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08]28号-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28号
为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会制定了《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现予公告,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
一、基准计算标准
(一)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应当按托管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3%计算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二)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应当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规模的1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对未进行风险对冲的证券衍生品和权益类证券分别按投资规模的30%和2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对已进行风险对冲的权益类证券和证券衍生品投资按投资规模的5%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证券公司违反规定超比例自营的,在整改完成前应当将超比例部分按投资成本的10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三)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业务的,应当分别按包销再融资项目股票、IPO项目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金额的30%、15%、8%、4%计算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计算承销金额时,承销团成员通过公司分销的金额和战略投资者通过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认购的金额不包括在内。计算股票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时,证券公司应当自发行项目确定询价区间后,按询价上限计算。
同时承销多家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证券,发行期有交叉、且发行尚未结束的,应当分别计算各项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在报送月报时,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当月某一时点计算的风险资本准备最大额填报月末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证券公司由于时点差异导致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当提供风险控制指标当月持续达标的专项说明。
(四)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分别按专项、集合、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8%、5%、5%计算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证券公司应当按集合计划面值与管理资产净值孰高原则计算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模,按管理本金计算专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
(五)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应当分别按对客户融资业务规模、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六)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的,应当对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分别按每家2000万元、500万元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七)证券公司应按上一年营业费用总额的10%计算营运风险资本准备。
二、为与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现阶段我会对不同类别证券公司实施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
A、B、C、D类公司应分别按照上述第一条(一)至(五)项规定的基准计算标准的0.6倍、0.8倍、1倍、2倍计算有关风险资本准备。
各类证券公司应当统一按照上述第一条(六)、(七)项所规定的基准计算标准计算有关风险资本准备。
三、证券公司开展创新业务的,在创新业务试点阶段,应当按照我会规定的较高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在创新业务推广阶段,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可适当降低。
附件: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doc
附件: 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亿元
公司分类级别:
项目 行次 期初余额 期末余额 分类计算标准 风险资本准备
A B C D 期初余额 期末余额
1、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1
其中:托管的客户交易计算资金总额 2 1.8% 2.4% 3% 6%
2、自营业务风险资本准备注1 3
其中:(1)证券衍生品投资规模 4
权证 5 18% 24% 30% 60%
股指期货 6 18% 24% 30% 60%
其他 7 18% 24% 30% 60%
(2)权益类证券投资规模 8
股票 9 12% 16% 20% 40%
股票基金 10 12% 16% 20% 40%
混合基金 11 12% 16% 20% 40%
集合理财产品 12 12% 16% 20% 40%
信托产品 13 12% 16% 20% 40%
其他 14 12% 16% 20% 40%
(3)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规模 15
政府债券 16 6% 8% 10% 20%
公司债券 17 6% 8% 10% 20%
债券基金 18 6% 8% 10% 20%
其他 19 6% 8% 10% 20%
(4)已对冲风险的自营证券投资 20 3% 4% 5% 10%
3、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21
其中:再融资项目股票承销业务规模 22 18% 24% 30% 60%
IPO项目股票承销业务规模 23 9% 12% 15% 30%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模注2 24 4.8% 6.4% 8% 16%
政府债券承销业务规模注3 25 2.4% 3.2% 4% 8%
4、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26
其中:集合理财业务规模 27 3% 4% 5% 10%
定向理财业务规模 28 3% 4% 5% 10%
专项理财业务规模 29 4.8% 6.4% 8% 16%
5、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30
其中:融资业务规模 31 6% 8% 10% 20%
融券业务规模 32 6% 8% 10% 20%
6、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 33
其中:分公司家数 34 0.2 0.2 0.2 0.2
营业部家数 35 0.05 0.05 0.05 0.05
7、营运风险资本准备 36
其中:上一年度营业费用注4 37 10% 10% 10% 10%
8、其他风险资本准备 38
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 39
附: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注:1、“证券衍生品”包括:权证、股指期货;权益类证券具体包括: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集合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固定收益类证券具体包括:债券、债券基金、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产品。
2、公司债券是指以公司为发行人的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
3、政府债券是指以政府为发行人的债券。
4、营业费用指业务及管理费、资产减值损失、其他业务成本之和。
法定代表人: 办公电话:
总经理: 办公电话:
财务负责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制表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动车特殊牌号竞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动车特殊牌号竞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05〕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金华市机动车特殊牌号竞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金华市机动车特殊牌号竞拍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提高政府性资源利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效性,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特殊牌号是指社会热点牌号(符合中国传统风俗、习惯、意识,简单、易记,读起来顺口)和富有个性化等特点的机动车牌照号码。
机动车特殊牌号具体包括:
(一)市本级机动车特殊牌号:末三位数字同号,末四位数字同号或连号,末五位数字同号或连号,每个号码段前100号,号码组合方式为AAAA、AABB、ABAB、AAAA、BAAAB、AAAA,末二位数是以66、77、88、99结尾,末位数字为8结尾等牌号。
(二)各县(市、区)机动车特殊牌号:末三位数字同号或连号,末四位数字同号或连号,数字组合方式为AABB、ABAB、AAA、BAAB,以66、77、88、99结尾,末位数字为8结尾等牌号。
(三)个性化牌号:除上述二款规定的特殊牌号以外,由车主自行选号预约,对车主本人具有特殊意义的机动车牌号。
第二条 机动车特殊牌号采取竞拍方式发放。
第三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机动车特殊牌号竞拍与上牌服务工作,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财政局按职能分工负责相应事务管理,市监察局对特殊号牌竞拍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建立机动车特殊牌号动态管理系统,锁定第一条规定的机动车特殊牌号。每个新放号段的特殊牌号按上述选号规则一经产生,在市交警部门配合下予以锁定,产生机动车特殊牌号库。
除通过机动车特殊牌号管理规定的发放途径外,不得以其它方式自行发放特殊牌号。特殊牌号范围外的牌号由交警部门按公安部规定的上牌方式发放。
个性化牌号由车主提前预约,经查询未发放的预约牌号,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交警部门予以锁定。
第五条 机动车特殊牌号的竞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特殊牌号竞拍采取三种方式:一是指定场所公开拍卖;二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竞价拍卖;三是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进行公开标价竞买。
第六条 拍卖公司经招投标程序产生,承拍期限为一年。由信誉好、服务意识强、操作规范的拍卖公司定点承办特殊牌号公开拍卖工作。中标的拍卖公司必须严格遵守《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规范操作、简化程序、便捷服务”的原则开展拍卖工作。
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对拍卖公司实行定期考核制度,指导拍卖公司不断提高拍卖活动的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 对不同类型的特殊牌号采用不同的起拍价。具体根据对特殊牌号的市场需求情况,以及拍卖情况和有关部门的建议调整、确定。
第八条 在金华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或常住户口(包括已办理暂住证)的个人均可参加特殊牌号的选号预约和公开拍卖。
已上牌机动车车主对原机动车牌号不满意的,允许通过参加机动车特殊牌号拍卖方式,更换机动车牌号。
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机动车的部门和单位不得参加特殊牌号的拍卖。
第九条 申请人竞拍所得牌号只能用于本人或本单位的车辆,违规转让、转借或倒卖牌号的,竞投所得机动车特殊牌号予以收回,竞投款项不予退还。
拍卖成交时拍卖公司必须按报名资料填发拍卖成交确认书,严禁更改成交人姓名或名称。如有擅自更改,则取消拍卖公司定点拍卖资格。
第十条 如遇国家统一调整机动车牌号式样和内容的,按国家有关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加强对机动车特殊牌号发放的监督管理。对以前未参加竞拍取得的牌号,若在特殊牌号锁定范围的,在该牌号使用车辆达报废年限报废时,该牌号予以收回,纳入统一的特殊牌号公开拍卖程序。
对参加竞拍取得的机动车特殊牌号,在该牌号使用车辆达报废年限月份后的一个月内,原中标的持有人可以继续在更新的车辆上使用该牌号;若一个月内未能更新车辆,该牌号予以收回,重新纳入统一的特殊牌号竞拍程序。
第十二条 通过现场公开拍卖、网上竞价拍卖、公开标价竞买的机动车特殊牌号长时间未能成交的,经市行政服务中心确认后,可以交还给交警部门纳入普通电脑选号程序。
第十三条 机动车特殊牌号竞拍所得收入,由市财政局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实施管理。拍卖公司应在成交款到三日内将拍卖所得款项全额划入市财政局财政专户,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结算拍卖佣金。
第十四条 拍卖所得款项设立财政专户,用于社会公益事业。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财政局、交警部门、拍卖公司在上述流程中根据不同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并制订相互之间的内部衔接制度。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