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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5:17:12  浏览:81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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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

北政办〔2002〕148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格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的有关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格式细则》(桂政办发[2002]116号),我办对原市政府的文件格式进行修改完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北海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印发给你们。

二OO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持北海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的统一、严肃、整洁,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北海市人民政府公文,按机关代字划分,常规性公文包括:北政发、北政报、北政函、北政干等公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按机关代字划分,常规性公文包括:北政办、北政办报、北政办函等公文。其他常规性公文包括:北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纪要、常务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以及北政阅、参阅文件等公文。

公文格式

第三条 公文眉首,一般是指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宽度同版心,即156mm)以上的各要素的统称,包括公文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等内容。眉首部分一般占公文首页的2/5,请示件约占1/2(式样一、七)。
第四条 公文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置于发文机关标识之下、横线之上,用3号仿宋体,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001),不加“第”。
上报的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在横线之上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XXX”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
第五条 公文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公文首页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保密期限,则秘密等级与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
第六条 公文紧急程度分为特急、急件两种,凡需当天或24小时内办结的公文定为特急件,需3天内办结的公文定为急件。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公文首页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与紧急程度,则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第七条 公文标题,包括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要内容、公文种类。标题文字应力求扼要简短,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要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公文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应注意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第八条 公文抬头,即公文的主要发往机关名称,又称主送机关。公文发往机关名称的排列,如果联合行文,按党、政、军、群顺序排列。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回行时仍需顶格。因主送机关名称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的主题词之下、抄送栏之上,标识方法同“抄送”。
没有抬头的公文,主送机关注在分送栏中,位于抄送机关之上(式样二)。
第九条 公文正文,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自然段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第十条 公文落款,指正文末尾加盖的发文机关印章或负责人签名章和成文日期(中文数字)。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会议纪要以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如负责人签发后,因故不能及时发文,时间耽搁超过20天的,成文日期可由承办单位重新确定。
第十一条 批转或转发的报告、意见、通知,被批转或转发的公文标题不冠机关名称,在全文末尾写上机关名称(见式样四)。北海市人民政府或办公室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被转发的公文标题冠机关名称并标注发文字号(见式样五)。批转或转发的资料性的或没有抬头的公文,标题一般不冠机关名称,在标题下面注明机关名称和年、月、日(中文数字),并用括号括起来(式样十)。
第十二条 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下空1行左空2个字、公文落款之上用3号仿宋体字注明“附件:”及序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的,应在附件首页的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及序号(式样一)。
第十三条 公文附注(如“此件可登报”等),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在公文落款(印章)之下1行,左空2个字用圆括号括起来(式样一、二)。上报文的请示件,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标识在附注位置上。
第十四条 公文生效标识包括发文机关印章或签署人姓名。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即成文日期之上)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日期,成文日期右空4个字,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1行之内,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日期;当联合行文需加盖两个印章时,应将成文日期拉开,左右各空7个字,主办机关在前,两印章互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过3mm,均压在成文日期上,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当联合行文需加盖3个以上印章时,应将发文机关名称按主办机关在前、其他机关在后的顺序逐一署名排列在相应位置后,加盖印章,印章每行最多排3个,两端不得超出版心,最后一行如余1个或2个印章,均居中排列,最后一行印章之下右空2个字标识成文日期(式样一、六)。
第十五条 印章的加盖方法有下套式和中套式2种。下套式加盖方法适用于带有国徽、印章下弧没有文字的印章,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日期上;中套式加盖方法适用于印章下弧有文字的印章,要求印章的中心线压在成文日期上。
第十六条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不能容纳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用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第十七条 主题词,标引在公文末页左下端、分送栏之上,“主题词”3个字用3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词目之间空1字。主题词使用方法按照《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的规定和要求标引。
第十八条 分送、抄送栏,设在公文末页下端、公文印发机关栏之上。抄送机关排列依次为:党、军、群;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北海市委会,市工商联。分送、抄送栏左右各空1字,用3号仿宋体标识,在“分送”、“抄送”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与机关之间同一单位各部门用顿号隔开,其它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每个层次的抄送机关后标句号。
第十九条 印发机关栏,设在公文末页最后一行。印发机关统称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日期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字标识。为便于分发、登记、存查,应注明公文印数。
第二十条 北政干公文,主要用于北海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干部任免;眉首印“北海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放在武文线之右下角、标题之上;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标注在武文线之左下角、标题之上(式样十八)。
第二十一条 北政函、北政办函,眉首印机关全称,发文字号放在武文线之右下角、标题之上;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标注在武文线之左下角、标题之上;分送栏在公文末尾,不标注印发机关,注明公文印数。首页不显示页码(式样十二、十四、十五)。
第二十二条 北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纪要、常务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发文机关放在横线之上左侧,成文时间(中文数字)放在横线之上右侧(式样十九、二十、二十一)。
第二十三条 北政阅公文,眉首印机关全称,发文字号放在武文线之右下角、标题之上,密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标注在武文线之左下角、标题之上,成文时间(中文数字)放在标题下面用括号括起来(式样十六)。
第二十四条 内部情况通报,主要刊登北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讲话稿。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第五、第六条的有关规定,依序标识在公文首页右上角。发文机关标识在横线之上左侧,左空1个字。成文时间用中文数字标识在横线之上右侧,右空1个字。讲话稿时间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在标题下面用括号括起来(式样十七)。如需加按语,应排在正文之上。按语用楷体,两端各少排2个字。
第二十五条 北政报、北政办报公文,用于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陈述意见和报告工作。公文的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如需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可在发文机关标识上空2行向下依次标识;如果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可将发文机关字号缩小,行距缩小,以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为止(式样七、十一)。

印刷格式

第二十六条 公文用纸采用A4型纸,左侧装订。文字从左向右横排。一般情况下,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每页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第二十七条 公文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字,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领导批语用3号楷体字。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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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国家管理价格的轻工产品实行优质优价的(试行)办法

国家物价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物价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国家管理价格的轻工产品实行优质优价的(试行)办法
1991年6月6日,国家物价局、国家技术监督局

通知
为贯彻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关于“轻纺工业的发展重点是加快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品种”的精神,积极引导企业及时合理地调整产品结构,生产适销对路的名、优、新产品,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物价局、国家经委关于进一步贯彻工业品按质论价政策的报告》,特制定国家管理价格(含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轻工产品实行优质优价(试行)办法。
一、实行优质优价的产品范围为获国家金、银质奖,部、省优质奖的产品。获计划单列市优质产品奖的,按原国家经委经质[1985]149号文规定办理,即市优质产品可以直接申报部优和国优。但市优产品不能等同于省优,如要享受省优待遇,则必须向省申报,参加评选。
二、优质产品的加价幅度为:在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基础上,获国家金质奖的产品,可加价15%;获银质奖的产品可加价10%;获部优质奖和获省优质奖的产品可加价5%。获两种以上(含两种)优质奖称号的产品只准按其中一项优质加价幅度加价。
优质产品的批发价和零售价按加价后的出厂价加进销差价和批零差价制定。
三、申请优质优价的产品必须持有产品鉴定书和优质证书,并在包装上注有显著标志,如:“国家金质奖”、“国家银质奖”等。在质量荣誉五年有效期内,按物价管理权限申请办理优质优价手续后,生产企业可从批准之日起,在规定的加价幅度内制定优质产品价格。否则一律不得加价。
四、实行优质优价的产品,获奖期满,或因质量下降而取消获奖称号的应即取消优质优价,按实际达到的质量标准作价。
五、凡优质产品必须建立质量与物价跟踪制度。获优质产品称号的企业,要根据不同产品的质量评定权限和价格管理权限,每年定期向评优部门和物价部门报告质量考核和物价跟踪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对未经批准擅自越权实行优质优价,以及超过优质产品加价幅度的,视为违纪行为,并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七、本办法自七月一日起生效。部门和地方对轻工优质产品的加价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印发山南新城区征地拆迁及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南新城区征地拆迁及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府办〔2007〕9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山南新城区征地拆迁及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一日   


          山南新城区征地拆迁及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办法(试行)

  为切实保障山南新城区被征地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公平、公正、公开地做好征地拆迁及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工作,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关怀弱势、共建和谐的原则,根据国家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精神,制定山南新城区征地拆迁及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办法(试行):

  一、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户型面积标准及分户应具备的条件

  1.房屋产权调换户型面积标准。每户常住人口数6人以上(含6人)产权调换户型面积为120平方米;4-5人产权调换户型面积为100平方米;3人以下(含3人)产权调换户型面积为80平方米。产权调换户型面积误差在5平方米左右。

  2.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分户的年龄条件。按《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姻年龄计算,即女年满20周岁,男年满22周岁,该年龄的计算日期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为准。

  3.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及分户的房屋条件。对2004年度《淮南市农村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普查登记》所确认的房屋面积大于应享受产权调换户型面积标准的,可以给予分户。分户后房屋面积小于应享受房屋产权调换户型面积标准的,按人均建筑面积25平方米或户型建筑面积45平方米享受安置面积,只找补楼层差价;达应享受房屋产权调换户型面积标准的差额面积房屋按核定的成本价格购买;超出户型面积标准的房屋按同期房屋市场价格购买。

  对产权调换及分户后多余面积房屋按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4.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及分户的户口条件。应为被拆迁地具有房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的常住人口,常住人口认定的截止日期为2004年12月31日,以当地派出所户籍底册记载为准,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之日前结婚迁入及新生入户人员,列入常住人口计算;独女户放弃生育指标的,可按二人计算。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产权调换安置及分户政策

  1.夫妻双方只能享受一次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政策;

  2.原属被拆迁地的常住人口且具有房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的,因上学、参军户口外迁且未婚以及劳教、劳改等原因户口外迁人员;

  3.户口不在被拆迁地,但实际在被拆迁地土地二轮承包以前,即1995年12月31日之前居住且具有房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的长期居住人员,只享受一户安置,不得再分户。

  4.对按照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计算,子女距离法定婚姻年龄三年以内的(含三年)每户可按成本价格享受购买一套80平方米户型面积标准的住房。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对象及常住人口

  1.长期租赁居住在被拆迁地的人员;

  2.虽拥有房屋产权,但长期不居住在被拆迁地且不是被拆迁地户口的;

  3.属计划外生育人口未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4.私自买卖房屋,无宅基地使用权的;

  5.在正式补偿安置协议签定前已死亡的人员;

  6.其他不符合产权调换安置政策的。

  四、无房户及住房困难户等住房特困弱势群体的住房安置政策

  对无房户及住房困难户等住房特困弱势群体的住房安置由纪检、监察、公安、国土、乡、村调查确认,公示无异议,上报拆迁指挥部审定。按人均建筑面积25平方米或户型建筑面积45平方米进行安置,只找补楼层差价;达应享受房屋产权调换面积标准的差额面积房屋按核定的成本价购买。符合分户条件的分户后仍能享受户型建筑面积45平方米的分户安置;对经济特别困难的可给予困难补助。

  五、申请产权调换安置及分户的,应向拆迁安置办公室提交下列资料

  1.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上学、参军、劳教、劳改等户口外迁人员,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上学、参军人员学校及部队还须出具未婚证明材料;

  5.户口不在被拆迁地的长期居住人员,应提供村委会证明材料;

  6.分户后房屋的面积确认证明;

  7、距离法定婚姻年龄三年内的子女购房申请;

  属特困弱势群体及个案研究的,应有调查认定及公示证明和拆迁指挥部研究意见。

  六、已享受了安置房,要在被征地拆迁安置人的户口本上加盖“已享受安置”印章,一户一档建立档案资料,拆迁安置办公室及乡、村逐一汇总留存,公安派出所进行备案,该户口本上其他任何人不得以单独、挂靠、合并等方式再享受安置房。

  七、本办法发布之日起,除符合相关规定人员外,公安机关严禁外地人员迁入山南新区60平方公里规划范围。

   八、相关责任

  1.相关部门及主管人员不得出具虚假材料,违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拆迁安置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2004年度《农村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普查登记》后未经批准新建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安置,违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严肃处理。

  3.被拆迁户必须实事求是,不得以欺骗手段取得补偿安置,损害国家利益,违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本办法适用于山南新城区征地拆迁以房屋产权调换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