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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9:31:55  浏览:99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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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水资源,保障城市人民生活,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方针,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切实保护城市地下水资源。
第三条 城市建设部门是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水资源的勘察、规划、开发利用和管理。
第四条 在城市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的机关、学校、企业、事业、部队等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用 水 管 理
第五条 城市建设部门要合理安排生活和生产用水,制定用水计划,按季下达用水指标,并负责监督执行。各单位的自备井,要服从城市建设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的自备井,均应装表计量,按规定交纳水资源费。城市建设部门对超计划用水,要按有关规定累进加价收费。用水单位所缴超量加价水费,从税后留成或自有资金中列支。对没有装表的水井,应按水泵额定流量以每日运转二十四小时计算收费。
第七条 有自备井的单位,要搞好水井的管理和养护工作,按计划节约用水,杜绝浪费。
第八条 地下水资源费和超量加价水费,统一由城市建设部门按季收取,存入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代管户,作为预算外专项基金,用于城市水资源开发、管理、科研、节水措施等项开支。由城市建设部门制定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章 资 源 管 理
第九条 各单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水资源,必须经所在市(县)城市建设部门审查批准,并按分配的计划用水量开采。不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凿井开采地下水。
第十条 凿井的报批程序是:
一、由凿井单位向城市建设部门申请,经批准发给凿井许可证;
二、凿井单位凭凿井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批准的井位、井深、井径、取水层、取水量和质量要求凿井;
三、竣工后,凿井单位应向城市建设部门提出竣工报告(包括钻孔地质柱状图、井筒结构和抽水试验等资料),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在城市承担凿井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施工执照。没有施工执照的,任何单位不得委托凿井。
第十二条 城市内井位过密、开采过量的区域不准建新井,原有水井不准增加抽水量。已形成地下水漏斗区内的水井,应严格控制开采量,必要时可由城市建设部门进行调整或封闭一部分水井。
第十三条 在城市地下水位降深过大的区域,城市建设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人工补给,调蓄地下水,使地下水位稳定和回升,严防地下水资源枯竭、地面下沉。
第十四条 在城市兴建地下工程和进行勘察钻探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搞好止水封隔工作,防止污染地下水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以及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它废弃物。
第十五条 自备井报废时,应报经所在市城市建设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六条 对执行本办法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保护地下水资源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建设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表彰。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市(县)城市建设部门进行处理:
一、对超计划用水的,除累进加价收取水费外,要视情节减少或停止其用水;
二、对不经批准擅自凿井的,要处以罚款,直至责令封井停止。
三、对污染地下水资源的,要责令其限期治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处以罚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罚款交地方财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设市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城、工矿区。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198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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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蕉城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德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2011年第12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宁德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宁德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加强市容市貌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促进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规范,结合宁德中心城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区从事户外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水域、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非公共场地的空间、建(构)筑物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和店招牌匾。

第四条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蕉城区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容市貌管理部门按照市容市貌管理范围,协助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登记条件审查。

市规划、财政、交通、公安交警、园林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 设置管理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店招牌匾应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周边环境相协调,保证城市景观的整体美观,兼顾昼夜景观。

第六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七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

因建设需要迁移或拆除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业主应当服从迁移或拆除,迁移或拆除费用由拆迁单位负责。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未到期而拆除的,可异地置换或给予经济补偿,其补偿费按该户外广告设施造价和应缴纳设置使用费实际剩余的审批设置年限予以返还。

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应在广告设施上标明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编号和《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证号。

第九条 限制设置公益性条幅、彩旗等广告,因重大会议、庆典活动确需设置公益性条幅、彩旗等广告的,应在指定地点、时间设置。

禁止设置商业性条幅、彩旗、布幔广告和商业性与公益性混合制作的各类广告,禁止跨街设置拱门。

第十条 设置店招牌匾应遵循《宁德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符合《宁德市区店招牌匾设置主要技术标准》,实行无偿设置。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内容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所需费用由广告经营者负责。广告经营者应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公益广告的发布工作。

第十二条 鼓励户外广告设施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严禁设置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使用和妨碍交通安全视距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五)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物控制地带;

(六)违章建筑、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七)距道路交叉口50米范围内设立落地式户外广告;

(八)宽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上;

(九)建筑物坡屋顶或不宜改变原有造型的建筑物顶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设置程序

第十四条 设置使用权的取得

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拍卖所得统一缴入市财政,专项用于户外广告管理。

第十五条 设置使用权的转让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需转让时,应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第十六条 设置期限

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不超过5年,电子显示屏(牌)不超过6年。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主需要延期设置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于活动结束后3日内予以撤除;商业促销活动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应于活动结束时予以撤除。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设置许可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 审批程序

(一)设置申请

1、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申请人持下列申请材料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设置申请。

(1)宁德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2)广告设置使用权中标通知书;

(3)广告经营营业执照;

(4)结构和外观设计资料;

(5)广告施工、安装单位资质证明;

(6)广告牌设置位置图、现状照片;

(7)设置户外广告牌的建(构)筑物使用权证明。

2、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进行自我宣传的,应当提供前款规定的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第(6)项和第(7)项材料。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设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实地勘察户外广告设置位置,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重要地段、节点设置户外广告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意见,报宁德市户外广告和夜景路灯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三)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在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后方可设置。

(四)占用城市用地和空间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

(五)需向市政、园林、公安交警或者其他部门办理挖掘道路、占用绿地或其他相关手续的,由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自行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



第四章 维护保养和安全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牌匾业主是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责任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牌匾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管理工作,由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牌匾业主负责。因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牌匾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的,由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牌匾业主负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牢固和安全。

(一)无明显积尘积垢,无污蚀、腐蚀和陈旧等情形。

(二)图案无残缺、脱落,无严重褪色等情形。

(三)设施无残缺、破损、松动、脱落等情形,无安全隐患。

(四)灯光照明正常。

(五)凡广告位空置期超过7天的,须以公益性内容补充版面。

第二十条 遇重大节庆或者重大活动的需要,户外广告设施业主应按照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第二十一条 特殊期间,如台风、暴雨等来临之前,户外广告业主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设施安全。

第二十二条 建立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制度。大型商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或安全检测期满3年的,设施业主应当在当年的3月31日前,按照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其业主应立即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整修合格或拆除。

第二十三条 整个广告牌钢结构工程竣工后,需进行验收。工程验收分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前者主要是基础(支座)验收和制作厂出厂前质量验收,后者主要是安装质量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安装及质监部门联合抽查进行。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还要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技术文件。

第二十四条 大型户外广告牌应在醒目位置悬挂安全警示标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依照《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及侵占城市道路设置广告牌的,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依照《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施行之前设置的户外广告,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符合《宁德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已经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审批设置的,继续使用;未经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审批设置的,应按规定补办设置审批手续后方可继续使用。

(二)不符合《宁德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以宣传公众利益为目的的非盈利性广告;

本规定所称店招牌匾,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设置与其单位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户外店招牌匾。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文〔2007〕14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闽工商法字〔2001〕第178号文件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闽工商法字〔2001〕第178号文件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公字(2001)第125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直接根据国家工商局有关答复查处倒卖无任何合法进口手续的进口商品行为的请示》(闽工商法字〔2001〕第17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时,需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定性的,应当按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规定,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


2001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