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印发《<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的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7:32  浏览:81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的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铁道部


印发《<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的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3年11月17日,国家计委、铁道部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44号)规定的原则,国家计委、铁道部商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的意见>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发展合资铁路是广泛筹集资金,加快铁路发展的重要途径,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国务院国发〔1992〕44号文件精神指导下,按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推进合资铁路的建设和发展。已组建和将要组建的合资铁路公司要按本实施办法加以规范,并注意不断总结经验。
附:《<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的意见>实施办法》

附件:《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的意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4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资铁路是指国家铁路部门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投资建设和经营的铁路。
第三条 合资铁路由铁道部统筹规划,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做好指导、协调、帮助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合资铁路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承担各方投资形成资产的保值与增值责任。

第二章 合资铁路企业
第五条 合资建设铁路,从建设时起即组建合资铁路企业,作为建设项目业主,进行项目全过程管理。条件不成熟的,可先设立建设领导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待铁路建成运营时再组建合资铁路企业。
第六条 合资铁路企业,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试点),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联营企业(以下统称合资铁路公司);其设立、变更、中止和解散,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七条 坚持“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处理好合资铁路投资各方的权利与责任关系。
投资各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按投资比例拥有股权(产权);
2、按投资比例享有法律、法规和有关章程规定的收益;
3、优先使用管内运输力;
4、按时缴纳认可的出资;
5、已缴纳的投资不得抽回;
6、转让产权按有关规范办理;
7、以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第八条 铁道部和地方政府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或国家股都必须授权非政府部门作为产权(股权)代表。被授权者,享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合资铁路建设
第九条 合资建设铁路在服从国家统一规划前提下,兼顾中央和地方利益,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切实做好前期工作。
第十条 合资铁路建设资金可以是投资各方的资金投入(含自借自还的国内外贷款)和实物投入(为合资铁路需要,按规定程序估价);也可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工程劳务等折价投入;还可由合资铁路公司经国家批准发行铁路建设债券、股票或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
第十一条 投资各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出资协议,明确投资数额、出资方式、分年度投资量、资金拨付方式、违约责任及仲裁办法等。违约者承担有关法律规定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合资铁路的建设投资按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分别列入投资各方的基本建设计划。建设规模由国家计委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 合资建设铁路必须符合铁路有关规程规范。路网性干线的线路走向、站场设置以及其他主要技术条件,由铁道部充分征求地方政府意见后比选确定;地区性干线和其他线路由铁道部与投资各方商定。
第十四条 合资铁路与国家铁路接轨,充分利用现有设备能力。需要对国家铁路接轨站进行改扩建时,所需资金列入合资铁路投资范围。与合资铁路相关的通路由铁道部统筹规划,安排建设。
第十五条 地方政府须按《土地管理法》和征地拆迁安置方面的有关规定,实行统一征地拆迁安置和征地拆迁费用包干;在专业人员指导下,组织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队伍,参加合资铁路建设;组织供应合资铁路建设和运营所需地方材料;协调与合资铁路建设有关的电力、电信、水利等方面的事宜。
第十六条 国家铁路有关部门负责供应合资铁路所需专用设备和器材;机车车辆的购置、修理由合资铁路公司提出申请,纳入国家铁路供应和修理计划。
第十七条 合资铁路项目管理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招标,优选设计、施工单位。推行监理制度,严格工程验收,保证合资铁路工程质量。

第四章 合资铁路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合资铁路由合资铁路公司自管自营,或与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联合经营,也可由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承包经营。
第十九条 合资铁路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时,由合资铁路公司与所在地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共同提出办理直通运输的线路、车站及其营业范围,报铁道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与国家铁路联网的合资铁路,其进入国家铁路的客货列车,执行全路列车运行图和列车编组方案,服从集中统一指挥。合资铁路与国家铁路联网后的年、季、月度运输计划,逐级纳入国家铁路运输计划。
第二十条 国家铁路有关部门编制运输计划时,对合资铁路的过轨、排空、接重、运量分配、车流径路和“限制口”通过量等,充分听取合资铁路公司意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第二十一条 合资铁路公司与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相互间运输收入和运输设备占用等清算办法,由双方协商制订。

第五章 有关政策
第二十二条 合资铁路公司实行特殊运价。运价水平按“保本、还贷、微利”原则确定。公司据此提出基本运价,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并可在一定范围内浮动。合资铁路管内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公司报请所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审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合资铁路公司营业税按3%计征。其他属地方的税种、税率由所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四条 合资铁路建设所用荒山、荒地,比照国家铁路,实行无偿划拨;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第二十五条 合资铁路公司按照“以运为主,多元开发,规模经营,集团发展”方针,开展多种经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出资(独资或合资)修建并交由铁路部门经营的铁路,或独资修建自己经营的铁路,其有关办法另行制定。中外合资建设和经营铁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和铁道部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北、古蒙古、陕西、甘肃、青海
、宁夏、新疆、西藏、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支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原则,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本部和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为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按规定比例在当地预交。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在当地预交的比例,由国家税务总局每年核定;其他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70%在当地预交。
2000年度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35%。
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成员企业为单位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以该成员企业按规定比例计算的应就地预交的所得税按规定抵免。
四、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按期申报并预缴应就地预交的税款,年终汇算清缴。汇算清缴后全年实际缴纳的税额,应等于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比例计算的税额。
五、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各成员企业合并纳税以前年度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剩余年限内,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股份公司,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的所得额。
六、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并所属各成员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各成员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在北京集中进行清算。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统一计算的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大于所属各成员企业在当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补缴;小于所属各成员企业在当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抵缴下一
年度统一计算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各成员企业(含亏损企业),均应根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从2000年度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各成员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使用的申报表,由各省
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确定。
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石油分公司,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的规定,逐级合并到省级石油分公司,由省级石油分公司填报统一的合并纳税申报表,上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纳税。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石油分公司根据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比例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是指省级石油分公司将其所属分公司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合并之后应达到的比例。如省级以下石油分公司根据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影响省级石油分公司合并申
报的,省级国家税务局可适当调整省级以下石油分公司就地预交的比例。
九、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各成员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并缴足按规定的比例应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并附有各成员企业(石油分公司为省级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集中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算。
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十一、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及时核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各成员企业的名单,掌握基本情况,做好基础工作,切实加强管理。成员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及时办理有关税收事宜,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管理职责。对成员企业查出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就
地征收入库;查补的税款,不得作为当年的预交税款合并清算。
十二、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2000年7月21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征收出口关税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征收出口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08]3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8年2月15日起,对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再征收出口关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进入所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用于建区和企业厂房的基建物资(以下简称基建物资),入区时不征收出口关税。
上述基建物资不得离境出口,如在区内未使用完毕,由海关监管退出区外。但自境外进入区内的基建物资如运往境内区外,应按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二、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具体清单见附件),进区时不征收出口关税。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上述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的,不得转入(或销售给)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保税物流、仓储、贸易等企业)、直接出境或以保税方式出区。上述享受不征收出口关税的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出区销往境内区外的,应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三、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保税物流、仓储、贸易等企业)在国内采购进区的清单列明原材料不享受该政策。
四、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置区域)。
特此通知。

附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国内采购入区不征收出口关税原材料清单

二〇〇八年二月四日


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国内采购入区不征出口关税原材料清单

序号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简称)

1
72051000
生铁、镜铁及钢铁颗粒

2
72081000
轧压花纹的热轧卷材

3
72082500
厚度≥4.75mm其他经酸洗的热轧卷材

4
72082610
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3mm≤厚度<4.75mm其他经酸洗热轧卷材

5
72082690
其他3mm≤厚度<4.75mm其他经酸洗热轧卷材

6
72082710
厚度<1.5mm的其他经酸洗的热轧卷材

7
72082790
其他厚度<3mm的其他经酸洗的热轧卷材

8
72083600
厚度>10mm的其他热轧卷材

9
72083700
4.75mm≤厚度≤10mm的其他热轧卷材

10
72083810
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3mm≤厚度<4.75mm的其他卷材

11
72083890
其他3mm≤厚度<4.75mm的其他卷材

12
72083910
厚度<1.5mm的其他热轧卷材

13
72083990
其他厚度<3mm的其他热轧卷材

14
72084000
轧有凸起花纹的热轧非卷材

15
72085110
厚度>5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

16
72085120
厚度>20mm,但不超过50毫米的其他热轧非卷材

17
72085190
其他厚度>1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

18
72085200
4.75mm≤厚度≤10mm的热轧非卷材

19
72085310
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3mm≤厚度<4.75mm的热轧非卷材

20
72085390
其他3mm≤厚度<4.75mm的热轧非卷材

21
72085410
厚度<1.5mm的热轧非卷材

22
72085490
其他厚度<3mm的热轧非卷材

23
72089000
其他热轧铁或非合金钢宽平板轧材

24
72111300
未轧花纹的四面轧制的热轧非卷材

25
72111400
厚度≥4.75mm的其他热轧板材

26
72111900
其他热轧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

27
72112300
冷轧含炭量<0.25%的板材

28
72112900
冷轧其他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

29
72119000
冷轧的铁或非合金钢其他窄板材

30
72121000
镀或涂锡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

31
72122000
电镀锌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

32
72123000
其他镀或涂锌的铁窄板材

33
72124000
涂漆或涂塑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

34
72125000
涂镀其他材料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

35
72126000
经包覆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

36
72131000
带有轧制花纹的热轧盘条

37
72132000
其他易切削钢制热轧盘条

38
72139100
直径<14mm圆截面的其他热轧盘条

39
72139900
其他热轧盘条

40
72142000
热加工带有轧制花纹的条、杆

41
72143000
热加工易切削钢的条、杆

42
72149100
热加工其他矩形截面的条杆

43
72149900
热加工其他条、杆

44
72151000
冷加工其他易切削钢制条、杆

45
72155000
冷加工或冷成形的其他条、杆

46
72159000
铁及非合金钢的其他条、杆

47
72161010
截面高度<80mm的H型钢

48
72161020
截面高度低于80毫米的工字钢

49
72161090
截面高度<80mmU型钢

50
72162100
热加工截面高度<80mm角钢

51
72162200
热加工截面高度<80mm丁字钢

52
72163100
热加工截面高度≥80mm槽型钢

53
72163210
截面高度在200毫米以上的工字钢

54
72163290
热加工截面高度≥80mm工字型钢

55
72163311
截面高度在800毫米以上的H型缸

56
72163319
截面高度≥200mmH型钢

57
72163390
其他截面高度≥80mmH型钢

58
72164010
热加工截面高度≥80mm角钢

59
72164020
热加工截面高度≥80mm丁字钢

60
72165010
热加工乙字钢

61
72165090
热加工其他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62
72166100
冷加工板材制的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63
72166900
冷加工其他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64
72169100
冷加工其他板材制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65
72169900
其他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66
72171000
未镀或涂层的铁或非合金钢丝

67
72172000
镀或涂锌的铁或非合金钢丝

68
72173010
镀或涂铜的铁丝和非合金钢丝

69
72173090
镀或涂其他贱金属的铁丝和非合金钢丝

70
72179000
其他铁丝或非合金钢丝

71
72191312
按重量计含锰量在5.5%及以上的未经酸洗3mm≤厚度<4.75mm铬锰系不锈钢

72
72191322
按重量计含锰量在5.5%及以上的经酸洗3mm≤厚度<4.75mm铬锰系不锈钢

73
72191329
厚度在3毫米及以上,但小于4.75毫米的经酸洗的其他不锈钢卷板

74
72191412
按重量计含锰量在5.5%及以上的未经酸洗厚度<3mm的铬锰系不锈钢

75
72191422
按重量计含锰量在5.5%及以上的经酸洗厚度<3mm的铬锰系不锈钢

76
72259100
电镀锌的其他合金钢宽平板轧材

77
72259200
其他镀或涂锌的其他合金钢宽板材

78
72259910
宽度≥600mm的高速钢平板轧材

79
72259990
宽度≥600mm的其他合金钢平板轧材

80
72269200
宽度<600mm冷轧其他合金钢板材

81
72269910
电镀锌的其他合金钢窄平板轧材

82
72269920
其他镀或涂锌的其他合金钢窄板材

83
72272000
硅锰钢的热轧盘条

84
72282000
其他硅锰钢的条、杆

85
72286000
其他合金钢条、杆

86
73053100
纵向焊接的其他粗钢铁管

87
73053900
其他方法焊接其他粗钢铁管

88
73059000
未列名圆形截面粗钢铁管

89
73063000
其他铁或非合金刚圆形截面焊缝管

90
73064000
不锈钢其他圆形截面细焊缝管

91
73065000
其他合金钢的圆形截面细焊缝管

92
73066100
矩形或正方形截面的其他焊缝管

93
73066900
其他非圆形截面的其他焊缝管

94
76041010
非合金铝条、杆

95
76042910
铝合金条、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