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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外地驻岳机构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21:09  浏览:92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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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外地驻岳机构管理规定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外地驻岳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驻市各单位:《岳阳市外地驻岳机构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八月六日

  岳阳市外地驻岳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外地驻岳机构的管理工作,为外地驻岳机构提供工作便利,更好地发挥外地驻岳机构的桥梁作用,促进岳阳与外地的经济技术合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地驻岳机构,是指岳阳市区以外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本市所属县、市、区)在我市市区设立的非经营性机构和经营性机构(包括办事处、联络处、业务处、公司、分公司、中转站、采购供应站、经营部、文化站、直销处、总代理、总经销、连锁店、建筑安装公司及项目部、重点建设工程队等)。

  第三条 岳阳市人民政府外地驻岳机构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外管处)负责统一管理驻岳机构,其主要职责是:㈠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依照本规定对外地驻岳机构进行管理、联络、协调和服务;㈡负责外地驻岳机构设立的登记备案;㈢负责向外地驻岳机构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我市的有关规定;㈣组织外地驻岳机构之间、驻岳机构与我市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经济技术协作与商品、信息交流;㈤协调外地驻岳机构与我市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关系,为驻岳机构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外地驻岳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时,须提交申请报告和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政府的正式批文;工商企业还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以及在岳阳市区的房产权证和房屋租赁许可证等。从事特种行业的须由我市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方能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 银行、技术监督、劳动等部门须凭《岳阳市外地驻岳机构登记证》方可办理外地驻岳机构银行开户、代码证和劳动用工等手续。

  第六条 外地驻岳机构凭《岳阳市外地驻岳机构登记证》在我市办理机动车牌照和有关交通安全代管登记。

  第七条 外地驻岳机构变更名称、地址、负责人时,应到市外管处办理变更手续。外地驻岳机构因故撤销时,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条 外地驻岳机构每年应定期到市外管处办理年审手续。逾期未办理年审手续的,其《岳阳市外地驻岳机构登记证》自然失效。

  第九条 对未经核准擅自设立外地驻岳机构的,由市外管处责令其停止活动,限期补办手续。对逾期不办理驻岳登记手续和年审手续的,由市外管处配合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第十条 除法定税费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地驻岳机构乱收费、乱摊派,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经登记批准的外地驻岳机构工作人员的子女在所属学区就托、就学,与本市居民同等对待。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99年5月28日发布的原《岳阳市外地驻岳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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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的决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7月28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已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的工作。



2000年7月28日

张家界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政办发[2003]25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张家界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张家界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张家界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一、境外、境内市外的公司、企业、组织、个人来我市投资,以固定资产形式投入,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其中农业项目100万元人民币,工业项目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对其直接引资的有功人员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二、有功人员系指经投资者确认,与我市的项目单位廷立联系并最终促成了投资的直接引资人或单位。引资者可以是一个人、一个单位,也可以是数个人或数个单位。
三、外来资金必须是由投资者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行偿还的市外资金(含境外、国外资金)。本市单位和个人从各级政府、部门和银行争取到的拨款、贷款,国(境)外政府和世界银行贷款,各种捐款, 以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不在奖励之列。
四、奖励标准:
(一)引进市外资金投资工业、现代农业、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环保、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项目,按实际到位金额的1%计算奖金。
(二)引进市外资金投资商业、金融、保险、旅游项目(依托资源开发项目除外),按实际到位金额的0。8%计算奖金。
(三)凡原在我市辖区内落户的外商投资企业新投资或利用原企业利润再投资新项目的,按投资所在的行业给该企业约主要负责人按规定给予奖励。
五、对直接引资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在资金全部到位、项目建成受益后即可实施。奖励资金由同级受益财政列支。各级财政部门在年初预算方案中建立招商引资专用奖励基金。
六、奖励对象除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党政干部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外,不受其他限制。上列人员为当地引进资金、项目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作为年终评优和评选各种先进的参考条件予以鼓励。
七、成立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委员会。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市计委、市外经贸局(市招商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经协办、人民银行张家界市支行负责人为评审委员。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设市招商局,
八、市政府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年终评审。所有参评项目由直接引资单位或个人直接向评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依据, 由评审办公室初审后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零零三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