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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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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2001年1月1日起由地税机关统一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移交地税机关
征收。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对象为:凡在我省境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企业(单位)、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主及其雇工以及自由职业者,参统的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
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对象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按照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实行属地征收管理、分级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应主动给予配合。
第四条 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凡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要在2001年1月10日前,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手续;新参加社会保险的,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后10日内
,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手续。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费登记手续,并于10日内携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费登记手续。
第五条 缴费单位和个人每月应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缴费额及有关资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照地税机关核定的缴费期限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再向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期限原则上应与缴纳税款期限一致,具
体由各州(地、市)地税局确定。
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方式与税款申报方式相一致。
缴费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申报的,地税机关可暂按其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额的,由地税机关先行确定其缴费额,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待缴费单位和个人补办申报手续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应缴数额后,由地税机关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条 地税机关应对缴费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缴费额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缴费额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开具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缴款凭证);限期缴款。各征收单位应按期将征收情况传递到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
第七条 社会保险费一律不得减免,征收单位不得擅自多征、少征或不征。征收单位应在征收当期社会保险费的同时,负责征缴缴费单位和个人历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 因不可抗力的影响,征集对象缴费确有困难,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并经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缓交社保费。
(一)征集对象生产、经营确有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社保费的;
(二)征集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处于停产、停业期间的;
(三)城镇个体劳动者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办理歇业手续的。
第九条 缴费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缴纳或拖欠。凡未经批准逾期不缴或故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地税机关有权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费款,并从滞纳之
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费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十条 缴费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额有异议的,必须先缴纳社会保险费,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确有误差的,应在次月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和个人合并、兼并、分立或转让的,将其所欠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转由合并、兼并、分立或转让后的企业负责缴纳。
第十二条 地税机关依法对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时,征集对象应提供缴费登记、变更登记、申报缴费、用人等情况,以及与缴费有关的档案资料、工资表、财务会计报表、生产经营帐簿等。征集对象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地税机关可以
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要为征集对象保密。
税务人员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第十三条 地税机关调查社会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协助。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地税机关对举报案件应当及时调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五条 缴费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地税机关据实移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由地税机关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缴费单位和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地税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缴费单位和个人逾期拒不缴纳社保费、滞纳金的,地税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查封并拍卖欠费单位其价值相当于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其它财产,并及时将拍卖所得抵缴欠费。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可建议监察等行政部门对企业法人代表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地税机关在征集社会保险费工作中,要文明工作、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一经发现有违反纪律的情况,要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各征收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费征集档案,并逐级上报会计统计报表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所使用的专用票据,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和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后,由省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征收单位所需征收经费,按社会保险费收入的3%由各级财政解决,不得从所征社会保险费中提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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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三明市委反腐败工作小组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中共三明市委反腐败工作小组


明委反腐[2005]1号

中共三明市委反腐败工作小组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委反腐败工作小组,市直各单位:
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必然要求,它对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物质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部署和要求,结合三明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
1、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强化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反腐倡廉意识,努力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社会风尚,不断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加快三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2、工作原则。一是立足长远、着眼当前。廉政文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长计划、短安排,整体筹划,分步实施。工作中,既要着眼整体,坚持边研究、边实施、边完善,适时提出阶段性工作目标,循序渐进地推进工作;又要立足当前,把廉政文化建设有机地融入反腐倡廉和部门单位相关工作之中,着力构建综合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廉政文化建设的扎实开展。二是注重教育、寓教于乐。没有教育性,廉政文化建设就会失去灵魂和方向;没有娱乐性,廉政教育就会枯燥无味。因此,廉政文化建设既要突出思想性,通过文化方式,帮助广大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又要融思想性、艺术性、知识性于一体,以格调高雅、健康向上的文化,使人们陶冶性情、净化心灵,打牢立身做人的思想基础。三是着力创新、讲求实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廉政文化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不断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深入开展。要突出阶段性工作重点,注重工作实效,把廉政文化建设、反腐倡廉教育等,与解决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机地结合起来,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四是明确责任、形成合力。要通过任务分解,不断健全责任网络,构筑责任体系,明确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要调动方方面面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共同促进廉政文化建设。五是市县联动、城乡结合。廉政文化内涵丰富、系统性强,涉及领域广、牵涉面大。要实行市县联动、城乡结合,协调各方力 量,整体推进。
二、工作内容
廉政文化是人们关于廉政知识、信仰、规范和与之相适应的行为方式、社会评价的总和,它包括廉政理念、廉政制度、廉政实践和廉政行为。
(一)深入学习宣传党的反腐倡廉理论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论述;学习古今中外廉政理论;学习党内廉政法规等。要结合先进性教育,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学习宣传贯彻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吴官正同志的工作报告,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腐倡廉理论学习纲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反腐倡廉理论。
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加强廉政理论学习与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要适时成立廉政文化研究学会,加强廉政文化理论、企业廉政文化和古今中外廉政文化实践等方面的学术研讨活动,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贯彻落实党中央确定的反腐倡廉指导思想、方针政策、工作格局和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树立纪检监察“六个认识”,积极探索体现纪检监察“五个方面”先进性和促进和谐社会发展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二)大力加强廉政制度建设
1、认真落实廉政各项制度。为配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促进各级领导干部知纪守法,市里编印了《廉洁从政手册》发放给领导干部对照检查。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和对照检查,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纪委制定的反腐倡廉各项规定和制度,认真落实一切有悖于公职人员廉洁的各种钱物都不能收,一切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都不能去,一切用公款吃喝玩乐、游山玩水、铺张浪费的行为都不能有,一切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情都不能做等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2、建立健全廉政配套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明纪综[2004]28号通知精神,按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工作方案》,根据党纪条规,针对本地区或本部门人、财、物和业务工作中容易发生腐败的关键环节,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堵塞工作漏洞,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要着重健全完善民主集中制、民主生活会和民主决策等党风廉政建设相关配套制度;大力推进干部人事、行政审批、财政金融和投资体制、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相关配套制度;健全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绩效考评制和失职追究制等机关效能建设制度,严格落实《三明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促进各级机关和工作人员廉政勤政,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
3、加强廉政制度管理。坚持少而精、管用原则,讲求制度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可操作性,注意制度之间的系统性、整体性、关联性,及时修订、废止不适宜的制度,将一些比较完善、系统、成熟的制度规定,形成规范性文件,增强制度管事、管人的作用,分级构建完整科学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要建立定期公开、自查、督查、明察暗访,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检查督促下级业务部门落实廉政有关规定等制度,对违反制度行为的要及时予以严肃处理,促进制度的落实。
(三)开展廉政文化“六进”活动
1、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要以领导干部为教育重点对象,以“六观”教育为重点内容,通过开展理想信念、民主法制、思想道德、党纪政纪等系列教育;观看郑培民、牛玉儒、谷文昌、张仁和、郑忠华和《内蒙古第一贪》、《王怀忠》等正反典型电教片,不断增强广大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勤政为民意识,使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地位观、权力观、利益观,自觉坚定理想信念,“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当好人民的公仆。要立足实际,加强对不同部门、行业党员干部和群众廉政心理、思维和相关价值取向发展变化特征的调研,根据不同时期的教育重点和党员干部群体的不同特点和要求,实施不同内容、不同重点的反腐倡廉教育,切实增强教育的针对性。要继续采用行之有效的反腐倡廉教育好的形式和做法,积极探索新途径、新办法,努力做到宗旨教育具有影响力、法纪教育具有约束力、警示教育具有震慑力、正面教育具有感染力、情景教育具有吸引力,不断增强机关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实效性。要突出效能与服务、党风与政风等,不断加强机关廉政文化建设。
2、开展廉政文化进农村活动。一是开展领导干部下乡说廉、查廉、倡廉、践廉活动。凡领导干部下乡必须结合业务工作,对管辖对象或系统、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以强调,进行必要的督促检查。同时,要以身作则,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不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二是结合文化“三下乡”活动,或利用节假日之机,坚持开展送廉政春联、贺卡、书刊、宣传资料、文艺节目、电影、电教片等,丰富廉政文化建设方式。三是充分运用泰宁梅林戏、沙县肩膀戏、大田汉剧等地方和民间戏剧有效载体,结合创作廉政剧目,开展节日、墟日廉政文艺演出活动。四是把廉政文化建设与治理农村赌博、移风易俗等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廉政规定制度纳入村规民约之中,促进农村良好风尚的形成。五是认真抓好村两委廉洁自律工作,切实落实好村务公开等制度。
3、开展廉政文化进企业活动。一是树立企业领导人员廉洁理念、自律意识。要加强理论研讨等,营造和形成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理念,如“不论是什么体制下的企业,都不能放松对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就是私有制企业,抓好了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工作,也有助于公平、公正和合理”;“企业领导人员是否廉洁自律,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企业越是困难时候,领导干部越要加强廉政建设,只有这样,才能够凝聚人心,团结一致共度难关”等。二是开展企业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在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多数企业建立健全了适合企业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需要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形成了适合企业特点的党风廉政教育体系,有的还围绕生产经营,坚持制度、工作创新等,形成了浓厚的企业文化氛围。企业廉政文化建设,要结合企业文化建设同步进行,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是抓好企业反腐倡廉各项工作落实,重点是抓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和《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的贯彻落实。
4、开展廉政文化进学校活动。引导青少年从小树立“廉洁光荣、腐败可耻”的意识,培养健康向上的人生理念和道德观念,无论是对青少年的成长,还是对反腐倡廉乃至整个社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要开展公德和廉政品德课教育。应遵循德育的基本原则,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和认识规律,把廉政教育有机地融入学校相关工作和学科教学之中,渗透到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里,使广大学生不断形成廉洁意识,养成廉洁习惯。二要开展廉政艺术创作活动。要有机地结合正常教学工作,开展校园廉政文化建设活动。三要积极引导学生开展班级管理等廉政实践活动,形成公正、公平、廉洁的班级管理氛围。四要抓好为人师表等师德教育和校务公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反腐倡廉工作的落实。
5、开展廉政文化进社区活动。一是完善社区廉政文化设施建设。结合城市、社区等建设,实行社区资源共享,不断完善廉政主题性公园、街道、广场;清风亭、栏、柱、碑等景观、景点;图书室、阅览室、报刊亭;广告牌、图片展等设施建设。有条件的社区可设立社区廉政监督岗。二是积极开展社区廉政文化建设活动。鼓励有关部门单位结合相关工作,开展社区廉政论坛、沙龙、艺术创作等活动,大力加强社区廉政文化建设。
6、开展廉政文化进家庭活动。要结合“家庭助廉”活动,继续坚持“廉内助”座谈会和发倡议书、贺卡等好的做法;不断收集、整理廉洁治家格言警句;开展评选“廉内助”、廉洁家庭等系列活动,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级各部门都要立足实际,丰富载体,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开展喜闻乐见的廉政文化建设活动,不断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深入发展。
三、保障措施
1、以“大宣教”为抓手,促进廉政文化建设。构建“大宣教”工作格局,是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廉政文化建设的根本保证。在工作实践中,要不断完善主题性、社会性和部门单位内部不同层面的廉政宣传教育工作格局,逐步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展所长,广大干部群众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参与,形成整体合力的反腐倡廉“大宣教”体制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廉政文化建设的组织领导。各级纪委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争取领导,协调各方,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党委宣传、组织人事、政策研究和党校等部门,政府的文化出版、广播影视、新闻舆论等部门,以及文艺团体、监察协会等各种社团组织,都要发挥自身优势,把廉政文化建设有机地融入各自业务工作之中,进行整体规划,实行统一部署和安排,结合业务工作抓好落实。要坚持各有关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定期研究廉政文化建设工作制度,及时解决工作问题,提出阶段性工作重点和目标任务,促进廉政文化建设工作落实。要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在推进廉政文化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进家庭活动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扎实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深入开展。
要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者、通讯报道、艺术创作等专兼职队伍建设,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要认真贯彻落实明委[2003]8号文件有关规定,确保廉政文化建设必要资金的投入,保证廉政文化建设正常开展。
2、以落实责任制为保证,促进廉政文化建设。一是构建责任体系。要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履行廉政文化建设和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方面的具体责任。要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目标》,把廉政文化建设相关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提出明确要求,构建完善的责任体系。二是严格责任考核。要进一步完善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廉政文化建设和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的内容,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之中,加大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廉政文化建设和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情况的考核力度,促进工作落实。三是严格责任追究。对于工作不落实的,要按责任制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四、组织领导
1、加强领导。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坚持“一岗双责”,认真落实三明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细则》,切实履行好七个方面的领导责任,把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统筹规划,精心部署,认真实施。
2、制定方案。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牵头部门、责任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廉政文化建设实施意见的工作方案、计划,明确阶段性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3、强化督查。各级党委(组)要结合每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报告,对廉政文化建设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结合反腐倡廉工作综合督查等,加强对廉政文化建设情况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总结好的工作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廉政文化建设工作水平。
附:《廉政文化建设工作责任》



中共三明市委反腐败工作小组
2005年7月8日








主题词:反腐倡廉 廉政文化建设 实施意见
抄 送:省纪委办公厅、宣教室,市委反腐败工作小组各成员,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正处级纪检监察员,存档(2)
中共三明市委反腐败工作小组办公室 2005年7月8日
(共印180份)

附:
廉政文化建设工作责任

为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形成工作合力,促进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的落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修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明委[2004]32号)、《关于贯彻省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工作 “六个机制”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意见》(明委发[2003]8号),明确如下工作责任。
一、各级党委(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纪委全会精神,把廉政文化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领导、组织并大力支持责任范围内的廉政文化建设。
2、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经常督促检查责任范围内廉政文化建设工作的落实; 确保廉政文化建设经费和各项工作落实。
3、立足部门单位职能优势,大力开展和积极协助、配合全局性廉政文化建设工作。
二、有关部门单位
(一)市纪委、监察局
1、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纪委全会精神,制定廉政文化建设规划和每年的工作计划,并协同有关部门共同抓好落实。
2、认真履行廉政文化建设相关责任,加强组织协调,不断健全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促进工作合力形成,逐年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深入开展。
3、加强对各地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结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大对廉政文化建设的考核力度。注意创新工作方式,总结、推广成功做法和经验,不断提高廉政文化建设工作整体水平。
(二)市委组织部
督促各党组织结合实际,抓好廉政文化建设活动;结合村级党组织建设,协同村务公开各成员单位共同抓好农村廉政文化建设。
(三)市委宣传部
充分发挥社科联、文联和大中专院校等职能单位优势,共同抓好全市性廉政文化建设活动。
(四)市直机关党工委
结合机关党建工作,督促机关各部门单位抓好廉政文化建设。
(五)市委文明办
将廉政文化建设纳入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单位系列创建活动之中,发动各级各部门单位积极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活动,形成 “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社会风尚。
(六)市总工会
协助抓好企业廉政文化建设;树立劳动模范先进典型,发挥先进典型带动示范作用。
(七)团市委
结合青年团工作,发挥各级团组织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作用,大力配合抓好和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活动。
(八)市妇联
组织开展“家庭助廉”系列活动,促进廉政文化进家庭;协助抓好领导干部廉政教育活动。
(九)市检察院
抓好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建设,发挥警示教育效应;定期整理剖析相关典型案例,做好以案释法工作。
(十)市法院
协助选择典型腐败案件,组织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干部旁听案件审判,进行警示教育。
(十一)市财政局
逐步加大对廉政文化建设经费的投入;督促各级各部门单位落实廉政文化建设必要经费。
(十二)市人事局
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对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把廉洁自律情况作为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干部年度考核和评先评优、晋级的重要依据。
(十三)市教育局
制定工作计划,采取有力措施,选择有效载体,抓好校园廉政文化建设;纠正学校存在的不正之风,抓好校务公开等工作。
(十四)市广电局、电视台、广播电台
市广电局督促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开设有关专栏,不定期播放电视、广播廉政公益广告等,加大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电视台、广播电台应根据反腐倡廉主题教育活动安排,认真安排专栏、时段,共同做好全市反腐倡廉宣传报道工作。
(十五)市文化与出版局
组织发动各文艺团体有关人员积极创作反腐倡廉节目,并向《中国纪检监察报》等相关报刊踊跃投稿;结合广场文艺进行廉政节目演出,营造浓厚的广场廉政文化氛围。
(十六)市司法局
结合落实“四五”普法规划,开展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教育活动。
(十七)市民政局
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抓好农村廉政文化建设,把廉政相关规定和要求,纳入村规民约之中。
(十八)市国投公司、经贸委(国资办)
着力抓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廉政文化建设、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等工作落实。
(十九)三明日报社
1、认真安排版面,开辟专栏,大力宣传党的反腐败决心、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取得 的重大成果,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看待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大力宣传各条战线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先进典型,弘扬主旋律。积极宣传报道我市反腐倡廉的成效和经验,在全市营造反腐倡廉的良好舆论氛围。
2、不定期刊登廉政公益广告。
(二十)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
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教学内容,保证课时;发动相关人员加强反腐倡廉理论研究、调研;配合开展全市性廉政文化建设相关工作。
(二十一)市文联
充分发动各相关团体和文艺工作者积极进行反腐倡廉艺术创作,并向《中国纪检监察报》等相关报刊踊跃投稿;协助做好廉政艺术创作,营造廉政文化建设浓厚氛围。
(二十二)市信息中心
加强对“党风政风”网页技术指导;协助掌握了解互联网上反映本市反腐倡廉方面的信息,对重要信息及时报告。
(二十三)市方志委
搜集整理三明古代清廉人物典故,充实和丰富我市反腐倡廉教育内容。
(二十四)市图书馆
不断丰富廉政书刊,不定期向读者推介廉政书籍;运用不同方式,积极开展读廉政书等活动。
(二十五)市新华书店
设置廉政书架,经常向党员干部推荐廉政新书、好书;不定期开展廉政书评等活动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规划、市政、房地产、林业、环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绿化工作。
第四条 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坚持节约用地与美化环境相结合,突出风貌特色,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城市绿化事业,积极开展花园式单位和绿化先进单位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建设园林城市。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城市绿化养护和建设资金。
第七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有条件的单位应进行垂直绿化。鼓励和提倡单位、公民移风易俗,栽植纪念性树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绿化建设用地,城区绿化指标要逐步达到城区面积的30%。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与其附属绿化项目,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逾期没能完成绿化任务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未经审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大型城市公共绿地建设项目。城市公共绿地面积在2公项以上的,其设计方案由所在市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面积不足2公顷的,由所在市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的设计方案,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当由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维护管理责任: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化,由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和居住区绿地中的庭院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
(三)单位门前责任区内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由责任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或者委托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保证城市绿化用地各项指标的合理增长和各类绿地的合理布局。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十九条 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清场退地,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 城市公园应当加强管理,保持园容整洁、设施完好。公园内兴建游乐设施、服务网点及其他影响绿化功能的建设项目,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公园周围不得建设有碍公园景观、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采石、取土;
(二)堆放物料、沙石,倾倒废弃物,停放车辆;
(三)放养家禽、家畜;
(四)攀折花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
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树木所有权者的合法权益。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在国有土地上栽植的树木,归土地使用者所有;
(二)在集体土地上栽植的树木,归集体单位所有,另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城市树木所有权证书,由城市人民政府颁发。
第二十三条 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确需砍伐或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下的,由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上50棵以下的,由市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50棵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修剪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的树木花草。
管线管理单位需修剪树木的,必须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等危及管线、交通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先行修剪或者砍伐,但必须在事发3日内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五条 管线安装或其他建设需要挖掘绿地或者移动绿化设施的,必须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完工后,限期恢复原状。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必须及时砍伐、更新。树木属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树木所有者应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按要求进行砍伐、更新:
(一)树龄已达到更新期或自然枯死的;
(二)有严重病虫害无法挽救的;
(三)严重枯朽或倾斜,妨碍交通或危及人身、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安全的;
(四)因其他自然原因需要砍伐或更新的。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坏树木的行为:
(一)剥皮、挖根;
(二)就树搭棚、架设电线;
(三)攀树、折枝、摘果;
(四)在树上刻字、钉钉、拴系牲畜;
(五)距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2米以内挖沙取土、挖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碍树木生存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城市的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有关责任单位和公民负责养护。
严禁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确因特殊需要迁移的,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300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其他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树木花草病虫害的调查与监测,做好城市植物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绿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按照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