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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8:01:38  浏览:86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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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


2000.10.01

新余市人民政府

为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转换住房投资和分配机制,通过实行住房分配货币
化,提高职工自购住房的能力,满足职工对住房的有效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补贴范围和对象
范围:渝水区行政区域内。
对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和离退休的无房和未达到住房面积标准的干部
职工。
企业单位住房补贴可参照执行。
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行时间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住房分配货币化从2000年1月1
日起执行。
三、住房基本补贴测算原则
住房基本补贴根据本市上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年工资收入、职工
住房面积标准等因素,按房价收入比测算。并根据职工工资收入与经济适用住房房
价的变化,由市政府不定期公布补贴标准。
四、住房面积定额标准
职工住房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各职级具体标准为:一般干部职工76平方米
;科级和25年以上工龄以及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98平方米;县级和具有副教授
技术职称的112平方米;厅级和具有正教授技术职称的140平方米;1982
年以前的厅级干部为169平方米。
五、住房补贴发放方式
1999年12月31日(含)之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
面积标准的职工,属于老职工。无房老职工购房时,住房基本补贴和工龄补贴一次
性计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老职工,住房面积差额补贴,一次性核定
,存入职工个人专户,由市、区住房公积金中心,按住房公积金方式进行管理,再
购房时或退休时一次性兑现。双职工家庭住房补贴,职工所在的双方单位按各自的
计算标准分别核发。无房老职工购房时,住房补贴由职工申请,售房单位出具证明
,职工所在单位统一汇总,报市房改办审批后,划入售房单位。住房面积差额补贴
,由职工所在单位核定,市房改办审批后,由职工单位一次性划入职工个人专户。
2000年1月1日(含)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属于新职工。住房基本补贴
按月计发,存入职工个人专户,由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住房公积金方式进
行管理。
工龄满25年的老职工,购房时,两项补贴一次性全额发放,未满25年的老
职工可以预支25年内的补贴,预支款作为暂借款,在今后的工作年限内逐年抵扣
。购房职工工作年限不满25年调离、辞职的,其暂借款由新单位或本人在离开时
一次性归还。新职工也可以按照老职工的办法预支补贴。在职去世的职工计补年限
只能计算到职工去世的当年,离退休后去世的职工计补年限,计算到离退休当年。
六、住房补贴发放标准
(一)无房老职工住房基本补贴和工龄补贴总额为:
15.60元×职工住房面积标准+3.4元×1996年前的实际工龄×职工
住房面积标准。
(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老职工,住房基本补贴和工龄补贴总额为:
15.60元×(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实际住房面积)+3.4元×1996年
前的实际工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实际住房面积)
(三)新职工每月住房基本补贴为:
15.60元×职工住房面积标准÷300
(四)在职去世的职工住房基本补贴为:
15.60元×职工住房面积标准÷25年×职工实际工龄
(五)在职去世的职工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住房欠差面积应为:
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实际住房面积。
其余补贴计算方法不变。
七、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用于单位住房建设和维修的转化资金、城市住房资金
按全年平均余额每年提取10%、单位公有住房售后回收的资金、行政事业单位清
房中的补交款、单位预算外收入中的部分资金及其它资金。各单位要作好现有住房
资金的核对、划转工作,建立单位住房基金,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综合考
虑职工工龄、职务等因素,确定职工住房补贴发放顺序。
八、继续推行租金改革
2000年住房租金仍按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对确有困难的离退休干部职工
,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每月平方米使用面积租金为
0.58元。
离休干部和离休干部遗配偶住房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售的,可另行提供可售的住
房。没有条件提供的,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租金0.58元。
九、违纪处罚
职工在申请住房补贴时,须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办理报批手续,如有不实,经
核查后,除追回已领取的住房补贴外,并处予罚款,情节严重的以贪污公款论处。
房改审批机构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各级监
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对违反
本办法非法侵占国家集体利益的要严肃查处。
十、其它
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但必须报市房改
办审批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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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衢州市社会保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衢州市社会保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衢政发〔2005〕67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
社会保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社会保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衢州市社会保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社会保障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明确衢州市社会保障委员会工作程序,提高决策科学性,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社会保障委员会是市政府组织和指导全市社会保障工作的综合协调议事机构。市社会保障委员会由市长任主任,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民政局、卫生局、教育局、审计局、国土局、总工会、人行等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任委员。
第三条 市社会保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担任,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财政局(地税局)、民政局、卫生局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办公室在市社会保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市社会保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社会保障委员会及办公室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条 市社会保障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社会保障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一规划全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研究社会保障政策等重大事项;
(三)审议确定社会保障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并定期听取社会保障工作情况及监督检查情况报告;
(四)统一协调对全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包括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障基金开户银行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的单位)的监督工作;
(五)督促检查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情况以及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六)承办市政府和上级社会保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社会保障监督事项;
(七)其他需要社会保障委员会审议和审定的事项。
第六条 市社会保障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落实市社会保障委员会的各项决定;
(二)按照市社会保障委员会工作部署,负责督促检查社会保障工作贯彻实施情况,并及时向市社会保障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情况、处理意见及建议;
(三)负责起草制定全市社会保障监督制度和工作计划;
(四)负责收集、整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或群众提供的社会保障情况信息或建议,并定期向市社会保障委员会报告;
(五)定期组织市社会保障委员会委员开展社会保障政策学习、宣传等活动;
(六)承办市社会保障委员会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七条 议事规则:
(一)市社会保障委员会会议采用不定期的方式召开,一般由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议题向委员会主任提出建议,经主任批准同意后召开。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二)市社会保障委员会会议议程由委员会办公室拟定,报市社会保障委员会主任或主持召开会议的副主任审批。
(三)市社会保障委员会主任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成。市社会保障委员会主任会议由市社会保障委员会主任召集。
(四)各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能分工,指定专人负责,按时向市社会保障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本部门社会保障工作情况,并及时提供有关材料。
第八条 本工作规则如需修改,修改后的工作规则须报市社会保障委员会研究决定。本工作规则的制定和修改须报市政府备案。
第九条 本工作规则由市社会保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咸政发〔 2003 〕 12 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省、市各企事业单位,驻咸各部门:

《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 200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二○○三年二月十一日



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加强城市规划控制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工作的管理,依法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农村房屋。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拆迁补偿标准适用于农村房屋拆迁,集中统一(多层住宅)安置,不搞宅基置换。

第四条  农村房屋按结构共分四等,分别为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砖土木结构、简易房。

(一)砖混结构房屋根据建筑结构划分为三个等级:

1 .一级砖混结构房屋标准为砖墙承重,圈梁、构造柱等结构构件符合现行结构规范要求;

2 .二级砖混结构房屋标准为砖墙承重,圈梁、构造柱等结构构件不符合现行结构规范要求;

3 .三级砖混结构房屋标准为砖墙承重,无圈梁,无构造柱,结构构件不符合现行结构规范要求。

(二)砖木结构房屋根据建筑结构划分为二个等级:

1 .一级砖木结构房屋标准为全砖墙(有砖砌柱或木柱)支撑的木屋架、轻钢屋架,松木檩椽,木制屋面板, 240 砖外墙,砖或水泥地面,一玻一纱松木门窗,木板、纤维板或席纸顶棚,瓦屋面;

2 .二级砖木结构房屋标准为砖墙承重,木屋架、松木和杂木檩椽, 240 砖外墙,砖或水泥地面,杂木或松木门窗,纤维板席纸顶棚,瓦屋面。

(三)砖土木结构根据建筑结构划分为二个等级:

1 .一级砖土木结构房屋标准为两山墙全砖墙,主要砖柱承重,木屋架、松木檩椽,土坯墙充填,砖基,砖或水泥地面,门窗以松木为主,席纸顶棚,瓦屋面;

2 .二级砖土木结构房屋标准为砖基,土坯墙,砖柱或木柱承重,木屋架,松木和杂木檩椽,土坯墙充填,砖地面或三合土地面,瓦屋面,松杂木门窗,席纸顶棚。

(四)简易房屋根据建筑结构划分为二个等级:

1 .一级简易房屋标准为 240 砖墙,砖地面,有檩条,石棉瓦屋面;

2 .二级简易房屋标准为碎砖墙或干垒墙,有檩条,石棉瓦屋面。

第五条  房屋等级的确定以房屋结构为主。其中简易结构的厂房、仓库原则上按砖土木一级评定;土木结构的房屋原则上按砖土木二级评定。

第六条  各类结构等级房屋拆迁补偿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砖混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400 元,二级每平方米 380 元,三级每平方米 360 元;

(二)砖木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260 元,二级每平方米 240 元;

(三)砖土木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200 元,二级每平方米 180 元;

(四)简易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50 元,二级每平方米 30 元。

第七条  各结构房屋折旧率按以下标准扣减:

(一) 5 年以内(含 5 年)房屋折旧率为 0 %;

(二) 5 年以上(不含 5 年)至 10 年(含 10 年)房屋折旧率为 5 %;

(三) 10 年以上(不含 10 年)房屋折旧率为 10 %。

第八条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按建筑面积计算,补偿标准以折旧率测算后的价格为最终补偿标准。

第九条  为了增强补偿评估的可操作性,房屋装饰从地面、墙面、天棚、门窗的用料上,将装饰分为高档、中档和普通三等。

(一)一等(高档装饰)具体确定标准如下:

1 .地面。 600 × 600 以上全抛光瓷砖、花岗岩地面,高级木地板地面;

2 .内墙面。全瓷砖或木踢脚线、木质欧式墙裙(含包暖气)、壁纸、软包、防火板墙面;

3 .天棚。木质全吊顶天棚、玻璃透光天棚;

4 .门窗。高级铝合金门窗、压花木门,高级木料或不锈钢门窗套,高级铝合金或木质隔断、商品防盗网。

(二)二等(中档装饰)具体确定标准如下:

1 .地面。 500 × 500 以上的全瓷砖、大理石地面、彩色水磨石地面、碎块大理石、花岗岩地面;

2 .内墙面。半瓷砖踢脚线、乳胶漆墙面、木质普通墙裙(含包暖气);

3 .天棚。木质半吊顶,乳胶漆顶棚面;

4 .门窗。铝合金门窗、木制门窗套,普通铝合金或木质隔断,自制或非商品金属防盗网。

(三)三等(普通装饰)具体确定标准如下:

1 .地面。 500 × 500 以下的半瓷砖、无抛光全瓷砖、水磨石等地面;

2 .内墙面。半瓷砖踢脚线、 106 涂料墙面、油漆墙裙;

3 .天棚。阴角装木或石膏压条, 106 涂料顶棚面;

4 .门窗。铝合金门窗、自制或非商品金属防盗网。

第十条  各装饰等级房屋拆迁补偿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一等(高档装饰)每平方米 220 元;

(二)二等(中档装饰)每平方米 160 元;

(三)三等(普通装饰)每平方米 100 元。

第十一条  装饰补偿折旧按以下标准扣减:

(一) 5 年以内(含 5 年)装饰折旧率为 0 %;

(二) 5 年以上(不含 5 年)至 10 年(含 10 年)装饰折旧率为 5 %;

(三) 10 年以上(不含 10 年)装饰折旧率为 10 %。

第十二条 装饰补偿标准按装饰房屋的实用面积计算。在装饰四项项目中,每项各占 25 %,如有达不到项目要求标准的,按比例扣减。

第十三条  农村房屋附属物拆迁补偿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有线电视。依照市广电网络公司现行价执行;

(二)土暖气。每套补助 500 元(含暖气片);

(三)门楼。简易结构门楼每个 240 元,砖木结构门楼每个 400 元,砖混结构门楼每个 480 元;

(四)砖围墙。 120 砖墙每延米 20 元, 240 砖墙每延米 40 元;

(五)土围墙。每延米 10 - 20 元;

(六)砖混猪舍。每平方米 30 - 50 元;

(七)其它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参照《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建设用地征用土地补偿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租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依法建设的厂房、仓库、宿办、住宅等用房以及租用土地上的附属物均按照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搬家、临时安置等费用标准参照《咸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凡占用河道划界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和违法占用其它土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违章建筑处理。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成新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0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