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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23:59:04  浏览:85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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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实施细则

甘肃省人民政府


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实施细则
甘肃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92〕9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89号文件的有关精神,为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决定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原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企业发展的通知》(〔93〕财文字第467号)和《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通知》(国税发〔1993〕059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文化单位,应按新税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因执行新税制增加税负的单
位,属于本细则第三条所属范围的,采取先征税后退税的办法。具体退税办法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实行先征税后退税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下列出版物的增值税:
(一)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二)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三)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四)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五)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六)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二、全省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的增值税,“八五”期间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退还的税款用于发行网点建设。
第四条 兰州电影制片厂制作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4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第五条 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第六条 凡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宣传文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所售门票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免征营业税。
第七条 对专业剧团排练及舞美用房;与当地民用建筑标准相当的文化馆(站)、群艺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图书发行网点;电影制片厂、省电视台和广播电台及其传输转发系统;单纯设备购置,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
条例》的规定执行,均适用零税率。
第八条 与当地民用建筑标准相当的博物馆、全省定点书、报、刊印刷厂及出版社、报社、杂志社,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均适用5%的税率。
第九条 对生产唱片的工厂技改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其建筑工程投资按10%的税率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上述第七条至第九条的具体适用范围,按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委《关于下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文化、新闻、出版类税目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073号)执行。
第十条 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宣传、文化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
第十一条 宣传文化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第十二条 为增强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宏观调控手段,支持弘扬主旋律和“五个一工程”。在省级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其资金来源和筹集办法是:
(一)省级财政从1994年至1997年按宣传文化企业上年上缴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数列支出预算。为确保这部分资金来源的准确性,每年年终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对省级宣传文化企业上缴的所得税逐户进行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再由省财政厅按省地税局汇总的实际入库数列支出
预算。
(二)省财政厅每年在预算中按宣传文化企业上年缴纳增值税的25%与中央返还实际数额之和,安排专项经费,纳入专项资金。
(三)按省级各新闻单位广告收入的1.5%计提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从税后列支。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重点使用的原则。
(一)专项资金是财政资金,重点用于宣传文化工作的宏观调控。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要采取无偿和有偿相结合的办法,有偿使用的要按期归还。
(三)为了使专项资金集中使用,充分发挥其效益,省财政厅每年分一至两次将专项资金拨付省委宣传部。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负责监督和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专项资金只在省级建立,地、县暂不建立。专项资金的使用由省委宣传部负责与有关单位协调。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由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随着财力的增长,继续增加宣传文化事业的投入,进一步改善宣传文化单位发展的条件。
第十五条 宣传文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统筹规划,避免重复建设和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赋予宣传文化单位经营上的自主权,逐步使宣传文化单位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单位。
第十六条 宣传文化单位要深化内部改革,加强经营管理,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转换经营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注意经济效益,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向上、喜闻乐见的精神产品,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做出贡献。
第十七条 地、县财政、税务部门按本细则遵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企业发展的通知》(〔93〕财文字第46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通知》(国税发〔1993〕059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略)



1995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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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宁波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宁波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宁波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六日



宁波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办法
(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今年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提出的有关推进农业产业化、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要求,激励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实施对农业龙头企业的动态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完善申报、认定办法如下:
  一、申报条件
  参照国家、省农业龙头企业的管理办法,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主要分为加工型和市场流通型两大类。具体条件为:
  (一)加工型
  1.企业规模。要求是各行业的行业龙头,企业总资产规模2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其中申报外向型农业龙头企业需出口250万美元以上。
  2.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1500户以上,联结种植业基地1500亩以上。畜牧业:奶牛500头以上、猪存栏1万头以上、兔5万头以上、家禽20万羽以上;水产养殖1000亩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利润返还、入股分红等方式采购的原料应占原料收购总量的50%以上。
  3.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个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企业。
  4.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90%以上。
  5.企业信用。企业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经济规范,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6.企业竞争能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7.已开展县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县(市)、区,原则上要求是县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8.目前企业规模虽达不到上述第1项要求,但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创新技术产品或主营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的苗子型企业,或符合我市优势农产品布局,属行业龙头的企业。
  (二)市场流通型
  1.行业龙头。市场占地、设施、资产、交易规模以及带动农户能力在所在县(市)、区同类市场中名列前茅。市场主营产品与地方主导产业关联度大,带动示范、集散辐射作用明显。
  2.资产规模。资产总值一般要求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
  3.交易规模。市场中农产品交易占交易总量的80%以上。蔬菜、粮油、果品类销地市场年交易额4亿元以上,产地批发市场交易额2.5亿元以上;水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及综合型批发市场年交易额一般要求在10亿元以上。
  4.带动能力。市场对带动地方主导产业形成作用比较明显。市场直接或通过经营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2万户以上,联结农产品基地3万亩以上,其中水产类市场要求带动渔、农民2000户以上。
  5.产权清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6.服务功能。市场基础设施较好,配套设施齐全,市场信息收集、整理、发布等服务工作及时规范,能及时为农户和经营户提供市场信息,对引导当地农业结构调整作用明显。市场交易秩序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和运作比较规范,没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不法现象。
  7.经济效益。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市场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经济效益好,没有债务纠纷。
  8.国家、省有关部门定点或重点联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优先考虑。
  二、申报程序
  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各种方法及时指导有关企业进行申报。具备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初审后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汇总后会同市相关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并发文公布和授牌、颁发证书,享受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有关待遇。
  三、认定管理
  申报认定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时间为每年的3月份,并于5月底前完成认定工作。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各级政府要关心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对确因经营不当、管理不善等原因致使原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达不到市级企业相应标准,失去农业龙头企业带动作用的,就不再享有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称号和待遇。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承担村镇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承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施工任务。”

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二十一条。

三、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无资质证书或未按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的;”

四、删去第四十条。

五、删去第四十二条。

本决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