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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区临时建筑临时占用道路、空地审批和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5:34:58  浏览:95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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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区临时建筑临时占用道路、空地审批和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关于市区临时建筑临时占用道路、空地审批和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保持市容整洁、交通顺畅,根据《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大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区内的临时占用道路、空地的审批和管理。
第三条 道路红线内的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道路的审批,由市城建局管理,并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联合审查同意,经市建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城建局办理收费和有关手续;道路红线外的临时建筑(不含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空地的审批,经市规划土地局受理审查
同意(涉及在原有建筑物平台、顶层等连体搭建的,须征得产权单位同意),市建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规划土地局办理收费和有关审批手续。
第四条 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由区城建局受理审查,同意后报市城建局审定并办理收费和有关手续,同时抄报市建委备案。
第五条 工程施工现场施工环境卫生的管理,由区城建局负责。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的,可按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占地费总数的20%一次性收取拆除临建保证金。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拆除后符合标准的,区城建局全额返还保证金。
第六条 各类集贸市场、停车场、市政公用设施临时占用道路、空地的审批,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办理,其中各类集贸市场和市政公用设施免收占道(地)费。
第七条 调整现行临时占道(地)费收取标准(见附表)。
临时占道(地)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梁、防洪、排水、路灯、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设施等维护建设,以及从事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办公经费和业务经费补助等。
第八条 市城建局、市规划土地局收取的临时占道(地)费,须按规定按季上交市财政局,并纳入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专款专用,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执行。
第九条 收取的临时占道(地)费,市财政局可按上缴额的3%返还给代收部门做为手续费。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空地的临时建筑(包括在建的临时建筑),使用期满或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或清返。
第十一条 各级城建、规划等部门对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道路和空地的审批,必须严格把关,从严控制,强化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城建、规划部门,清理违章建筑和违法占地,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和空地,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城乡建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临时占用道路、空地收费标准。
2、繁华(重点)地区及主、次干道路名录。

附件1:临时占用道路、空地收费标准

项目 收 费 标 准 (单位:元/日*平方米)
建筑施工占用 其他占用
繁华(重点) 一年以内 2.00 10.00
地区 一年以上 3.00 15.00

主干道路 一年以内 1.00 8.00
及两侧空地 一年以上 2.00 10.00

次干道路 一年以内 1.00 6.00
及两侧空地 一年以上 1.50 8.00

一般街巷道路 一年以内 0.50 2.00
及两侧空地 一年以上 1.00 4.00

其他次要 一年以内 0.50 1.00
空 地 一年以上 1.00 4.00

停车场 0.10

附件2:繁华(重点)地区及主次干道路名录
一、繁华(重点)地区
站前地区、中山广场、友好广场、三八广场、港湾广场、桃源广场、人民广场、五四广场、解放广场、马栏广场、黑石礁入口、体育场、机场、码头
二、主干道路35条
  中山路 长江路 黄河路 高尔基路 胜利路
五四路 鞍山路 南山路 人民路 五惠路
鲁迅路 解放路 中南路 延安路 五五路
迎宾路 长春路 东北路 八一路 联合路
西安路 五一路 珠江路 西南路 香周路
华北路 迎客路 华东路 东纬路 松江路
七七路 友好街 唐山街 青泥洼街 黄河路
三、次干道路35条
滨海路 上海路 友好路 天津街 港湾街
朝阳街 民生街 世纪街 玉光街 武汉街
八宝街 解放街 民康街 昆明街 新开路
北京街 水仙街 民政街 迎春路 胜利街
菜市街 香一街 沿海街 同泰街 太原街
兴工街 白山路 海茂路 红旗东路 千山路
山东路 甘北路 促进路 甘井子路 工兴路





199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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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工作方案及自治区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6〕168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工作方案及自治区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贯彻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工作方案》和《自治区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自治区贯彻实施《全民科学素质
行动计划纲要》工作方案

为贯彻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以下简称《科学素质纲要》),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全民科学素质工作“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提升素质,促进和谐”的指导方针,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以重点人群科学素质行动带动全民科学素质的整体提高,积极推进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工作,形成比较完善的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组织实施、基础设施、条件保障、监测评估体系,逐步建立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长效机制,为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打下雄厚的人力资源基础。
二、“十一五”期间目标
到2010年,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有较大发展,全区公民科学素质明显提高,达到世界主要发达国家20世纪80年代末的水平。围绕公民科学素质建设最关键、最具基础性的问题,实现以下目标:
——促进科学发展观在全社会的树立和落实。重点宣传普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改善环境、安全生产、应急避险、健康生活、合理消费、循环经济等观念和知识,倡导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
——以重点人群科学素质行动带动全民科学素质的整体提高。未成年人对科学的兴趣明显提高,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有较大增强;农牧民和城镇劳动人口的科学素质有显著提高,城乡居民科学素质水平差距逐步缩小;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科学素质在各类职业人群中位居前列。
——科学教育与培训、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大众传媒科技传播能力、科普基础设施等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基础得到加强,公民提高自身科学素质的机会与途径明显增多。
三、组织实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6〕18号)要求,自治区成立了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全区《科学素质纲要》的贯彻实施工作。自治区主席助理靳诺任领导小组组长,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景海燕、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刘华、自治区科协党组书记、副主席李冀东、兵团副秘书长卢向东任副组长。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自治区发改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经贸委、人事厅、农业厅、林业厅、畜牧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电局、科协、文明办,中科院新疆分院,自治区社科院、农科院、畜科院、社科联、总工会、团委、妇联,新疆军区政治部,兵团科协等25个相关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贯彻实施《科学素质纲要》工作进行指导;研究制定实施工作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对各地、各部门的实施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协,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科协党组副书记李君义同志兼任,副主任由自治区科协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出贯彻实施《科学素质纲要》政策和措施的建议;督查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
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负责本地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工作。
四、任务及责任
全区贯彻实施《科学素质纲要》的主要任务及职责分解如下:
(一)未成年人科学素质行动
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团委
责任单位:自治区科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妇联、科技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电局、文明办、社科联、社科院,中科院新疆分院,兵团科协。
(二)农民科学素质行动
牵头部门:自治区农业厅、科协
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畜牧厅、林业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电局、农科院、畜科院、总工会、团委、妇联、社科联,兵团科协。
(三)城镇劳动人口科学素质行动
牵头部门: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总工会
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经贸委、教育厅、科技厅、人事厅、文明办、广电局、社科院、团委、妇联、科协、社科联,军区政治部,中科院新疆分院,兵团科协。
(四)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行动
牵头部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科技厅、文明办、广电局、社科院、团委、妇联、科协、社科联,军区政治部,中科院新疆分院,兵团科协。
(五)科学教育与培训基础工程
牵头部门: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自治区发改委、科技厅、农业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社科院、总工会、团委、妇联、科协、社科联,中科院新疆分院,兵团科协。
(六)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工程
牵头部门:自治区科协、科技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农业厅、畜牧厅、林业厅、广电局、农科院、畜科院、社科院、社科联,中科院新疆分院,兵团科协。
(七)大众传媒科技传播能力建设工程
牵头部门: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自治区广电局、文明办、教育厅、科技厅、农业厅、社科院、总工会、团委、妇联、科协,中科院新疆分院,兵团科协。
(八)科普基础设施工程
牵头部门:自治区科协
责任部门: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农业厅、畜牧厅、林业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总工会、团委、妇联,中科院新疆分院,兵团科协。
(九)政策法规、队伍建设与监测评估
牵头部门:自治区科技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自治区发改委、经贸委、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农业厅、畜牧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明办、林业厅、广电局、农科院、畜科院、社科院、总工会、团委、妇联、科协、社科联,军区政治部,中科院新疆分院,兵团科协。
五、工作方式与机制
《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难度高,关键在政府推动,核心在全民参与。
(一)加强领导,密切协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区《科学素质纲要》的贯彻实施工作,进行统一动员部署和检查监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范围积极开展工作,切实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牵头部门按照本方案提出的主要任务和职责分工,会同责任单位研究制定可操作的具体工作方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外的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要结合本部门实际,积极参与实施工作。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负责领导和统筹安排本地的实施工作,将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将组织实施《科学素质纲要》纳入政府议事日程,纳入业绩考核。
(二)突出重点,抓住关键
坚持以重点人群科学素质行动带动全民科学素质的整体提高;抓住科学教育这个关键环节,加强校内外资源整合力度;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媒体的作用;加强科普资源建设与共享,努力形成社会化大科普格局。针对提高公民科学素质的共性问题,每年确定一个工作主题,围绕主题开展工作。
(三)加大投入,健全队伍
结合《科普法》实施细则,出台具体政策措施,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工作队伍。
(四)广泛动员,全民参与
以全体公民为科学素质建设主体,发动全民参与《科学素质纲要》的实施。广泛开展宣传和社会动员,每年围绕主题系统设计全民参与的科普活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工作方案,多种方式动员全民参与。
(五)沟通协调,形成合力
加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建立部门联络员制度、情况通报制度等工作制度,及时反馈和沟通贯彻实施工作的进展情况。各成员单位间既分工明确,又协同配合,形成整体合力。搭建社会化工作平台,加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与社会各方面的协调,充分整合、利用现有各类资源。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及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实施工作,要与自治区整体实施工作保持一致,要加强所属各部门、单位和团体之间的横向联合,形成上下联通、左右协同的工作格局。
(六)检查监督,推动落实
加强督促检查和监测评估,建立动态协调机制。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实施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各级地方政府对本地区实施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监督情况及时报告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根据各地各部门的实际,研究并提出年度工作要点。
六、工作进度
“十一五”期间,实施《科学素质纲要》工作大体上分为启动实施、全面推动和评估总结三个阶段。三个阶段的工作不能截然分开,可以交叉进行。基本安排如下:
(一)启动实施阶段(2006年)
——建立领导机构,明确工作制度;
——分解任务,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方案;
——牵头单位会同责任单位研究制定“十一五”期间贯彻实施的总体工作方案,确定年度工作主题,系统设计全民参与的科普活动并组织实施;
——进行社会动员,开展系列宣传活动;
——指导和推动各地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开展政策、投入、队伍等相关保障措施的研究。
(二)全面推进阶段(2007—2009年)
——推进主要行动和基础工程,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提出并落实相关措施;
——落实政策、投入、队伍等相关保障条件;
——探索、研究加强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工作模式和有效机制,总结经验教训,指导各地及各部门推进实施工作;
——根据国务院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开展中期评估工作。
(三)评估总结阶段(2010年)
——继续推进实施工作;
——对“十一五”期间的贯彻实施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和表彰;
——研究制定“十二五”贯彻实施工作的阶段目标、任务和措施。
自治区全民科学素质
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为做好贯彻《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以下简称《科学素质纲要》)的组织实施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自治区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如下:
一、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贯彻实施《科学素质纲要》工作进行指导;研究制定实施工作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对各地、各部门的实施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会议制度
领导小组实行全体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制度。
(一)全体会议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由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研究部署《科学素质纲要》贯彻实施中的重要工作;
2.听取贯彻实施工作进展汇报;
3.审议贯彻实施工作中的重要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
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组长、副组长可视工作需要临时提议召开。根据讨论的议题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列席会议。
(二)专题工作会议
领导小组专题工作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和主持。
专题工作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出席人员和会议内容由组长或副组长确定。
三、文件制度
为充分行使领导小组的职责,保证领导小组重要决策和重要会议精神得到及时贯彻执行,领导小组印发以下文件:
(一)领导小组会议纪要。
(二)组长在领导小组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三)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中重要事项的通知或意见。
以领导小组名义印发的文件需经领导小组负责人签批。
四、督查制度
为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认真实施《科学素质纲要》,保证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建立督促检查制度。以简报形式发布工作信息、动态,推广先进经验;以通报形式对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表彰和批评;以督促检查方式对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工作进行监督和推动。
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编发的简报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发。以领导小组名义印发的通报须经领导小组负责人签批。督促检查须经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和组织。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协。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提出贯彻实施《科学素质纲要》政策和措施的建议;督查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成员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调整意见,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国营商业企业第二轮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国营商业企业第二轮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通知
市一商局、二商局、粮食局、饮食服务总公司、石油产品销售公司供销社及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二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90〕20号《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商业服务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财政部(90)财商字第316号《关于完善商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精神,结合我市承包企业的具体
情况,现就有关财务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合理确定承包期和承包基数
关于承包期限和承包基数仍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90〕20号《通知》及(90)京商字第69号《关于贯彻〈通知〉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两个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
二、超承包返还及欠交自补办法
对承包企业当年实际上交税利超过承包基数部分实行分档累进返还。具体返还办法仍按《补充通知》第五条规定办理。
承包期企业未完成承包上交任务时,其欠交部分依次用下列资金抵补:从企业留利中提取的承包风险基数,经营者或经营者集团成员交纳的承包风险抵押金、职工个人交纳的承包风险抵押金、企业留利及其他自有资金结余等,如上述资金仍不足以弥补欠交数,应用下年度留利补足。
三、改进税前还贷办法,取消税前还贷提“两金”
为了控制投资过热,解决商业企业税前还贷增长过快影响上交财政收入问题,企业承包发生的基建和专项借款,一律实行税后还贷办法,个别企业还贷任务重,税后还贷确实有困难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继续在税前用新增利润归还一部分,企业在承包以前借入的基建和专项借款(简称
老借款),尚未还清部分,可继续实行税前归还,并在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还清期限和每年还款数额,但只能用新增利润归还,不得挖用原有利润。老借款还清后,按承包期内企业实际还款的年平均数,相应调增企业承包上交税利基数。从1990年起,对所有商业、服务业企业(包括承
包和非承包的,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与非挂钩企业)一律取消利润还贷提取“两金”(职工奖励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办法。对于利润全额用于还款的新建企业,取消提取“两金”后,可酬情核定企业一定的留利,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支出。待还款结束后再实行承包,企业留利中
用于归还借款的部分,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四、防止短期行为和以包代管
承包合同必须贯彻财政部(88)财商字第293号文印发的《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有关精神,切实防止企业短期行为。承包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企业承包期满后应达到的库存商品适销率、固定资产完好率、国有资产增值率等指标。企
业必须继续按规定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建立税后风险基金。企业必须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承包期内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可跨年度结转使用,但不得故意多提少用,承包期满后,经审查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库存商品适销率的,其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结余部分,不得转作当
年利润。企业要继续推行全员风险抵押承包办法,职工交纳的风险抵押金不得实行保息分红,可作专项存款,用于承包风险抵偿,承包期满后,全面完成承包任务的企业可将抵押金和利息(风险抵押金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返还给本人。在新的一轮承包期,财政部门要切实帮
助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完善企业内部各种经营机制,对企业上交的利润,要坚持先征后退,承包合同的兑现要坚持先审核后兑现,承包期满或承包期间承包人调离时,要进行严格的财务审计。



199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