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机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农机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农机鉴定与推广
第三章 农机销售
第四章 农机使用
第五章 农机维修
第六章 农机更新
第七章 农村基层农机服务组织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机管理,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机,是指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不含捕捞渔船机械和助渔导航机械以及水利排灌机械,下同)。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机鉴定、推广、销售、使用、维修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机工作的领导,将农机更新和农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纳入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增加发展农机事业的投入,扶持农机的推广应用。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机管理部门和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机管理。
乡农机管理的具体工作由乡农机管理服务站负责。
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技术监督、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农机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农机鉴定与推广
第六条 农机新产品正式投产前,应当经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产品试验检测机构检测,由农机管理部门或机械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农机新产品鉴定,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依据;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农机生产单位制定的企业标准为依据。
企业标准由农机生产单位报技术监督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机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从外省、市引进的农机新技术、新机具,经引进地的县农机管理部门组织推广试验、确认适用后,由市农机管理部门向推广单位核发推广许可证,并确定推广范围;从国外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引进的农机新技术、新机具,经市农机管理部门组织推广试验、确认适用后,
由省农机管理部门向推广单位核发推广许可证,并确定推广范围。在许可证确定的推广范围内不再进行重复试验。
取得推广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推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推广。
第三章 农机销售
第八条 销售农机的单位和个人(简称农机销售者,下同),应当具备与所售农机相适应的保管、保养条件和检测仪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销售业务。
第九条 农机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等产品标识。
对实行生产许可证、推广许可证和售前报验制度的农机,农机销售者应当在供货方提供有关证明后进货。
第十条 对涉及人身安全和对农业生产影响较大的农机实行售前报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
农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
售前报验的农机种类,按照省技术监督部门公布的报验目录执行。
第十一条 对实行牌照管理的旧农机,农机销售者必须持有关牌照、证件进行交易,并按照省有关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出售国有旧农机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禁止交易达到报废标准的旧农机。
第十二条 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机交易市场进行行业指导,对实行牌照管理的旧农机交易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农机商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农机管理部门拟定,报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并由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农机销售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销售农业生产资料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四章 农机使用
第十五条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脱粒机、小型农用粮谷加工机械、农用推土机、农用挖掘机、农用铲运机、农用三轮车、农用小型飞机和8.82千瓦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农用柴油座机等,由农机管理部门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实行牌照管理,其中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牌照
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按照公安部门的委托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牌照管理的农机,其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到县或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农机注册登记,办理牌照和有关证件。农用小型飞机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到省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农机注册登记,办理牌照和有关证件。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农机注册登记、牌照和有关证件,按照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
第十七条 实行牌照管理的农机,其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定期参加安全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农机报废标准由省农机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省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报废农机的处置办法,由省农机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实行牌照管理的农机,其驾驶员、操作员必须经农机专业技术培训单位培训,凭培训毕业或结业证书参加县或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组织的考试,取得驾驶证、操作证后,方可操纵农机。
农机驾驶员和操作员培训单位,必须经省农机管理部门确认,并接受农机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农机驾驶员和操作员必须执行省有关农机安全操作的规定,接受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督检查。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并出示证件。
第二十一条 从事农机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作业质量;作业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返工或赔偿经济损失。
农机作业质量标准由省农机管理部门制定,报省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农机作业收费标准由农机管理部门会同物价、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章 农机维修
第二十二条 从事农机维修的单位和个人(简称农机维修者,下同)必须具备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经县农机管理部门审核,取得技术合格证,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农机维修业务。
第二十三条 农机维修人员必须经农机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维修证书。
第二十四条 农机维修者必须依照农机维修技术标准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
农机维修技术标准由省农机管理部门制定,报省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农机维修实行保修期制度,动力机械保修期不少于6个月,其他农机保修期不少于3个月。在保修期内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修理部位质量缺陷的,农机维修者应当负责返修,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二十六条 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机维修者的维修设备、检测仪器进行定期审验,监督其维修质量。
第六章 农机更新
第二十七条 农机管理部门应当编制用于农业生产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大中型农机更新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大中型农机的更新补贴。
用于农业生产的国有大中型农机,其报废必须经农机管理部门认定,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使用农机的国有和集体单位,必须建立农机折旧费提存制度。农机折旧费从农机作业费中提取,专款用于农机更新。未建立农机折旧费提存制度的,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农机更新补贴款。
农机折旧费的提取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章 农村基层农机服务组织
第二十九条 乡农机管理服务站和村农机队是农村基层农机服务组织。
第三十条 鼓励农民个人拥有农机,提倡个人拥有的农机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
第三十一条 农村基层农机服务组织应当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建设提供社会化服务,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作业费。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农村基层农机服务组织的资产。
由政府财政资金或者物资投入形成的乡农机管理服务站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由乡村集体投入形成的乡农机管理服务站的固定资产是集体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所有权。
第三十三条 乡农机管理服务站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营服务,兴办经济实体,增加积累,弥补管理经费不足。
第三十四条 乡农机管理服务站受县农机管理部门和乡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站长的任免和编制内人员的调动,应当经县农机管理部门与乡人民政府协商,由县农机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农机推广和农机社会化服务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由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推广;影响农业生产的,由推广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工商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限期补办报验手续;经检验有质量问题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至5倍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由农机管理部门没收旧农机,并处100元至500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使用经检验不合格或未经检验的农机,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处以100元至200元的罚款,可以扣留其农机,经检验合格的,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归还;不合格的,责令停止使用。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处以150元至200元的罚款,责令驾驶员或操作员在指定日期到指定地点参加培训、考试,补办有关证件。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处理;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罚没款和没收旧农机的变价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四十六条 农机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农机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9月28日
关于公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第二批)名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公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第二批)名单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开展“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2010年度示范基地创建工作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和《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度“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要求,已按程序完成相关评审工作,第二批66家申报基地通过审核,现予公示。公示期为2010年12月2日至2010年12月22日。
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相关意见及建议请发送邮件至gsyj@miit.gov.cn。
联系电话:010-68205111
传 真:010-66038830
附件: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第二批)公示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第二批)公示名单
序号
上报单位
公示名称
1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装备制造(轨道交通装备)·北京丰台区
2
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石油化工·天津滨海新区
3
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航空产业•天津空港工业园区
4
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电子信息·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5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电子信息(太阳能光伏)·河北邢台经济开发区
6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钢材深加工·河北盐山
7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煤焦化深加工·山西洪洞
8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农产品深加工·内蒙古通辽科尔沁区
9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军民结合·内蒙古包头青山区
10
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电子信息·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11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石油化工•吉林市龙潭区
12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生物产业•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13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装备制造·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
14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汽车产业·上海嘉定汽车产业园区
15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生物医药·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
16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电子信息·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
17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江苏南通
18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环保装备·江苏宜兴
19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电子信息·南京江宁经济开发区
20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装备制造·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21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装备制造(电工电气)·浙江乐清经济开发区
22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家电产业•浙江余姚
23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铜及铜材加工·安徽铜陵经济开发区
24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装备制造•厦门集美台商投资区
25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纺织服装•福建泉州经济开发区
26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有色金属(稀土新材料)• 江西赣州经济开发区
27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电子信息(太阳能光伏)·江西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28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新材料·山东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9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汽车产业·山东明水经济开发区
30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31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太阳能光热应用装备·山东德州经济开发区
32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食品•河南漯河经济开发区
33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装备制造•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34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装备制造(起重机械)·河南长垣
35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汽车产业·湖北襄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6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铜及铜材加工·湖北黄石经济开发区
37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军民结合·湖北襄樊樊城区
38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军民结合·湖北孝感
39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钢铁(精品薄板)•湖南娄底经济开发区
40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化工新材料·湖南岳阳云溪工业园区
41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钢铁(无缝钢管)·湖南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42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军民结合·湖南株洲
43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工业设计·广东佛山顺德区
44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汽车产业•广州花都区
45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装备制造(模具制造)·广东揭东经济开发区
46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航空产业·广东珠海航空产业园
47
广西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装备制造(内燃机)·广西玉林玉州区
48
广西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有色金属(铝)·广西百色工业园区
49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有色金属(铝)·重庆西彭工业园区
50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装备制造·重庆江津工业园区
51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电子信息(物联网)·重庆南岸区
52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食品(国优名酒)·四川宜宾翠屏区
53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汽车产业·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
54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军民结合·四川绵阳科技城
55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军民结合·四川广元
56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食品(国优名酒)·贵州仁怀
57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军民结合·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58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有色金属(锡)•云南个旧
59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农产品深加工·陕西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
60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电子信息·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61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钢铁(特种钢材)·甘肃嘉峪关工业园区
62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新材料·甘肃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63
宁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食品(清真)·宁夏吴忠金积工业园区
64
新疆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化工·新疆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
65
新疆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电子信息(太阳能光伏)·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66
西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高原绿色食品·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