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生猪屠宰和销售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生猪屠宰和销售管理办法》的决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12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生猪屠宰和销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3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0日起施行。
市 长 石忠信
二○○四年四月八日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哈尔滨市生猪屠宰和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下列修改:
一、 第一条内容修改为:“为加强生猪屠宰和销售管理,杜绝病害肉流入市场,保障市民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哈尔滨市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 删去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三、 第六条一款改为第五条,内容修改为:“定点屠宰厂应当按照生猪屠宰生产工艺流程屠宰生猪”。
四、 第六条二款作为第六条一款,内容修改为:“定点屠宰厂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到市商品流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二款,内容为:“定点屠宰厂变更经营场所,其选址和生产经营条件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五、 第九条改为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内容为:“定点屠宰厂不准收购无检疫合格证明或者免疫标识的生猪”;原第一款改为第二款,内容修改为:“检疫人员对定点屠宰厂进厂生猪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疫,并做好生猪屠宰检疫登记。定点屠宰厂不准屠宰未经检疫人员屠宰检疫登记的生猪”;原第二款改为第三款,内容修改为:“定点屠宰厂生猪屠宰检疫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当班检疫人员全部到岗后方可屠宰生猪,并实施检疫。检疫人员未全部到岗时,定点屠宰厂不准屠宰生猪”。原第三款改为第四款,内容修改为:“定点屠宰厂屠宰生猪和检疫的时间,由定点屠宰厂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约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人员,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到岗进行检疫”。
六、 第十条改为第九条,内容修改为:生猪屠宰检疫印章和检疫票据,应当由负责检疫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定专人管理,不准交由他人使用。
七、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内容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伪造检疫证明、检疫印章”。
八、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内容修改为:“定点屠宰厂对生猪宰后检疫检出染疫生猪及其产品,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检疫人员应当在无害化处理现场实施监督,并进行登记”。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内容为:“定点屠宰厂运输生猪肉,应当使用专用封闭式车辆吊挂运输”。
十、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内容修改为:“在本市建成区内的单位和个人申请经营生猪产品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十一、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四条,内容修改为“在本市建成区内从事生猪肉销售、生猪肉制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销售或者使用的生猪肉,应当是定点屠宰厂屠宰的生猪肉”。
十二、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项内容修改为“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屠宰设施、屠宰工具,没收违法所得、生猪产品,并处以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罚款”;第(二)项内容修改为:“定点屠宰厂未按照生猪屠宰生产工艺流程屠宰生猪的,由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删去第(三)项;第(六)项改为第(五)项,内容修改为:“伪造检疫证明、检疫印章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印章,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七)项改为第(六)项,内容修改为:“在建成区销售非定点屠宰厂屠宰的生猪肉的,由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生猪
肉,并处以生猪肉总价值3倍以下罚款”;第(八)项改为第(七)项,内容修改为“定点屠宰厂运输生猪肉未使用专用封闭式车辆吊挂运输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九)项改为第(八)项,内容修改为:“收购无检疫证明、免疫标识的生猪,屠宰未经检疫人员屠宰检疫登记的生猪或者销售检疫印章、检疫票据不全的生猪肉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一)项改为第(十)项,内容修改为:“建成区内的生猪肉制品加工单位和个体户或者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使用非定点屠宰厂屠宰的生猪肉的,由商品流通、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删去第(十二)项。
在本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对本条前款(六)、(十)项中销售、使用的生猪肉未经检疫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据《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三、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一)项内容修改为:“未按照规定对无害化处理现场实施监督和进行登记的”;第(二)项内容修改为:“当班检疫人员不按照约定的时间到岗实施检疫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第(三)项内容修改为“未按照规定管理检疫印章和检疫票据的”。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5月10日起施行。
《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哈尔滨市生猪屠宰和销售管理办法
根据2004年4月8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哈尔滨市生猪屠宰和销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屠宰和销售管理,杜绝病害肉流入市场,保障市民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哈尔滨市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生猪屠宰和在本市建成区销售生猪肉的管理。
第三条 市、区商品流通、畜牧兽医、卫生、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生猪屠宰、检疫和销售的管理工作。
公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开办生猪屠宰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省人民
政府制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的要求,并按照规定履行定点审批手续。
第五条 定点屠宰厂应当按照生猪屠宰生产工艺流程屠宰生猪。
第六条 定点屠宰厂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到市商品流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定点屠宰厂变更经营场所,其选址和生产经营条件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猪屠宰厂应当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
已建成的生猪定点屠宰厂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治理污染。
第八条 定点屠宰厂不准收购无检疫合格证明或者免疫标识的生猪。
检疫人员对定点屠宰厂进厂生猪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疫,并做好生猪屠宰检疫登记。定点屠宰厂不准屠宰未经检疫人员屠宰检疫登记的生猪。
定点屠宰厂生猪屠宰检疫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当班检疫人员全部到岗后方可屠宰生猪,并实施检疫。检疫人员未全部到岗时,定点屠宰厂不准屠宰生猪。
定点屠宰厂屠宰生猪和检疫的时间,由定点屠宰厂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约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人员,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到岗进行检疫。
第九条 生猪屠宰检疫印章和检疫票据,应当由负责检疫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定专人管理,不准交由他人使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伪造检疫证明、检疫印章。
第十一条 定点屠宰厂对生猪宰后检疫检出染疫生猪及其产品,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检疫人员应当在无害化处理现场实施监督,并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定点屠宰厂运输生猪肉,应当使用专用封闭式车辆吊挂运输。
第十三条 在本市建成区内的单位和个人申请经营生猪产品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准经营生猪肉。
第十四条 在本市建成区内从事生猪肉销售、生猪肉制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销售或者使用的生猪肉,应当是定点屠宰厂屠宰的生猪肉。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屠宰设施、屠宰工具,没收违法所得、生猪产品,并处以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罚款;
(二)定点屠宰厂未按照生猪屠宰生产工艺流程屠宰生猪的。由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定点屠宰厂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依据有关规定处罚外,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四)定点屠宰厂在检疫人员未到岗时屠宰生猪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伪造检疫证明、检疫印章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印章,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六)在建成区销售非定点屠宰厂屠宰的生猪肉的,由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生猪肉,并处以生猪肉总价值3倍以下罚款;
(七)定点屠宰厂运输生猪肉未使用专用封闭式车辆吊挂运输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收购无检疫证明、免疫标识的生猪,屠宰未经检疫人员屠宰检疫登记的生猪或者销售检疫印章、检疫票据不全的生猪肉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未经批准经营生猪肉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建成区内的生猪肉制品加工单位和个体户或者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使用非定点屠宰厂屠宰的生猪肉的,由商品流通、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对本条前款(六)、(十)项中销售、使用的生猪肉未经检疫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据《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生猪屠宰检疫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对无害化处理现场实施监督和进行登记的;
(二)当班检疫人员不按照约定的时间到岗实施检疫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未按照规定管理检疫印章和检疫票据的;
(四)将检疫印章和检疫票据交由他人使用的。
第十七条 市、区商品流通、畜牧兽医、卫生、环境保护、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猪屠宰、检疫和销售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管理,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罚没票据和罚没款物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市)生猪屠宰和销售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2008年交通部支持西部地区干部培训项目执行计划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2008年交通部支持西部地区干部培训项目执行计划的通知
厅科教字[2008]59号
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湖北、湖南、吉林、黑龙江省交通厅,西部地区干部培训工作承担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西部地区人才开发十年规划》和我部《“十一五”交通教育与培训发展规划》,结合西部地区交通发展实际和干部培训工作的需要,我部制定了《2008年交通部支持西部地区干部培训项目执行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省厅应将此执行计划纳入各自的干部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并认真做好学员的选派工作。
二、西部地区干部培训工作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交通部支持西部地区干部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培训内容设计、培训教材选择和培训教师安排等培训班前期准备工作,加强培训班的组织管理,确保培训工作的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2008年交通部支持西部地区干部培训项目执行计划
编号 项目名称 培训对象 时间 开办期数 每期人数 培训期限 培训地点 承办单位 名额分配
8001 交通安全与公共服务能力专题研究班 市(地)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市(州、盟)长 10月 1 32 7天 北京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 按中组部干部培训计划分配
8002 高级行政管理干部培训班 交通厅(局、委)、企业、部直属单位和机关司局领导干部 8月 1 50 7天 北京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
8003 地市交通局长培训班 地市交通局长 4、9、10月 3 30 7天 北京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
8004 革命老区交通领导干部培训班 革命老区地(市、州、盟)交通局长、公路局长、运管局长及业务骨干 11月 1 30 7天 北京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
8005 西部培训讲师团 西部地区交通领导干部、管理干部及技术人员 3月-12月 12 100 2-3天 相应省会城市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
8006 职业院校汽车运用与维修师资培训班 职业院校汽车专业骨干师资 7月 2 30 6天 北京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
8007 公路养护技术人员培训班(远程) 西部省市基层公路养护技术与管理人员 6月 2 500 7天 西部地区相关省区远程教育中心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
8008 农村道路建设技术管理培训班(远程) 西部农村道路建设技术与管理人员 12月 1 500 7天 西部地区相关省区远程教育中心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
8009 交通行业干部培训政策研究 3-12月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
8010 湖北港航港政管理干部培训班 湖北交通系统港航港政管理干部 9月 1 40 10天 大连 大连海事大学
8011 新疆交通领导干部培训班 新疆交通系统领导干部 10月 1 40 10天 大连 大连海事大学
8012 四川交通领导干部培训班 四川交通系统地方领导干部 7月 1 40 10天 大连 大连海事大学
8013 西部地区交通人事教育管理干部培训班 西部地区交通人事、教育管理干部 7月 1 40 10天 大连 大连海事大学
8014 贵州交通局长培训班 贵州交通局长 6月 1 40 10天 大连 大连海事大学
8015 广西交通统计人员培训班 广西交通统计人员 4月 1 40 10天 上海 上海海事大学
8016 四川交通执法干部培训班 四川交通执法干部 6月 1 40 10天 上海 上海海事大学
8017 湖北交通人事教育管理干部培训班 湖北交通系统从事人事教育工作的管理干部 5月 1 40 10天 湖北 上海海事大学
8018 云南交通管理干部培训班 云南交通系统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干部 6月 1 40 10天 上海 上海海事大学
8019 新疆交通物流管理培训班 新疆交通系统从事物流工作人员 10月 1 40 10天 上海 上海海事大学
8020 西部地区船舶检验技术人员培训班 西部地区各海事局从事船舶检验工作的技术人员 6月 1 30 10天 上海 上海海事大学
8021 西部地区交通统计人员培训班 西部地区交通系统统计人员 4月 1 40 10天 上海 上海海事大学
8022 陕西交通人事、教育管理干部培训班 陕西交通系统从事人事、教育工作的管理干部 4月 1 40 10天 上海 上海海事大学
8023 西藏交通纪检监察审计干部培训班 西藏交通系统从事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的干部 9月 1 40 10天 上海 上海海事大学
8024 吉林交通管理干部培训班 吉林交通系统从事人事、教育工作的干部 5月 1 40 6天 长春 上海海事大学
8025 交通法律、法规培训班 交通系统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1月、10月 2 90 6天 乌鲁木齐、云南 长安大学
8026 桥梁养护与评定技术培训班 公路桥梁养护技术骨干 11月 1 70 5天 甘肃 长安大学
8027 旧桥加固与评定技术培训班 公路桥梁养护技术骨干 12月 1 60 3天 宁夏 长安大学
8028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培训班 农村公路建设技术骨干 10月 2 60 3天 西藏、宁夏 长安大学
8029 建设项目管理干部培训班 建设项目管理干部 12月 1 80 4天 乌鲁木齐 长安大学
8030 高速公路运管干部培训班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干部 6月 1 40 10天 长安 长安大学
8031 道路旅客运输站务管理培训班 车站站务管理人员 5月 1 50 10天 长安 长安大学
8032 道路运输管理干部培训班 道路运输管理干部 4月 1 50 10天 长安 长安大学
8033 重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干部培训班 重庆交通系统从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的干部 10月 1 50 6天 重庆 重庆交通大学
8034 四川交通科教管理干部培训班 四川交通系统从事科教工作的干部 11月 1 50 6天 成都 重庆交通大学
8035 重庆交通建设项目管理干部培训班 重庆交通系统从事交通建设项目管理的干部 6月 1 40 15天 重庆 重庆交通大学
8036 新疆建设兵团公路质量监理与试验检测培训班 从事公路质量监理与试验检测工作的技术人员 3月 1 100 3天 乌鲁木齐 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
8037 湖北山区隧道建设养护技术培训班 湖北交通系统从事隧道建设养护工作的技术人员 5月 1 40 3天 重庆 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
8038 青海农村及低等级公路建设培训班 青海交通系统从事农村及低等级公路建设工作的技术人员 11月 1 100 2天 西宁 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
8039 贵州、新疆建设兵团桥梁检测、评估与加固维修技术培训班 贵州、新疆建设兵团交通系统从事桥梁检测、评估与加固维修工作的技术人员 3月 1 60 10天 重庆 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
8040 内蒙古桥梁检测养护技术培训班 内蒙古交通系统从事桥梁检测、养护工作的技术人员 10月 1 100 3天 呼和浩特 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
8041 交通公路工程财务干部培训班 从事交通公路工程财务工作的人员 8月、9月 2 40 10天 湖南 长沙理工大学
8042 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干部培训班 从事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干部 7月 1 40 10天 湖南 长沙理工大学
8043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干部培训班 从事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作的管理干部 10月 1 40 10天 湖南 长沙理工大学
8044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培训班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的人员 4月 1 40 10天 湖南 长沙理工大学
8045 交通应急系统的建设与运作管理干部培训班 交通战备建设与运作管理干部 5月 1 40 10天 湖南 长沙理工大学
8046 现代物流技术与管理培训班 交通系统从事物流工作的人员 9.10月 2 40 5天 北京 交通部科学研究院
8047 生态公路建设与环境保护培训班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相关人员 8.9月 1 50 7天 西部地区 交通部科学研究院
8048 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技术培训班 交通系统从事道路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的人员 7月 1 50 5天 西部地区 交通部科学研究院
8049 公路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培训班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相关人员 8月 1 50 7天 西部地区 交通部科学研究院
8050 公路运输枢纽规划技术培训班 负责公路运输枢纽规划工作的领导干部技术人员 6月 1 40 5天 西部地区 交通部科学研究院
8051 交通基础设施资产管理与投融资模式创新研修班 主管交通资产管理与投融资工作的领导干部、业务骨干 5月 1 40 5天 北京 交通部科学研究院
8052 交通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技术培训班 政务信息采集编报人员,网站建设、管理与维护人员 4月 1 40 5天 北京 交通部科学研究院
8053 高等级公路新型沥青路面应用技术培训班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 4月 1 50 5天 西部地区 交通部科学研究院
8054 发展现代交通业创新理论与实践专题研修班 交通系统领导干部、管理干部及科研人员 4月 1 40 5天 北京 交通部科学研究院
8055 新疆交通节能减排技术培训班 交通系统从事交通节能减排工作的人员 3月 1 40 5天 新疆 交通部科学研究院
8056 农村公路修建技术培训班 从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及养护工作的人员 12月 1 80 5天 云南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8057 桥梁检测与养护管理技术培训班 从事道路管理和养护工作的技术人员 7月 1 60 7天 青海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8058 公路桥梁新标准新规范新技术培训班 从事道路管理和养护工作的管理干部 9月 1 80 7天 西部地区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8059 青藏公路生态脆弱区边坡稳定及生态技术培训班 西藏交通系统相关技术人员 8月 1 50 7天 西藏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8060 极端气象条件下交通应急与保障技术培训班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相关人员 5月、6月 2 80 6天 广西、贵州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8061 公路建设与养护材料循环利用技术培训班 从事公路建设和养护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5月、6月、8月、10月 4 80 7天 重庆、广西、新疆、吉林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2008年交通部支持西部地区硕士研究生高层次人才项目执行计划
序号 项目名称 培训对象 拟开办时间 拟开办期数 每期人数 培训期限 培训地点 承办单位 名额分配
1 工程硕士研究生班 吉林、内蒙、黑龙江从事交通设计、建设、科研、教学工作的技术骨干 9月开始 1 60 3年 吉林、内蒙、黑龙江 长安大学 吉林、内蒙、黑龙江各20人
2 工程硕士研究生班 西藏、新疆、青海、甘肃从事交通设计、建设、科研、教学工作的技术骨干 9月开始 1 80 3年 长沙理工大学及培训对象所在地区 长沙理工大学 西藏、新疆、青海、甘肃各20人
3 工程硕士研究生班 广西、四川从事交通设计、建设、科研、教学工作的技术骨干 9月开始 1 20 3年 重庆交通大学 重庆交通大学 广西20人、四川20人
4 MPA研究生班 贵州交通管理干部 9月开始 1 20 2-3年 贵阳或大连 大连海事大学 贵州2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