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商标注册费使用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11:05:50  浏览:97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商标注册费使用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财政部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商标注册费使用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财政部




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厅(局):



由于目前商标管理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原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六四年规定的补贴地方商标管理工作业务费,与目前工作任务的需要很不适应。经研究,重新规定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收取的商标申请费和注册费中,提出百分之三十用于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商标管理业务费。其余百分之七十,一部分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管理业务费,一部分上交中央财政。
各省、市、自治区对所属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如何分配,由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定。
二、商标管理业务费开支包括:
1.印制费。指印制商标和商标业务用申请书、帐簿、表册、卡片和档案袋等费用。
2.资料费。指商标汇编和商标业务用的政策、法令和制度汇编,参考书刊编印、翻译和购置等费用。
3.宣传费。指用于商标宣传书刊、资料、图片、公告等印制费及举办商标展览会等费用。
4.设备购置费。指商标工作所需的专用档案柜、保险柜、油印机等设备购置费。
5.其他费用。指以上未包括而且开展商标业务又必须的开支。如科研费、监督产品质量业务活动费等。
三、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管理业务费和拨给地方的商标管理业务费,年终结余留用。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加强对商标管理业务费的管理,专款专用,节俭使用,反对浪费,严格执行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本通知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商标注册费收入使用的规定同时废止。



1981年7月1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自贡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自贡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5〕5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自贡市行政区划调整的请示》(川府〔2004〕2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自贡市大安区的红旗乡,自贡市沿滩区的仲权镇、舒坪镇、高峰乡、农团乡、漆树乡和自贡市贡井区的荣边镇划归自贡市自流井区管辖。
  二、将自贡市荣县的龙潭镇、桥头镇、五宝镇、莲花镇、成佳镇、白庙镇、章佳乡、牛尾乡划归贡井区管辖。
  三、将自贡市富顺县的庙坝镇、牛佛镇、回龙镇划归大安区管辖。
  四、将自贡市富顺县的仙市镇、瓦市镇划归沿滩区管辖。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国 务 院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7]135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以下简称《决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精神
,加强和规范涉及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凭证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决定》和《通知》的规定,凡应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所使用的各种凭证,必须纳入税务管理,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二、对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免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所使用的各种凭证,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对未列入不征收营业税项目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所使用的各种凭证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检查。对按照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而未用的单位,应对其限期办理税务发票领购手续,并建立健全发票领用存制度。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全国统一防伪措施集中印制,并制定出具体的管理办法,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票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1997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