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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2:11:32  浏览:85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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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国家版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
第1号
现发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石宗源
二OO二年二月二十日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

第四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

第五条 申请人或者申请人之一为外国人、无国籍人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
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七条 申请登记的软件应是独立开发的,或者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对原有软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进的软件。

第八条 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可以由全体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权人均可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但应当注明其他著作权人。

第九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二)软件的鉴别材料;
(三)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
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第十一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主要证明文件: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二)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三)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四)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材料作例外交存:
(一)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50%;
(二)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三)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
文档作例外交存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人可以申请将源程序、文档或者样品进行封存。除申请人或者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启封。

第十四条 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者专有许可合同当事人可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合同登记。申请合同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合同登记表;
(二)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登记申请批准之前,可以随时请求撤回申请。

第十六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人或者合同登记人可以对已经登记的事项作变更或者补充。申请登记变更或者补充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照要求填写的变更或者补充申请表;
(二)登记证书或者证明的复印件;
(三)有关变更或者补充的材料。

第十七条 登记申请应当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制定的统一表格,并由申请人盖章(签名)。
申请表格应当使用中文填写。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申请登记的文件应当使用国际标准A4型297mmX 210mm(长X宽)纸张。

第十八条 申请文件可以直接递交或者挂号邮寄。申请人提交有关申请文件时,应当注明申请人、软件的名称,有受理号或登记号的,应当注明受理号或登记号。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

第十九条 对于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四条所指的申请,以收到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材料之日为受理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请,申请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表格内容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
(二)提交的鉴别材料不是《条例》规定的软件程序和文档的;
(三)申请文件中出现的软件名称、权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证明文件的;
(四)申请登记的软件存在权属争议的。

第二十二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要求申请人补正其他登记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三条 国家版权局根据下列情况之一,可以撤销登记:
(一)最终的司法判决;
(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登记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可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四章 软件登记公告

第二十六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均可查阅软件登记公告以及可公开的有关登记文件。

第二十七条 软件登记公告的内容如下:
(一)软件著作权的登记;
(二)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事项;
(三)软件登记的撤销;
(四)其他事项。

第五章 费用

第二十八条 申请软件登记或者办理其他事项,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二)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费;
(三)变更或补充登记费;
(四)登记证书费;
(五)封存保管费;
(六)例外交存费;
(七)查询费;
(八)撤销登记申请费;
(九)其他需交纳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版权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或者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所交费用不予退回。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也可以直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交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各种期限,第一日不计算在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最后一个月的相应日为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届满日。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届满日。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申请人提出证明外,以收到日为递交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送达地是省会、自治区首府及直辖市的,自文件发出之日满十五日,其他地区满二十一日,推定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了本办法规定或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期限,在障碍消除后三十日内,可以请求顺延期限。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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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02]1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条 为保障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医疗,根据《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居住在大连市中山区、酉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大连市城镇户口的个体劳动者。

本办法所称个体劳动者,是指在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

第三条 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医疗帐户;符合条件办理退休后,按照《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建立个人医疗帐户,享受与企业退休人员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 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由大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具体经办,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单独列帐管理。

第五条 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6%缴纳。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的,按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的6%缴纳;个体劳动者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按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6%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季缴纳,缴费时间为每季度首月1-10日。

经市政府批准,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随着经济发展可做适当调整。

第六条 个体劳动者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统筹基金给付的相关待遇;门诊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七条 凡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个体劳动者,应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r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理参保手续的,视为放弃,今后不再补办。

今后新产生的个体劳动者,25周岁以前须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登记,并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办理基本医疗侯险手续。25周岁以后要求参保的个体劳动者,必须认其25岁以前没有参保的合理原因,经批准后可参保,否则不予办理参保手续。

第八条 个体劳动者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按《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并享受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每年首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一次性缴纳。

第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其医疗保险待遇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后,应在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次月底前,持失业人员有关证件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逾期不办的,视为自动放弃,今后不再补办。

第十条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劳动者,重新到未参保单位就业,本人可按照本办法继续缴费,并享受、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相关待遇;到参保单位就业的,由单位为其重新办理参保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本人再次失业,须在失业保险待遇终止后的次月底前,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重新办理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并享受相关待遇;逾期不再补办。

第十一条 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须按规定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中断缴费。超过规定缴费时间缴费的,须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佥。首次超过规定缴费时间3个月(含3个月)的,须说明理由,补缴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后,方可继续参保;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予以支付,但最多不超过本人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再次超过规定缴费时间3个月(含3个月)的,视为自动退出医疗保险,并不再补办医疗保险缴费手续。

第十二条 个体劳动者符合国家规定办理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并且缴纳医疗保险费满25年的(参保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缴费不足25年的,须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三条 旅顺口区、金州区、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城镇个体劳动者医疗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国有企业下岗自谋职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1]31号)同时废止。



2002年3月19日


关于严格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格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



近几年来,我市城市人口增长较快,仅据1995年6月份的调查统计,全市从1992年至1994年12月迁入市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机械增加的人口共有92,442人。其中:1992年为31,512人;1993年为30,014人;1994年
为30,916人。平均年机械增长率为千分之十六点四四。人口的高速、无节制机械增长,增加了城市公用设施和住房、煤、粮、副食供应等方面的负载,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造成了冲击和危害。城市人口机械增长过快的主要原因是政出多门,把关不严,缺乏宏观调控和统一管理造成? 摹D壳埃杏校保备鱿低常玻哺霾棵庞腥ㄅ既嗽钡鳌⑶ㄈ胛沂小A硗猓盟晨谇⒔鹬萸⒕眉际蹩⑶⒔鹗补衣糜味燃偾娜耸隆⒗投⒚裾棵乓捕加腥ㄅ冀恕I偈棵藕偷厍惺卑炖砹艘恍┎环险吖娑ǖ娜嗽苯校谌褐谥性斐闪瞬涣加跋欤晌褐诠刈⒌娜
鹊阄侍庵弧? 为了加强对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的管理,本着既要有利于引进人才,发展经济,又要严格控制城市人口盲目增长,保持人口总量、结构和布局在宏观上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定水平相协调,与城市各项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综合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市政府决定:
一、建立机构,加强对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单独成立“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李振荣任组长,市政府副市长李玉臻任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姜正彦、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张中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
组的主要职责是:加强统一领导,制定全市人口机械增长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下达每年人口机械增长控制指标;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政策执行情况和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的对策;检查指导各部门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领导
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人口控制办)设在市公安局,拟定编制15人,由市编委定编。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姜正彦兼任,副主任由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张中和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永奎兼任。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的安排,具体负责各部门受理的户口迁入的审核;监督检查各部门实施市政
府即将下发的《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以及其他日常工作。为了加强对县(市)人口机械增长的管理,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和长海县也要成立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


二、把人口机械增长纳入计划管理。各有关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调、迁计划报市计划部门和人口控制办(执行国家计划的部分先预报,待计划下达后再作调整),市计划部门和人口控制办根据各部门上报的计划,结合大连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承受能力,共同研究制定人
口机械增长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经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计划部门下达。市人口控制办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具体组织实施。下达的年度计划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超指标办理调迁手续。确因国家计划调整等原因需超计划指标,应先报领导小组审批。
三、加强调、迁入人口的审批管理,变多头审批为归口审批。从1996年起,各部门审查的调、迁人员手续,须统一报到市人口控制办审批核签,没有市人口控制办的核签手续和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户口登记机关不予落户。市人口控制办和各部门办理调、迁人员审批
手续时,要共同努力,加强协作,严格把好审批关,不该调、迁入的,一个也不能办。在做好进人指标的综合平衡的前提下,努力把调入人口的增长速度和平均年龄降下来,把文化知识和专业程度提上去,严格控制城市人口的盲目增长。
为了使我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有法可依,严格管理,市政府将根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发布《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今后凡发现有违反《规定》办理调、迁人员的,必须严肃处理。
四、采取经济手段,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为了使我市城市容量与人口增长保持适当比例,使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对人口机械增长,除实行计划和归口管理外,还要采取经济手段实行控制。对从外地调入市内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旅顺口、金州、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人员,分别由调入单位或本人缴纳一定数额城市建设增容费,城市建设增容费由市人口控制办在办理核签手续时收取,统一上缴市财政;属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由市人口控制办按全额分别返还。城市建设增容费的具体标准,在《大连市
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中予以规定。

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使人口机械增长与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为人口机械增长控制区。
凡调、迁入人口机械增长控制区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工作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简称市人口控制办),具体负责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实行计划、归口管理,既要保证引进人才和人口合理流动,又要控制城市人口盲目增长。

第二章 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原则
第五条 正、副县(市)级和其他正处级以上(含正处级)干部,经上级组织部门批准的,可以调入。
第六条 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下国家干部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调入,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解决两地生活人员或工作急需并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大学本科)的人员,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可以引进急需的中专、大专学历的人员,但年龄必须控制在
35岁以下。
第七条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师范院校毕业生),应严格按市政府每年制定的毕业生政策接收。
第八条 知识分子家属“乡进城”“农转非”,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援藏退休的干部或支援边远地区的退休科技人员迁入,必须有居住条件和亲属投靠。
第十条 工人调入,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解决两地生活或急需的特殊工种的人员。
招收新工人[不含矿山井下、森林采伐、野外勘探、盐业、海洋捕捞和远洋运输(简称五大行业)]和市计划内的技工学校招生(不含特殊工种),需要迁入户口的,应主要从本市城镇内的吃商品粮人口中招录;五大待业招收新工人按国家规定执行;技工学校招收特殊工种的新生,由市
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核定并统一下计划。
第十一条 属于父母身边无子女,其外地子女要求调入的;随军家属、转业干部家属要求调入的;家住市内的退役运动员要求调入的,以及其他因历史遗留问题等符合政策的,可以调入。
第十二条 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和复退军人(不含国家指令性分配来连的),应是在本地入伍回市内家中或外地入伍的转业干部其配偶在本市有常住户口且结婚四年以上的;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转业志愿兵、无军籍的退休职工,批准现役军人家属随军,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接收安置的归国留学人员,须是出国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国外学习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或出国前虽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但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
第十四条 对来本市投资经商办企业或购买商品房需迁入户口的,应坚持所投资金达到市政府规定的数额,其中办企业还须已上交国家利税;对市郊区招聘“农对农”人员需迁入户口的,必须有居住条件和已在当地参加生产劳动;对“三投靠”(老人投子女、子女投父母、夫妻投靠)
人员迁入,应坚持条件严格按控制指标迁入。
第十五条 对于被注销大连市常住户口的人员按规定可以回连的,应予落户。
第十六条 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要求回连定居的,应按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十七条 外省、市单位成建制迁入的,须经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外地驻连机构的人员,不再办理常住户口迁入手续,只给办理多年有效的暂住户口。
第十九条 特困或落实政策人员需调、迁入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因经济建设需要引进人才的,须经市政府或控制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录取和分配的大、中专院校学生,转业、复退军人凭主管部门签发的录取、分配、安置手续到市人口控制办办理核签手续后,再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籍登记。
第二十二条 被批准正式录用、招工或调转的干部、工人凭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或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人事部门出具的《调入人员情况登记表》、《迁入人员审核表》,“三投靠”人员凭公安部门的审批手续、《迁入人员审核表》到市人口控制办办理核签手续
,经核签同意后由市公安局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第二十三条 其它迁入的人员,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手续和《迁入人员审核表》到市人口控制办办理核签手续,经核签同意后,由公安部门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第四章 城市建设增容费的收缴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符合规定条件并经批准调迁入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的下列人员,应按以下标准收取城市建设增容费:
㈠调入的干部、工人、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不是从本市出国的留学归国人员,每人收取5万元,随迁家属(指配偶、子女、下同)每人收取4万元;
㈡投资经商办企业或购买商品房迁入的人员,因特殊情况调入的人员及其随迁家属每人收取5万元;
㈢成建制迁入的人员及其随迁家属每人收取3万元;
㈣城市郊区招聘“农对农”迁入的人员及其随迁家属,每人收取2万元。
鉴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特殊性及旅顺口区、金州区与市内四区的差别,他们的增容费标准由各区上报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五条 对应收取城市建设增容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收城市建设增容费。
㈠批准调入国家机关工作的干部及随迁家属;
㈡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及随迁家属;
㈢从大连调出,离休后回连投靠配偶或其子女都在大连的干部;
㈣经市以上组织部门指派的领导干部及随迁家属;
㈤按规定解决两地生活的人员;
㈥经市政府特批调入的中小学教师。
第二十六条 符合规定条件并经批准调迁、入的人员应收取城市建设增容 费又不符合免收条件但缴费确有困难的,经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适当减收城市建设增容费。
第二十七条 城市建设增容费由市人口控制办在办理核签手续时收取。收取城市建设增容费,须使用市财政局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统一上交市财政;属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由市人口控制办按全额分别返还。
第二十八条 市人口控制办所需办公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市公安、劳动、人事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等涉及调、迁入人员审批的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部门、本地区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后发布施行。
第三十条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辖区内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但人口机械增长指标年度计划,应纳入全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中。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本市有关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199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