护。

分区界线由泉州市人民政府划定,并设立界碑(桩)。

第十一条 泉州海丝遗产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可能造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水土流失的设施,禁止进行任何损害或者破坏泉州海丝遗产资源的活动。

第十二条 在泉州海丝遗产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建设活动;确因保护需要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并依法报批。

第十三条 泉州海丝遗产缓冲区和环境协调区内确因生产、生活需要修建房屋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其布局、规模、高度、造型、材料、色彩等应当与遗产和景观风貌相协调,并依法报批。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污染环境或者有碍泉州海丝遗产景观风貌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清理、整改。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在泉州海丝遗产保护范围内进行泉州海丝遗产展示活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泉州海丝遗产的安全。

第十六条 泉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泉州海丝遗产的文物景点和人文景观作出明确的标志。

泉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泉州海丝遗产的保护范围设立标志和保护设施。

第十七条 泉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保护监测制度,设立或者委托相关监测机构,对泉州海丝遗产保护状况进行监测,提出监测报告,报有关部门备案。对发现可能危及泉州海丝遗产安全的,应当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保护。

第十八条 对可能属于泉州海丝遗产的地下或者水下文物遗存的区域,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勘察,划定地下或者水下文物遗存的保护区域。

在前款划定的保护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事先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文物调查、勘探或者考古发掘。

在其他区域发现可能属于泉州海丝遗产文物遗迹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立即报告泉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结束后,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对泉州海丝遗产范围内的文物古迹进行维护和修缮时,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其维护和修缮方案应当依法报批并严格按照保护规划进行。

第二十条 使用泉州海丝遗产资源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与泉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机构签订《使用保护责任书》,负责保养、维修和安全防范,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进入泉州海丝遗产保护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遗产资源和各项设施,遵守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不得破坏遗产的景观风貌,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危及文物安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损、刻划或者损坏泉州海丝遗产及其标志、界碑(桩)或者保护设施,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标志、界碑(桩)或者保护设施。

禁止在泉州海丝遗产保护范围内设置垃圾堆放场地及其他有损于泉州海丝遗产资源保护的设施。

第二十三条 泉州海丝遗产遭受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时,泉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泉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规划,鼓励、支持在遗产保护范围内从事有利于遗产资源保护的绿化和生态保护。

第二十五条 泉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继承、保护和弘扬与泉州海丝遗产有关的历史传统文化精华,搜集和保存文化、艺术、工艺珍品,根据需要设置泉州海丝遗产博物馆(陈列室),出版、展示、宣传泉州海丝历史文化作品。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六条 泉州海丝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泉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 泉州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泉州海丝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保护专项资金可以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助、景区门票收入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二十八条 鼓励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为泉州海丝遗产保护捐款、赞助。

第二十九条 泉州海丝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应当用于泉州海丝遗产的保护事业,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泉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文化、文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的,由泉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泉州海丝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泉州海丝遗产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泉州海丝遗产范围包括万寿塔、六胜塔、石湖码头、江口码头(文兴渡、美山渡)、九日山摩崖题刻、真武庙、天后宫、磁灶窑系金交椅山窑址等航海与通商史迹,老君岩造像、开元寺、伊斯兰教圣墓、清净寺、草庵摩尼光佛造像等多元文化史迹,以及德济门遗址、洛阳桥等城市建设史迹。分布在福建省泉州市所辖的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晋江市、石狮市、南安市和惠安县。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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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上海市、广东省、武汉市、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自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发布以来,全国大部分地区陆续为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的建立,对于调动企业和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促进企业职
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深化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在个人帐户管理工作中,存在着诸如个人帐户规模、记帐方法、转移及支付办法等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亟待改进完善。今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的发布,为统一规范个人帐户管理办法奠定了基础。为此,我们制定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配合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工作,建好管好个人帐户。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反映。
附件: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指标解释
3.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计算办法(月
积数法)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的建立和使用,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帐户的建立
1.个人帐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个人帐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2.个人帐户的建立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由工资发放单位向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个人的工资收入等基础数据。
3.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目前国家技术监督局尚未公布社会保障号码校验码,在公布之前可暂用职工身份证号码。职工身份证号码因故更改
时,个人帐户号码不作变动。
4.个人帐户建立时间从各地按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个人帐户时开始;之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当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5.1998年1月1日后才建立个人帐户的单位,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从1998年1月1日起开始按个人缴费工资的11%记帐外,对1996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还应至少包括1996、1997两年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对1996、199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帐户储
存额应包括自参加工作之月到1997年底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
6.个人帐户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首次缴费时间、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帐利息及个人帐户储存额情况等(表式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7.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下同)。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
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8.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保留工资关系的,以脱产或请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出境(国)上年在本单位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的缴费工资基数按上年本单位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以上人员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上限和下限按照第7条规定执行。
9.个人帐户记入比例为按第7条确定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其中包括个人缴费的全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两部分。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企业划转部分相应补齐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从1998年起至少每两
年个人缴费提高1%,企业划转部分相应减少1%,最终达到个人缴费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企业划转部分相应减少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提高的速度可以适当加快。
目前各地个人帐户记帐比例低于或高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向统一制度的并轨工作。
10.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养老保险基金记帐利率”(以下简称“记帐利率”)计算利息。记帐利率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确定并每年公布一次。
二、个人帐户的管理
1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按照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建立、健全职工基础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要求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登记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情况表》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变化情况表》。
1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申报情况将数据输入微机管理,同时相应建立参保单位缴费台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根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变化情况表》,相应核定调整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13.对于因某种原因单位或个人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缴。欠缴月份无论全额欠缴还是部分欠缴均暂不记入个人帐户,待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方可补记入个人帐户。
职工所在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用期间,职工个人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所足额缴纳的费用记入个人帐户,并计算为职工实际缴费年限。
出现欠缴情况后,以后缴费采用滚动分配法记帐:即缴费先补缴以前欠缴费用及利息后,剩余部分作为当月缴费。
1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缴费年度结束后,应对职工个人帐户进行结算,包括当年缴费额、实际缴费月数、当年利息额、历年缴费累计结转本息储存额等。利息按每年公布的记帐利率计算。
15.至本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有两种计算方法。
方法一:年度计算法。即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在每个缴费年度结束以后按年度计算(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记帐时适用此方法)。
计算公式:
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帐利率)+个人帐户本年记帐金额×(1+本年记帐利率×1.083×1/2)
方法二:月积数法。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在一个缴费年度内按月计算(以上月职工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记帐时适用此方法)。
计算公式:
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帐利率)+本年记帐额本金+本年记帐额利息
其中:
本年记帐额利息=本年记帐月积数×本年记帐利率×1/12
本年记帐月积数=∑〔n月份记帐额×(12-n+1)〕
(n为本年各记帐月份,且1≤n≤12)
补缴欠缴的利息或本息和的计算办法见附件3。
1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缴费年度结束后,应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记录,为每个参保职工打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发给职工本人,由职工审核签字后,依年粘贴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妥善保存。
17.统一制度之前各地已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与统一制度后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18.职工由于各种原因而中断工作的,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帐户由原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帐户继续计息。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19.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能挪作他用,也不得提前支取(另有规定者除外)。
三、个人帐户的转移
20.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21.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转移办法按如下规定:
(1)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
(2)对职工转移时已建立个人帐户的地区,转移基金额为个人帐户中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记入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3)对职工转移时仍未建立个人帐户的地区,1998年1月1日之前转移的,1996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转移基金额为1996年1月1日起至调转月止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6、199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基金转移额为参加工作之月起至1997年底的
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8年1月1日之后转移的,转移基金额为1998年之前按前述规定计算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未建个人帐户期间,计算个人缴费部分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
期定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
(4)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记帐额,调出地区只转本金不转当年应记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区对职工调转当年记帐额一并计息。计算方法按第15条规定执行。
(5)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除管理费。
(6)职工转出时,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转移单)。
(7)职工转入时,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转出地区提供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等资料,并结合本地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为职工续建个人帐户,做好个人帐户关系的前后衔接工作。
四、个人帐户的支付
22.当单位离退休人员发生变动时,单位应填写《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待遇给付情况应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23.按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办理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等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由个人帐户中支付。
24.职工退休以后年度调整增加的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帐户储存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25.职工退休后,其个人帐户缴费情况停止记录,个人帐户在按月支付离退休金(含以后年度调整增加的部分)后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利息计算有两种方法:
方法一:年度计算法。即离退休人员个人帐户余额生成的利息在每个支付年度结束后按年度计算(支付年度内各月支付的养老金数额相同时适用此方法)。年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年利息=(个人帐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
本年记帐利率+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本年记
帐利率×1.083×1/2
个人帐户年终余额=个人帐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养老
金总额+年利息

方法二:月积数法。即离退休人员个人帐户余额生成的利息在每个支付年度内按月计算(支付年度内各月支付的养老金数额不同时适用此方法)。年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年利息=个人帐户年初余额×本年记帐利率-本年度支
付月积数×本年记帐利率×1/12
本年度支付月积数=∑〔n月份支付额×(12-n+1)〕
(n为本年度各支付月份,且1≤n≤12)

26.当职工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出现上述情况时,职工所在单位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封存其个人帐户档案。
五、个人帐户的继承
27.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28.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继承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29.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帐户处理完后,应停止缴费或支付记录,予以封存。
六、其他
30.新安置的军队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干部及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人员,其个人帐户的建立,待国家明确规定后,再按国家规定执行。
31.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

表一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登记表
-----------------------------------------
|单位名称(1)| |单位编码(2)| |
|-------|-----------|-------|-----------|
|单位地址(3)| |邮政编码(4)| |
|-------|-----------|-------|-----------|
|所在区县(5)| |主管部门(6)| |隶属关系(7)| |单位性 | |
| | | | | | |质(8)| |
|---------------------------------------|
| 单位负责人(9) | |业务经办人(10)| |联系电话(11)| |
|----------|----------------------------|
| 开户银行(12) | |帐号(13)| |
|------------------|--------------------|
|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 | |事业单位经费来源(15)| |
| (社会统筹)日期(14) | | | |
|---------------------------------------|
|上年末职工人数(16)| 人| 上年职工工资总额(17) | 元|
|---------------------------------------|
|上年末离退休(职)人数(18)| 人|上年离退休(职)费用总额(19)| 元|
|---------------------------------------|
|单位缴费比例(20)| %| 当月养老金支付基数(21) | 元|
-----------------------------------------
注:一、本表(1)~(19)项为首次参保时填;(1)~(15)项如有变化,及时
填报。
二、隶属关系(7):1-本市 2-本区 3-本县 4-外省市 5-中央
6-部队
单位性质(8):企业1-国有 2-集体 3-股份制 4-外商投资
5-私营 6-其他事业 7-全民 8-集体 9-机关
三、事业单位经费来源:1-全额拨付 2-差额拨付 3-自收自支
填表单位(章): 联系电话:

表二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情况表
单位编码: ____年 单位:元
---------------------------------
| |社会保|参加工|用工|视同缴|首次参|月缴费| |
|姓 名| | | | | | |备 注|
| |障号码|作时间|形式|费年限|保年月|工 资| |
|---|---|---|--|---|---|---|----|
| 1 | 2 | 3 |4 | 5 | 6 | 7 | 8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用工形式:(1)-固定工 (2)-合同工 (3)-临时工 (4)-个体
2.第3、5、6栏为首次缴费时填写。
填报单位(章): 联系电话:
联系人(签章): 填报日期:

表三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
单位编码: 单位:元
---------------------------------
|姓 名|社会保障号码|变化原因|变化时间|月缴费工资|备 注|
|---|------|----|----|-----|----|
| 1 | 2 | 3 | 4 | 5 | 6 |
|---|------|----|----|-----|----|
| | | | | | |
|---|------|----|----|-----|----|
| | | | | | |
---------------------------------
注:变化原因:1-新招工 2-再就业 3-由统筹范围内转入
4-由统筹范围外转入 5-离退休(职)
6-停止缴费(合同期满、转出、参军、辞退、开除、劳改劳教等)
7-终止缴费(死亡、出国定居等)
填报单位(章): 联系电话:
联系人(签章): 填报日期:

表四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单位:元、月
----------------------------------
|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
|--------------------------------|
| 姓 名 | |社会保障号码| |
|------|--------|------|---------|
|实际缴费年限| 年 个月 |视同缴费年限| 年 个月 |
|------|--------|------|---------|
| 调出单位 | | 调入单位 | |
|------|-------------------------|
|截止缴费时间| 年 月 |
|------|-------------------------|
|调出地社会 | |开户行| |邮政| |
|保险机构名称| |及帐号| |编码| |
|------|-----|---|-----|--|------|
|调入地社会 | |开户行| |邮政| |
|保险机构名称| |及帐号| |编码| |
|--------------------------------|
| 基 金 转 移 情 况 |
|--------------------------------|
|截止上年末个人缴 |上年记帐利率|当年缴|当年个人缴|基本养老 |
|费累计额(本息和)| % |费月数|费累计额 |金转移额 |
|---------|------|---|-----|-----|
| 1 | 2 | 3 | 4 | 5 |
|---------|------|---|-----|-----|
| | | | | |
----------------------------------
注:(5)=(1)+(1)×(2)÷12×(3)+(4)
调出单位(章): 转移人员(签章):
联系电话:
调出地社会保险机构(章): 经办人(签章):
联系电话:
转移日期: 年 月 日
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表五 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
单位编码:
------------------------------------
|姓名| |性别| |参加工作时间| |
|----------------------------------|
|社会保障号码 |
|----------------------------------|
|支付类型| |视同缴费年限| 年 个月|实际缴费年限| 年 个月 |
|----------------------------------|
|个人帐| 缴费(支付)的截止时间 | |
|户记录|-------------|----------------|
|情 况| 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累计 | |其中个人| |
| | 储存额或余额(含利息) | |缴费本息| |
|---|------------------------------|
|呈报单| |
|位意见| |
|---|------------------------------|
|社会保| |
|险机构| |
|意 见| |
|----------------------------------|
|领取人姓名| |关 系| |
|-----|---------------|----|-------|
|有关证件号| |领取时间| |
|---------------------|----|-------|
|领取金额(大写)| |签 字| |
|----------------------------------|
| 备 | |
| 注 | |
------------------------------------
说明:支付类型分为四种:(1)在职死亡;(2)退休死亡;
(3)出国定居;(4)不符合正常退休条件。
单位名称(章): 联系电话:
联系人(签章): 填表日期:

表六 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
单位编码:
-------------------------------------
| | | |出生|社会保障|离退休时 |离退休 |增加|减少|备|
|序号|姓名|性别| | | | | | | |
| | | |年月|号 码|间(年月)|人员类别|原因|原因|注|
|--|--|--|--|----|-----|----|--|--|-|
|甲 |1 |2 |3 | 4 | 5 | 6 |7 |8 |9|
|-----------------------------------|
| |
| |
-------------------------------------
注:1.离退休人员类别:(1)离休 (2)退休 (3)退职
2.增加原因:(1)新离退休(职) (2)异地转入 (3)其他
3.减少原因:(1)死亡 (2)异地转出 (3)出国定居 (4)其他
单位名称(章): 联系电话:
联系人(签章): 填表日期:

表七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单位名称: 单位编码: 制单时间: 金额单位:元(保留到分)
---------------------------------------------------
| 社会 | | | | | |参加| |视同| |个人缴| |
| 保障 | |姓| |性| |工作| 年 月 日 |缴费| 年 个 月 |费首次|年|
| 号码 | |名| |别| |时间| |年限| |记入 |月|
| | | | | | | | | | |时间 | |
|----|-----|-----|-------|------------------------|
|年| | | | 缴费 | 当年缴 | | 个人帐户储存额 |
| | |当年|当年| 比例 | 费金额 | |------------------------|
| |上年| | |-----|-----|当| 上年止累计储 | 本年记帐 |本年止累|
| | | | |合|其 中| |其 中|年| 存额及本年利息 | 额及利息 |计储存额|
| |社会| | | | |合| |记|---------|---------|----|
| | |缴费|缴费| |---| |---|帐|小|个人 |单位划|小|个人 |单位划| | |
| |平均| | | |个|单| | | |利| |缴费 |转部分| |缴费 |转部分|合|其中|
| | | | | |人|位| |个|单|率| |---|---| |---|---| |个人|
| |工资| | | |缴|划| |人|位| | |储|利|储|利| |本|利|本|利| |缴费|
| | |工资|月数|计|费|转| |缴|划| | |存| |存| | | | | | |计|本息|
|份| | | | |%|%|计|费|转| |计|额|息|额|息|计|金|息|金|息| | |
|-|--|--|--|-|-|-|-|-|-|-|-|-|-|-|-|-|-|-|-|-|-|--|
|1 | 2 | 3 | 4 |5 |6 |7 |8 |9 |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 2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年份记录从当地建立个人帐户时间开始。

表八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
单位名称: 发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
单位编码: 年 单位:元
--------------------------------------------------
|序|姓|社会|缴 费|个人|至上年底止 | 本年度个人帐户记帐金额 | 至本年底止|
| | | |月 数| | 累计金额 | | 累计金额 |
| | | |---|缴费|------|-------------------|-------|
| | |保障|当|累| |合|其中: |合|企业缴费中|个人缴| 当年利息 |合 |其中: |
| | | | | |工资| |个人缴费| |划转部分 |费部分|-------| |个人缴费|
| | | | | | | |累计本息| |( %) |(%)|小 |其中个人| |部分累计|
|号|名|号码|年|计|基数|计| |计| | |计 |缴费利息|计 |本 息|
|-|-|--|-|-|--|-|----|-|-----|---|--|----|--|----|
|甲|1|2 |3|4|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
|------------------------------------------------|
| |
| |
--------------------------------------------------
补充资料: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元;当年记帐利率: %
本年度欠缴金额: 元;其中单位欠缴金额: 元
发单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式指标解释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共分八表,供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本地进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时使用,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表式的基础上增加栏目或其他所需表式。本表式中的主要指标解释如下:
1.单位名称,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时使用的名称。
2.单位编码,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单位设置的数字代码。
3.单位地址,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时填写的地址。
4.主管部门,指本单位上一级行政主管单位。
5.单位负责人,指本单位主管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负责人。
6.业务经办人,指本单位具体经办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业务人员。
7.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日期,指本单位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正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日期。
8.上年末职工人数,指截止上年12月31日在本单位工作的各类职工人数之和。
9.上年职工工资总额,指截止上年12月31日在本单位工作的各类职工工资收入总额。
10.上年末离退休(职)人数,指截止上年12月31日从本单位离退休(职)的各类职工人数之和(不含已死亡的离退休(职)人员)。
11.上年离退休(职)费用总额,指截止上年12月31日从本单位离退休(职)的各类职工在实行统筹项目范围内领取的离退休(职)费之和(不含已死亡的离退休(职)人员的离退休(职)费)。
12.单位缴费比例,指参加统筹单位按当地政府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13.当月养老金支付基数,指实行差额收缴、拨付养老金的地区单位本月应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的基本养老金金额;实行全额收缴、拨付的地区指在实行统筹项目范围内本月应支付本单位离退休(职)费之和(不含已死亡的离退休(职)人员的离退休(职)费)。
14.姓名,应与本人身份证姓名相同。
15.社会保障号码,共16位数,为身份证号码后加一位校验码。目前国家技术监督局尚未确定校验码,可暂填身份证号码。
16.参加工作时间,指参保职工首次参加工作的时间。
17.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
18.实际缴费年限,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19.首次参保年月,指参保职工第一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时间。
20.月缴费工资,指参保职工按国家规定统计口径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工资基数。
21.变化时间,指参保人员在发生增减变化时到本单位或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的时间。
22.调出单位,应填写参保职工调出前所在工作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时使用的单位名称。
23.调入单位,应填写参保职工调入新的工作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时的单位名称。
24.截止缴费时间,指参保职工调出原单位时最后一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
25.缴费(支付)截止时间,指参保职工最后一次缴费或最后一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
26.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或余额(含利息),指参保职工最后一次缴费或最后一次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其个人帐户中剩余金额本息和。
27.个人缴费本息,指参保职工最后一次缴费或最后一次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剩余金额本息和。
28.领取人姓名,指符合一次性支付条件的职工本人或其合法代领人的姓名,领取人所填姓名须与其身份证上姓名相同。
29.有关证件号,指领取人领取养老金时须同时出示的本人身份证或工作证的号码(若为代领时还须同时出示被代领人的身份证)。
30.签字,指领取人的亲笔签名。
31.离退休时间,指参保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开始离退休的时间。
32.个人缴费首次记入时间,指参保职工在本地区实行个人缴费后,所足额缴费首次记入个人帐户的时间。
33.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指按规定记入的全省或参保职工所在地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
34.当年缴费工资,指参保职工按国家规定统计口径计算应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
35.当年缴费月数,指参保职工按规定当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基本养老费月数和。
36.当年记帐利率,指每年公布的当年个人帐户的记帐利率。
37.累计缴费月数,指参保职工从当地开始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时起,至目前按规定累计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月数总和。
38.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指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上月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
39.企业缴费中划转部分( %),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金额,“( %)”中,“%”前填写由当地政府确定的划转比例。
40.个人缴费部分( %),指职工个人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金额。“( %)”中,“%”前填写由当地政府确定的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附件3: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计算办法(月积数法)
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储存额分为四部分计算:
第一部分:上年底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至当年底的本息和(设为A);
第二部分:本年按时足额缴费记帐额的本息和(设为B);
第三部分:补记入个人帐户部分补缴利息(设为C);
第四部分:补记入个人帐户部分本年本息和(设为D)。
1.上年底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至本年底的本息和计算公式:
A=上年底止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账利率)
2.本年按时足额缴费记帐额本息和计算公式:
B=本年记帐额本金+本年记帐额利息
本年记帐额利息=本年记帐月积数×本年记帐月利率
本年记帐月积数=∑〔n月份记帐额×(12-n+1)〕
本年记帐月利率=本年记帐利率×1/12
即:
B=本年记帐额本金+∑〔n月份记帐额×(12-n+1)〕
×本年记帐利率×1/12
(n为本年各记帐月,且1≤n≤12)
3.补记入个人帐户部分补缴利息分两部分:
第一部分:跨年度补缴利息(设为C1);
第二部分:非跨年度补缴利息(设为C2)。即:
C=C1+C2

(1)跨年度补缴利息计算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补缴欠缴年度当年欠缴利息(设为C11);
第二部分:补缴欠缴年度后第二年起至补缴年度前一年止的欠缴利息(设为C12);
第三部分:补缴年度当年欠缴利息(设为C13)。
其计算公式为:
C1=C11+C12+C13
其中:
C11=欠缴年度当年欠缴额月积数×欠缴年度当年记帐
月利率
欠缴年度当年
=∑(n月份欠缴额×欠缴年度当年欠缴
欠缴额月积数
月数)
欠缴年度当年欠缴月数=12-n+1
欠缴年度当年
=欠缴年度当年记帐利率×1/12
记帐月利率
即:
C11=∑〔n月份欠缴额×(12-n+1)〕×欠缴年度当
年记帐利率×1/12
(n为欠缴年度欠缴时月份,且1≤n≤12)
C12=欠缴年度后第二年应补缴利息+欠缴年度后第三
年应补缴利息+…+补缴年度前一年应补缴利息
欠缴年度后第二
=(欠缴额本金+C11)×欠缴年度后第
年应补缴利息
二年记帐利率
欠缴年度后第三年应补缴利息=(欠缴额本金+C11+
欠缴年度后第二年应补缴利息)×欠缴年度后第三年记帐
利率
……
补缴年度前一年应补缴利息=(欠缴额本金+C11+欠
缴年度后第二年应补缴利息+…+补缴年度前二年应补缴利
息)×补缴年度前一年记帐利率
C13=(欠缴额本金和+C11+C12)×(补缴时月份-1)
×补缴年度前一年记帐利率×1/12
(2)非跨年度补缴利息计算公式:
C2=∑(n月份欠缴额×欠缴月数)×欠缴年度上一年
记帐利率×1/12
(欠缴月数=m-n)
即:
C2=∑〔n月份欠缴额×(m-n)〕×欠缴年度上一年
记帐利率×1/12
(n为本年欠缴时月份,m为本年补缴时月份)
4.补记入个人帐户部分本年本息和计算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欠缴年度已缴部分(未足额)本息和(设为D1);
第二部分:补缴部分本金到本年底本息和(设为D2)。
其计算公式为:
D=D1+D2
D1计算方法参考本办法1、2;
D2=本年补缴额本金月积数×本年记帐利率×1/12

本年补缴额本金月积数计算方法参考办法2。



1997年12月22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十二五”文化科技发展规划》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十二五”文化科技发展规划》的通知

办科技发〔201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本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战略部署,深入实施《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发挥与增强文化和科技的相互促进作用,实施科技带动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文化部制定了《文化部“十二五”文化科技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2012年9月12日





文化部“十二五”文化科技发展规划

2012年9月12日


目 录


  一、形势与需求
  二、指导原则、发展目标与主要指标
  (一)指导原则
  (二)发展目标
  (三)主要指标
  三、着力加强文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一)优化文化科技创新发展环境
  (二)加强文化科技创新载体建设
  (三)强化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功能
  (四)发挥科技项目引领带动作用
  (五)加快文化行业标准规范制定
  (六)汇聚文化科技专业人才队伍
  四、重点工作任务及领域
  (一)文化科技基础性工作
  (二)文化艺术资源保护与开发领域
  (三)文化艺术产品创作生产领域
  (四)文化传播与服务领域
  (五)文化装备与系统平台建设
  五、切实保障规划实施


文化部“十二五”文化科技发展规划


  “十二五”时期是促进文化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阶段,也是文化科技发展的重要跃升期。为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战略部署,深入实施《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发挥与增强文化和科技的相互促进作用、实施科技带动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文化部“十二五”文化科技发展规划》。
  一、形势与需求
  “十一五”时期,文化科技得到较快发展,成为文化发展的重要引擎。贯彻科学思想,文化科技自主创新与集成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实施各级文化科技项目的数量已达百余项,各地各部门科技研发投入创历史新高。文化和科技的融合有效助推了文化发展,在公共文化服务、文化产品创作与生产、文化产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对外文化交流以及文化行政管理等方面,文化科技支撑作用大幅提升:一批核心关键技术取得突破;文化领域标准制定以及管理填补空白;新兴文化业态得到发展。文化科技载体建设取得新进展,辐射与带动作用不断增强;全社会文化科技创新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文化资源与科技资源的集成共享机制有了新的突破,一批科技人员和研发力量汇聚到文化行业,鼓励文化科技创新的社会氛围初步形成。
  “十二五”时期,文化科技发展呈现新趋势,文化改革发展提出新要求,我国文化科技发展正处于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与跃升期。面对新的形势,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文化科技发展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深层次问题。主要表现为:文化科技发展还不能很好满足国家文化发展的需求,文化科技自主创新意识与能力有待增强,文化科技创新投入严重不足。文化事业发展中新技术集成应用较少,文化产业技术研发与创新水平偏低,相关基础和前沿研究比较薄弱。企业文化科技创新活力和动力亟待加强,产学研用结合不够紧密,文化科技队伍建设需要加大力度,高层次创新型文化科技人才匮乏,科技资源配置效率有待提高,自主创新政策落实需要进一步深化。
  加快文化科技发展,是文化繁荣发展的必要支撑,是文化建设的迫切要求,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战略任务。推动文化科技创新,将深化对文化自身及文化产业内生动力的认识,将深刻影响文化产品创作生产方式、文化服务传播传承方式、精神文化生活方式,将开辟文化生产力、文化产品供给力的新空间,将创造文化消费新需求。文化科技进步将依赖文化改革发展的强大需求拉动,也必将更加紧密融合与互相推动促进。
  二、指导原则、发展目标及主要指标
  (一)指导原则:
  1.自主创新。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文化科技发展的战略基点,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投入,大力推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加强成果转化,以创新促发展,增强文化发展核心竞争力。
  2.重点突破。集中力量,优选主题,突破一批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战略产品,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支撑文化产业发展。
  3.系统推进。以文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为核心,坚持开放合作,汇集各方资源,加强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优化文化科技发展环境,培养复合型文化科技人才队伍,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文化科技企业,促进文化科技整体水平的提升。
  4.引领发展。充分发挥文化科技的动力和引擎作用,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发利用民族文化资源,加强技术集成与模式创新,改造传统文化产业,催生新的文化业态,抢占文化产业发展的制高点。
  (二)发展目标:
  “十二五”文化科技发展的总体目标是:文化科技创新体系基本完备,自主创新能力大幅提升,科技竞争力显著增强,文化重点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取得突破性进展,文化行业标准化体系相对完善,文化科技基础环境条件得到改善,科技资源与文化资源的共享明显增强,文化与科技融合在深度和广度上取得实质性推进,有力支撑和引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
  (三)主要指标:
  1.重点围绕传统文化产业的技术改造和新兴文化产业发展,加强技术研发、集成应用和产业化示范,组织实施8-10项国家级科技重点项目。
  2.加强文化科技战略研究,支持300项左右文化科技基础科研项目,系统部署150项左右文化领域重要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和集成技术攻关,制定30项左右文化行业技术标准,转化推广75项左右先进适用技术。
  3.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以项目为带动,汇集和培养10名左右文化科技领域有重要影响的技术专家,100名左右中青年科技骨干,凝聚一批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文化科技团队。
  4.加强基础环境建设。依托文化单位、科研院所和高校设立3-5个文化与科技研发基地,2-4个文化部重点实验室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5-8个文化科技创新平台,重点培育20个文化科技企业,认定20家左右文化与科技融合示范基地。
  三、着力加强文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一)优化文化科技创新发展环境。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文化科技宣传、普及、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参与文化科技创新发展的良好氛围。完善文化科技管理体制,积极探索跨部门、跨地区合作新机制,鼓励各级文化部门与科技部门建立文化科技协调工作机制,支持各种社会力量参与文化科技活动,形成有利于文化科技发展的工作管理环境。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文化科技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文化科技创新服务保障、资金扶持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积极协调各级财政部门,不断增加文化科技财政投入,形成持续稳定的经费支持渠道。重点支持欠发达地区文化科技服务手段创新,实现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探索建立文化科技发展评价指标,客观评价文化科技发展速度、水平、潜力和效益,促进文化科技有序、有向、有度发展。
  (二)加强文化科技创新载体建设。依托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等,联合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一批各具特色的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带动形成一批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的文化产业集群,优化文化产业结构。建设认定一批带动性强的文化科技创新型领军企业,结合促进高技术产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研究制定促进文化科技企业快速发展的综合优惠措施。支持建立文化、艺术、技术、管理等方面力量相融合的新型文化科技综合研究机构和国家文化创新研究中心,持续开展文化科技创新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加强资源整合,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文化科技企业,培育建设若干文化科技重点实验室,开展文化科技关键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提高文化领域科技创新能力,促进文化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加强政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构建以技术创新型企业、文化综合服务运营商及骨干文化集团为主体的文化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三)强化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功能。面向文化发展需求,加强文化科技与文化建设各领域间的协调合作,在深度与广度上大力促进文化与科技的结合与融合发展。开展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共性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支持数字技术、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在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中的集成应用,提升公共文化产品技术含量和服务效益。研究文化科技与文化产业融合发展的集成技术,积极采用适用技术推动传统文化产业升级,积极利用高新技术增强与壮大新兴文化产业。提高艺术生产装备水平和科技含量,增强文化演出的创造力、表现力和传播力。研究文化资源保护开发共享、知识产权保护、文化安全监管、文化诚信评价等文化管理共性技术,提高文化管理科技服务水平。
  (四)发挥科技项目引领带动作用。加快实施文化科技重大专项,统筹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加快自主创新步伐,提高文化产品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加强文化科技项目顶层设计,建立专家咨询机制,统筹协调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推广、转化及应用。积极争取在国家科技计划和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中部署若干文化领域重大项目并统筹推动实施。大力推进“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强化文化领域前沿技术、关键技术研究,集中力量解决一批具有前瞻性、全局性和引领性的重大科技问题。组织开展“文化部文化科技创新项目”,加强文化科技基础性研究,持续增强科学研究积累。全面实施“国家文化创新工程”,推动创新成果,尤其是文化科技创新成果的运用与推广,增强社会各界参与文化创新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加快构建有利于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体制机制。
  (五)加快文化行业标准规范制定。推进《文化标准化中长期发展规划(2007-2020)》的组织实施,加强涉及文化领域服务、建设、安全、环保、工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各个环节的重要技术标准、服务标准和基础标准的研究与制定,充分发挥标准化在文化发展以及公民文化权益保障中的导向和规范作用。切实提高文化领域各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组织功能,发挥企业在技术标准研制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文化资源特别是文化信息资源的标准化研发与实施进程,促进文化资源整合和共享。重点研究制定文化艺术、动漫游戏、网络文化等重点行业技术和服务标准规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六)汇聚文化科技专业人才队伍。以文化科技重点领域的研发为依托,通过实施重大科研项目,引进和培养一批文化科技领军人才。围绕文化科技不同发展方向,汇聚各类中青年科技专家,培养特色学科带头人和高级技术管理者。依托国家各类人才计划,注重对高端文化科技人才的引进并给予政策、项目支持,表彰奖励成就卓著的文化科技工作者。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加强理工学科与人文、艺术学科的交叉融合,支持高校设立文化科技交叉学科与专业,培养文化科技后备人才。加强高水平创新团队建设,在实施相关文化科技计划中,加大对优秀创新团队的引导和支持。
  四、重点工作任务及领域
  (一)文化科技基础性工作。围绕文化领域内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公益性科研。加快行业应用基础研究、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推进文化行业重要技术与服务标准研制;做好文化行业重要基础数据的搜集、整理、统计、分析工作;推进文化行业相关计量与检验检测技术等研究的进程;支持文化资源保护开发共享、知识产权保护、文化安全监管、文化诚信评价等文化管理共性技术研究;开展文化领域文化科技软科学研究。
  (二)文化艺术资源保护与开发领域。推动文化资源数字化、信息化和网络化进程;创新面向全社会的文化资源公益服务与商业应用的并行互惠经营模式;针对各类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各类艺术表现形式资源积累的需求,利用高新技术建立起文化基础资源的信息采集、转换、记录、保存的应用技术体系;利用高新技术提升对传统介质资源保护的技术手段;建立各类文化基础资源信息数据库;开展针对各类文化基础资源数字化应用的关键技术研究;利用现代信息处理技术形成标准化、可共享的数字文化资源体系;为中华文明在数字化条件下的传承与创新发展奠定坚实的资源基础。
  (三)文化艺术产品创作生产领域。综合利用高新技术,创新各类文化内容和艺术的表现形式和表现手段;丰富文化艺术创作的体裁与手段;增强文化艺术产品的表现力、感染力与时代感;增强动漫与游戏等电子娱乐体验的设计与制作技术;催生新的文化产品科技化形态;开展针对提升文艺作品创作、创意协同、内容编排、活动策划、艺术表现、受众互动和展演展映展播展览等效能的关键技术研究;开展针对版权保护及协同化服务的集成技术研究。
  (四)文化传播与服务领域。综合利用现代高新技术扩大公共文化服务的有效覆盖与服务效率;统筹推进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与服务,推进数字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支持重点文化产业围绕传播与服务形成系统性、集成性技术解决方案;推进针对互联网传播秩序、新兴媒体传播、文艺演出院线、网络内容生产和服务的新技术新业务的集成应用与集成创新;开展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构建与技术监管所需的新技术开发与集成应用;利用信息技术构建与扩展文化遗产、对外文化交流、知识产权保护、文化贸易等领域传承传播服务的新途径与新渠道,增强国际竞争力。
  (五)文化装备与系统平台建设。加快发展文化装备制造业,以先进技术支撑文化装备、软件、系统研制和自主发展。提高演艺业、娱乐业、动漫业、游戏业、文化旅游业、艺术品业、工艺美术业、文化会展业、创意设计业、网络文化业、数字文化服务业等重点产业的技术装备水平与系统软件国产化水平;发展面向公共文化服务与传播渠道建设的文化资源处理装备、展演展映展播展览装备和流动服务装备与系统平台;研发面向网络文化的内容制作、传输、消费和监管的模块化单元产品等重大关键技术,提升数字文化技术装备水平;攻克演艺装备数控系统、功能设备的核心关键技术,实现演艺灯光、音响、舞台机械与数控系统的协同发展与统筹部署,打造完整演艺装备产业链,大幅提高我国演艺装备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开发工艺品与工艺美术辅助设计、舞台虚拟创作与演出彩排、数字内容生产等重大系统平台;推进各类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平台运行服务。
  五、切实保障规划实施
  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本规划。各地方要依据本规划,结合各自实际,突出各自特色,强化本地方文化科技发展部署,做好与本规划的衔接,加强重大事项的会商和协调,做好重大任务的分解和落实。各级文化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规划的贯彻宣传,做好协调服务和实施指导,调动和增强社会各方面参与的主动性、积极性。要注重加强与贯彻实施《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和《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的衔接部署,重视与文化部各专项规划以及各地方文化发展规划的协调,强化规划对年度计划执行和重大项目安排的统筹指导。在规划实施中,要重视开展文化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要加大文化科技宣传力度,提高文化科技信息服务能力,为文化科技的战略决策和管理提供有力支撑。要在全社会营造鼓励文化科技创造的良好氛围,让蕴藏于人民中的文化科技创新活力得到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