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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19:45:41  浏览:85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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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政发〔2003〕196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连云港市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连云港市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根据《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83号令)、《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和《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苏政发[2002]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指经市政府批准拥有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资格,并授权其经营国有资产、国有股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独资公司(含经市政府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投资公司、企业集团公司等,以下简称为公司)。第三条 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派出,对市国资委负责,代表市国资委对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市国资委交办的事项。第四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的财务活动及公司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第五条 监事会与公司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第六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检查公司财务,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对全资子公司和控股企业可以延伸检查;(三)检查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四)检查公司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对董事、经理履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第七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公司定期检查1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公司进行专项检查。第八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监事会主席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以外的其他有关会议;(二)听取公司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公司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三)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四)核查公司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公司负责人作出说明;(五)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第九条 监事会每次对公司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公司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公司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公司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市国资委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报市国资委。监事会成员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载明。第十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司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提出专项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国资委报告。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同市有关部门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第十一条 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监事会可以建议市政府委派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司进行审计,或经市国资委同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第十二条 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市国资委派出的财务总监一般可兼任监事会副主席。监事会主席由副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专职担任;从有关部门和单位调任或公开选拔的监事以及市国资委派出的财务总监,为专职监事,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监事。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人选和专职监事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并任命。兼职监事由公司内部民主选举产生,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兼职监事。第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主席不得在同一公司连任。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可以同时在1至3家公司的监事会担任相应职务。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使用市专项编制,人事、工资关系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在监事会任职期间,享受岗位补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安排。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经济工作,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二)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能自觉履行职责;(三)开始任职时年龄在53周岁以下。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自律;(二)熟悉经济管理工作,具有财会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三)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实行任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工作过的单位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监事会中任职。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接受公司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和馈赠,不得参加由公司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公司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在公司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第二十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并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公司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二)与公司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第二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权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国资委报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按本办法产生的监事会到任后,原市经委、国资局向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派出的监事会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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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农村部分敬老院孤寡老人纳入城市低保范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衡政办发〔2005〕6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农村部分敬老院孤寡老人纳入城市低保范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农村部分敬老院孤寡老人纳入城市低保范畴的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四月十九日

农村部分敬老院孤寡老人纳入城市低保范畴的暂行规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二OO五年三月十日)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农村税费改革和取消农业税后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对那些既无劳动能力又无自理能力的五保对象,根据省政府及省民政厅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依据衡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5]第3期精神,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农村五保户纳入城市低保的条件。凡申请享受我市城市低保的五保户,必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一是持有我市非农业户口;二是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户;三是敬老院的实际入住人员;四是无劳动能力的五保户;五是无自理能力的五保户。第三条 农村五保户享受低保标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五保户纳入城市低保工作由各县市区负责。全市统一五保户低保享受标准,按照人月均130元标准计算。第四条申请享受低保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享受低保的五保对象近照一张及本人户口本复印件;(三)民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申报审批程序按照“乡镇申请——县市区民政局初审——市民政局复核审批”的程序办理。由乡(镇)民政办统一向所在县市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衡阳市敬老院五保户申请低保登记表》,并提交第四条所需材料,县市区民政局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复核后,作出审批决定。第六条 五保户所需低保资金,由各县市区从五保供养转移支付资金支出,不足部分从低保专项经费中安排解决。第七条 公安部门要及时免费为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手续。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德治”简论

秦德良

摘要:本文论述了以德治国的内涵、意义,德治与法治之关系。提出应从事实与价值二层面理解德治,德治既是法治的基础又是法治的升华,是比法治更高层次的治国方略。

关键词:德治 法治 内涵 意义 关系

一、以德治国之内涵

2001年1月江泽民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以德治国”这一新的治国方略的提出,使“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增添了新内容。

同“法治”一样,“德治”也可以从事实与价值二层面去分析去透视。

从事实层面看,“德治”就是在加强法治的同时,重视和强化道德规范在国家治理中的调整和社会控制作用,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提高民众的思想道德水平,促进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的同步发展。

从价值层面看,“德治”是一价值标准,据此标准可衡量一国道德规范是否在社会控制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道德规范是否成为人们行为的尺度和准则,道德观念是否真正积淀于民众的文化心理结构之中。

在我国当前,德治内涵可从下面几方面来认识。

第一,德治的主体是广大民众,但重点是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须知吏治和司法之腐败是一切腐败之源,因而代表民众管理国家事务的公职人员应一切以民为本,一切相信群众,一切为了群众,一切服务群众。公职人员自身应有高尚的道德,以自身的善行为民众树立榜样,民以吏为师则德治事业可成。

第二,德治的客体主要是国家事务,国家的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

第三,德治的标准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

第四,德治的历史依据在于占据我国传统文化的主流的主张“德主刑辅”的儒家思想,儒家思想之精华在于其积极入世的讲究“仁”“礼”的人生哲学和社会政治哲学,以“三纲五常”“三从四德”为核心的礼教是我国传统的社会控制器,通过礼教的实施,达到破“心中贼”之目的。现行德治继承了传统文化中“仁政”“德政”“礼治”的优良传统,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旗帜。

第五,德治的理论依据在于道德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之一,主要作为思想上层建筑而发挥调整社会秩序的作用。

第六,德治的现实根据在于我国现行法治建设之必须,中国现代的法治是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现代市场经济出现的许多新领域及新法律法规大多不是我国本土所生,是地道的“舶来品”,将其本土化仅仅靠不完善和功能有限的法律是不成功的,因而法治化迫切要求道德化。

第七,德治的监督机制是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舆论的褒贬,传统习惯的惯性力和内心信念的坚韧力使法治朝正确方向前进。

第八,德治的终极价值取向是“善”,善与法治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共同促进了社会的全面进步。

第九,德治的实现方式采取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与自下而上的民众自觉实施型相结合,具体说来,就是人民大众在党和政府领导下,通过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提高道德素质。

二、德治之意义

第一,德治方略是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中关于国家学说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丰富和新发展,是对社会主义关于政治、道德、法律关系的重大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理论和实践的深化。精神文明重在建设,而作为其核心的思想道德建设被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提出并实施,开拓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新领域,并极大地促进我国现代化建设、德治使我们高举道德之剑,抵御各种腐朽的不良思想和跑官、要官、买官的官场臭气。

第二,德治是对古今中外一切国家治政经验的深刻总结,继承了中外治政的优良传统。中国古代法家的“法治”,儒家的“仁政”都不过是人治不同表现而已,古代中国法家的“法治”始终未能取代儒家的“仁政”,法家也因此而未能取代儒家而成为中国传统文化三源流(儒、释、道)之一,充分说明“德主刑辅”的道德教化治国思想是我国古代治世主流。西方古代希腊的民主政治,乃至近现代西方的“三权分立”的民主共和制,无不建立于道德教化之上。民主政治的经济根源在于商品经济,而商品经济首先是一种道德经济,没有诚实信用就没有交易双方的产权转移。新世纪的中国共产党人将道德教化作为一治国方略正是继承了中外道德教化的治世传统并基于我国法治建设的落后状况提出的。

第三,德治是我国治国方略的完善,法治与德治的互相结合,必将极大促进中国社会的法治化进程,必将极大促进中国本土化与国际化潮流的融合。中国是在人治传统悠久、人治文化繁荣、人治观念深深积淀于民众的社会心理结构之中、人治使中国落伍于世界潮流的情况下走入法治的界域的,可以说,选择陌生的法治对中国人而言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但中国固有的本土资源很难为法治的健全成长提供良性土壤,因而中国法治可谓步履维艰。德治方略的选择,是符合中国传统与中国国情的,德治在中国本土资源并不欠缺,道德教化是中国治政者最擅长之术,以德治辅法治,以法治促德治,二者相得益彰,必将促使法治本土化过程中不至偏离其国际化航向。

第四,以德治国方略是以对社会效益、社会正义的追求为价值基础的,它平衡协调了当代中国社会现代化进程中效率与公平的价值矛盾,解决了这一长期以来困扰人们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我国现代化建设具有对与其相适应的先进道德的迫切需求,社会主义的道德的基本功能之一在于谋求效率与公平的平衡协调,实现社会正义,以便为中国现代化建设奠定牢固的价值基础。道德建设要服务于经济建设,必然要以效率为目标,然而往往又要以牺牲公平为代价,因而须给予道德主体的社会平等足够的关怀。德治正是从现实出发,抓住“共同富裕”这个时代的中心课题,把实现社会正义作为提高社会效益的价值目标,正确协调了效率与公平的矛盾。

三、德治与法治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