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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0:36:31  浏览:91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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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低污染排放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推进汽车工业技术进步,经国务院批准,对低污染排放汽车实行减征消费税的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计算公式为:减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30%
应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减征税额
低污染排放限值是指相当于欧盟指令94/12/EC、96/69/EC排放标准(简称“欧洲Ⅱ号标准”)。
二、汽车生产企业直接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减征消费税,同时抄报国家机械工业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家机械工业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进行审核认定;对经审核确实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的车型,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执行文件,
抄送国家机械工业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相关汽车生产企业。
对《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未列名汽车生产企业的申请,不予受理。
三、申请减征消费税必须提交的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机械工业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认定的汽车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汽车样品达到低污染排放检验报告。
(三)国家汽车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汽车企业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生产一致性合格报告。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企业增报的其他材料。
四、达标检验
(一)样品检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机械工业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樊)为小汽车低污染排放限值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
汽车生产企业可在上述3家检验机构中自愿选择一家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检验机构进行样品检验,否则,检验机构出具的样品检验合格报告无效。
存在关联关系是指,汽车质量检验机构与汽车生产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间接拥有或控制关系,或者存在直接、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关系,或存在其他利益上具有相关联关系的。
(二)生产一致性检验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委托国家机械工业局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生产一致性认证机构和有关专家,对申请减征消费税的汽车生产企业进行生产一致性审查检验。
生产一致性检验申报和审查程序由国家机械工业局会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另行制定。
(三)国家机械工业局于检验完毕10个工作日内,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检验合格的企业与车型清单,送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五、税务管理及处罚
(一)负责实施减征小汽车消费税的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把关,认真执行政策,做好监管工作。各省(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1月30日之前,将上一年度低排放车型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和减税金额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
(二)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单独核算批准减征消费税车型的销售数量和销售额。否则,税务机关不予减征消费税。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享受减征消费税政策的低污染排放汽车的污染排放值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取消其减征消费税资格。
对于被取消减征消费税资格的汽车,生产企业需重新申请并按上述检验和批准程序后方可享受减征消费税政策。
(四)检验机构参与作假的,取消其低污染排放汽车的检验资格,并提请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五)汽车生产企业采取不当手段骗取国家减征消费税政策的,一经查实,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追回减征的税款,并予以处罚。
六、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2000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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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治理难的深层次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作者:耒阳市工商局灶市工商所 蒋黎明
内容摘要
无照经营属于一种比较严重的违法经营行为,如果任由其发展,将会给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不小的隐患。这种现象必定在一定条件下会长期存在。本文分析了法律规定的无照经营的存在形式,还从职能部门的体制、行政准入的成本等方面分析了无照经营治理难的深层次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
无照经营 体制 考核 成本 疏堵结合

营业执照是一个经营者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凭证,它就象公民的身份证一样,也是经营者进入市场经济大环境的“身份证”。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除了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之外,其它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都属于无照经营行为,总结起来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
1、无证无照。是指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比如:餐饮行业需要《餐饮行业服务许可证》,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需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等。
2、直接无照。是指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比如:服装、日用品销售等行业。
3、有证无照。是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4、照已失效。是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已经届满,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无证有照。是指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一、无照经营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无照经营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它作为一种经营行为是游离在工商部门的日常监管之外的,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如果任由其发展,将会给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不小的隐患,因而,这属于一种比较严重的违法经营行为。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无照经营已经不单单是表现为一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问题,它也越来越多地具有了社会性的内涵。
当前,社会上无照经营现象较为突出,而且屡禁不止,原因比较复杂,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职能部门体制上的原因。
一谈到无照经营,社会公众往往认为这是工商部门一家的职责,只要有无照经营存在,就是工商部门履职不到位。正是遵循这样的逻辑,有些部门漠视自身“查无”的法定职责,不积极参与无证无照的整治;有些即使参与整治,也通常认为自己只是“友情客串”,是在帮工商部门的忙。实际上,无照经营早就不是一个单纯的市场监管的问题了,它已经逐渐转化为一个社会管理的问题,需要各职能部门的统筹兼顾和综合治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无照经营行为之所以甚嚣尘上,这与我们职能部门本身所存在的“致命伤”是脱不开关系的:
1、职能部门人、财、物关系尚未理顺,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相对落后。
在这样的情形下,不少职能部门的小集体利益是与本部门的行政处罚案件密切相关的,罚款罚得越多,本单位的福利就越好。这就造成了职能部门往往对处罚“非常热衷”而对取缔却提不起兴趣,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割韭菜式”的执法。甚至,在某些方面无照经营已经与职能部门形成了某种意义上的共生关系。试想一下,无照经营户都变成了会下金蛋的母鸡了,还有谁会去杀鸡取卵呢?
2、行政准入成本虚高,让无照经营者望而却步。
我们不少的行政准入门槛设置不合理,“搭车收费”现象比较严重,从而导致了经营户申请行政许可审批的成本居高不下,这让许多小本经营户对办理营业执照产生了抵触情绪。他们与职能部门打起了“游击战”、“拉锯战”、“磨蹭战”,让你盯不住,看不准,查不着。而这又给其他的一些经营户带来了非常糟糕的示范效应,导致无照经营现象愈演愈烈,有的甚至在某些区域和某些行业形成了法不责众的尴尬局面。
3、旧的考核方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某些职能部门在“政绩观”、“亮点观”思想的影响下,对无照经营查处工作的考核不能实事求是,不能因地制宜,而是唯“数据论”,盲目追求无照经营率,盲目追求执法“高规格”,盲目追求对样板街、样板村或样板市场的建设。这种过于简单、机械和“统一”的考核方式催生出了一些基层职能部门投机取巧、急功近利的“大跃进”思想,“工作查处一阵风,关门造假半年功”。这也在客观上导致了无照经营行为的屡禁不绝。
(二)、行政处罚执行不力的原因。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和取缔是行政执法部门整治无照经营最厉害的一招,也是最后一环,但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出处罚决定书容易,但执行到位非常困难。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执法部门的威信,助长了无照经营者的侥幸心理。究其原因主要有:
1、由于目前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执法机关查案的行政措施不合理、不具体、不到位,特别是行政强制措施适用的面不够宽,客观上造成了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困难。
2、部分执法人员政治素质不过硬,业务素质低下,导致执行难。无照经营查处的“漏网之鱼”不少,有些漏洞便出自执法部门内部。有不少的执法人员对于自己的左邻右舍以及亲戚朋友等的无照经营行为,碍于情面,常常不能一视同仁。有极个别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拿、卡、要并由此给无照经营行为充当起了保护伞,这些都给查处无照经营增加了难度。
(三)、地方政府保护主义的影响
当前,各级地方政府争相制订各项优惠政策吸引外来客商到本地投资办实业,称之为“筑巢引凤”,这已经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一大亮点,这些“实业”也确实繁荣了当地市场,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增加了地方财政税收,其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而曾几何时,“先上车后补票”“放水养鱼”的地方政策也被曲解成一种大胆创新的理念,于是有的经营者凭着自己是当地政府“请”来的企业而以此想逃避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相关方面有时从短期效益的目光出发,往往事先做出一些于法不合的承诺,致使对此类无照经营户难以监管。特别是随着东部产业向内地转移,一些污染性大、危险性高的企业由于沿海地区准入门槛提高,只能退出当地市场,这其中有些经营者便趁机随着内地的招商引资热乘虚而入,借着相关保护措施规避了市场准入的资格审查。
(四)、低端消费的存在成了无照经营行为滋生的温床。
从各方面的情况看,无照经营的从业者以及顾客群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外地人员、农村剩余劳动力和下岗失业职工这三大弱势群体。他们普便的从业技术含量不高,规模较小,为了降低登记成本,他们往往不愿意去申请行政许可,为了减少房租,他们常租赁或搭建违章建筑,有的甚至采取流动经营的方式。他们的商品质量和服务能力虽然无法保障,但由于具有价格优势,因而在低端消费人群中拥有不小的市场需求。
二、无照经营整治的对策研究
(一)、彻底改变职能部门绩效考核中那种过于偏重对数据考察的模式。
无照经营查处不力,相关职能部门难辞其咎,这首先就是要解决职能部门的内在动力问题。对行政执法部门考核的内容要根据无照经营的地域特点和行业特点,工作目标要详细具体且切实可行,要注重对工作能力和工作实效的考核。在考核中要敢于动真格,真正做到“能者上,庸者下”,彻底扭转某些执法者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工作态度,从而从根本上杜绝人浮于事的不良现象。
(二)、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整治要区分行业特点以及危害程度实行综合治理、疏堵结合。
对无照经营的治理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立案查处与说服教育并举的原则,而不能千篇一律地以一纸处罚决定书了事。以往我们在工作中往往是在“堵”的方面投入较多,而在“疏”的方面努力不够。现在,随着无照经营越来越多地表现出广泛性、复杂性以及社会性的特点,我们应该逐渐把疏导教育作为工作中的主要内容,而把立案查处作为必要的保障手段。比如说:对于不属于重点监管行业且较为主动地接受监督管理的无照经营者,尽量不要采取扣押、罚款的措施,工作要耐心细致,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引导其合法经营;而对那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从事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则要毫不姑息,坚决从重从快查处,以收到杀一儆百的效果;在工作中,我们要善于利用媒体宣传以及舆论关注等各种力量,极力打造全社会综合治理无照经营的良好态势。
事实上,法律的教育原则也一直是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方式中的“警告”,就具有说服教育的内涵。
(三)、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合理设定行政许可成本。
在调查中笔者发现,往往某一行业行政准入的门槛越高,前置审批手续越繁杂,该行业的无照经营比例也就越高。行政准入的门槛太高,可以说已经成为无照经营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1、行政准入门槛应该根据经营者所从事行业的重要程度,所面对的消费群体,所处的周围环境以及国家的政策导向进行科学合理的设置。设置一定要坚持必要性原则,也就是说,只要经营者达到所申请的最基本的经营条件就应该批准他的准入申请,而不能附加更多的额外条件。
2、取消行政准入成本中的登记成本,即通常所说的办照(证)工本费。据资料显示,截至2011年上半年,我国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各类经济户口共有4700余万户,加上无照经营户,总量不会超过6000万户,以每个证(照)的成本为20元计算,总的登记费用充其量不过十几个亿,以我国目前的经济总体规模和财政收入来说是完全能够负担得起的。而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一是可以进一步降低经营者的准入成本,实现让惠于民;二是可以彻底斩断附加于登记费用之上的各种利益链条,让搭车收费无“车”可搭,使注册登记回归它本来应处的位置。
另外,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登记费用实际上应属于管理费用的一部分,在被管理者接受监督管理依法纳税之后,再要其承担登记成本,也是不甚合理的。
3、实行待办照户先行登记备案制度。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经营季节性较大,经营项目多变以及流动性较大的非重点行业无照经营户,笔者建议可采取待办照户先行登记备案制度,让一部分符合条件的经营户无须办理营业执照,只要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就可以从事经营活动,待其达到一定条件之后,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这样不但可以适应一部分经营户经营形式、经营内容灵活多变的的需要,同时也节约了职能部门的管理成本。至于对这一部分经营者的监管,则可以通过工商部门的日常巡查来完成。

文化部关于严厉打击违法进口音像制品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严厉打击违法进口音像制品的通知

(文市函〔2006〕13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北京、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近来,部分音像出版发行单位严重违反国家有关音像制品进口的法律法规,以套版套号等方式,未经批准,违法出版发行进口音像制品。其中一些违法出版发行的进口音像制品含有国家规定的禁止内容。这些擅自进口境外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既严重扰乱音像市场秩序,又严重破坏国家文化进口管理制度,危及国家文化安全,必须严厉禁止,坚决查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良好的音像制品进口秩序既有利于国内民族音像产业的快速发展,也有利于我国履行国际承诺,保护国家文化安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音像出版发行单位要高度重视国家文化进口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各项管理法规,坚决把好“文化海关”,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利益。

二、进口境外(含我国港澳台地区)音像制品,必须经文化部批准。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一律为违法音像制品。

三、从2006年7月20日起至年底,对所有涉及违法出版发行进口音像制品的行为,依法进行集中清理和查处,坚决打击各种违法进口行为。

7月20日至8月20日为第一阶段,由从事音像制品进口经营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行自查自纠,自行清理违法违规进口的音像制品,停止一切违法经营行为,并将涉嫌违法的进口音像制品回收登记、封存后,交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销毁。

自8月20日起至年底为第二阶段,凡发现音像出版发行单位继续违法进口音像制品,一律依法从严处罚,停止受理进口申请,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音像经营许可证,并在全行业通报批评。

四、8月20日起,文化部及各地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将对部分音像出版发行单位的进口经营活动进行日常检查。从事进口经营的出版发行单位要备齐有关进口文件,以备核查。

五、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将印发所有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目录,并在中国文化市场网(www.ccm.gov.cn)音像电影频道上开辟专栏予以公布。凡与公布的进口音像制品目录特征不符的,一律由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查缴处罚。同时还将在专栏中及时发布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六、各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要高度重视打击违法进口工作,并把这项工作作为中宣部、文化部部署的音像市场“反盗版百日行动”和文化部部署的文化市场集中执法季行动的重要内容一并部署,领导和组织当地音像出版发行单位严格进行自查自纠,对不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或顶风作案单位,迅速纠正和查处。

七、广东、安徽、广西、黑龙江、山东省(区)文化厅要专题研究解决当地音像出版、发行单位违法进口问题,并把工作方案于8月1日前报送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各地查处案件涉及其他省(区、市)音像出版发行单位的,要及时与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和当地有关管理部门沟通,不给违法经营者留下腾挪空间,坚决打击和清除违法进口的“害群之马”,推动进口音像制品经营秩序快速好转。
请各地把第一阶段自查自纠和第二阶段执法检查以及查处的重大案件等情况及时报送文化部文化市场司。联系电话:010-65551896,传真:010-65551880,E-mail:xiaoyongli4827@sina.com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二00六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