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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22:02  浏览:98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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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3]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保证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另行制定。
二、对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33号和财社[2002]107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现行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含1年),并享受相应期限政策优惠。
三、凡在2005年底之前,符合中发[2002]12号文件优惠政策条件规定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所兴办的经济实体,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和社会保险补贴,直至期满为止;凡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直至期满为止。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三 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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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南平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及经营权证办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南平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及经营权证办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南政办〔2005〕186号
[ 2005-10-28 17:38:38 ]


延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制定的《南平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及经营权证办理补充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平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及经营权证办理补充规定》



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南平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及经营权证办理补充规定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二○○五年八月一日)

为了加强南平市区出租车管理,进一步明晰出租车的产权和经营权,维护出租车业主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九部门关于福建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5〕79号)精神,以及南政办〔2004〕162号和南交警〔2002〕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南平市区出租车经营权证及经营权办理的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出租汽车报废更新政策规定
1、继续严格贯彻执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联合下发的《关于南平市区达到报废年限的出租汽车办理报废更新报牌有关规定的通知》(南交警〔2002〕22号)文件确定的“黄面的”出租汽车“二并一”的政策规定。
2、对“二并一”政策实施前已经在用的桑塔纳“轿车型”出租车现已达到报废条件的,可以按“一换一”规定办理报废更新,其经营权期从初登之日算起为10年;也可按“二并一”规定办理报废更新,其经营期从初登之日算起为20年。
二、出租汽车产权归属及挂靠管理规定
1、出租车产权属个人的,行驶证、营运证、经营权证上可登记车主个人名字,但必须挂靠公司管理。
2、出租车产权、经营权属个人但挂靠公司管理的,公司应与车主以合同的形式,确认车辆产权、经营权以及公司与车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同时,公司有义务协助车主办理公证书和经营权证书。
3、出租车车主有自由选择挂靠公司的权力,若出租车车主要求脱离挂靠关系的,原公司不得以双方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理由加以干涉和阻扰。
三、经营权证办理期限及要求
1、凡按“二并一”或“一换一”规定办理的报废更新的“轿车型”出租车,尚未办理出租车经营权证的,必须在2005年10月31日前办理完毕,逾期未办理经营权证的,一律视为自愿放弃经营权。
2、新办理更新报牌的出租车,经营权证应当与车辆注册登记一并办理。
四、出租汽车标识
1、市区出租车属公司所有或挂靠公司的,车门字统一喷涂公司的名称和标识。
2、出租汽车公司的标识喷涂图案由各公司自主设计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各出租汽车公司标识的喷涂图案需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备案。
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1]127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会: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二○○○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由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22-2001,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3.1.6、4.1.4、4.2.1、4.3.2、4.4.2、5.1.2、5.2.2、5.5.3、6.4.2、7.3.1、8.1.2、8.6.1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原行业标准《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国家粮食局负责管理,郑州粮食食品工程建筑设计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