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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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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江苏省南京市人大


南京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严格履行经济责任,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负有维护本企业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责任;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三条 市、区、县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离任,依照本条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离任审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是全市离任审计的主管部门,负责离任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离任审计的有关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应当进行离任审计。未经离任审计的,不得解除其任职期间经济责任。
第六条 实施离任审计,应当以法律、法规和经济考核指标、合同、协议、章程等为依据,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七条 依法实施离任审计的结果,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和组织考核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工作情况的依据。

第二章 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
第八条 离任审计,由下列审计组织实施:
(一)市、区、县审计机关;
(二)企业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
(三)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机构。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离任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主审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财经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
第十条 审计人员进行离任审计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被审计企业的资产、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离任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离任人)或者被审计企业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的,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审计人员与离任人、被审计企业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其派出的审计组织决定。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进行离任审计,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审计组织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审计管辖
第十三条 离任审计,按照企业类型和人事管理关系,分别由市、区、县审计机关管辖。
第十四条 市属大型企业和直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离任,由市审计机关负责审计。
第十五条 区、县属大、中型企业和直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离任,由区、县审计机关负责审计。
第十六条 市属中、小型企业和区、县属小型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由内审机构负责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和内审机构负责的离任审计,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委托审计所必需的经费,由委托方承担。

第四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
第十八条 离任审计,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情况;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三)企业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四)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企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组织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章规定,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申请。
由内审机构负责离任审计,或者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离任审计的,应当将审计通知书、委托书抄报管辖的审计机关。
第二十条 审计组织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实施内离任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织应当于实施离任审计三日前组成审计组,并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
审计通知书应当载明审计组组成人员、离任审计的起止时间、对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的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离任审计,被审计企业、离任人和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下列资料:
(一)有关经济责任文件和重大决策文件;
(二)有关经济考核指标、合同、协议、章程;
(三)资产和债权债务盘点清单;
(四)财务会计资料;
(五)自查报告;
(六)离任人的述职报告;
(七)有关离任审计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企业、离任人和有关人员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不得篡改、伪造、隐匿、转移、毁弃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有关资产。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在自发出审计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离任审计。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计时间的,应当经其派出的审计组织批准,并及时向提出审计申请的部门或者组织说明情况,通知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在向其派出的审计组织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的意见。
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未送交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织应当及时审定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作出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在送达申请审计的部门或者组织、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的同时,应当抄报同级人民政府。
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内审机构审计意见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在送达审计企业和离任人的同时,应当抄报管辖的审计机关。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
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对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和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如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审计机关提请监督解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警告,造成经济损失和国有资产流失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企业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行为的,审计机关可以视情况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一)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
(二)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帐目;
(五)采取其他纠正措施。
第二十九条 离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依法作出审计决定,移交监察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虚报经营业绩的;
(二)侵占企业财物的;
(三)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
(四)违反规定将企业资金借贷他人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视其情节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审计人员执行职务,抗拒审计监督的;
(二)拒绝提供与离任审计有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的;
(三)篡改、伪造、陷匿、转移、毁弃有关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有关资产的;
(四)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证明人、提供资料人、审计人的。
第三十一条 内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由审计机关负责核查,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由审计组织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人员的离任审计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国有资产占控投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和公司型投资基金的负责人;
(三)市、区、县政府决定需要审计的所属部门和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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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生产关系视野中的犯罪学


孔 一*

内容提要:犯罪学自1876年龙伯罗梭发表《犯罪人论》创立迄今已有127年
的历史,而今天的犯罪学并没有明显超越意大利学派当年的成就。我国的犯罪学
更处于封闭徘徊之中。从事犯罪学研究的科学家群体尚没有共同遵从的世界观和
行为方式,没有在一些基本问题上取得共识。一个学科的基本问题是:研究对象、
研究方法、研究取向和研究者的培养模式。如果把犯罪学研究视为一种社会生产
实践活动,则在社会生产关系的视野中我们能够获得关于这几个问题的有效答案。
关键词:社会生产关系 犯罪学 研究对象 研究方法

人类对犯罪有着恒久的兴趣和规避的期望,以致于这种关注最后产生了一个学科——犯罪学。但是,当你满怀希望的翻开一本国内版的犯罪学教科书或在国内某所开设犯罪学课的大学选修了犯罪学,你的感觉一定是:犯罪社会学理论、犯罪心理学理论、犯罪生理学理论或其他犯罪学理论都是有道理的和可接受的;季节气候、工资政策、 人口结构、教育年限、家庭出身、父母脾性、气质类型等等都和犯罪有某种联系。你一时难以判断哪一种理论更有效,哪些因素在哪种程度上对犯罪起作用。同时,你也只是获得了这些“理论”和“联系”的表象,并不清楚它们是如何建立的。犯罪学长久的处于一种自圆其说的封闭的前科学阶段,它所能提供的只是经验的陈述或理论的片段,没有提出足够的“问题”和学科所必需的独特的研究“方法”。如果我们把犯罪学视为社会生产实践活动的产物,则在这样一种社会生产关系中我们需要考察其社会需求,劳动对象,生产工具,生产者和消费者。

一、 关于犯罪人们想知道些什么

无论从人类固有的探知欲还是减少犯罪损失增进人类福利的诉求来看,人们最想知道最需要知道的是“为什么会有犯罪”。必须清楚的是,“犯罪”指的是犯罪现象还是犯罪行为。现象与行为是不同的,说到他们的关系我们必须提到中世纪在“唯实论者”(realists)和“唯名论者”(nominalists)之间发生的关于“一般概念”(universals)的著名论战。论争的焦点是一般概念的性质及这些概念与现实中存在的特定客体的关系和思想知识的起源及人的思想知识的客观有效性。以托马斯·阿奎那为代表的唯实论者认为在人类思想的世界与外部现实世界之间存在着一种严格的对应,一般观念独立存在于它们在经验世界的具体事物之中。唯实论者相信人类有认识事物真实本质的可能性,并且有可能经由推理能力的运用而洞见在自然界中起作用的一致性及规律。以邓斯·司各脱代表的唯名论者则认为自然界中唯一实在的物质就是人们通过观察而认识的那些单个的事物和对人的感觉的认知。人们用以描述外部世界的一般概括和分类只是称谓,其在客观



自然界没有直接、忠实的副本和对应物,如只有正义之举而无正义。唯名论者怀
疑人有探明事物本质的能力,而且不承认那些不能被即时性感觉和有关个别事实具体观察所证实的命题。 涂尔干(又译迪尔凯姆)坚持认为社会科学应当研究整体的社会事实,强烈反对心理学的还原主义 。在失范研究的经典之作《自杀论》中涂尔干采用了大量的统计资料,而拒绝用个别事例来说明问题 。 犯罪现象不是犯罪行为的简单加和而是复杂的聚合,犯罪现象是一种客观实在而具有自身的特征和规律。犯罪是环境和个人相互作用的结果。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作为整体的犯罪现象与作为个体的犯罪行为的区别,注重研究犯罪现象的“新质”。否弃以个体行为或个别事件的特征推论总体,否弃以个体行为的规律代替整体的现象的规律。因此,“为什么会有犯罪”这一问题可以分解如图1:

图1:“为什么会有犯罪”分解图

在同一环境中
现象:社会中为什么会有犯罪现象(ⅰ) (正)为什么有些人犯罪
(反)为什么另一些人不犯罪
为什么会有犯罪 同一个人
行为:某个人为什么会有犯罪行为(ⅱ) (正)为什么在此环境中犯罪
(反)为什么在彼环境中不犯罪
这一问题框架是我们衡量理论解释力的有效工具。由于犯罪现象和犯罪行为分属于不同的层次以及理论的边界性问题,我们不能苛求某一理论能解答所有这四个问题,同时也应当清楚不可能出现一种全能的理论。

二、犯罪学能回答什么——犯罪学研究什么

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的。什么是犯罪?这千古之思困扰犯罪学家的难题。公众眼里的犯罪是那些邪恶的伤害他人的和应受谴责与惩罚的行为。常识中的关于犯罪的印象大多来源于对传统犯罪的认识(如杀人、盗窃等)。科学的犯罪定义究竟是什么?能不能有一种普适的犯罪概念?有没有永恒的犯罪?历史上的犯罪定义可以分为两大类:1、主观定义认为犯罪是罪恶、罪孽、恶行。违背了神圣的道德原则,如善、正义、对神灵的敬畏等。“触犯了人类正直与怜悯之心” 。 主观定义的概括力强,但起操作性差,没有客观的认定标准。2、客观的定义认为犯罪是违反刑法规范应予刑罚处罚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与主观定义相反,客观的定义标准明确,易于认定,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并没有全部包含在内。海盗、决斗、卖淫、初夜权、堕胎、酗酒、通奸、同性恋等行为在人类社会的不同时空在成文规范和人的观念中有着很不一致的评价。清朝末期,有个人杀了通奸者与自己的妻子之后到县衙自首,县令认为他有力的维护了地方的风化而赏纹银10两。几年后的1911年,一个青年因报杀父之仇而被新政府判罪入狱 。这是共同空间不同时间的规范冲突。一个叫法蒂梅的瑞典库尔德移民因为和家族规定以外的瑞典小伙子恋爱而遭到在当地德高望重的父亲的枪杀。这桩违反瑞典法律的暴行被库尔德移民认为是洗刷家族耻辱的义举 。这是共同时空下规范剧烈冲突。因此,我们认为“犯罪”不仅是一种客观的存在,同时也是人们主观评价的结果;犯罪的界定依据行为的危害程度,也取决于标定者的力量。正如伊拉克入侵科威特违反国际法,而美国攻打伊拉克却能获得联合国决议的支持一样。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指出:无法则无罪行,无主权则无罪行。萨瑟兰说“犯罪是被视为于国有害从而加以禁止的行为,并且,国家可以至少作为最后的手段以刑罚对其做出反应。” 。犯罪是弱势者对强势者的伤害,当强势者拥有了强大的公共权力,就变成了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的“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的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同样也是那些把法和法律看作是某些独立自在的一般意志的统治的幻想家才会把犯罪看成单纯是对法和法律的破坏。” 至此,我们可以把犯罪定义为“有自由意志的人违犯某一时空中之群体共识之规范,严重损害其利益或伤害其感情的行为。该群体需具有足够的制裁能力。”此定义将幼儿与精神病人排除在外,原因是无意志则无责任;对一个理智不健全难以明辫事理的人实施惩罚无矫治效果也无威慑力,同时很不人道;精神病人之危害社会,阻止之法只能是祈求医学的昌明和医生的努力,不能借助于威吓和刑罚;违反的规范可能是有形的也可能是无形的——只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之中,规范保护的是某一特定群体中优势者的利益或情感。需要澄清的是规范和利益并不总是一致的,规范有时保护的只是过时的“利益”,它并不符合现时人们的真正利益所在。20世纪中叶,新几内亚的奥玛利咯拿族有个叫土鲁瓦的酋长威名遍于岛内外,他偏爱自己的儿子盖亚甚于自己的外甥,不愿意叫儿子到舅舅家去(奥玛利咯拿族仍有母系氏族的遗迹,儿子要由舅舅抚养,并继承舅家的财产。这在20世纪初已失去了经济动因,而日益不被人们从心里接受)也不愿意外甥密达卡继承自己的家业。一次,儿子殴打了外甥,法官因偏袒土鲁瓦而判监禁于密达卡。此事激怒了族人,他们围住酋长的住处叫嚷“走开”“我们驱逐你走开”。这是放逐恶人的仪式,具有神圣的力量,仍谁都不能违抗。最后,盖亚被驱逐。 这就是说,规范有时维系的只是现时人们的错误的情感或徒具形式的规范的桎?埂R桓鲂形?奈:κ欠裱现匾?由缁嵊跋臁⑺鹗??俊⑸撕Τ潭取⑿形?灾屎椭鞴鄱裥远?āH舯簧撕Φ娜禾逦拮愎坏闹撇媚芰Γ?蛟傺现氐奈:Χ疾荒艹闪⒎缸铮?蛭?缸锛纫?惺率狄残枰?甓ā?br> 明确了犯罪学研究的犯罪是什么之后,还需要知道犯罪学具体研究什么。说到具体的研究对象,一些研究者认为是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 ,一些学者认为应研究犯罪原因 ,也有少数学者认为应当以“犯罪现象的结构”为唯一研究对象 。我们遵从犯罪学界已经形成的关于广义和狭义犯罪学的划分,二者的区别主要是广义的研究犯罪预防狭义的则不把犯罪预防作为研究对象。我们现在主要分析狭义说,从犯罪学者的研究实践来看,现象和原因都涉及,但我们不能以此为据简单的认为第一种说法是正确的。科学的功能在于描述、解释和预测,全部科学探索都是在建立事物之间的联系或者说是在探求自变量(independent variable)与因变量(dependent variable)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认识科学的狭义犯罪学它所研究的既不应当只是犯罪现象或犯罪原因,也不是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的简单组合,而应当研究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之间的关系。这就是说,犯罪学不仅要研究犯罪总量(规模)、犯罪率、被害率、犯罪方式(工具、预谋、手段等)、犯罪目标、犯罪时空分布、犯罪损失、犯罪类型、犯罪人(性别、年龄、职业等)被害人(性别、年龄、职业等)、犯罪组织化程度、公众安全感等描述犯罪的指标,还要研究解释犯罪的指标,如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个体的社会属性和生理、心理特征,请见下图2:

图2:解释犯罪的指标
自然环境:地域、气候、季节、时日 ……


环境

社会环境: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动荡(如战争、革命、
骚乱)、传媒、社会控制政策、警察、法官、监狱
家庭、学校、社区、宗教、社会结构、人口规模、人口密度、人口流动、城市化……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的函

财政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的函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你局《关于请求批准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收费项目的函》〔国石化政发(2000)5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复函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申请在我国实施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的国外当事人收取行政保护费。
二、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你局收取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应按规定到国家计委申领收费许可证,并到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领购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专项用于受理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所需要的审查费、会议费、差旅费、证书及资料印制费、公告费、侵权处理费用等开支。
五、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入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由你局按照财政部审核批准的计划以及核拨的资金安排
使用。
六、你局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建立健全有关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并按照财政部规定编报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2000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