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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勘探开发劳务征收营业税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9:10:38  浏览:96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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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勘探开发劳务征收营业税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勘探开发劳务征收营业税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为规范油(气)田勘探开发劳务营业税政策,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所属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2号)中的油气勘探开发劳务的范围,具体解释如下:
一、地质勘探
是指根据地质学、物理学和化学原理,凭借各种仪器设备观测地下情况,研究地壳的性质与结构,借以寻找原油、天然气的工作。种类包括:地质测量;控制地形测量;重力法;磁力法;电法;陆地海滩二维(或三维、四维)地震勘探;垂直地震测井法(即VSP测井法);卫星定位
;地球化学勘探;井间地震;电磁勘探;多波地震勘探;遥感和遥测;探井;资料(数据)处理、解释和研究。
二、钻井(含侧钻)
是指初步探明储藏有油气水后,通过钻具(钻头、钻杆、钻铤)对地层钻孔,然后用套、油管联接并向下延伸到油气层,并将油气水分离出来的过程。有关过程包括:
(一)新区临时工程建设。含临时房屋修建,临时公路和井场道路的修建,供水(电)工程的建设,保温工程建设。
(二)钻机、井架、井控、固控设施、井口工具的安装及维修。
(三)试油工程。
(四)技术服务:包括定向井技术、水平井技术、打捞技术、欠平衡技术、泥浆技术、随钻测量、陀螺测量、电子多点、电子单点、磁性单多点、随钻、通井、套管开窗、直井测钻、软件数据处理、小井眼加深、钻井液、顶部驱动钻井。
(五)海洋钻井:包括钻井船拖航定位、海洋环保、安全求生设备的保养检查、试油点火等特殊作业。
三、测井
是指在井孔中利用测试仪器,根据物理和化学原理,间接获取地层和井眼信息,包括信息采集、处理、解释和油井射孔。根据测井信息,评价储(产)层岩性、物性、含油性、生产能力及固井质量、射孔质量、套管质量、井下作业效果等。按物理方法,主要有电法测井、声波测井、核
(放射性)测井、磁测井、力测井、热测井、化学测井;按完井方式分裸眼井测井和套管井测井;按开采阶段分勘探测井和开发测井,开发测井包括生产测井、工程测井和产层参数测井。
四、录井
是指钻井过程中随着钻井录取各种必要资料的工艺过程。有关项目包括:地质、气测、综合、地化录井;录井资料分析及解释;地质综合研究;测量工程;单井评价;古生物、岩矿、色谱分析;录井新技术开发;非地震方法勘探;油层工程研究;其他技术服务项目。
五、试井
是指确定井的生产能力和研究油层参数及地下动态,对井进行的专门测试工作。应用试井测试手段可以确定油气藏压力系统、储层特性、生产能力和进行动态预测,判断油气藏边界、评价井下作业效果和估算储量等。包括高压试井和低压试井。
六、固井
是指向井内下入一定尺寸的套管柱,并在周围注入水泥,将井壁与套管的空隙固定,以封隔疏松易塌易漏等地层、封隔油气水层,防止互相窜漏并形成油气通道。具体项目包括:表面固井、技术套管固井、油层固井、套管固井、特殊固井。
七、井下作业
是指在油气开发过程中,根据油气田投产、调整、改造、完善、挖潜的需要,利用地面和井下设备、工具,对油、气、水井采取各种井下作业技术措施,以达到维护油气水井正常生产或提高注采量,改善油层渗透条件及井的技术状况,提高采油速度和最终采收率。具体项目包括:新井
投产或投注、维护作业、措施作业、油水井大修、试油测试、试采、软件解释。
八、管道及油气集输工程
是指为把油气井生产的原油和伴生气收集起来,再进行初加工并输送出去而建设的工程。包括:修建井(平)台、井口装置、管线、计量站、接转站、联合站、油气稳定站、净化站、污水处理站、长输管线等工程。
九、油气生产的注水(汽、聚合物)工程
是指为确保油(气)田稳产高产,保持地下油层的压力,提高油气采收率,而向油层内注水(汽、化学试剂)所建设的地面设施工程。包括:
(一)注水工程。包括修建水源、注水井装置、配水间、注水站、注水管线等工程。
(二)注汽工程。是指稠油油田为开采稠油而修建的向油层注入高压蒸汽的地面设施工程。包括修建蒸汽发生器站、注汽管网、配注站、注汽井口及相应的各系统工程。
(三)三次采油工程。是指为提高原油采收率,确保油田产量,而向油层内注入聚合物、二氧化碳、微生物、碱、表面活性剂等,而建设的地面设施工程。包括:修建注入各场站、管网及相应的各系统工程,产出液处理的净化场(站)及管网工程等。
十、滩海油田工程
是指为勘探开发滩海油田所建设的生产设施工程,包括:修建人工岛、钻井平台、采油平台、生产平台、海堤路、海上电力通讯、海底管线、海上运输、应急系统等海上生产设施及相应的各系统工程。
十一、排水工程
是指为维持油(气)田正常生产及保证安全所建设的调节水源、管线、泵站等系统工程以及防洪排涝工程。包括:修建供水工程、排水工程、污水处理工程、防洪排涝工程等。
十二、供电工程
是指为保证油(气)田正常生产和照明而建设的供、输、变电的系统工程。
十三、通讯工程
是指在油(气)田建设中为保持电信联络而修建的通讯工程。包括修建发射台、线路、差转台(站)等设施。
十四、油田建设工程
是指根据油气田生产的需要,在油气田内部修建的道路、桥涵、河堤、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和海堤等设施。
十五、其他
是指油气田内部为维持油气田的正常生产而互相提供的其他劳务。包括:运输、租赁油气田生产所需的仪器、材料、设备,以及设计、提供信息、检测、计量、环保、消防等服务。
本通知自1999年12月1日起执行,过去各地在执行中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均不再办理税款退补。



1999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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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九八九年,国务院及财政部分别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8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财综字〔1989〕94号),对有关收入的征管工作做出了详细规定。从执行情况看,全国大部分地区认真贯彻
国家的有关规定,促进了土地资源的有偿利用,加快了地方经济建设,但也有不少地方的征收管理工作薄弱,致使国有土地有偿出让、转让中的收益严重流失,有的地方甚至违反规定,擅自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长期委托非财政部门“暂收暂付”,造成大量收入体外循环。为了认真贯
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必须按现行财政体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其收入的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收入全部缴入国库。
二、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地通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获取的收入,要按国务院及财政部一九八九年颁发的有关规定,在一九九三年年底以前如实清算补交财政部门。逾期不交者,视同隐瞒收入予以没收;地方财政部门应在一九九三年年底以前,将所获收入按规定比例上
交中央财政,对拒不上交或不按比例足额上交的,除追缴入库外,还要按逾期天数加收2‰的滞纳金。
三、对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以后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要严格按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92〕财综字第172号)执行,对不按规定缴纳收入的,比照本通知第二? 醢旆ù恚窗匆笾贫ㄊ凳┫冈虻牡厍】熘贫ㄊ凳┫冈颍⒈ú普勘赴浮? 四、国家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应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专款专用。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开展专项审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越权减免或截留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也不准将收入挪作他用。



1993年10月26日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以下简称《决定》),是我国加强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商品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纲领性文件。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对于全面提高我国科技发展水平,加速高新技术产
业化,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进一步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和智力优势,积极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根据《决定》精神,结合我国高等学校的实际,对高等学校进一步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决定》精神,进一步转变观念,正确认识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与知识创新、技术创新之间的辩证关系及其对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重要作用,充分认识到加强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高
新技术产业化是高等学校的重要历史使命之一,把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放在与教学、科研同等重要的地位,增强高等学校及其广大科技人员建设国家创新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历史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二、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是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有效途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共建企业技术开发中心、科研生产联合体、相互兼职、合作研究、在职培训、委托培养研究生等各种方式进一步强化与企业的合作,促进企业成为技术
创新的主体,使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知识创新的基地,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要生力军。
三、技术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关键在人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进一步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注重人才的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加快创新创业人才和顶尖人才培养的步伐,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国防安全输送急需的高层次专门人
才。
四、深化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分配制度、奖励制度和职务聘任制度,建立符合高校实际、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用人制度和激励机制,发挥高等学校教师和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高科技产业化的积极性,使智力、技术
、创业和管理要素参与分配,充分体现智力劳动的价值和贡献。
五、改革和完善高等学校综合评估体系,把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作为高等学校综合评估重要指标之一。通过评估政策导向,调节并促进高等学校充分实现各项功能。
六、改革高等学校科技奖励制度,调整奖项设置,提高奖项层次,精简奖励数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的暂行规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机构,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坚决查处各种违法侵权行为
,使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
七、高等学校组建和发展高科技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管理科学。建立以市场为导向,技术为核心,产品为载体,效益为目标的创新创业机制,加快建立技术评估机制和投资退出机制。将智力、技术、资本、管理进行融合,通过资产重
组、并购和上市,走集团化发展的道路,实现跨越式发展。
八、全面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认真组织并实施好“高校高新技术产业化工程”。通过多元化投资,创办和发展高校高科技企业和企业集团。为培育形成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作出高校更大的贡献。
九、加强大学科技园区建设。教育部将会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创造政策环境和条件,进一步发展大学科技园。为留学生创业园建设创造有利条件。鼓励支持高等学校教师和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及在校学生在大学科技园区创办科技企业。
大学科技园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以人为本,市场推动,扩大开放”指导方针,产学研结合,集中管理,开放经营,把大学科技园办成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地和科技、市场与金融信息集散中心。
十、建设一批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通过开展工程技术的研究开发、系统集成、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工程化验证环境,解决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过程中的工程与产业技术、生产工艺设计与流程等问题,建立并形成和完善产业技术标准和规范。
十一、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向国内外开放技术、人才、信息、科研仪器设备等有形和无形资源,将学校资源与社会资源有机结合。通过建章立制予以规范和保障,支持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成果转化活动,允许科技人员离岗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并可在规定时间内(原则上为2年)
回原高校竞争上岗;允许大学生、研究生(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增强提高学生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
十二、鼓励并支持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创办技术创新服务机构、技术评估机构、技术经纪机构和信息咨询服务机构等企业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鼓励、支持和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技术、市场营销、人才、信息、财务、金融、法律等方面的服务
。对高校教师和科技人员从事中介服务工作的,根据其工作业绩,按照有关政策给予相应奖励。
十三、进一步充实建设和完善高校科技协作网。提高有市场价值的入网科技成果数量与质量,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完善管理体制。通过电子商务技术的应用,逐步发展成为网上技术交易市场。
十四、高等学校科技人员要积极参加高技术产业化、科技攻关、863等国家科技与产业化发展计划,参与国防科研和建设工作。在涉及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等领域进行联合攻关,有限目标,重点突破,实现技术发展的跨越。要加强与
地方的全面、长期、稳定的合作,鼓励跨省区合作,为地方区域经济发展服务。
十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高等学校要充分重视并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把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工作抓实抓好,并将此项工作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主要领导工作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2000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