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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通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8:59:24  浏览:87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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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通告
国税发[2000]76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工作部署,加强加油站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的加油站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全国各地加油站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和国家经贸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凡
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点)必须安装税控装置。
加油站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安装税控装置工作的实施,保证在2000年10月底前全部安装完毕。
二、目前通过防爆、计量、税控功能检测并取得合格证的A类税控装置及生产厂家有:
(一)广东省汕头金税科技有限公司的BAJ51加油机计税器
(二)湖南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的HCC188加油机税控计量器
(三)杭州大自然智能卡有限公司的SK-II加油税控机
(四)北京中软融兴智能卡有限公司的OM-200系列加油机税控装置
(五)四川宝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SL-9801燃油加油机税控装置
(六)江苏东富石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SKDF-1型燃油加油机税控装置
(七)江苏万成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的WSK加油机税控装置
(八)北京长空工业有限公司的SK系列加油机防爆税控装置
(九)航天科技有限公司的CASIL-TCTD加油机税控装置
(十)海南金牌信息技术公司的MIC-A燃油加油机税控装置
(十一)深圳颖臻电子技术科技有限公司的SJ-SK9928加油机税控装置
(十二)江西高安市金山电气有限公司的GMS-1100K加油机税控装置
(十三)沈阳新阳石油设备制造公司的TK-1型加油机税控装置
三、凡未取得防爆、计量、税控合格证的产品,一律不得安装使用。
四、国家税务总局不再鉴定A类加油机税控装置。
五、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加油机税控装置的选型工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生产厂家及其产品。
六、在税控装置选型、安装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加价和变相提高税控装置的价格。除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取的费用外,任何部门不得搭车收取其他费用。各地税务机关不得借安装税控装置之机乱收费,直接或间接牟取任何经济利益。凡税务机关通过推行安装税控
装置,直接或间接谋取商业利益的,一旦查实,除进行经济处罚外,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特此通告。



200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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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上市公司制造利润陷阱
( 王政 律师)

在目前查处的有关上市公司违法案件中,我们发现:部分上市公司为了制造公司业绩需要,不惜采取造假帐、任意修改财务报表等严重违反《证券法》和《会计法》的方式。但是如此明目张胆地进行财务造假,一旦被监管部门发现查处,上市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是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的。所以大凡“聪明”的上市公司管理人员一般对上述直接造假行为甚为不齿,但这并不等于这些公司所公布的公司业绩或利润情况就一定是真实的、是没有任何水分的;相反,这些“聪明”的职业经理们往往直接在上市公司大股东所控制或授意下,甚至还存在个别人员同炒作该股的庄家相互勾结的情况下,一般是利用政策或法律的漏洞,挖空心思地来制造出一些似是而非的报表利润。这样,既可以达到欺骗投资者的目的,又很容易向监管部门作出所谓的“合理”解释,从而逃避其监管,而且最大可能地避免了自己所应承担的“欺骗股民”法律责任,真可谓一举多得!如此做法,怎么讲都应被称之为“高明”之手法。
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目前上市公司通过调整财务报表、制造利润陷阱的常见方式大概有以下几种,本文对其做简要述之,希望能引起广大股民和监管部门的警觉和重视。

第一,“欲盖弥彰”法。即将公司巨额费用先挂在“待摊费用”科目,推迟费用入帐时间以降低本期成本,然后再设法通过其他途径悄悄地消化该笔费用。如某上市公司在中报中将巨额广告费用列入长期待摊费用,从而大大提高了其每股收益,利于实现公司高价配股的目的。然后通过挂帐处理、让这笔广告费用在控股集团公司和上市公司之间进行任意分配、调整,在公司配股完成后,再使其恢复本来面貌,结果造成公司的每股收益大大降低,甚至很快由赢利转为亏损,从而引发公司股价大跌。这说明:欲盖弥彰者,虽然在短期内可以打肿脸充胖子,但是到头来受伤的还是公司自己。

第二,“借鸡生蛋”法。即利用关联交易,调整“其他业务收入”项目,或以其他单位愿意承担某项费用的方式减少公司本年度费用,从而增加公司利润。此外,还包括向关联方出让、出租资产或替关联方托管资产来增加收益。这实际上变相地将他人的收益变为自己的收益。不过,投资者需要当心的是,通过“借鸡生蛋”这样的方式来包装起来的业绩是不会维持长久的。

第三,“偷天换日”法。即为了突击达到一定的利润总额,如扭亏或达到净资产收益率及格线,公司会在报告日前做一笔假销售,再于报告发送日后退货,从而虚增本期利润。尽管这种通过“假销售”“、销售退回”等“偷天换日”手段达到虚增利润的方式可能从形式上与相关《财务会计准则》不相违背,而且可能会做的天衣无缝,但是,从行为者的动机或目的来看,明显具有欺诈性。对这样的公司,因其管理层欠缺起码的诚信基础,广大投资者务必要提高警惕。

第四,“偷梁换柱”法。即上市公司向关联企业收回应收帐款,同时以对该单位短期融资的方式又把此笔金额从帐面上划给对方,给人造成关联企业占用应收款减少的假象,同时也借机少提本期应提的坏帐准备,降低费用支出。对资金长期被控股股东占用的公司而言,运用这种“偷梁换柱”法可以说是家常便饭,也是令上市公司监管部门难以控制的事情。

第五,“滥竽充数”法。即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固定资产盘盈,资产评估增值,资产或股权溢价转让,都可以轻易地增加利润总额。当然还有更简便的方法,就是利用政府资源,通过争取税收减免、纳税退回、甚至政府财政补贴的方式来达到利润增加的目的。

以上这些被上市公司惯用的制造利润手法,高明就高明在不是通过做假帐的方式玩出来的,而是在相关法律或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的本年利润的调整,从形式上,似乎既不违反《证券法》,也不违反《会计法》或相关会计政策,但同样能起到对股民的欺骗效果。对此,股民在阅读财务报告时必须充分利用报告中提供的各种信息,对公司进行全面的分析并对其公布的利润进行合理化调整,这样才能根据公司状况及时回避风险,避免跌入上市公司为部分股民预设的利润陷阱。

(作者简介:王政,系中企国盛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主要从事公司证券、房地产和诉讼等方面的法律业务,擅长刑事辩护,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

2007-4-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举办安全生产调度统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和职业健康监管业务培训班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举办安全生产调度统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和职业健康监管业务培训班的通知

安监总厅培训〔2011〕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1年安全培训班计划安排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11〕68号)安排,决定举办安全生产调度统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和职业健康监管业务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业务培训班: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生产调度和生产安全事故、行政执法、“打非”及隐患排查治理统计的工作人员。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业务培训班:各省级和部分重点市(地)安全监管部门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

职业健康监管业务培训班:各省级和部分重点市(地)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健康监管人员,以及有关中央企业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以上培训班中的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名额分配见附件1。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工作需要,自定名额参加相关专题的培训。

二、培训内容

(一)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业务培训班。

1.应急值守工作规定及要求,生产安全事故调度快报系统及应急值守体系应用。

2.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法规及报表制度、事故统计及综合分析。

3.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4.行政执法统计制度解读,统计报表填报及软件使用。

5.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报表、“月统计、季通报”和“打非”专项行动统计报表填报及软件使用。

6.“金安”工程一期中安全生产调度、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及行政执法统计子系统操作和应用。

(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业务培训班。

1.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及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部署。

2.解读《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等部门规章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和中央财政支持尾矿库隐患治理项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项目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3.解读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标准、《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等安全标准。

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现场检查方法及先进适用技术及装备。

(三)职业健康监管业务培训班。

1.全国职业健康形势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1年职业健康监管重点工作。

2.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

3.粉尘危害与控制。

4.高毒物品危害与控制。

5.物理因素危害与控制。

6.职业健康检测和防护用品知识。

三、培训时间、地点

(一)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业务培训班(1期,分2部分内容培训)。

时间:2011年6月18至21日(行政执法、“打非”及隐患排查治理统计部分,6月18日报到);6月21至24日(安全生产调度、生产安全事故统计部分,6月21日报到)。

地点:中国煤矿工人庐山疗养院(电话:0792-8282000)。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大林沟路62号(乘车路线:报到当日全天在九江火车站设接待站,乘飞机或火车至九江的,可直接前往接待站;乘飞机或火车至南昌的,可在南昌汽车站乘开往庐山的汽车直达疗养院)。

(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业务培训班(1期)。

时间:2011年8月5至11日(8月5日报到)。

地点: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干部培训中心(电话:0851-6818266)。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346号省政府大院(乘车路线:从火车站乘2路公交车、从机场乘机场专线到河滨公园站下车,换乘15路公交车至市北路站下车即到)。

(三)职业健康监管业务培训班(2期)。

1.第一期。

时间:2011年6月13至19日(6月13日报到)。

地点:辽宁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电话:0411-82397888)。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白云街66号桃源宾馆(乘车路线:从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乘坐701、710路公交车到青泥洼桥站,转乘2路公交车,或在大连火车站直接乘坐2路公交车,至桃源街站下车,过马路东行100米即到)。

2.第二期。

时间:2011年8月29日至9月4日(8月29日报到)。

地点:中国煤矿工人庐山疗养院(电话:0792-8282000)。

四、其他事项

1.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要求认真做好报名组织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将报名回执表(见附件2)传真至承办单位。其中:安全生产调度统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业务培训班报名回执分别于5月28日、7月15日之前传真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联系人及电话:薄书平、郭琳,010-84275761、84276030、84273296〈传真〉,13910751036、13810880363;邮箱:guolin@chinasafety.gov.cn);职业健康监管业务培训班报名回执于5月30日前传真至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联系人及电话:吴松,010-64464264〈带传真〉、13601275017;邮箱:ws@cosha.org.cn)。

2.参加培训的人员经考核合格,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发专题业务培训证书。报到时请提交近期二寸彩色照片2张。

3.请参加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业务培训人员自备手提电脑。

4.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培训费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支付,食宿费用自理;企业相关人员培训、食宿费用自理。

附件:1.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培训名额分配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1/0518/132259/files_founder_1101031941/173141394.doc
2.报名回执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1/0518/132259/files_founder_1101031941/240569076.doc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