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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竞技体育学校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2:04:09  浏览:89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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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竞技体育学校管理规定

山东省烟台市体育局


烟台市竞技体育学校管理规定

(2003-03-11 烟台市体育局)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体校的管理,提高办学质量,促进其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国家体委、教委发布的《体育运动学校办校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县市区县级体校管理,凡属本市县级体校称××县(市、区)竞技体育学校,学校规格不低于县属中学(各县一中除外)。
第三条 县级竞技体育学校坚持读训并重、文体齐进的佃学方针。其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培养和输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不断提高当地竞技体育水平和完成体育、教育两方面的任务。
第四条 县级竞技体育学校由学校当地体育行政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领导,以体育行政部门领导为主。文化教学、教师配备、培训晋级和教学设备的配置,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领导管理。
县级竞技体育学校领导配备一正两副。校长和分管训练的副校长由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任命意见,上报组织、人事部门;分管文化教学的副校长由体育行政部门征得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后,提出任命意见,上报组织、人事部门;中层干部由体育行政部门任命。
第五条 县级竞技体育学校办学规模平均保持在150人以上,在校学生从小学四年级开班延伸至初中四年级(个别项目可视其特点和需要而适当降低或提高招生年级、年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应当严格进行体检,选材测验(骨龄检查、身体形态机能测评、身体素质和专项5技术测验等)、文化考核和思想品德审查及家访工作。
竞技体育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与中小学招生同步进行,也可以随时选调,对没有培养前途的学生,应当及时退回原输送学校。
第七条 县级竞技体育学校的学生经系统培养教育后,可以输送到市级以上运动队、体育中等专业学校以及省体委、教委设在本市培养体育后备人才重点学校和当地重点中学。初中毕业生可以优先报考市以上体育中等专业学校,优秀运动员升高中时应当给予特殊照顾。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协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解决被高速或结束学业的学生去向。
第八条 学校的文化教学工作,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中、小学文化教学的有关规定,按《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小学、初中课程方案》规定的课程组织施教;学生每天学习文化时间不得少于六学时。学生因比赛、训练所缺课程应当及时给予补课辅导,保证学生文化学习成绩达到普通中、小学中等以上水平。学生毕业,升入普高、职高均要参加当地的毕业和升学考试。
第九条 学校的体育训练工作严格按照国家体委颁发的各专项教学训练大纲所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科学系统的训练。学生的体育训练时间每天不少于二个半小时(包括早操)。严禁违背少年儿童的生长发育规律进行超负荷训练。
第十条 县级竞技体育学校的教学训练应当采用三集中(食宿、文化教学和训练)形式,也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以及项目不同采取二集中形式。但必须具备五固定(即训练场地、训练时间、参训学生、教练人和文化学习五固定)。
县级竞技体育学校的在校学生,实行双学籍管理,按市体委、教委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档案和管理制度。毕业时由县教委与体委联合核发义务教育证书。运动员参加比赛资格可以代表原输送学校。
第十一条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协助体育行政部门调配思想品德好,工作责任心强,并具备相应的学历和教学经验的教师,保证教学质量。教师应当按普通中、小学规定要求配备。
第十二条 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为竞技体育学校选配思想品德好,工作责任心强,专项运动水平高并具有一定体育基础理论知识和训练实践经验的各项专职教练员,保证教学训练质量和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需调入中小学体育教师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因不适应教练工作,但可从事体育教学工作的教练员,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安排。
第十三条 教师和教练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于律己,为人师表,勤奋工作,努力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四条 教师、教练员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伙食费、教练员补贴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文化教师加班补课,可以参照普通中、小学有关规定,给予补贴费。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教务、训练、科研、后勤和行政管理等机构,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制定并实施对各类人员的考核制度和各种管理制度,建立学生思想品德、文化成绩,运动成绩及选票测验等有关方面的资料档案。
第十九条 学校办学所需经费应从当地财政拨款、体育产业收入、社会力量办学等方面解决。学校的办学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用,学校文化教学的有关经费渠道变。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逐步配备与办校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仪器和与所设置的体育项目相配套的训练场馆、设备、器材、科研仪器等及其它技术资料。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由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向当地政府申报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烟台市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本市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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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1957年9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1957年9月)


(1957年9月26日)

任命张霖之为煤炭工业部部长。
免去:
陈郁的煤炭工业部部长的职务,
余秋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财务部部长的职务。

延安市市级行政执法机关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2000年延安市人民政府4号令


延安市市级行政执法机关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省级行政执法机关部门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执法责任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有关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并由市人民政府监督、检查、考核、评比的一种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政府各类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及依法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

  第四条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

  第五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建立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市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是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的执法责任制工作。市政府法制局是市政府实施依法行政的综合部门,负责市级行政机关部门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和监察指导工作。

第二章 行政执法目标

  第七条 行政执法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在本行政区域、本单位的正确有效实施,推进依法行政为目标。

  第八条 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章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益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合法、公正、廉洁、高效。

  第九条 行政执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依法接受监督,并加强同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配合和协调。

第三章 行政执法部门责任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要定期研究行政执法工作,及时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组织和领导好本部门的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负责执行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宣传教育、贯彻执行的责任。做好法制宣传工作,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和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要有计划地搞好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法业务培训工作,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本部门负责执行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全面、正确地执行法律,不得断章取义、曲解法律,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随意执法。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辩证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进行,不得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要实施执法公示制,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权限、收费(罚款)标准、办事期限、办事结果。对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符合法定条件的各项申请,应当及时办理,不得拒绝和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事项,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款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部门的奖金和经费挂钩。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执法权限、执法范围、执法责任、执法程序执法,制作规范的法律文书,并按法定期限送达。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法主体由几个行政部门共同组成的,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分工,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并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法行为由一个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时需由其他部门配合的,负责组织实施的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搞好衔接;配合部门要积极协同主管部门共同执法。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行政执法制度,强化内部监督机制: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和培训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把学习和培训列入年度工作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学习和培训的考核检查;

  (二)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制度。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意义,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等,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三)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分解制度。各部门应当把其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时、准确地分解到所属的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层层落实执法责任,并奖责任分解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

  (四)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应当追究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造成行政赔偿的,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依法予以赔偿,并将行政执法错案追究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

  (五)严格执行市政府已建立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四章 行政执法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执法机构和法制监督机制,配备相应的执法人员和法制监督人员。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原则。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市政府法制局审查考核后,领取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上岗执法。

  第二十七条 行政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国家或省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佩戴证章标志。国家规定统一着装的,必须着装整齐。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及市政府法制局的监督、检查。对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一)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二)贪污受贿、徇私枉法;

  (三)隐瞒、伪造证据;

  (四)违反法定程序执法;

  (五)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七)不积极配合执法监督、检查人员;

  (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第五章 评议考核

  第二十九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延安市市级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的要求进行评议考核。

  第三十条 对部门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的评议考核结果,要作为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国家公务员和“文明单位”、“创佳评差”、“文明窗口”评比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每年对部门实施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一次评议考核。由市政府法制局,按照职责范围负责具体考核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于每年12月中旬前将实施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总结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局。

  第三十二条 评议考核的内容:

  (一)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各项规定的落实情况;

  (二)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及准确率(包括处罚案件数量、处罚种类、罚没及上缴情况);

  (三)行政许可行为审批情况及准确率(包括审批的件数、批准率与驳回率);

  (四)行政性收费及收支两条线的落实情况;

  (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六)对上述(二)、(三)、(四)、(五)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情况。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三条 经过考核,由市政府对各执法部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分别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不力,产生不良后果的部门,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进。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实行执法责任制的部门,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凡是没有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在当年的各类先进和工作考核中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一票否决。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分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派驻本市的行政执法部门对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